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执政方式的重大变化_市场经济论文

党执政方式的重大变化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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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一个崭新阶段,标志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执政方式的重大变革。如何深刻认识我们党执政方式的重大变革,并适应这一重大变革,找准实施重大变革的切入点,拓宽实行这一重大变革的途径,显得极其重要。

实践告诉我们:认识是行动的先导。对党的执政方式重大变革认识程度的高与低、正确与否,关系到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自觉转变程度的高与低,实践效益的好与坏。为此,我们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者务必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实行这一重大变革的重要性:

其一,实行这一重大变革,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结果。应当看到,新中国建立以来,以毛泽东为首的老一辈革命家对执政党建设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50年代后期以来,由于党的工作在指导方针上出现了严重失误,社会主义建设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进程。从制度上看,党内制度尤其是党的领导制度与国家的领导制度在不少方面交叉重合,这势必对国家和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高度集权”问题的普遍存在,造成“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唯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31页。)。这种事实上党内存在的“人治”问题,使党和国家的政治体制和领导体制的严重弊端得不到有效革除。基于上述原因,邓小平重新走上领导岗位以后,强调党的工作要实行重点转移,并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把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国情党情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提出了如何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行执政方式重大变革的基本构想。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明确规定了这一基本方略的宪法地位,这正是邓小平建党理论的具体运用和发展,是中国走向新世纪的一项重大战略选择,标志着我们党在执政方式上的重大变革,是我们党建设史上一块新的里程碑。

其二,实行这一重大变革,也是现实的呼唤。当前,我国的改革已进入以加速“两个根本转变”为特征的攻坚阶段。攻坚的道路上我们面临种种困难。朱镕基总理在去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列举了我国前进道路上面临的七大难点。这些难点,除了有的是几十年来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积累起来的盘根错节、破解不易的深层次矛盾外,有的则是我们这些年来在改革中不按经济规律办事、不依法办事、不转变执政方式造成的。比如有的地方在宏观决策过程中,往往为“长官意志”所左右,重大决策不经过可行性论证,不按法律程序办事;重大事项不提请同级国家权力机关审议、决定,仅凭少数领导人甚至个别领导人的指示、意见就拍板定案,造成决策上的重大失误。这样,既影响了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同时,使党委把自己推到了被动地位。又如有的地方党委仍包揽行政机关的事务,把应该投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的精力,耗费分散在应由政府部门和企业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中去。这一方面抑制了政府和企业部门的职能作用,另一方面使党委放弃了自己的领导作用,党的领导水平得不到提高。有的地方党委、行政机关的领导置国家和地方出台的法律法规于不顾,用“土政策”代替法律,用领导意志代替国家意志,使改革“无序”,发展举步维艰;有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扰乱了经济秩序,使农民和企业不堪重负,造成“民怨沸腾”。现实告诉我们,如果我们不转变执政方式,不注重用法律手段并综合运用其他手段来解决改革攻坚中遇到的种种难点,那么不是使难点更难,便是使热点更热,势必更难走出困境。

其三,实行这一重大变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如果说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那么注重用法律手段解决新形势下遇到的新矛盾、新问题,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过程,实质上是经济法制化的过程。计划经济要求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推动计划的执行,进行资源配置,要求权力高度集中;市场经济则以自由交易、公平竞争为条件,以公民社会为基础,要求经济民主、政治民主。计划经济是意志经济、权力经济,而市场经济则是规则经济、权利经济,天然地要求法治。从我国实际情况看,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生活中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越来越多地需要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这种情况要求我们执政党的领导者不仅要掌握市场经济方面的知识,而且要掌握有关规范市场主体和行为方面的法律知识;不仅要按经济规律办事,而且要善于用法律手段调整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矛盾,用法律来规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如果我们仍囿于旧的执政观念的束缚,沿袭旧的执政方式,就改变不了“穿新鞋走老路”的格局。不好好研究这个问题,不解决这个问题,坚持不了党的领导,提高不了党的威信,甚至跳不出“人亡政息”的周期率。

其四,实行这一重大变革,也是汲取苏共“亡党丢权”惨痛教训的结果。 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的苏共, 在独掌权力74年之后竟然“亡党丢权”,退出历史舞台,这一惨痛的教训确实发人深思。如果说苏共垮台有其在改革过程中发生重大失误,促其失败的诱发性因素,那么苏共长期形成的僵硬不变的建党模式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则是招致其失败的体制性因素和难以克服自身弊端的基础性因素。这两个致命的“病灶”使苏共的错误和弊端逐步积累,由量变发展到质变,进而“病入膏盲”。我们党正是从新的历史比较和国际观察中,“在总结我们社会主义胜利和挫折的历史经验并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见《十五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1997年9月版。),提出依法治国,实行执政方式重大变革的。

实行党的执政方式的重大变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场深刻的革命,决不是轻而易举,一蹴而就的。要实施这一重大变革,必须在深刻认识其重要性的基础上,找准实施这一重大变革的切入口,在实施中积极拓宽这一重大变革的途径。

所谓找准实施的“切入口”,就是找准有碍这一重大变革的主要矛盾。从目前来看,党的执政水平问题,突出表现在四个不适应:“一是领导方式的不适应。在党政职能分开后,在许多地方对党如何实施对社会政治生活的领导无所适从;二是领导水平不适应。在执政过程中,不少地方党委过去对计划经济的领导有一套办法,对目前如何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却普遍不适应,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用计划经济体制思路来领导市场经济的情况;三是领导体制的不适应,即决策机制、民主机制、监督机制和干部人事制度不适应;四是党的自身建设不适应。执政党建设理论严重滞后于党目前所领导的伟大事业对其提出的期待和要求”(注:张志明:《实现党的执政方式向依法治国的转变》,《理论前沿》1999年第10期。)。这四个不适应,是实行这一重大变革中要解决的主要矛盾,也是我们党完善执政方式的“切入口”。基于这一点,我认为要实现党的执政方式的重大变革,务必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正确处理“坚持”和“完善”的关系,解决改革有“度”的问题。我们党目前存在的“四个不适应”,虽然表明了自身改革的必要性,但这种改革只能是执政方式的“完善”,而不是通过改革使党的领导地位削弱和动摇。因此,在改革中,我们应当汲取苏共丢权亡党的惨痛教训,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的关系,把握好改革的度。这个“度”左不得右不得,偏颇不得。其“度”的把握应该是有利于增强党的先进性,有利于增强党的凝聚力,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如果像苏共那样只强调改革,而不讲坚持党的领导;只强调“治病”,而不讲“对症下药”,胡乱投医;只强调“民主化”,而不管这种“民主化”是否有序、有利,那么这种无序的改革必然导致整个社会的“无序”和执政党的“亡党丢权”。因此,我们应引以为鉴,坚持在这一伟大的变革中,做到改革有“度”、“完善”有方、执政依法,保障这一重大改革朝着“三个有利于”的方向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二,破除“三个观念”,解决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不仅法制不健全,而且“人治”的影响尤深。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这个问题同样没有解决好,作为执政党如何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成了完善党执政方式的关键所在。因此,解决好“活动范围”问题显得特别重要。对此,我认为:

一是要破除“削弱论”。党内有的同志担心强调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会削弱党的领导,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定型化,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既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律形成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务必遵守的行为准则,因此,各级党组织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仅不会削弱党的领导,而且更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贯彻实施。反之,不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搞以党代政、以言代法、以政策代替法律,大小事情都凭各级党组织和领导人说了算,只会脱离群众,调动不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势必削弱党的领导。我们应当旗帜鲜明地表明这样一个观点: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是破除“束缚论”。有的党内领导同志认为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麻烦”和“不方便”,影响工作效率,“束缚自己的手脚”等等,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各级党组织转变执政方式,严格依法办事,实质就是严格按客观规律办事,减少盲目性。如果使党员干部从法律中知道做什么和怎样做,哪些是法律允许的,哪些是法律不允许的,就能避免许多因领导成员之间认识不同而互相扯皮的现象。这样,就能有效地提高办事效率,避免不依法办事带来的“麻烦”。同样,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并不会束缚自己的手脚。因为“社会主义的法律决不会束缚那些为人民利益的正确思想和行动,它只是对那些习惯于个人专断或蔑视法律的人,玩忽职守、对人民的生命财产漠不关心的人,利用人民给予的权利搞特权的人,才会有所束缚。”(注:李步云:《走向法治》,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8月版,第208页。)

三是破除“无可奈何论”。有的同志面对“权大于法”、“红头文件高于法”、“上有国法,下搞土法”的现实,有些束手无策,对党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缺乏信心。为此,我们各级党委要在这方面作出表率,凡是法律规定了的就要坚决带头执行;凡是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我们就要支持维护;凡是法律不允许干的,任何党组织及其党员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第三,建立科学的领导运行机制,解决好制度建党问题。制度建设是执政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执政党执政方式转变的重要标志。从现行党的领导体制看,如果不改革,就无法实现党的领导方式尤其是执政方式的转变。为此,我们应当在实现党的内部结构、功能、机制、活动方式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上下功夫,重点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一)建立党政分开制度,解决职能正确定位问题。早在1951年董必武同志在华北第一次县长会议的讲话中就指出:“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正确关系应当是:一、对政权机关工作的性质和方向应给予确定的指示;二、通过政权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实施党的政策,并对它们的活动实施监督;三、挑选和提拔忠诚而有能力的干部(党与非党的)到政权机关去工作。”这三条,可以说基本上阐明了党与政权机关的关系,为执政党的职能定位提出一个较好的思路。新时期邓小平同志对执政党的定位作了更为深刻而清晰的阐述。他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首先是要党政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谈到执政党的职能时指出:“党委领导,主要是政治上的领导,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要知人善任,把力量组织好。”“党委只管大的政治问题,原则问题”,“中央一部分主要领导同志不兼任政府职务,可以集中精力管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上述思路,我们应以制度的形式明确党委的职能是什么,从制度上解决党政职能不清,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问题。

(二)建立制度建党机制,解决“人治”问题。长期以来,由于在党内生活和国家政治生活中,不少地方党委“人治”现象严重,有的党委领导同志把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搁在一边,以致“一言堂、个人说了算,集体做了决定少数人不执行”,“五块牌子一张门,当家作主一个人”的问题,在某些地方至今得不到有效解决。为此,我们应当按照邓小平同志关于“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的要求建立制度建党机制,包括进一步健全民主集中制,制定正确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处理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制度等等。同时,要以改革干部任用制度为切入点,建立积极向上、公平、公正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竞争上岗机制、干部任用公开制度,认真执行任期制和任职期中的淘汰制。使这些制度环环相扣,配套衔接,科学有效,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三)建立执政监督制度,解决违法不究的问题。一是建立执法责任制,领导者个人应看其在领导岗位上是否带头遵守党纪党法,是否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并列入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作为职务升降的重要条件和依据。二是建立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若是有违宪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目前全国人大正在起草《监督法》,主要是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及其领导成员的监督,包括对监督程序、监督内容、法律责任进行规范。同样,党的监督机关也应制定相应的监督办法,包括监督对象、内容、措施及奖惩措施等,使我们执政者在依法执政上不敢懈怠。三是要把党内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改变只有上对下约束,而没有下对上约束的状况,形成上下结合、内外结合的制约体系,使党的领导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各个享有权力的主体都处在有力的监督制约之下。

第四,自觉运用法定程序,解决好把党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的问题。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通过党的领导体制来实现的,它集中地反映了党和国家发生关系的具体形式。党的意志在未变成国家意志之前,它只对党的组织和党员有约束力。如果各级党组织坚持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就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对全体人民、各级组织、各行各业有普遍的约束力,那么就能发挥大的作用。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这方面显得更为重要。如何解决好这个问题?其途径是:(一)在向国家权力机关报荐任免对象时,要注意把党员干部和依法任命干部有机结合起来,一切按法定程序办,不应要求权力机关“硬性通过”;(二)对政府的一些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尽可能提请国家权力机关审议决定,不要由党委越俎代疱,以免把自己推到被监督的被动地位;(三)不宜提倡以召开几大家联席会议的形式决定重大事项,搞“四个轮子一起转”,这样容易职责不清,搞不好“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四)党委要积极支持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各项职权,为他们行使职权排忧解难。

第五,加强素质教育,解决执政水平不适应的问题。一是要加强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再教育,提高干部的理论素质,打好“根底”,提高按辩证法办事的水平。二是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水平,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复杂问题的水平。三是加强市场经济理论知识的学习,使党的领导干部懂金融,懂得资本营运,懂得按市场经济规则办事,在实践中不断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四是加强历史、文学、艺术诸方面知识的学习,使每个党的领导者成为“杂家”或专门家。从而使领导者的综合素质不断得到提升,以适应新形势下执政方式转变的需要。

我们已站在新世纪的门槛上,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处于一个非常重要的历史发展时期,机遇与挑战并存,困难与希望同在。在这样的新形势下,我们应当正视、解决“执政党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党”(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276页。)的现实课题, 在执政方式上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实行根本性的转变,使我们党不负人民重托,在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中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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