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思路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思路论文,我国论文,金融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根据入世承诺,到2006年底,我国金融业将全面对外开放。几乎是单一资本、单一业务范围的中国金融业,将如何应对这些以混业经营为背景、实力雄厚技术领先、管理科学、经验丰富的外来“金融航母”呢?混业经营是国际金融业发展的趋势,但在中国资本市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混业经营是否现实?这正是目前在分业和混业问题上所争论的焦点。面对这种两难的形势,金融控股公司无疑是一种现实的选择。通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形成规模巨大且业务多样化的金融集团,实现大型集团规模经济、范围经济、风险分散和协同效应的优势,对提高我国民族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迎接入世挑战,无疑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状况
1.试点改革起步较早的金融控股公司。如1979年就开始创办的中信集团,曾控制着16个直属公司、10个地区公司、7个海外子公司、3个香港上市公司以及4个下属公司,涉及海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融资租赁、实业、物业、旅游以及贸易行业。2002年底,经国务院批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
2.三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独资或合资投资银行,向金融控股集团转变。如中国银行在伦敦组建了中银国际,在香港将12家银行重组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若干专业公司组成的香港中银集团管理和经营,优化资源配置,节约经营成本,提高了市场竞争力。
3.地方政府办金融控股公司。如广东省政府主办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集团公司,是“政府+企业”特殊的“窗口债信”。到20世纪90年代后,已发展成为具有集团公司架构、自主权极大的大型金融集团。
4.产业资本控股银行、证券等多类金融机构的企业集团。如红塔、宝钢、中化国贸、大庆石油、山东电力、海尔、华能、新希望集团等。
二、金融控股公司所具有的风险分析
1.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风险传递。金融控股公司是由多种金融机构组成的有机整体,在这种组织体制下,如果一种业务部门出现财务问题,例如丧失偿付能力或丧失流动性,可能会传递到集团内部其它被监管或不受监管的业务部门,这一过程就是风险传递;另外,金融市场投资者和相关利益主体一般将金融控股集团看作是一个整体,因此即使在集团内部的子公司之间建立了“资金防火墙”,也无法成为市场的“信心防火墙”。
2.金融控股公司的财务杠杆风险。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提高财务杠杆比率,例如总公司以外来资本(如通过发债或借款)拨付给子公司的资本金,在总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都同时反映出来。如果该子公司用该笔资金在集团内继续投资,则该笔资本就被重复利用。从好处来讲是实现了资本利用效率的最大化,但从坏处来讲,就意味着资产重复计算,这可能会使整个集团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影响到集团的金融安全。
3.金融控股公司大量的内幕交易风险。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风险。以中信集团为例,中信实业银行的内部贷款与资本金之比将近1:1,而许多国家规定银行对主要股东的贷款不能超过资本金10%,这严重影响了中信实业银行的上市融资进程。
三、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的模式探讨
1.实行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相结合的多元化监管模式。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有一元化监管和多元化监管两种模式,而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多元化监管模式。如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对金融监管框架进行了改革,由联邦储备体系作为综合监管的上级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监管,另外由货币监理署等银行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州保险厅分别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分业监管,从而实现了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相结合。但是也有一些国家把中央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剥离出来,交由专门设立的综合性的金融监管部门统一实施,如1997年英国成立了独立于中央银行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负责对各领域金融活动的监管。我国目前仍然处于分业监管的大框架中,面对金融控股公司创新,应该在原有分业监管的基础上,把200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现为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建立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升级为一种正式的综合监管制度安排,从而在我国分业监管的框架之下,针对金融控股公司“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业务特点,对金融控股公司由联席会议进行综合监管,而对各下属不同金融业务领域的子公司则由各方分行业进行监管。当然,在实践中,必须推进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协调监管职能来实现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监管。
2.实现传统监管方式向现代金融监管方式的转型。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监管水平还比较低,目前采用的监管方法主要以合规性检查为主,在大部分情况下,一年仅对被监管的对象检查一次,然后依据对若干因素,如资产、收入、流动性、管理水平等的评价对金融机构进行评级。这种监管方法与金融业实践越来越不相适应,尤其是不适应于多元化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要求。为解决传统监管方式不能从整体上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进行评估的问题,我国应将传统的金融监管方法转为风险目标值法,实现从“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它的核心在于:充分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性知识和信息,正确地认识和判断国内外最新的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领域,设定预警指标、尽早发出预警信号、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监管负担。
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思路分析
1.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根本之所在。金融控股公司只有拥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治理结构,外部金融监管才能真正起到监管的作用。
(1)制定资本充足性标准。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从事大量的证券经纪自营、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活动,这些活动对资本比率的要求应当高于银行活动的要求。因此,应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制定不同的资本标准,有效地揭示金融集团所承担的主要风险,或发现金融集团内部结构上的潜在缺陷。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并未禁止金融与工商业之间以控股公司形式相结合,由此出现了如光大集团一类的具有顺向联系的所有权结构(金融控股工商业),也出现了如鲁能控股蔚深证券、湘财证券、英大信托等具有逆向联系的所有权结构(工商业控股金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是选择诸如英美式的“保持距离型”,还是日德式的“紧密结合型”,是向“价格性银行”靠拢,还是向“关系性银行”转移,对向金融领域渗透的产业资本的所有者有哪些规定和条件要求,这些问题都必须尽快明确。此外,还要重点检查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各子公司内部自律机制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因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金融监管的基石,只有金融机构形成了严格的内部控制,外部监管才可发挥作用。
(3)控制过度的风险集中。我国应该明确规定,多元化金融控股公司必须向监管当局报告有关控股公司对风险集中进行确认、监控和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每一个被监管的子公司必须满足专业监管机构制定的对风险集中的限制标准;控股公司向某一交易对手或附属机构的信用风险暴露超出控股公司资本的15%时,必须向监管当局报告并说明情况等。
(4)增加控股公司组织的透明度。透明度是多元化金融控股公司的一个核心风险问题。对透明度的监管,一要统一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要逐步统一对金融控股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保证公平竞争;另一方面要逐步统一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监管的标准,实现统一、综合监管,防止出现漏洞。二要遵循并表监管、综合评价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采取有分有合的方式,在对控股公司和各附属公司分别监管的同时,负责监管母公司的监管部门应实施对控股公司的并表监管,在此基础上对其风险和管理进行综合评价。这样可以避免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及资产净值的重复计算,更真实地反映控股公司的整体经营风险和发展能力,从而更有利于防范和控制风险。
(5)防止关联交易。防止关联交易是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点,为此必须制定严格的法规条例。应要求母公司定期披露公司治理结构和控股结构的变动,定期向监管机构汇报关联交易的全部情况,同时对以前的合法交易进行跟踪监测。应要求母公司在子公司之间设立“防火墙”,对不良的关联交易予以严格限制,对超过一定金额的关联交易,必须经监管部门专门审查。还应规定母公司对公开信息的准确性负全部责任,必要的时候由监管机构进行核实,这样比直接进入子公司获取资料要容易和有效得多。
(6)设立控股公司援助机制。金融控股公司应成为其附属银行的“力量源泉”,随时准备在遇到支付危机的时候提供附加资本。这样可对银行起保护作用,有利于提高金融的稳定性。
2.建立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预警机制。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应该注重动态性,随时特别是事先关注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状态,不能使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成为救火活动。目前,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CAMEL评级系统,或澳大利亚的PAIRS系统,由金融控股公司按照规定的时间、项目、格式以及口径向监管机构上报财务报表与有关资料,监管机构根据上述数据和风险评级方法,确定金融控股集团实际承受的风险大小,并考虑金融集团资本总额与分布,以及金融控股集团风险管理水平,将金融控股集团按照可能发生外溢的程度,分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极端风险五个等级。监管机构通过评级活动事先掌握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变化状况以及导致风险等级变化的主要原因,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要求金融控股集团改正以至于对其采取监管措施。重要的是,监管机构还应把风险评定的结果及时反馈给金融控股公司,督促其及时、有效地改进,发挥金融控股集团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