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管制、非正规部门与企业创新:来自制造业的经验基础_企业创新论文

政府管制、非正规部门与企业创新:来自制造业的实证依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证论文,管制论文,制造业论文,非正规论文,部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作为决定企业乃至国家竞争力的基础,技术创新成为历届政府推动高端制造、发展“制造强国”的战略任务和重点。在“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的引导下,我国的自主创新取得了许多进展,但这些进展主要集中在国家主导的战略技术领域,作为创新主体的广大企业,其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都无法令人满意。中国企业的研发经费总额虽然仅比美国和日本稍低,但研发强度等评价创新能力的核心指标却与两国相距甚远①。从创新产出来看,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产品或服务普遍较少,更不用说像微软、苹果、谷歌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了②。在自主创新薄弱的背后,是“模仿”和“微创新”的“蔚然成风”。即使是金立、腾讯、360、小米等知名企业,也不时被消费者诟病其对国外技术的模仿。

       不可否认,模仿是后发国家企业成长的重要途径,它能够节约成本,使得企业以更快的速度推出新产品。然而,依靠模仿而非创新对企业长期发展却是不利的:失去了创新,企业就会缺乏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比如,经历了初期依靠营销手段而非创新优势所带来的“速度与激情”,小米的增长步伐开始放缓。的确,失去了创新这一核心竞争手段,企业只能生存于产业链中的低附加值环节,诉诸价格优势而非品牌优势。在我国沿海地区,由于缺乏创新优势、同质化严重,许多企业不得不依靠低价竞争或出口加工为生。由于利润空间很小、生存机会渺茫,不少中小企业已经陷入了“不接单等死,接单找死”的悲惨境地。

       为改变现状、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中央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若干政策,如国家发改委等12部门2007年共同出台了《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印发了《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全面部署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目标和任务。同时,一批含金量高、操作性强的改革措施在一些地方开始试点,如“南京9条”、“武汉黄金10条”、“济南11条”。

       要使得中国的企业尤其是众多民营企业保持持久旺盛的创新势头,政策刺激在短期内可能有效,但制度保障尤其是产权制度保障从长期看却更为重要(North,1990)③。制度会显著影响企业的战略选择及其结果(Sheng et al.,2013),是企业创新活力的重要来源。制度体系直接决定了企业创新的独占机制(appropriability regime)(Teece,1986;Pisano and Teece,2007),即企业可以从创新中获得多少经济租金。显然,如果“事后”的创新租金得不到有效保障,那么企业家在“事前”进行自主创新或技术引进的动机也就不复存在。发达国家市场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稳定的产权和缔约制度,可以很好地保护专利、版权、商标等创新成果(Ceccagnoli,2009;Durand et al.,2008)。相比之下,由于体制转型尚未完成,我国的制度体系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仍然不健全,这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创新行为和绩效。那么,制度体系或环境是如何影响企业的创新行为的?

       本文认为,作为转型经济制度不完善的重要特征之一(Pisani,2015),来自非正规部门(informal sector)的灰色竞争是阻碍企业创新的重要原因之一。非正规部门游走于政府管制和法律的边缘,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地尤其是欠发达和转型国家。据统计,全球30亿劳动人口中大约2/3的劳动力在非正规部门就业(Williams and Youssef,2013);发展中国家中,非正规部门创造的GDP占本国GDP的比例从1/4到3/4不等(Goto and Mano,2012)④。非正规部门的活跃程度与政府管制息息相关(Hudson et al.,2012;Dutta et al.,2013;Diankov et al.,2002),这也解释了非正规活动在发展中或转型国家异常活跃的原因。面对过重的政府管制,企业不仅需要支付正式管制成本,而且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源与监管机构(税务局、工商管理局等)打交道(Ahlstrom et al.,2008;Li and Zhang,2007)。通过采取非正规的经营状态,企业则可以躲避“苛刻”的税收、行政审批和管制以及可能的官员“寻租”(Jia,2014),从而获得“可观”的不公平竞争优势(Pisani,2015)。研究证实,我国及其他转型经济的非正规部门的巨大体量显然与过度、模糊、繁琐的管制制度相关联⑤。

       非正规部门为国民经济和就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其逃避管制、剽窃技术形成的不公平竞争,也对正规企业运营造成了明显干扰。世界银行(2006)关于14个拉丁美洲国家的调查显示,38.7%的企业将来自非正规企业的竞争视为经营的最大障碍之一(Gonzalez and Lamanna,2007)。世界银行(2012)的调查结果显示,灰色竞争已经成为影响中国企业运营的主要阻碍。许多企业家抱怨他们在经营过程中遭受了“不道德行为”、尤其是知识产权侵权的明显损害⑥。如果听之任之,则创新企业的租金将会在非正规部门的竞争中趋于耗散,简单的政策鼓励也难以起到应有的效果。

       需要明确的是,本文提及的灰色竞争不同于管理类文献研究中的恶性竞争(dysfunctional competition)。二者虽均为正式制度不健全或失灵的产物,但其主体存在本质区别。灰色竞争的主体是逃避政府管制和法律约束的非正规企业;恶性竞争则指注册或登记在案的正规企业旨在打击竞争对手的不合理、不公平甚至是违法的行为(Li and Atuahene-Cima,2001),如恶性压价、虚假新闻等。以往研究主要关注正规企业的市场竞争或恶性竞争的影响(Li and Atuahene-Gima,2001;Li and Zhang,2007;Sheng et al.,2013),考察非正规企业竞争行为影响的文献寥寥。此外,本文定义的灰色竞争主要体现在生产和销售方式上。通常情况下,非正规或未注册企业存在走私、侵犯知识产权、逃税、生产或销售仿制品以及“打擦边球”等旨在避开法律制约的不道德或者非法行为⑦。

       作为新兴市场或转型经济中的一种普遍现象,来自非正规部门的灰色竞争造成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本文主要考察其对创新利益的侵蚀:非正规企业对技术的剽窃和抄袭会快速稀释正规企业的创新利益,使得新产品能够带来的利润大打折扣。中欧国际工商学院(2013)针对1214家中外资企业的调查结果显示,在新产品投入市场以后,市面上会很快出现类似产品或者复制品,这一时间仅为4~6个月⑧。显然,这会在很大程度上挫伤正规企业的研发积极性,使得其逐渐失去创新动机,不愿也不敢从事突破式的原创发明。不仅如此,非正规企业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也会在消费者群体中造成不良影响,影响正规企业的品牌和声誉,甚至诱发整个行业的信任危机。例如,来自众多家庭作坊或者小工厂的“山寨”手机以其鱼目混珠的外观和功能、极快的上市速度、超低的价格优势使得品牌手机无利可图,其低劣的质量以及由此带来的安全隐患(比如电池爆炸)甚至对品牌手机的形象造成了严重损害。在“山寨”手机的冲击下,许多消费者对国产品牌的认知度严重错位。

       然而,有关非正规部门及其影响的文献并不多,现有研究多从宏观层面关注非正规部门的规模扩张或缩减,很少关注其对微观企业行为造成的影响(Pisani,2015)。目前,关于非正规部门(对正规部门)的影响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非正规企业依赖非公平竞争优势会对正规企业形成直接竞争和负面影响。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非正规企业规模普遍较小、为生存而挣扎,不会对正规企业造成干扰。相反,它们会通过为正规企业提供支持性的产品或服务而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Arvin-Rad et al.,2010)。这些模棱两可的观点对政府政策制定也造成了困扰。

       本文利用世界银行(2012)提供的中国企业问卷调查数据考察来自非正规部门的灰色竞争对企业多种创新决策(独立、合作、模仿)的影响。研究证实,灰色竞争会显著抑制企业的独立创新,转而促进模仿,但合作创新并不受其显著影响。上述结论不受企业规模、成立时间、人力资本、管理经验、研发水平、营商环境以及城市和行业因素的影响,对灰色竞争和创新行为的不同衡量指标是稳健的。本文利用“土地获得”作为工具变量,排除了变量内生性的影响。本文诠释了制度体系影响企业创新行为的机制和途径,能够为决策者提供政策依据。

       本文分为6个部分:接下来的第二节是文献综述,第三节介绍数据来源并简要描述主要变量间的关系,第四节介绍估计模型,第五节报告估计结果,第六节总结全文。

       二、文献综述

       “非正规部门”最早由Hart(1970)提出,相关官方解释则来自于国际劳工组织(ILO)(1972)对肯尼亚就业问题的研究。经过40多年的发展,学术界关于非正规部门的界定各有侧重,仍然没有形成一致接受的概念。根据ILO(2002)的定义,非正规部门是指那些未注册、未清楚区分商业和家庭活动、人数在10人以下、隐瞒财务状况的企业。然而,由于经济、制度和社会因素的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对非正规部门的界定存在明显差别⑨。针对现有研究的混乱局面,Gerxhani(2004)认为,非正规部门的统一界定并没有必要,只要研究者和决策者能够就非正规部门某一特征描述达成一致,并使不同研究具备可比性即可。这样,综合不同学者研究,人们就可以得到关于非正规部门的整体性认知。

       中国是渐进改革的转型经济体,政府的角色需要重新定位,存在政府干预过度和政府管制缺位的双重特征。同时,中国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比较落后且区域发展极不平衡,存在众多小微企业和生存经济。这样,我们在考察非正规部门的影响时,既要关注其制度特征,也要关注规模和效率等特征。首先,法律状态是非正规部门区别于正规部门的最显著制度特征(ILO,1972;Harding and Jenkins,1989;Renooy,1990;Gerxhani,2004;Pisani,2015),前者普遍存在逃避政府管制、不缴纳税收或社会保障费用的行为(Williams and Youssef,2013;Meghir et al.,2012)。需要明确的是,非正规部门游离于正式制度之外,但其通常符合非正式的社会规范、价值观和信仰(Williams et al.,2015)。简言之,除了不受政府管制之外,非正规部门的活动多是正规的、合法的(Williams et al.,2015;Martinez et al.,2015)。这一点将其与非法经济或者地下经济予以区分,后者包含生产和销售法律禁止的毒品、军火等非法产品或服务(Feige,1990)。非正规性并不涉及最终产品的本质,只存在于生产或销售的过程(Williams and Youssef,2013)。也即,非正规部门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合法的,但生产或销售过程存在逃避或侵犯法律和管制条例的行为(Srinivasan et al.,2008)。

       其次,经营规模和生产效率是识别非正规部门的主要经济特征(ILO,2002;La Porta and Shleifer,2014)。有统计指出,非正规企业的雇佣人数远低于正规企业,平均不足5人(La Porta and Shleifer,2008)。ILO(2002)将雇佣人数少于10人看作识别非正规企业的关键标准。由于技术水平落后、缺乏管理技能和经验(de Beer et al.,2013),正规与非正规企业存在明显的生产率差距(ILO,1972;Renooy,1990;La Porta and Shleifer,2014)⑩。不仅如此,非正规企业具有进入门槛低、运营弹性大等主要社会特征(ILO,1972;Renooy,1990;Gerxhani,2004)。如不需要遵守有关资本、安全和环境方面的政府要求,可以低成本甚至零成本的自由进出某一市场(ILO,1972)。此外,非正规企业可以灵活调整工作时间、削减工资甚至任意解雇员工,拥有极大的用工灵活度(Gerxhani,2004)。事实上,正是由于规模小、生产效率较低,非正规部门要想存活,往往也不得不逃避政府管制、不缴纳税收或社会保障费用。

       鉴于非正规部门的地位,现有研究通常将其视作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Gerxhani,2004)。然而,非正规部门是好是坏,理论界尚未达成一致。有研究认为,非正规部门可以通过分包形式对正规部门形成有益补充和支持。刘西川等(2014)发现,在农户信贷市场中,正规与非正规部门存在互补关系。但有研究认为,借助脱离正式管制形成的不公平成本优势,非正规企业能够构成对正规企业的直接威胁(Milgram,2011)。Benjamin和Mbaye(2012)发现,较大规模的非正规企业与正规企业的生产率差距并不明显,它们能够与正规企业直接竞争。麦肯锡全球研究院(McKinsey Global Institute)甚至将非正规企业描述为与正规企业不公平竞争的“寄生虫”(Farrell,2004)。

       正如前文所指出的,非正规部门具有的不公平竞争优势会侵蚀正规企业的创新利益,从而显著影响正规企业的创新行为。这种负面影响不仅存在于创新过程也同时体现于创新结果中。第一,非正规部门不受政府的正常管控,能够自由进出市场,从而加剧市场竞争(Milgram,2011)。竞争越激烈,市场中供企业创新的冗余资源就会越少(Zahra,1996)。不仅如此,非正规企业的低生产率水平会造成资源使用的效率低下和大量浪费(La Porta and Shleifer,2014),导致市场资源进一步紧张。第二,非正规企业享有规避政府管制产生的“先天”成本优势(Djankov et al.,2002;Banerji and Jain,2007)。非正规企业不受劳动法的约束,可以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往往也不为员工购买相关保险(Williams and Youssef,2013)。有统计表明,非正规企业员工工资只相当于小型正规企业的一半,不足大型正规企业的1/3(La Porta and Shleifer,2014)。第三,非正规企业的竞争优势还产生于对他人技术或产品的肆意抄袭(Srinivasan et al.,2008)。这些企业一般并不遵守游戏规则、忽视知识产权:一旦发现有机可乘,会以很快的速度生产和销售极其廉价的同类产品或服务,从而稀释正规企业的创新利益(de Beer et al.,2013)。由于非正规企业的“隐蔽性”以及监管执行的低效率(Marquis and Qian,2014),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难以受到及时有效的监管和惩罚(Dutta et al.,2013)。现实中,出于就业压力或者官员寻租动机(Jia,2014;Fan and Wang,2006),非正规部门往往得到地方政府的纵容甚至支持。例如,尽管中国政府出台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各地区的反盗版力度却千差万别(Khanna et al.,2005)。

       当然,面对灰色竞争的潜在威胁,企业并不完全是被动挨打。现实中,企业有两种选择:一是进行突破式创新。此类创新包含大量先进和复杂技术,往往是技术资源匮乏的非正规企业无法企及的(Semadeni and Anderson,2010)。但是,这种方式只适用于少数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二是模仿国外企业或者行业内的“领头羊”(Sheng et al.,2013)。这种方式的效率优势非常明显。跟随领先者,模仿者可以省去大量研发投入以及市场开发成本。模仿者还可以在劳动力成本、厂房建设成本、原材料成本等方面享有低成本优势。吴延兵和米增渝(2011)利用中国制造业非国有企业的样本数据发现,模仿的效率明显高于独立创新。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加快创新速度、缩短上市周期,使非正规企业无法及时跟进。这样,即使新产品或服务被非正规企业抄袭,企业的受损程度也不至于过大。因而,以其“少”、“快”、“灵”的特点,模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或者规避灰色竞争的影响。

       除了模仿,合作创新也可以降低企业产品被抄袭的风险和损害。合作创新强调与顾客、供应商等外部主体互动。这种双边合作不仅可以减少知识外溢的潜在风险进而锁定利润,而且可以促进知识分享从而促进研发投资。例如,与顾客合作可以了解顾客需求、吸纳顾客创意,这不仅可以促进顾客对新产品的采纳,还可以有效地降低技术知识在供应链下游被泄露的风险(Fang,2008)。通过多方协作和投入,合作创新还可以分摊新产品研发的投入和风险、缩短研发周期。不仅如此,成本的降低以及速度的加快,显然会增加非正规企业跟进的难度,减少被剽窃的风险与损失。与下游供应商合作,企业则可以获得更多的技术、资金和资源,加快产品的推陈出新(11)。这也使得合作创新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纳(12)。

       目前,关于非正规部门及其灰色竞争对正规企业影响的研究寥寥,这主要是由于缺乏微观数据。仅有的几项研究中,Hudson等(2012)、Pisani(2015)、Gonzalez和Lamanna(2007)主要关注非正规竞争压力的来源,并没有探讨非正规竞争对正规经营行为或决策的具体影响。Demirbas(2011)在对土耳其中小企业创新障碍的研究中虽然提及并证实了非正规经济对创新决策的负面影响,但该文没有区分不同类型的创新决策,也没有关注非正规部门影响的异质性。

       三、数据与描述

       本文数据取自世界银行在2011年12月~2013年2月针对中国民营企业的问卷调查数据,目的在于了解中国市场的营商环境及其对民营企业的影响或限制。该调查问卷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调查企业所处的经营和投资环境,包括背景信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客户和供应商、竞争环境、创新与技术、企业与政府关系、经营障碍等问题。第二部分主要调查企业的财务数据,包括成本、现金流、员工、生产率等数据。世界银行对样本选择和调研实施作了严密控制。调研对象锁定为位于中国主要城市、雇用5个及以上全职员工的制造或服务企业。为获得对民营企业总体的无偏估计、保证样本的足够代表性,世行采用了严格的分层随机抽样(stratified random sampling)(13),充分考虑了行业、企业、地区差异。调查数据包括11类制造业和7类服务业,小型(5~19个员工)、中型(20~99个员工)、大型(99个员工以上)3种企业类型,覆盖东、中、西部3个地区25个主要城市。相比较简单随机抽样,该抽样方法可以避免样本过度集中于某些行业、企业或地区,减少估计误差、提高准确性。此外,为了规避变换样本对抽样代表性的影响,调查者会尽量避免由于拒绝采访等原因更换样本企业。为减少可能的估计偏差,本文在回归时采用了标准误的稳健估计量(Hudson et al.,2012)。

       调研过程基本分为两步骤(14):先通过电话确定样本企业是否符合标准,并预约正式访谈时间;如约对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实施面对面访谈。正式访谈之前,世行及委托的调研机构会对调查人员和监督人员进行培训。经过一年多的实地访谈,世行顺利完成了2700家民营企业的调查。在问卷回收之后,世行又进行了1119个回访,以确认被访者身份以及其是否参与调研、问题回答是否可靠。由于服务企业没有报告创新活动,本文所选样本只涵盖制造业企业。剔除了存在缺失值的样本之后,我们最后得到共计1253家企业的样本。

       本文的因变量来自问卷第一部分“创新与技术”一节中有关新产品或服务研发方式的调查,可供选择的答案包括:(1)在企业内部独立研发;(2)与供应商合作研发;(3)与客户企业合作研发;(4)引入其他企业产品加以改进。其中,第一种方式刻画了企业是否选择独立创新的决策,第二和第三种方式询问了企业的合作创新决策,第四种方式则刻画了企业是否引进他人技术的决策。这种测量方法全面、直观地刻画了企业面对灰色竞争时的3种创新决策,与文献中的衡量类似(吴延兵、米增渝,2011;Zhou,2006)。

       非正规部门的法律状态模糊,较为隐蔽,往往难以获得有效的官方统计(de Soto,2000;Gerxhani,2004;罗翔等,2014),这大大增加了测量难度(La Porta and Shleifer,2014)。目前,文献中采用间接和直接两种方法测量。在间接方法中,大部分研究通过正规就业和经济活动的官方数据来推测,例如小微企业和个体户(Correa and Di Maio,2013)、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Dutta et al.,2013)、城镇个体经营和私营企业(胡鞍钢、赵黎,2006;徐蔼婷等,2012)、自我雇佣(La Porta and Shleifer,2014)。但问题在于,非正规部门界定的不统一使其统计口径各有差异,难以获得准确估计(Dutta et al.,2013)。并且,有研究认为对规模的估计无法直接刻画非正规部门产生的影响和冲击(Hudson et al.,2012)。Gonzalez和Lamanna(2007)发现,规模大小与非正规部门产生的竞争威胁不存在明显关联。因而,从非正规部门规模的角度考察和反映其对正规企业的影响并不准确、合理。

       幸运的是,世界银行的问卷调查提供了一套独特的来自非正规企业的竞争威胁数据。该调查直接询问管理者是否感受到来自非正规竞争者的干扰及其程度。从企业微观层面观察和测量是合理和必要的。首先,面对市场化的转型以及快速的经济增长,中国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正在经历显著、持续的变化。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经济体,不同地区、行业的经济发展、政府政策及监管执行存在着明显不平衡(Marquis and Qian,2014;Lin et al.,2010)。尽管中央政府制定了统一的法律体系,各地方政府却对法律政策有着不同解读,并且出于各自利益往往会频繁干预法律的执行(Ambler and Witzel,2004)。因而,不同地区、行业以及企业面临的制度环境是有差异的。其次,创新、营销等经营决策是管理者基于对环境的主观感知或判断而非实际的客观环境而决定的(Li and Atuahene-Gima,2001;Sheng et al.,2011)。即使面对同一环境,不同企业的解读、敏感和反应也是不同的。因而,近些年有关制度环境的测量也通常在企业层面通过询问管理者的感知或者实际经历来获得(Jensen et al.,2010)(15)。

       具体地,解释变量灰色竞争来自问卷的第一部分“竞争程度”一节中的“来自非正规部门的竞争者行为对企业运营造成的阻碍”(16)。该问题由被访者依据企业的现实情况做出主观判断。这种判断要基于如下两个事实:企业是否面临灰色竞争?或者,企业是否会有来自非正规部门或者面临灰色竞争的供应商(Hudson et al.,2012)?该测量可以非常直接地刻画不同企业面临非正规活动的严重程度及其产生的竞争威胁,进而借此考察企业面对不同程度的非正规竞争的创新决策。以往研究也采用了同样的测量方法和数据(17)。为了减少对测量偏差的担忧,我们遵循Jensen等(2010)的建议做了相关检验。首先是未回应者(non response)偏差。卡方检验(Chi-square)表明,该变量与类似员工受教育程度等非政治敏感性问题的未回应率不存在显著差别(p>0.1)。接下来是对潜在虚假回答(false response)的检验。Jensen等(2010)认为,如果被访者没有回答问卷中与政治敏感性问题相关的背景信息却直接回答了该问题,其回答就可能是有误或者虚假的。在邀请被访者回答非正规竞争有关问题之前,世行问卷首先询问了与该问题相关的市场范围等非政治敏感性信息(18)。我们发现,所有被访者同时回答了该背景信息和非正规竞争问题。此外,被访者对该问卷的回答信心指数高达2.676(最高为3)。

       在正式估计之前,我们绘制了基于城市层面的灰色竞争与创新行为的散点图。图1清晰地描绘了前文的推断,即非正规部门的大量存在会削弱企业的独立创新活动,转而增加更多的模仿活动。不仅如此,合作创新可能会成为企业应对灰色竞争的一种策略选择。

      

       图1 灰色竞争与企业创新

       四、估计模型

       现实中,影响企业创新和创新模式选择的因素有很多。除了本文关注的灰色竞争之外,企业自身的效率、规模、人力资本等特征以及所处的地域和行业特征都会影响创新决策。不仅如此,由于本文的灰色竞争是经理人对环境的感知,我们还要控制影响管理层感知的环境变量。鉴于此,我们建立如下线性估计模型:

      

       其中,因变量

为刻画企业i创新行为的变量,包括这样3个变量:

(独立创新)、

(合作创新)、

(模仿)。

为企业面临的灰色竞争强度。

分别为企业所在城市和所属行业的固定效应。

是误差项。CV是企业层面的控制变量向量,包括如下变量。

       (1)企业规模:规模较大的企业往往拥有更多的机会和资源从事创新活动,因而进行独立创新或者合作创新的可能性相对较大。不仅如此,规模较大的企业抵抗灰色竞争的能力通常也会更强。

       (2)成立时间:一方面,成立越久,企业积累的资源和经验也会越多,越有助于自主创新。另一方面,成立时间长也可能存在负面性。由于组织惯性,成立时间长的企业从事创新的动机和活力可能也会减弱。

       (3)人力资本:人力资本是企业创新的关键要素之一(Rao and Drazin,2002)。一般而言,员工技能水平越高,代表着企业拥有较高水平的人力资本,能够驱动企业从事更高水平的创新活动。

       (4)管理经验:作为决策者,高层管理者对本行业的了解以及积累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有助于掌握行业的发展动态、应对可能面临的各种非法行为。此外,行业内阅历的丰富也会影响管理者对外部环境威胁的感知。

       (5)技术水平:包括是否有研发投入、是否存在技术引进两个虚拟变量以及应用IT技术的分类变量(详细定义见表1)。研发投入会直接决定企业从事创新活动的类型和程度。外资的技术授权会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促进其创新活动。IT技术则决定了企业获取外部市场信息的能力,以及内部各部门及其与外部之间的信息沟通。

       (6)市场范围:包括省级市场和全国市场两个比例变量(以国际市场为基准)。随着市场范围的扩大,企业面临的竞争更加激烈。为了更好地应对竞争、争取顾客,企业需要进行自主创新。

       (7)营商环境:包括法律保护、税收政策、信贷获得、政府管制等。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和公正,直接决定创新利益是否可以被有效保护,从而影响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税收负担会影响企业在创新活动中的资源投入。能否融资以及能否以较低成本进行融资,将会直接影响企业是否有充裕资金研发新产品。此外,如果管理者每周都要花费较多的时间来处理政府提出的各类管制要求,其日常经营管理时间自然会被挤压,正常运营和创新活动将会受到影响。

       表1报告了本文取自该问卷的全部变量的操作性定义及编码。

      

       表2报告了各项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值。在附录中我们给出了所有变量的相关系数矩阵,从中可以直观地捕获这样两个经验特征:首先,灰色竞争与独立创新负向关联,却与模仿正向关联,与前文的理论推断相一致。其次,灰色竞争的强度与以法律保护、税收政策、信贷获得、政府管制等刻画的营商环境密切关联。营商环境的好坏,会直接影响非正规经济的活跃程度。显然,我国在改善营商环境方面还存在较大提升空间。例如,企业对法律制度的公平、公正、不腐败的认同度并不高,评价分数仅略高于中等水平(2.633)。

      

       五、估计结果

       (一)基本估计结果

       由于因变量

(独立创新)、

(合作创新)、

(模仿)均为二分变量,本文采用Logit模型进行估计。表3~表5分别报告了灰色竞争对独立创新、合作创新和模仿的回归结果。为了观察回归系数的变化,我们逐次加入控制变量。

       1.灰色竞争与独立创新

       表3报告了灰色竞争与独立创新的回归结果。第1列中灰色竞争的估计系数为负,且在1%水平上显著。第2、3列控制了市场范围、营商环境,估计系数依然为负,大小和显著水平均无明显变化。第4、5、6列加入城市和行业固定效应之后,估计系数依然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这表明:灰色竞争产生的干扰越强,企业从事独立创新的动机和行为就会越弱。现实中,灰色竞争带来的危害主要体现在非正规企业对正规企业技术的剽窃,以及由此产生的大量廉价低质产品对市场的冲击上。尽管这是非正规企业发展壮大、进而有可能转为正规企业的重要途径,但这种“山寨式”的不公平竞争优势会严重打击正规企业的创新积极性。这初步印证了前文的判断。

      

       企业规模显著正向影响独立创新,并且表现出一定的稳健性。这与Scherer(1965)、Cohen等(1987)的早期经典文献的结果相一致,规模越大意味着越多的创新机会和资源。成立时间正向显著影响独立创新,即成立时间较长的企业,往往拥有更多的资源和经验,因而从事创新的能力和动机相对会强。但是,这一结果在加入城市固定效应之后变得不显著。我们推测这可能是由于不同地区或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竞争、顾客需求差异所导致的。如在经济和消费水平较低、竞争不激烈、顾客相对不成熟的地区,企业的创新意愿也会相对较弱,即使是对于成立时间较长、经验丰富的企业,其经营重点更在于如何降低成本、提供质优价廉而非创新性的产品或服务。人力资本对独立创新的影响并不显著。这可能是由于,产品创新有关的技能、知识的主要载体是管理者而非一般员工(Rao and Drazin,2002),但受限于问卷和数据,本文只能控制企业员工的整体技能水平。管理经验的估计系数为负,但加入城市固定效应后变得不显著。高层管理者在位时间越长,革新的动机和活力可能会随之下降,这一结果受到地区差异的影响。研发投入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这符合前文的预测,但技术引进的估计系数显著为负,这可能是由于,引入国外技术会引发企业的创新惰性:即使不进行自主创新,企业也可以凭借技术引进在行业内生存和发展。IT技术的估计系数为负,但该结果同样受到城市差异的影响。适度的市场扩张有助于刺激创新。估计结果显示,相比较国际市场,全国市场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但不稳健。在营商环境层面,我们并未发现法律保护与独立创新的正向关联,这可能是由于企业对法律系统的信任水平普遍不高所导致的。税收政策与独立创新正向关联,但加入城市固定效应之后变得不显著。此外,信贷获得的估计系数为负,但不显著。

       2.灰色竞争与合作创新

       表4报告了灰色竞争与合作创新的估计结果。第1列加入行业固定效应,估计系数依然为正。第2列、3列分别加入城市固定效应以及城市和行业固定效应,估计系数为正,但不再显著。我们从该结果可以观察到的是,当灰色竞争加剧时,企业会主动寻求更多合作机会,至少不会显著减弱合作的倾向或动机。其机制在于,通过与客户、供应商联合开发新产品或服务,正规企业可以降低技术在上下游环节中被泄露的风险,缩短创新周期、分摊创新投入和风险,从而增强抵御灰色竞争的能力。

      

       企业规模的估计系数不显著,说明规模大小并不会影响企业合作的意愿、机会以及成功的可能性。成立时间与合作创新同样不关联。这可能是因为,成立时间越久、从业经验越丰富,企业通过合作来推动创新或者寻求保护的意愿和动机会相对变弱。在加入城市固定效应之后,人力资本与合作创新显著负向关联,这可能是由于“非我发明综合症”(Not Invented Here,NIH)导致的。NIH观点认为,企业与外部的合作以及知识的获取会受到内部员工的阻碍,他们往往“偏执”地认为自己已经拥有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从而拒绝外部的知识或创意(Katz and Allen,1982)。企业的员工技能水平越高,越可能存在这种排外倾向(Laursen and Salter,2006)。管理经验的估计系数为负,但不稳健。研发投入的估计系数为正,说明有研发投入的企业越有可能吸引更多的合作伙伴,但这一结果不稳健。本文未发现技术引进与合作创新的显著关系。IT技术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表明信息系统的建设有助于企业与顾客、供应商的沟通和合作。市场范围的大小不会影响合作创新的动机和意愿。法律保护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以有效防范合作过程中的利益纠纷、违反合同等行为,激发企业合作的积极性。税率和税收监管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这反映,税收政策给企业造成的负担越重,企业越有可能寻求合作创新来加快创新速度,实现短期内创收。在加入城市固定效应之后,信贷获得的估计系数为正。该结果可能说明的问题是,企业越难以获得资金支持,越可能寻求合作来吸引投资、分散风险。控制城市固定效应,政府管制的估计系数为负。此外,管理者如果花费过多的时间与政府打交道,显然会影响企业与商业伙伴的正常合作。

       3.灰色竞争与模仿

       表4中第4~6列报告了灰色竞争与模仿的估计结果。灰色竞争的估计系数为正,显著性水平为1%,即模仿是企业面对灰色竞争的一种优化选择。随着控制变量和城市、行业固定效应的加入,这一结果依然稳健。

       面对日趋泛滥的“山寨”现象以及创新利益的被侵蚀,企业更多地考虑模仿这条捷径。引入国外或者行业内领先技术并加以改进,不仅会节省大量投入、大大降低风险,而且能够快速地产生营收。诚然,模仿是许多实力较弱企业通向自主创新的必由之路。然而,如果模仿成为企业在创新利益失去有效保护或者短期利益导向下的选择,长此以往,其结果必然是企业乃至国家在国际市场丧失竞争优势,“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也将成为空谈。这进一步印证了前文的判断。

       企业规模的估计系数为负但不稳健,反映了规模大小并不会明显影响企业是否倾向于模仿。成立时间的估计系数不显著,也说明是否模仿与年龄无关:无论新生或成熟企业,都可能存在这种行为。人力资本的估计系数在同时控制城市和行业固定效应的前提下显著为负,说明人力资本水平越高的企业,越不倾向于进行模仿。在控制城市和行业效应之后研发投入的估计系数为正,这似乎难以解释。我们分析,其原因可能在于:对他人产品和技术的消化和吸收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是否有研发投入会直接影响这种吸收能力的强弱(Cohen and Levinthal,1990)。技术引进的估计为正,这再次表明,对国外技术的过度依赖将会滋长企业的模仿倾向。IT技术的估计系数表明,IT技术的应用会帮助企业不断了解和学习市场的变化以及竞争对手的研发动态。全国市场的估计系数为负,但受到地区因素的影响。在营商环境层面,法律保护与模仿行为不显著关联,税收政策的估计系数受到地区差异的影响。此外,信贷获得的系数为正,政府管制的系数为负但不稳健。由此反映的是,企业越难以获得资金支持或者资金成本过高,越会考虑低投入的模仿。

       (二)稳健性估计结果

       1.灰色竞争的替代测量

       以上结论是否受灰色竞争的不同测量指标或测量方法的影响?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本文采用了两种灰色竞争的替代性测量。第一,我们采用问卷中“企业是否与非正规企业或未注册企业进行竞争”来测量灰色竞争(Hudson et al.,2012)。该指标非常直接地反映了企业面临的灰色竞争风险。第二,我们改变灰色竞争的度量,以“没有灰色竞争”作为基准组,将其转化为虚拟变量“微弱灰色竞争”、“中等及以上灰色竞争”(19)。以上两种替代测量的估计结果如表5所示。采用“替代测量1”的估计结果与原有测量一致。采用“替代测量2”的估计结果显示:相比较没有灰色竞争的企业,随着灰色竞争的加剧,企业的独立创新行为明显减少、模仿行为随之增加,合作创新不受显著影响甚至存在增强趋势。该结果同样与前文一致。

      

       2.以流程创新为因变量的估计结果

       除了产品或服务,创新还包括对流程的改进或革新(Lin et al.,2010)。那么,灰色竞争对流程创新是否也存在同样的影响?世行问卷同样提供了有关流程创新的数据,来源于“创新与技术”一节中的新流程或改善流程的方式的调查。可供选择的答案包括:(1)在企业内部研发;(2)与供应商合作研发;(3)与客户企业合作研发;(4)获得其他企业技术或流程的授权。

       采用同样的估计方法,本文考察了灰色竞争与流程创新的关系。表6中,无论是否加入固定效应,灰色竞争对独立创新的估计系数均为负,并在1%水平上显著;同样,灰色竞争对模仿的估计系数均显著为正。这与前文有关灰色竞争与产品创新的估计结果高度一致。这表明,对于流程的开发或改善而言,企业面临的灰色竞争越强,独立创新的意愿就越弱,引入其他企业的技术或流程加以改进从而规避灰色竞争损害的意愿就越强。有些不同的是,灰色竞争对流程合作创新的估计系数不稳健,并在加入固定效应之后负向显著。我们认为,这可能与流程合作的卷入程度和难度较高有一定关系。在流程合作中,对方可能需要深入接触和了解企业的各项运营活动及其衔接程度,而产品合作往往只需要研发部门之间的密切沟通。因而,当面对加剧的灰色竞争时,企业并不倾向于采取更多合作以避免信息和技术泄露的风险。

      

       (三)工具变量估计结果

       本文控制了企业特征、环境感知以及城市和行业固定效应,以避免遗漏变量可能造成的内生性问题。然而,问卷问题毕竟是有限的,我们仍可能遗漏了其他重要解释变量。此外,企业在不同创新行为之间的选择直接影响其所处的竞争环境,从而进一步影响管理者对灰色竞争的感知,即估计模型可能存在逆向因果关系。果真如此,则本文的估计结果将会产生内生性偏误。由于本文使用的是一年的截面数据,这需要我们寻找与灰色竞争相关但与企业的创新行为并不直接相关的工具变量。

       根据前文分析,在转型和发展期的中国,非正规部门在规模、效率以及法律状态上与正规部门存在明显区别,这为我们寻找工具变量提供了思路。具体地,本文以土地获取的难易程度作为灰色竞争的工具变量,即问卷中“土地和许可”一节中关于“获取土地在多大程度上阻碍了贵企业当前的经营?”(详见表1的定义)。

       首先,土地获得的难易程度是非正规经济活跃程度的重要决定因素。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以及企业经营的基础性生产要素,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由国家统一管理和控制。近些年,政府通过出台减免土地税、加快土地流转等政策措施来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难的问题,土地依然并非完全市场化的高流动性资源或要素。在许多地方,严格的土地报批门槛和条件、繁琐冗长的审批程序、对国有或大型企业的政策倾斜、居高不下的土地价格,无不增加了企业尤其中小企业通过正规渠道获取土地的难度。用地难的困境迫使更多企业逃避政府管制、从事非正规经营活动。此外,如前所述,非正规企业往往游离于法律和政府监管之外,很难通过合法的、正常的途径获取土地,往往采取“以租代征”的办法非法占地或租住民房非法经营,这种情况在土地获取困难的地区和行业更为明显。一些研究考察了土地获取对非正规活动的影响。Dutta等(2013)提出并证实了包括土地管理在内的政府部门的干预和腐败与非正规部门活跃程度密切关联。La Porta和Shleifer(2014)指出,获得土地是非正规企业面临的主要难题之一,它们普遍存在非法用地的行为。图2从城市层面直观地报告了土地获得障碍与灰色竞争的联系。可见,土地越难以获得,非正规部门越活跃,企业面临的灰色竞争越严重。

      

       图2 土地获得与灰色竞争

       其次,土地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固定投入,并不直接影响企业的创新行为。依据资源基础理论(Resource-based View:RBV),有价值的、稀缺的资源是驱动企业创新的关键(Barney,1991),包括技术知识或技能(Srivastava and Gnyawali,2011)、人力资本(Rao and Drazin,2002),以及财务、设备等物质资源(Gibbert et al.,2014;Weiss et al.,2014),这些要素能够有效地推动创新活动。然而,相比较而言,作为生产运营的基本要素,土地更多扮演着保障性的角色,属于沉没成本,而非像技术、人力资本或财务资源能够直接或推动产生更高的企业附加值、在创新活动中发挥激励性或主导性的作用。因而,土地获得的难易程度不会直接影响企业是否选择独立、合作或者模仿创新,即与企业创新决策不直接关联。符合工具变量的选取标准。

       表7报告了IV估计结果,无论是否加入城市、行业固定效应,灰色竞争均显著负向影响独立创新、正向影响模仿行为,并且对合作创新不产生显著的削弱作用。该结果与前文估计结果相一致,说明本文关于灰色竞争对创新决策影响的研究结论是可靠、稳健的。此外,Hausman检验的结果表明,本文对工具变量的选取是合理的。

      

       (四)灰色竞争对企业创新影响的异质性分析结果

       为了诠释和理解非正规部门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机制,本文继续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异质性分析:首先是政府管制,以揭示灰色竞争与政府管制的紧密关联;接下来是有关要素市场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分组估计,分别揭示灰色竞争对创新过程和创新结果的负面影响,即体现为对创新资源的稀释和对创新成果的抄袭或剽窃。以上3组分组变量均来自于樊纲市场化指数,所有的分组估计均报告IV估计结果。

       1.政府管制

       作为与非正规企业紧密相关的制度环境,本文将评估在不同程度的政府管制下,灰色竞争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是否存在异质性。樊纲指数(樊纲等,2009)中用“减少政府对企业干预”指标刻画了政府的管制程度。我们预期,在政府管制严重的省市,非正规企业会更为活跃,以获得“可观”的不公平竞争优势(Pisani,2015);而正规企业则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应对过于“苛刻”的税收、行政审批和管制以及可能的官员“寻租”(Jia,2014)。这不仅会挤占企业的创新资源,也会延缓甚至阻碍创新成果获得审批(Zhang et al.,2015),从而影响创新成果的推出和上市。

       表8报告了分组估计结果。在政府干预严重的地区,灰色竞争显著负向影响独立创新;在管制宽松的地区,灰色竞争的负面影响消失。宽松管制不仅会促使非正规企业向正规企业转化,也会减轻正规企业的经营负担、增强其创新活力。以模仿为因变量的估计结果显示,在政府过度干预的环境中,灰色竞争将会促进正规企业从事低成本、高效率的模仿创新行为。上述结果清楚地揭示了,政府管制越重,灰色竞争对企业创新的负面影响越会加剧。

      

       2.要素充裕程度

       如果企业在要素市场上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资源,则灰色竞争的影响将会自然减弱。一方面,若市场资源容易获得,非正规部门的活跃程度会自动减弱。组织和个体可以借助正规渠道而不需要逃避政府监管、借助违规渠道来获取资源。另一方面,若资金、劳动等资源容易获得,则非正规企业对创新资源的争夺和稀释产生的负面影响也会大大减弱,正规企业可以免受创新资源匮乏的负面影响。樊纲指数(樊纲等,2009)中用“要素市场发育(金融、劳动等)”刻画了企业可获取资源的充裕程度。表9报告了分组的IV估计结果。在要素市场相对发达的省市,灰色竞争对独立创新的负面影响变得不显著;而在要素市场不发达的省市,灰色竞争对独立创新呈现显著的负面影响,并且会更加激发模仿行为。

      

       3.知识产权保护

       灰色竞争的负面影响不仅体现在创新过程中,更重要体现为对创新结果的侵蚀。本文选择樊纲指数(樊纲等,2009)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标进行了分组估计。表10的估计结果表明,在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区,非正规部门的存在及其竞争威胁不会显著减少企业的独立创新活动,并且企业的模仿动机也会明显减弱。然而,在产权保护较弱的地区,灰色竞争会对企业的创新利益造成更大损害,迫使企业大幅度地减少独立创新,转而增加模仿行为。

      

       六、结论

       作为国民经济和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正规部门究竟是否会对正规部门构成直接威胁?以往研究重点关注了非正规部门的形成和发展,却鲜有关于其对正规部门影响的研究。由于缺乏理论研究和经验依据,政府针对非正规部门的政策导向并不明确。本文利用世界银行2012年的制造业调查数据考察了非正规部门的存在及其竞争对正规部门创新决策的影响。

       本文研究发现,非正规部门的灰色竞争对正规部门的创新行为会产生深刻的影响。首先,面对非正规部门及其不公平竞争优势,正规企业将会减少独立研发,这种负面影响同时体现在正规企业的创新过程和创新结果中。这是由于大量非正规企业的存在形成的激烈市场竞争及其难以被监管的不道德甚至非法行为会耗散正规企业创新的租金,从而削减其创新动机。其次,面对非正规部门及其不公平竞争优势,正规企业会显著增加模仿他人的行为,从而使得模仿有可能演变成为灰色竞争环境下的一种常态,而非迈向自主创新之路的过渡阶段。再次,面对着灰色竞争的市场环境,企业的合作创新不会显著减弱:通过与顾客、供应商的多方合作,企业可以规避技术溢出风险、缩短创新周期。该方式不仅可以帮助企业走向高端创新之路,推出更多具有创新性的产品和服务,在国内外市场建立过硬的品牌声誉,而且可以帮助企业抵御灰色竞争、减少非正规活动对创新利益的侵蚀。

       上述结论对灰色竞争的不同测量以及流程创新均表现出了良好的稳健性。本文以“土地获得”作为工具变量,排除了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进一步地,通过考察灰色竞争对企业创新影响的异质性,本文揭示了上述影响的内在机制。我们发现,政府管制负担越重,非正规竞争对企业创新的负面影响越严重,企业越倾向于减少独立创新转而增加模仿行为;在资源充裕或者知识产权保护强的地区,灰色竞争的负面性会减弱,反之增强。

       本文基于企业微观层面的研究结论不仅有助于政府明确对待非正规部门的政策导向,而且也为出台有关政策方案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尽管非正规部门的存在有助于短期的经济和就业增长,它却是政府过度管制等制度缺陷下的负面经济产物,会构成对正规部门的不公平竞争威胁、侵蚀其合法利益。因而,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政府应该逐渐削减非正规经济的规模、引导其向正规部门转化,而非由其恣意发展。依据本文研究结论,削减非正规部门规模、引导其向正规经营转变,政府可以采取放松管制等“疏”而非“堵”的政策方案。各种繁冗复杂的管制条例会加重正规经营的负担,例如占用企业的经营资源、增加企业获得新产品审批的时间和成本,至日常经营受到直接干预。由此,大量的非正规企业“应运而生”,通过逃避政府管制和税收来获得可观的低成本优势。放松管制、减少正规运营的负担以及政府可能的寻租行为将会削减非正规经营的不公平竞争优势,从而有助于降低个体或企业从事非正规经营的动机、促进非正规企业向正规企业的转化。不仅如此,放松管制会增强正规企业的创新竞争力,避免资源的无端消耗,加快产品上市的时间。因而,本文从非正规部门发展及影响的视角回应了当下“简政放权”的重要政策意义。

       削减非正规部门规模、引导其向正规部门转化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如何尽可能减弱灰色竞争的负面影响、激发正规企业的创新积极性是政府首要解决的问题。政府部门应坚决抵制非正规部门的“山寨”之风,完善知识产权法制,使正规企业的创新成果得到有效保护,从源头上激发企业的创新积极性。此外,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政府应加快要素市场改革,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减少各地方政府及官员从中可能的寻租动机和腐败行为,降低获得资金、劳动力等创新资源的成本和难度。这同样是正规企业应对灰色竞争、克服资源局限、推动创新的重要保障。

       研究结论指出,合作创新是除模仿之外抵御灰色竞争风险的其他选择。这也为政府如何规避灰色竞争、确保创新利益提供了政策指向。对于企业而言,应积极尝试建立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等外部主体的广泛合作关系,发挥网络机制在缩短创新周期、降低创新成本、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政府则需要为合作创新营造有利的政策和制度环境,确保顾客、供应商、企业以及研究机构等多方主体的诚信合作,使其能够立足各自优势进行产业链分工合作。

       当然,对本文结论的正确解读需要考虑研究中存在的局限和不足。本文评估了灰色竞争的测量误差以及采用了多种替代测量,以确保测量的准确性和估计结果的可靠性。然而,仍然需要指出的是,单一指标测量不可避免存在一定的局限,无法细微地刻画非正规部门的竞争特征和影响范围。受限于问卷,同样的问题也可能存在于政府管制、人力资本等变量测量中。此外,本文所选样本均为民营企业,研究结论是否适用于国有企业尚不确定,需要进一步的研究考察。

      

       注释:

       ①2012年,我国全社会研发强度相当于美国和日本2008年水平的71.1%和57.5%,制造业的研发强度仅为美国和日本的25.4%和24.8%。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0.77%,与发达国家2.5%~4%的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数据取自《中国科技统计年鉴》和《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2013年度报告》(《经济日报》)。

       ②根据全国首次工业企业创新调查数据(2006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仅为12.7%,拥有自主品牌的企业比例仅占34.8%。世界银行(2012)对中国25个大中城市1693家民营制造企业的调查研究显示,新产品销售比例也仅为1/5强。

       ③Acemoglu和Johnson(2005)发现,相比调节公民相互之间关系的缔约制度,产权制度更为根本,对经济的长期增长和投资的作用更为重要。

       ④非正规部门也是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部门。根据胡鞍钢和赵黎(2006)的估算,2004年非正规部门创造的GDP占全国GDP的比重已达1/3,就业人数占全国城镇总就业的58.69%。

       ⑤根据Djankov等(2002)的统计,在中国开创一家企业平均需要办理12道手续,获得合法地位的相关花费占人均资本的15%,而在美国只需要4道手续,花费仅占不到1%。中欧国际商学院的《2013年中国商业报告》表明,超过30%的企业最担忧中国政府严格和过重的管制措施。

       ⑥例如,2014年小米移动电源售出1460万个,不到应有销量的一半。小米CEO雷军对此解释说:“最大的问题是什么?假货太多。如果没有假货,我们的销售额将翻番,甚至翻两番”(《雷军:小米移动电源假货泛滥严重影响正品销量》,http://tech.huanqiu.com/original/2015-04/6191881.html)。

       ⑦详见《世界银行企业调查:理解问卷》(www.enterprisesurveys.org)。

       ⑧详见范悦安(中欧国际商学院)等:《2013年中国商业报告》。

       ⑨在关于非洲国家的研究中,Benjamin和Mbaye(2012)认为,非正规部门不仅包括小微企业、个体户,也包括规模较大但是满足非正规特征(如未注册、隐瞒财务状况)的企业。在关于拉丁美洲市场的研究中,Galiani和Weinschelbaum(2012)将是否缴纳社会保障或税收视为正规与非正规部门的关键区别。Charlot等(2015)在巴西市场的研究中,将非正规部门定义为不支付税收或社会贡献的低生产率的个体或私营企业。Correa和Di Maio(2013)则直接将非正规部门定义为雇佣人数少于5人的小微企业或者低技能水平的自我雇佣者。类似地,Dutta等(2013)在关于印度市场的研究中将个体工商户和合伙制企业看作非正规部门。在关于中国市场的研究中,尹晓颖等(2006)认为,非正规部门是指未登记、未注册而从事生产性或服务性经济活动的个体户和小企业;徐蔼婷(2009)则认为,除了未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已经注册的个体户也应该包含在内。在中国,这类企业有着与非正规部门非常吻合的特征,如以家庭为单位、规模小、非法人企业以及没有完整账户。相类似地,Johnson等(1997)认为,在转型经济国家,即使是正规注册的企业也会存在逃避税收和监管的非正规行为。

       ⑩根据La Porta和Shleifer(2014)的估计,非正规部门的人均附加值只有正规企业的15%。根据联合国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的估计,非正规部门只相当于正规部门生产率水平的10%~40%(Cimoli et al.,2006)。

       (11)Fang(2008)发现,作为信息的提供者以及研发过程的合作者,顾客参与有助于加快新产品上市速度、提高创新性。Asakawa等(2010)利用对日本企业203家实验室的调研数据证实,供应商合作会促进新产品研发。

       (12)OECD关于12个国家59家企业的一项调查研究表明:有51%的企业将5%的研发预算用于支持外部合作,有31%的企业外部合作比例超过10%。

       (13)详细抽样信息可见《世界银行企业调查:理解抽样方法》(www.enterprisesurveys.org)。

       (14)详细调研信息可见《世界银行企业调查:如何实施调查》(www.enteriprisesurveys.org)。

       (15)如Li和Atuahene-Gima(2001)、Li和Zhang(2007)、Sheng等(2011)、Lin等(2010)、Fang(2011)、Sheng等(2013)。

       (16)需要说明的是,尽管该指标反映了广泛的非正规活动的活跃程度。本文依然沿用“灰色竞争”而不是“非正规活动”等概念,原因如下:本文关注的是能够让正规企业感到竞争威胁的而并不是所有的非正规活动。因而,“灰色竞争”概念更为贴合本文研究目的,它代表了企业可以感受到的非正规活动以及产生的竞争强度。

       (17)在针对东南欧非正规部门影响的研究中,Hudson等(2012)认为该测量不仅反映了非正规部门的规模而且刻画了其产生的影响。在针对尼加拉瓜市场的研究中,Pisani(2015)认为该测量反映了灰色竞争的本质。Gonzalez和Lamanna(2007)针对拉丁美洲国家的研究,也用对企业运营造成的阻碍度量了灰色竞争。不仅如此,对包括税收、腐败在内的其他制度缺陷或压力,有研究同样从其对企业运营造成阻碍的角度予以刻画(Nurtegin,2008; Hibbs and Piculescu,2010; Jensen et al.,2010; Spencer and Gomez,2011; Beck,Demirguc-Kunt and Maksimovic,2005)。

       (18)Hudson等(2012)认为局限于国内或本土市场的企业更有可能遭受非正规部门的竞争。

       (19)灰色竞争的原始测量为5组:0没有,1微弱,2中等,3主要,4严重。考虑到一些组别的样本数量过少,本文将其划归为具有明显区别的3类:没有灰色竞争(42.4%)、微弱灰色竞争(37%)、中等及以上灰色竞争(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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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制、非正规部门与企业创新:来自制造业的经验基础_企业创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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