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立法研究

我国反垄断立法研究

李蕊[1]2004年在《中国反垄断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垄断是垄断主体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垄断的二重性决定了反垄断法应具有双重职能,即在保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同时也要利用一定的规模经济效益和维护某些方面的公共利益。 目前,在WTO框架体系下,世界反垄断立法进入实质性制度建设阶段。在我国,一方面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极端的行政性垄断和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垄断行为增多,已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和跨国公司的大量进入,经济性垄断也开始出现,危及公平竞争。我国迫切需要制定《反垄断法》。 从美国1890年颁布的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开始,世界各国用专门法律规制垄断已经有了一百多年的历史,无论在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方面都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无疑是值得我们在立法中加以借鉴的。本论文试图从西方国家反垄断具体法律制度入手,运用反垄断立法比较研究的方法,逐一分析西方国家在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基本原则、除外制度、执法机构、域外适用等方面规定,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对我国反垄断立法提出具体建议,并就我国反垄断立法提出应单独立法,规制经济性垄断与行政性垄断并重,建立我国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对策。

赵燕[2]2006年在《我国反垄断立法研究》文中指出反垄断法与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程息息相关,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国就着手反垄断的立法工作,历经近20年的艰难历程,反垄断法却迟迟未出台,该法的立法难度和立法者的谨慎的态度可见一斑。市场经济的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所产生的压力,都成为推动中国反垄断法出台的一个重要力量。中国加入WTO后,面临着和世界经济全面接轨,却存在着一个巨大的法律真空,即缺乏对竞争机制的全面有效保护。无论是从生存还是发展的角度出发,中国都急需制订一部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起构成完整的竞争法体系。美国是现代反垄断法的发源地,反垄断法为其经济的繁荣奠定了基础,是目前世界上影响力最大的反垄断法之一,引导着反垄断法的发展方向。欧盟竞争法虽然来源于美国反垄断法的思想,但是它吸收了其内部成员国的国内法的合理内核,同时兼顾两大法系的协调问题,顺应竞争法的新的发展趋势。毫无疑问,美国的反垄断法与欧盟竞争法对于中国的反垄断立法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传统的反垄断法在实体上有叁大支柱: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企业合并。我国经济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上述行为的表现,此外由于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在垄断形态上还存在着几乎不可避免的特殊形式—行政垄断。行政垄断不管从哪个角度来说,都会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但我国与反垄断相关的立法体系零乱。尽管目前《反垄断法(草案)》已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呼之欲出,但对该份草案中的一些问题仍然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笔者就反垄断法垄断控制模式的选择、自然垄断是否应免除豁免,对行政垄断如何重点规制和在我国反垄断立法中是否应明确私人诉讼制度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提出了一些设想。

罗敏[3]2006年在《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从分析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入手,就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建立展开粗浅的探讨。 第一部分,对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进行一般分析。从知识产权产生的历史背景、知识产品的特性等方面论证知识产权的垄断具有合法性。以保护竞争,反对垄断为基本价值的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之间在推动竞争,促进创新及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具有一致性,但由于各自代表的利益不同,冲突必然存在。冲突发生时,通过运用利益平衡机制和反垄断法优先适用原则进行解决。通过分析现有的知识产权权利限制体系,指出运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进行规制是对该问题更高层次的解决,反垄断法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具有特殊作用。 第二部分,介绍美国,欧盟,日本及国际上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指出他们具有相似的指导思想,都制定具体的《指南》,均采用列举的方式对知识产权滥用形式进行规定。另一方面,指出它们各自的法律规范的法律效力不同,具体内容存在差异及确定性的不同。 第叁部分,评析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现状。我国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做了一些规定,但从严格和完整的意义上来说,在此方面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几乎是空白。现有的规定缺乏理论性和体系性,内容较笼统,适用范围有限。并且,几易其稿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虽已从反垄断法的立场和角度来规范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但对“知识产权滥用”仍未进行明确地,正面地界定,且在反垄断的主管机关的设置上也不科学。 第四部分,笔者提出对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研究的一些拙见。在坚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与立足国情想结合的指导思想,坚持利益平衡原则的前提下,构建合理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律制度框架。鉴于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定较零散,建议在制定一套完整的,法典化的《反垄断法》的同时,配套制定具体的指南进行规范。以科学的标准厘清知识产权合法与滥用的界限,明确反垄断法规制对象。进而提出应建立有效的运行程序:建议设置专门执法机关,赋予其独立性、专业性和相应的职权;构建反垄断诉讼机制,提出叁种诉讼途径:反垄断执法机关诉讼、私人诉讼、人民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主张建立豁免制度,从而更好实现利益平衡。

黄欣, 周昀[4]2001年在《行政垄断与反垄断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新世纪的我国反垄断法 ,既要反对经济垄断 ,也要反对行政垄断 ;既要反对国内垄断 ,也要反对国际垄断。由于行政垄断仍然是阻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 ,所以我国反垄断法的首要任务 ,就是要为有效制止行政垄断 ,构建一整套便于操作落实的新制度和新机制

潘昱[5]2003年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研究》文中提出在20世纪行将结束之际,正当人们用怀疑的目光审视100多年前工业经济时代的反垄断规则能否在即将到来的知识经济时代继续适用的时候,在美国发生了震惊世界的微软垄断案,该案的发生引起了西方国家知识产权领域和反垄断领域学者们的普遍关注。使人们不得不重新思考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 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法律问题是近年来反垄断法理论乃至知识产权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西方国家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果,而在我国,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复杂关系似乎还没有引起法学界的足够重视。在已有的反垄断法论着中,普遍将知识产权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在知识产权的论着中也突出强调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垄断性,基本不涉及反垄断的问题。从立法上看,我国目前尚未出台反垄断法典,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制度尚未建立,更谈不上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基于此,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问题的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选择这一论题,诣在唤起法学界对反垄断法及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问题的重视,希冀加快立法,尽早制定既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又适应我国国情的反垄断法律制度,规范与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本文首先阐述了反垄断法的一般理论,进而分析了知识产权领域合法垄断的社会基础和价值,揭示出知识产权领域垄断的合法性。同时又提出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必要性。其次介绍了美国、欧盟、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借鉴国际公约及其各国立法对知识产权领域非法垄断的法律规制,提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的构想。至于如何规制知识产权领域的非法垄断,本文提出了若干不成熟的建议,以尽一位法律工作者的微薄之力,仅供立法机关参考。

杨慧[6]2003年在《行政垄断及反行政垄断立法研究》文中认为行政垄断是指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它是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有产物。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现行行政体制中各种制度安排上的弊端以及法律制度的缺失是行政垄断产生的主要原因。行政垄断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严重阻碍有序竞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应建立一整套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规制行政垄断。该法律制度体系应以宪法为龙头,在宪法中明确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限,界定政府权力的范围,并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由于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在实施主体、行为本质、法律责任、救济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不宜由统一的反垄断法加以规制,而应制定专门的反行政垄断法作为反行政垄断法律制度体系的核心;完善现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使之成为反行政垄断法律制度的保障。

刘会敏[7]2008年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对特定客体的垄断权或者独占权,即知识产权人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排他性的享有和行使其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但是,它在本质上是完全的或有一定限制的垄断创造物。相反,反垄断法禁止一切垄断行为和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从而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保证市场处于竞争状态,并期待通过市场竞争,尽可能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以创造更多地社会财富。反垄断法的竞争政策都是关于自由的,是反垄断的。因此,知识产权制度与反垄断法二者存在着矛盾。针对二者之间存在的矛盾,本文首先系统介绍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一般理论。其次,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进行了研究,包括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类型。再次,本文又介绍了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反垄断规则,包括WIPO《技术转让合同管理示范法》、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国际技术转让行为守则》(草案)、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的《合同评价指南》以及TRIPS协议等等,并且对美国、日本、欧盟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领域立法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对于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进行了思考,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也就是文章的第四部分。笔者研究这一论题即在于探讨如何在维持知识产权权利人优势的前提下有效的维护市场竞争,同时诣在加强社会主体对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感性认识。除了现行立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外,还要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做进一步的思考,来规范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王雷[8]2012年在《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进入二十一世纪,世界各国之间的竞争已经转变为以科学和技术为核心的综合国力的竞争。在知识经济的条件下,各国政府为保护本国利益设置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鼓励和推动创新方面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另一方面,某些跨国公司为获得巨额利益,滥用知识产权,严重危害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微软公司遭到的诉讼正是其滥用知识产权的后果。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政府逐步完善了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特别是在TRIPs协议对我国生效之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经基本与世界接轨,对知识产权保护采取高标准的态度。与此同时,某些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滥用自身权利,形成知识产权垄断的局面;而某些国际大型跨国公司,根据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频频向我国企业发难,要求我国企业停止侵害其合法知识产权,跨国公司自身却利用我国目前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而获得知识产权垄断地位。这种情况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给我国造成了较大的损失。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刚刚出台不久,与之相适应的其他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其它单行法如《商标法》、《专利法》、《着作权法》等也存在内容分散、执行力不强的问题。本文以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和反垄断法的关系为基本切入点,主要采用了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等分析方法,介绍了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滥用的相关问题,分析了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同时,对主要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发展过程以及各国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进行梳理,特别分析了TRIPs协议规定的特点以及其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不良影响。最后立足中国国情,揭示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现状,探索并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体系。

吴蓉[9]2003年在《知识产权反垄断及其立法研究》文中认为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问题将会越来越多地受到法律的关注,其中,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也日益受到重视。知识产权垄断相对于传统的垄断具有屏蔽性,然而知识产权法(私法)和反垄断法(公法)发生冲突时,从相关国际条约精神和各国的立法看,反垄断法应当先行。随着中国加入WTO,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垄断在我国将有蔓延的可能,而我国又无相关立法。因此,在借鉴他国立法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十分重要。

刘志云[10]2001年在《外资并购立法研究》文中提出在第五次跨国并购之浪潮席卷全球的国际大环境下,外资并购我国企业之潮流汹涌而至。而面对风潮迭起的外资并购之实践,我国现有外资并购的立法不免显得苍白无力,捉襟见肘,其粗疏与缺陷昭然若揭。所以,如何科学、高效的创建我国外资并购法律体系已是当务之急之大事。本文正立足于此出发点,首先对外资并购的法律涵义、法律性质和特征展开分析,并对两大法系之立法例及特点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外资并购的现状,提出建构我国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立法构想。本文除导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对“并购”进行语义分析,得出外资并购的法律涵义,并对外资并购的法律性质和特征展开探讨,从而为外资并购立法奠定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对国外规制外资并购行为的先进立法和实践经验进行详细介绍,并总结出其中主要特点,从而为我国外资并购立法提供借鉴作用。 第叁部分是对我国外资并购的立法现状作出简单介绍和评析,并指出其中缺漏或不足,从而提出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紧迫任务。 第四部分是根据外资并购立法的体系化要求,提出外资并购立法必须遵循的立法思路和指导原则,从而为外资并购立法明确方向和制定框架。 第五部分是在前面四部分的研究基础上,立足我国现实,在相同的立法思路和基本原则的规范和指导下,按照外资并购基本法、外资并购主体法、外资并购行为法以及外资并购相关配套法的划分,构筑我国科学、高效、完整和谐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 中国反垄断立法研究[D]. 李蕊.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2]. 我国反垄断立法研究[D]. 赵燕. 东北财经大学. 2006

[3]. 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研究[D]. 罗敏. 福州大学. 2006

[4]. 行政垄断与反垄断立法研究[J]. 黄欣, 周昀. 中国法学. 2001

[5]. 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研究[D]. 潘昱. 大连海事大学. 2003

[6]. 行政垄断及反行政垄断立法研究[D]. 杨慧. 苏州大学. 2003

[7]. 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研究[D]. 刘会敏. 西北大学. 2008

[8]. 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D]. 王雷.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2

[9]. 知识产权反垄断及其立法研究[J]. 吴蓉. 信息技术与标准化. 2003

[10]. 外资并购立法研究[D]. 刘志云. 厦门大学.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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