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合作经济思想及其当代价值,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列宁论文,当代论文,思想论文,价值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农村发展合作经济作出了重要部署,这充分说明了党在新时期对农村合作经济的高度重视,同时它也是党中央对农民发展合作经济提出的基本要求和具体方向。列宁在领导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俄国进行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开创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思想。研究列宁合作经济思想对于我国当前发展合作经济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合作经济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形式历来备受关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考察欧洲资本主义经济和欧洲工人运动时就曾经专门研究过合作经济,并对实行合作制和建立合作社等具体经济行为进行过精辟的论述。他们通过对19世纪中叶欧洲合作经济状况的考察后认为,当时合作经济尽管没有脱离资本主义的范畴,也不可能通过合作社的形式改造资本主义社会,但是,合作经济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尽管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合作社具有资本主义的性质,但是合作社由于是工人阶级的创造,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合作运动必然会烙上无产阶级的印记。关于此,马克思在考察1848年革命以来作为工人运动重要组成部分的合作运动时曾给予过高度的评价,他指出:“我们说的是合作运动,特别是由少数勇敢的‘手’独力创办起来的合作工厂。对这些伟大的社会试验的意义不论给予多么高的估价都是不算过分的。”①在这里,马克思所指的勇敢的“手”就是工人阶级。至于消灭商品经济以后农业合作的去向问题,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农业生产组织单位应该是生产合作社,按照合作生产形式组织起来的生产合作社能够制止资本主义生产下的种种弊端,最终实现的是“以合作生产来代替资本主义生产,以古代类型的所有制最高形式即共产主义所有制来代替资本主义所有制”②。恩格斯赞同马克思对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在实行土地国有化的同时并不排斥合作化的观点,他说:“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③ 作为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列宁一直以来十分重视合作经济,尤其十分关注农业合作社,他在1903年所著的《告贫苦农民》一文中对当时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农业合作社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在探讨中等农民“向何处去?”(是倒向私有主和富人的怀抱,还是加入工人和无产农民队伍)这个问题时,列宁一针见血地揭露了私有主和富人企图利用所谓的“合作社”拉拢中等农民的伎俩,他认为这是对中等农民和贫苦农民的欺骗。资本主义条件下所形成的这些“买卖商品的组织”——合作社,是各种业主联合组织起来打着“改善中等农民经济”的幌子压迫贫苦农民和中等农民的卑鄙手段,而真正从合作社中获益最多的是富人。列宁进一步揭示了贫苦农民和中等农民永远摆脱不了贫困境地的深层次的原因,即:第一,富人的身份不被打破,“富人还是富人”;第二,富人“还掌握着大部分土地、牲畜、农具和金钱”。④列宁认为,只要富人依然掌握着国家将近一半的宜耕土地;只要富人依然掌握着全国一半以上的牲畜;只要富人依然掌握着国家大多数金钱和支配拥有绝大多数存款的银行,那么劳动人民就不能摆脱贫穷困苦。哪怕确实有极少数中等农民依靠合作社进入到富人的行列,但这毕竟是凤毛麟角的个案,它并不能说明全体人民和全体中等农民更加贫困的状况得到了改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合作社不但不是改变贫苦农民命运的有效路径,反而沦为富人剥削农民的新手段。正因为如此,列宁在文中多次在合作社后面特意进行了注释——“合作社(贱价买进高价卖出的联合组织)”或者“合作社(高价卖出贱价买进的联合组织)”。列宁认为,资产阶级所谓的将土地、铁犁等贱卖给中等农民的行为其实质就是赤裸裸的欺骗,对于那些勉强能够购买资产阶级“贱价”处理的土地和铁犁的人并不能得到好处,因为作为商品的土地和铁犁越是减价,富人从中获得的利润越多;而对于那些从来都没有钱的人来说,无论资产阶级将土地和铁犁减价到什么地步,他们由于没有钱依然还是买不起。所以,最终得好处的人是富人,是资产阶级。资产阶级用尽花言巧语哄骗农民加入他们的合作社无非就是想通过很低的价钱“收买”农民,使农民不至于站到与资产阶级对立的社会民主党人的阵营里,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甚至到处造社会民主党人的谣。列宁当时已经十分清楚资产阶级的阴险意图,所以他指出,农民如果轻易相信资产阶级所标榜的改善农民经济和加入合作社就能达到摆脱贫困目的的说法,那就会被资产阶级欺骗和戏弄,农民要真正摆脱贫穷困苦,“要使全体中等农民都能变富,就得打倒富人,而要打倒富人,只有城市工人同贫苦农民结成联盟才行。”⑤在这里,列宁提出的城市工人同贫苦农民所结成的“联盟”除了包含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结成的“工农联盟”意蕴以外,还包含另外一层意思,即,这个“联盟”是一个“合作社”,但它有别于资产阶级为欺骗农民所建立起来的那个所谓的“农业联合组织”的合作社,在列宁眼里,这个“联盟”才是真正的“合作社”。关于这个思想在其《告贫苦农民》一文中得到了印证:“能够解救劳动人民的真正的‘合作社’,是贫苦农民同城市工人民主社会党人为反对整个资产阶级而结成的联盟。这样的联盟扩大和巩固得愈快,中等农民就会愈快地懂得资产阶级答应的东西完全是骗人的,中等农民也就会愈快地站到我们这边来。”⑥ 1910年8月,列宁亲自为哥本哈根国际社会党代表大会合作社委员会拟订了一篇关于合作社的决议草案。在这篇题为《哥本哈根代表大会俄国社会民主党代表团关于合作社的决议草案》中,列宁对合作社的性质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他指出“合作社是纯粹商业性的机构,并且要承受竞争环境的压力,因此有蜕变为资产阶级股份公司的趋势”。⑦这说明列宁对当时的合作社有着十分深刻的认识,他的这种认识是基于当时俄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现实条件所作出的准确判断,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和交换手段还掌控在资产阶级的手中,因此合作社所能争取到的改善是极为有限的;而且由于合作社是“纯粹商业性的机构”而不是同资本直接斗争的组织,所以合作社并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手段。同时,这种认识可以看成是列宁对马克思在1864年关于合作社认识的延伸。1864年10月,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曾经对资本主义条件下合作社的性质有过类似的论述,马克思说:“1848年到1864年这个时期的经验毫无疑问地证明,不管合作劳动在原则上多么优越,在实际上多么有利,只要它仍然限于个别工人的偶然努力的狭隘范围,就始终既不能阻止垄断势力按照几何级数增长,也不能解放群众,甚至不能显著地减轻他们的贫困的重担。”⑧随着俄国工人阶级日益壮大,其在无产阶级革命中的重要作用愈加凸显,此时的列宁尽管对资产阶级条件下的合作社持一种批判和否定的态度,但是对无产阶级的合作社在改善工人阶级生活状况、在支持群众性的经济斗争和政治斗争、在训练工人阶级群众等方面依然扮演的重要角色给予了肯定。正是基于此,列宁号召各国工人都加入无产阶级的合作社组织,并且明确合作社在无产阶级革命中的任务和作用,这些思想在他所写的另外一篇文章《哥本哈根国际社会党代表大会关于合作社问题的讨论》中也得到了体现。 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列宁带领俄国人民在极其复杂和困难的环境下开始了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此时,列宁对合作经济有了新的理解和把握,在他领导下的苏维埃政权对旧有的俄国资产阶级条件下的合作社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造。关于十月革命后列宁的合作经济思想,目前学界有一种比较普遍的认识,即,它经历了从共耕制到合作制的转变,最终在《论合作社》中得到升华。 1918年,为了应对帝国主义的武装干涉和国内战争,巩固新生的苏维埃政权,苏维埃国家不得不开始实行“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列宁曾多次提出共耕制的主张,认为只有实行共耕制才是出路,这体现了在特殊的战争形势下列宁为使国家摆脱困境所作出的努力。但历史证明,共耕制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没有达到列宁所期望的状态,苏俄农民也并不欢迎。于是,1921年春,列宁放弃了“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开始实施新经济政策。新经济政策的实施改正了过去三年在社会主义建设上所犯的错误,使苏俄工农联盟得以修补和巩固、经济得以发展、国家得以稳定。新经济政策时期,尤其是用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以后,苏维埃俄国在商业国有化和工业国有化等领域制定了较之以往更为宽松的政策,商品经济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作为新经济政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新的合作制计划得以制定和实施。列宁认为,由于“合作制”资本主义是国家资本主义的一个变种,所以在实行粮食税以后,“合作制”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是有利的。国家将合作从消费、分配环节扩大到了交换环节,此时,合作社已经发挥起商业形式的特定作用,列宁指出:“合作社这一商业形式比私营商业有利,有好处……由于合作社便于把千百万居民以及全体居民联合起来,组织起来,而这种情况,从国家资本主义进一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观点来看,又是一大优点。”⑨由此可以看出,在实施新经济政策初期,国家推行粮食税以后,列宁对于合作经济在整个农村经济甚至整个国民经济中所能发挥的作用是持积极和乐观态度的。在他撰写的一篇从理论上论述新经济政策的重要著作——《论粮食税(新政策的意义及其条件)》中,列宁不只一次地表达过合作经济的积极作用。 然而,正当新经济政策的大幕刚刚开启时,列宁却病重了。自1922年12月起,列宁在病榻中口授了一系列札记,把他认为最重要的想法记录下来,人们将他口授的五篇文章和三封书信称为列宁的“政治遗嘱”。在“政治遗嘱”中,《论合作社》无疑是列宁合作经济思想最完整的呈现和总结。同时它也是列宁晚年关于社会主义道路构想中最重要组成部分。在《论合作社》中,列宁的第一句话就是“我觉得我们对合作社注意得不够”,他以这样的开篇形式提醒人们必须重视合作社,因为合作社对刚刚建立起来的苏维埃俄国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俄国十月革命取得胜利以后,工人阶级成为统治阶级,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生产资料都在公有制体制下归属国有,在这种情况下,列宁认为“既然国家政权操在工人阶级手中,既然全部生产资料又属于这个国家政权,我们要解决的任务的确就只剩下实现居民合作化了。”⑩列宁当时将实现合作化确定为国家一个十分重要的任务和目标,这个目标仅次于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和国家政权掌握全部生产资料,足以可见它的重要性。在列宁看来,合作社是苏维埃俄国建成社会主义的一条重要的路径,因为十月革命已经完成了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国家掌握一切生产资料、巩固无产阶级的领导地位等任务,所以,实现合作社就成为接下来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任务。在《论合作社》中,列宁对合作社性质的认识已经发生了转变,在稍早前的《论粮食税》中列宁还把合作社看成是国家资本主义的一种形式;但此时列宁认为合作社已经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他说:“在我国的条件下合作社往往是同社会主义完全一致的。”(11)由于俄国无产阶级已经推翻了资产阶级的领导,社会制度也已经发生了改变,合作社在新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必然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可以看出,列宁对社会主义制度下合作社的性质的认识与此前相比有一个明显的修正,他认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12) 在列宁看来,谈论合作社的问题可能要涉及国家资本主义或者至少与国家资本主义进行一个比较。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合作社作为集体劳动的生产性组织属于“集体的资本主义机构”,这是毋庸置疑的。同时,当私人资本主义企业同彻底的社会主义类型的企业连接起来的时候就会出现合作企业的问题,列宁将其称为“第三种企业的问题”。组成第三种企业的私人资本主义企业和彻底的社会主义类型的企业各自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我们可以从列宁的论述中很清楚地看出二者的前提条件都涉及到土地的归属:“私人资本主义企业必须是建立在公有土地上的,必须是处在工人阶级的国家政权监督下的”。(13)在这里,列宁使用两个“必须”限制了形成第三种企业的“私人资本主义企业”的范围,即“公有土地”和“国家政权监督”二者缺一不可。另一种能够组成合作企业的“彻底的社会主义类型的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所具备的条件有一定的差异,列宁认为这种企业“无论生产资料或企业占用的土地以及整个企业都属于国家”。(14)可见,土地必须是属于国有的(生产资料和整个企业也属于国有)。只有分别满足了其前提条件的“私人资本主义企业”和“彻底的社会主义类型的企业”相连接的时候,才会出现合作企业,“这种企业以前是没有起过独立作用的。”(15)这是合作社问题中一个重要的方面,也是人们容易忽略的重点。事实上,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合作社对于国家所具有的意义是“巨大的”和“不可估量的”。(16) 列宁认为,农民的文化水平和思想觉悟的高低对合作社来说十分重要,因此,他提出了居民“人人识字”、“有足够的见识”、“会读书看报”,而要做到这些,就必须要有一场文化革命。1923年的列宁虽然病情已经非常严重,但是他依然十分清醒地认识到,在一个农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小农国家要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就必须担负起在农民中进行文化工作的重任,“这种在农民中进行的文化工作,就其经济目的来说,就是合作化。”(17)这表明,列宁把农民文化工作的经济目的作为衡量是否合作化的标准,将“在农民中进行的文化工作”与“合作化”等同起来了。他指出:“要是完全实现了合作化,我们也就在社会主义基地上站稳了脚跟。”所以,完全合作化必然包含有农民的文化水平问题(因为从在农民中进行的文化工作的经济目的来说,在农民中进行的文化工作就是合作化),而事实上,当时苏维埃俄国农民的文化水平是非常低的,因此,列宁深刻地指出:“没有一场文化革命,要完全合作化是不可能的。”(18)在这里,包含着列宁这样一种思想,即,如果没有一场文化革命,要完全在农民中进行文化工作、要提高人数众多的农民的文化水平是不可能的。所以,从列宁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当时他对文化建设的一个思路是:文化革命→完全合作化→社会主义,即以一场文化革命去实现国家完全合作化;完全实现了合作化,“我们也就在社会主义基地上站稳了脚跟”。正是有着这样一个思路,列宁才得出结论:“现在,只要实现了这个文化革命,我们的国家就能成为完全社会主义的国家了。”(19)当然,列宁也认识到进行文化革命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事实上,当时的苏维埃国家在纯粹文化方面或物质方面还准备不足,存在的问题还很多。正是预估到国家将会面对的种种困难,列宁才会在病重之中不顾个人安危立下宝贵的“政治遗嘱”。 列宁合作经济思想是列宁在领导俄国人民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逐渐形成的重要经济思想,它为俄国这样一个以小农经济占优势的国家发展农村经济、向社会主义顺利过渡等方面提供了思想保障。直到今天,列宁合作经济思想对于处在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中的中国依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一,高度重视合作经济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大作用。列宁在新经济政策推行以后曾多次强调合作经济对于引导个体农民向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过渡的重要性,哪怕是在受到病魔困扰的情况下,他仍然在病榻中口授了著名的《论合作社》,可见他对合作经济的重视。中国共产党一向重视合作经济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更是对我国农村发展合作经济作出了具体部署。党的十八大报告把“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作为建构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一条重要路径选择,这也是为了因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济发展形式多元化的必然选择,它需要我们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重大意义。我国农村当前普遍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性质上来看属于个体农民经营的小农经济形式,它相对于此前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高度的集中管理、单调的经营方式的“吃大锅饭”的农村经济体制确实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经营形式进入市场难度大、矛盾突出等弊端日益凸显,因此亟需一种能够连接个体农民与市场的中介和载体,合作经济作为一种整合个体农民资源的重要经济形式无疑能够充当这个中介和载体。 第二,发展合作经济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列宁在探索农村合作经济的过程中十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在1919年召开的农业公社和农业劳动组合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列宁指出:“我国有千百万个体农户,分散在偏僻的农村。要想用某种快速的办法,下个命令从外面、从旁边去强迫它改造,那是完全荒谬的。”(20)他认为,尽管俄国个体农民分布很散,但是国家不能不顾农民的意愿而要求他们加入农业公社或者劳动组合。国家要做的是把农业公社和劳动组合举办好,用成功的例子来吸引个体农民的加入,他说:“既然说必须自愿,那就是说,要说服农民,要通过实践说服农民”,“如果强迫农民接受就不正确了”。(21)中国共产党在发展农村经济的过程中一直十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就是党尊重农民意愿的经典案例,它体现了党中央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的精神实质。《决定》中关于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的内容所使用的都是一些诸如“鼓励”、“引导”、“赋予”、“保障”、“探索”等比较柔性的动词,它表明国家在农村发展合作经济的政策上给予农村合作组织和农民较大的选择空间,这些措施更多的是鼓励和引导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完全看不到任何有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推行合作经济的痕迹。 第三,应该给予农民合作社多种形式的支持。列宁曾经指出,要“在经济、财政、银行方面给合作社以种种优惠,这就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对组织居民的新原则应该给予的支持。”(22)他强调要善于找出鼓励合作化的奖励方式和条件,并以此来帮助合作社的发展。关于此,《决定》中亦有明确的规定:“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23)从《决定》中为了支持合作社所提出的三个“允许”可以看出,党和国家对新时期发展农民合作社从政策上给予了较大的倾斜;从具体支持措施来看,体现了“多渠道、宽口径”的特征。所谓“多渠道”就是国家支持发展农民合作社的途径和形式表现出多样性和多元化。从国家允许资金直接投入、允许资产转交持有、允许开展信用合作三种方式可以看出,对合作社的扶持形式是灵活多样的,可选择的渠道是多元的;所谓“宽口径”就是国家对允许农民合作社涉及的具体内容放宽、范围拓展,除了传统的从经济、财政等方面给予支持,还允许其开展信用合作,这种建立在社会诚信基础之上的信用合作在具体操作上比传统的农民合作形式要求要高许多,这也说明当前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2—13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472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416页。 ④⑤⑥《列宁全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38、138、143页。 ⑦《列宁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305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3页。 ⑨《列宁全集》第4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14页。 ⑩《列宁全集》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361页。 (11)(12)(13)(14)(15)(16)(17)(18)(19)《列宁全集》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366、365、366、366、366、361、367、368、368页。 (20)《列宁全集》第3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360—361页。 (21)《列宁全集》第3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91页。 (22)《列宁全集》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364—365页。 (23)本书编写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3年,第80页。标签:农民论文; 农业合作社论文; 经济论文; 资本主义制度论文; 组织发展论文; 国家社会主义论文; 俄国革命论文; 资本主义社会论文; 社会主义革命论文; 资产阶级革命论文; 社会主义阵营论文; 农民合作社论文; 经济学论文; 时政论文; 工人阶级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