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体现公共精神
文/程汉鹏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日前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适用情形及具体要求,如规定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显然,《条例》要求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为“先锋”,明确确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体现了公共精神,这样的制度设计,无疑为民众设置了“大众话筒”,一方面保障群众的决策权、发言权、表决权;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政府行政决策的科学水平,进而更好地实现城市管理。
重大行政决策方面公众参与的程度,体现着政府民主进程和政治文明发育的程度。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提高公众参与的水平,使重大决策更趋合理与科学,是一个渐进的持续发展过程。以前各地由政府主管部门举办的不少听证会,听证代表名额分配比例有些也由主管部门说了算,缺乏统一的选择标准。有的听证会不够透明、听取意见不够广泛,结果成了被人诟病的“专家会”“单方会”“涨价会”。
其实,听证程序怎么设置,民众怎么参与听证,听证代表怎么遴选,听证会现场如何保障公平博弈等,都需要阳光透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相关的听证会,更需要设立“大众话筒”,让公共决策更多悦纳民声、汲取民智,减少重大行政决策的随意性,避免决策失误。而只有完善了博弈程序,保障各方的发言权、参与权,听证才会有助于科学决策,否则就很难承载起它所肩负的民众期待。
就此而言,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适用情形及具体要求是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行政决策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经济社会事务的高效有序管理。如果不依法决策,不保障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权,不但不能实现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目标,反而可能会导致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因为决策不合法、不公平、不合理而增加新的矛盾和问题。
强政策 增投入 重管理 农村水利发展再上新台阶——访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司长王爱国 ………………… (24.43)
进一步看,当前我们的社会发展业已进入利益多元化时代,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需求出现巨大分化。作为利益与资源分配的方式,重大行政决策制定时,应当对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需求进行调和,对不同利益群体的意愿进行均衡考量。因此,必然要求决策程序法治化,并具有一定的民众参与度,让公共精神助力国家治理。要认识到,现代国家治理是一种系统治理,公共精神是这一体系良性运行的“润滑剂”。公民的公共精神不仅能够激发居民自治的积极性和活力,也能够节约政府治理的成本,提高治理效率,维持和强化治理效果。
坚持依法治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这是一种最根本的公共精神。从这个角度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着重提升公共决策的民意含金量,利于杜绝“决策拍脑袋、执行拍胸脯、走人拍屁股”现象,体现了政府决策的为政之道,其潜在的作用和意义不可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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