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重组中的税收管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组中论文,税收管理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重组,实现国有资产从分散的中小企业向大型和特大型的企业集团、从低效的劣势企业向高效的优势企业、从一般竞争性领域向需要由国有经济发挥作用的战略性领域集中,必然会引起企业经济属性、经营方式、资产和债务等的变动,必然会对税收管理产生重大影响。鉴于以上情况,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制定统一的企业重组业务税务处理法规
随着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企业改组改制业务的不断增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投资和改组改制的财税法规,特别是2000年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这些规定对于建立完整、统一的所得税法规体系,规范企业投资和改组改制行为,防止企业通过资产转移等手段避税,起到了十分重要时作用,但并不十分完善,还需对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重组业务涉及的流转税、所得税处理做出明确规定,改变改制、改组企业的税收管理法规缺位状况,促进改制改组企业的规范发展。
二、加强税收债权管理,防范和制止企业借改制、改组之机逃避税收债务行为,切实保全国家税收债权,维护国家的合法权益
在国有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不少地方出现了借企业改制、改组之机悬空、逃避税收债务的现象。一些国有企业以“脱壳”经营方式悬空欠税,将企业效益佳的部分剥离主体企业,分离出一个新企业,而把不良资产和债务留给“空壳”的老企业,使欠税变成死欠。破产企业以破产前流动资产的非正常转移方式,如向“托管”单位低价销售货物抵债,减少本企业资产,以造成资产不足以清偿税收债务而达到逃避补缴欠税的目的。非国有企业,特别是有欠税的集体企业,通过与“休克”的国有企业“联姻”方式,借国有企业的“壳”合法破产,增大行将破产的国有企业的债务,骗取核销欠税待遇,达到逃避补缴欠税的目的。一些地方政府干预破产企业的资产清算工作,人为低估或漏估破产企业的资产,支持破产企业逃避补缴欠税。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致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加强税收债权管理,一要加强企业改制前的欠税清收工作,加大清欠力度,最大限度减少税收债务,防范企业改制的税收风险;二要把落实税收债务作为准予企业改制的条件之一,明确规定凡税收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参与改制,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改制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颁发新的营业执照;三要赋予税务机关参与企业改制工作的权利,明确规定企业改制涉及税收债权时,必须有税务机关参加;税务机关要严格监督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发现企业有资产转移、低估、应列未列资产等行为,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保证改制、改组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增大税收债务得到清偿的可能性;四要在企业改制的相关法规中,明确禁止地方政府包庇和纵容改制企业逃避税收债务的行为。
三、建立改制企业税务清算制度,重点落实税收债务
改制、改组企业税收债权、债务所有权归属尚不明确,不利于维护征纳双方权益。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金及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构成企业的税收债权,企业的历史欠税及改制过程中流动资产及固定资产出让应征税款构成企业的税收债务。改制、改组企业的这种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是否依企业所有权变更而转移,在税收政策上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实施兼并的企业只对被兼并企业的税收债权产生兴趣,借此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不愿承担被兼并方的税收债务,损害了国家的税收权益。
企业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改制,都必须进行税务清算,并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参与改制企业转移的税收债权与税收债务。1.进入税务清算第一序列的,当属企业改制过程中存货或流动资产出让应征增值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算批准冲抵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或留抵进项税金;2.企业改制前确实无力清缴的增值税欠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冲抵改制企业留抵税金或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税务清算终结形成的企业税收债权和债务余额,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由改制后的企业全部承担,若其不愿承担则应取消该企业的改制资格。
四、将改制企业作为税收日常征管的重点,以堵塞改制企业的税收管理漏洞
企业改制引起的税收管理要素的变动,为改制企业留下避税隐患,增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1.改制企业的名称、经营方式的变动会引起税务登记的性质、内容的变化,不仅使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工作量增大,而且改制企业会借机逃避税收,使税源控管难度加大;2.改制企业的产权关系、核算形式的改变会引起纳税主体身份的改变,需要重新确认,以防止税收损失;3.改制企业的经营规模、财务核算制度的变动,会使企业的纳税资格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资格发生改变,需要税收征管部门重新予以认定,以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4.改制企业的纳税主体、纳税资格发生改变后,会引起发票使用资格的变动,若发票管理工作不能及时跟上,容易发生企业利用发票偷逃税的现象。
强化对改制企业的日常税收征管,一要在法规上明确,企业在改制终结后必须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及时办理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清缴手续,减少漏征漏管户,强化税收源泉控制管理;二要为改制企业设立专门的税收服务窗口,为他们办理与改制相关的涉税事务,提供高效优质的税收服务;三要做好纳税人资格发生变动的改制企业的税收清算工作。企业改制后由一般纳税人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其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允许其欠缴的增值税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税金相抵,但其税收债权余额不予作退税处理,税收债务余额则根据母体企业资产份额,由改制后分化出去的各子企业分别承担。
五、根据公平税负原则,明确取消改制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清理整顿税收优惠政策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点。改制企业原享有的税收优惠待遇,其递延执行政策尚不明朗,既增加了税收征管操作的复杂性,也给改制企业留下避税隐患。因此,凡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在参与企业改制后,不论其经济性质、法人身份是否发生改变,都不再享受原享有的税收优惠待遇,以防止其他企业借改制之机,通过与享有税收优惠待遇企业“联姻”方式逃避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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