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的财务管理与会计_独立学院论文

独立学院的财务管理与会计_独立学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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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8年以来,我国相继成立了许多二级学院,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旺盛的教育需求与国家财政拨款不足、高等教育资源供给相对不足、特别是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不足的矛盾。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文件规定:独立学院是指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现二级学院已更名为独立学院。独立学院的申请者是普通本科院校;独立学院的合作者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也可以是其他有合作能力的机构。办学目标侧重于培养社会急需的应用型人才。目前全国共有独立学院318家,其招生数约占全国新增本科招生数的三分之一。[1]作为中国教育领域的新生事物,其人才培养模式、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

一、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

独立学院是高校优质教育品牌与社会资源有机结合的产物,是在公立教育不能从数量上和结构上满足社会需求的情况下,从民间自发产生的,是市场的产物。按教育部《若干意见》的界定,“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学院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规定,独立填报《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这几个独立性的规定也被简称为“七个独立”。

独立学院经费投入主要是合作方承担或者以民办机制共同筹措,收费也是按照国家有关民办高校招生收费政策制定。独立学院按民办机制运行,双方的利益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大多数独立学院与母体高校之间是一种完全的依附关系。《若干意见》规定高校要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和管理负责,并保证教学质量,这意味着高校必须投入校本部的智力、人才资源和管理经验;独立学院颁发的毕业证书冠以高校本部的头衔,实际上享用了公办高校的品牌;高校中的图书、形成梯队的教师队伍以及学科建设都需要长期的积累,不是一次性投资就能实现的,独立学院共享着高校本部的资源。

二、独立学院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会计成本核算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颁布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同时也向民办高校的财务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提出了投资者可以从扣除“办学成本”后的“办学结余”取得“合理回报”的规定,更是对民办高校办学成本核算制度提出了急切的要求。我国除了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外,没有颁布过关于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具体制度以及包括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前提、原则、对象、成本项目、核算程序等在内的完整的高校教育成本核算体系。

正确地核算独立学院办学成本是政府确定独立学院学费标准、评估办学效益、估计投资回报的前提与依据。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05)1008号文)《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对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的核算原则、成本构成、成本项目等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按照现行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高校实行的是收付实现制、不进行成本核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要求是难以达到的,也不利于平息社会对独立学院高收费、信息不公开透明的质疑。

目前独立学院大多采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这一制度是针对国家投资兴办的公办高校而设立的,并没有考虑到社会资金投入教育及民办教育促进法所允许的获得合理回报的问题。这种制度和体系建设的滞后,使目前应用于我国高校的许多规章制度陈旧落后,无法及时更新,与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要求越来越远;使我国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缺乏具体制度保证的基础数据,无法满足教育成本核算的条件。而无法正确核算办学成本,对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则很难做到真正的“合理”。这种“规则”的不确定、透明也使许多潜在的投资者“望而生畏”,不敢涉足教育领域。反过来,教育成本核算方面的缺陷,也使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获取非法所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家的利益。

(二)适用会计制度方面

目前与独立学院体制相配套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尚未建立,独立学院会计核算一般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高校会计制度,投资者的权益、教育成本核算等最重要的会计信息都难以有效反映,使会计核算的相关性、重要性等原则无法体现。

现行的高校会计制度规定高校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它要求高校对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均以现金是否收到或支出为标准,而不考虑该项资金取得或付出的真正归属期间。从而不能正确、真实地反映高校当期的实际成本和费用,不利于成本的确认和计量;无法按配比原则合理匹配各会计期间的收入与支出。满足不了加强教育成本核算的需要,难以评价与考核独立学院办学的成效,其计算出来的结余就无科学的依据,同时可能会造成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人为地调节各年结余的情况出现。另一方面,我国高校会计核算周期与学生培养周期是不一致的,会计核算周期采用的是公历制,即自1月1日至12月31日,而学生培养周期是从每年的8月1日到次年的7月31日。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就会出现实为预收的学费当成当年的收入。学校的各项开支无合理的标准,则难以说明会计核算的结余是否客观,更难以评价给予投资人的回报是否合理。

财政部1998年发布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没有把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作为高校会计核算的一项基本原则。像设备、图书、建筑物等的投入是一次性的,而使用却是长期的,是数届甚至十数届学生可以收益的;国家明确要求独立学院要有独立的校园,许多学校都在以各种方式购买土地或扩大校园面积,支付的资金更是成百万、千万甚至亿元以上,这种资本性支出在开支时一次性核销,会造成各年结余的不正常波动,不利于正确评价学校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

现行高校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只核算原值,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平时不考虑资产的损耗,只在报废时一次性减少资产原值,导致高校固定资产账目不实、教育成本核算不准。独立学院投资方投入高校资产按规定在补偿了合理开支之后可以获得合理回报,但教育事业支出中由于没有考虑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而这一项也占总成本中的很大比例,就会直接导致获得回报计算的科学性与正确性。

独立学院的申请者——母体高校多以母体高校的无形资产,如办学声誉、品牌、土地使用权等参与投资。各独立学院为了达到国家关于独立学院的师资队伍中有关职称、学历等方面的要求,同时提高办学声誉、提高竞争力,更是不惜重金引进教师(如支付高额的安家费、购房补贴等),这种人力资源的引进也是一次性支付,多年受益的(因为引进教师时一般会约定服务的年限)。如果一次性列入支出,显然是与教育成本核算有关“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是不相吻合的。

无形资产的收益期很长,高校管理中所需要的教务系统软件、收费系统软件、财务系统软件等,支出数额较大,无论从理论上或是国际上目前的会计处理上,计算机软件均应作为无形资产予以资本化,不能直接作支出,要进行摊销。

(三)会计要素设计不合理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将会计要素划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五类,这对于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独立学院来说,没有能够反映各投资主体权益构成比例和反映投资各方对净收益分配情况的会计科目,使独立学院的会计核算缺乏科学性、系统性,影响会计信息相关性、可靠性。

三、独立学院规范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思考与建议

(一)独立学院应实行教育成本核算

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关于高校教育成本的核算制度及核算准则,我们建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尽快联合起来,建立高校教育成本核算制度,并将教育成本核算制度纳入高校日常管理的制度范围,为高校教育成本核算提供强制性的制度保证。高校教育成本核算在保证公正性、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前提下,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是对会计主体收入和费用成本的确认,均以权利已经形成和义务已经发生为标准。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权责发生制是高校核算教育成本、进行收支匹配的记账基础。收付实现制是以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收付实现制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当期的实际收入、支出和成本,权责发生制是教育成本核算的必然选择。

2.相关性原则。凡与高校教育无关的收支活动,一律不能计入教育成本。

3.分类核算原则。高校教育成本按学校性质分类核算,并逐步过渡到按专业分类进行核算。可以细分成本项目,实行成本核算对象化,以提高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正确性与科学性。

(二)建立高校收费制度

培养成本是收费标准的重要依据,准确核算高校大学生实际培养成本,让学生家长、社会各界明了大学生培养成本的实际支出,通过制定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收费标准,做到既有利于高等教育成本的回收,又能维护受高等教育者机会均等和居民承受能力,兼顾到申请者、投资者、教育者(独立学院)、被教育者的共同利益。使高校收费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并通过亮证收费、价格管理和信息公示的形式,不断提高收费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和广大家长、学生的监督,将高校收费行为约束在一个允许的范围内。这对构建和谐社会起重要作用,是确保独立学院顺利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三)建立和完善独立学院的产权制度,制定适合的、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报表体系,建立财务信息披露制度

1.建立和完善独立学院的产权制度。在宏观上,应就独立学院的设立条件、审批权限、法律地位、产权组织形式、投资者的权益分配原则,解散条件、解散程序即解散时的资产清算原则,国家对独立学院的宏观调控与引导支持措施以及产权运作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在独立学院内部,独立学院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清算制度。独立学院应实行独立核算,建立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应在董事外设立监事或定期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查,保证财务开支公开、合法;要制定资产管理办法,防止资产的流失和挪用。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损耗等均应有专门的管理办法和管理人员;处置重大资产,需实行董事会审查、院长执行的制度。

2.独立学院财务管理体制的构建。财务管理体制是财务管理运行机制的先决内容,是组织财务活动、划分财权和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根本制度。从独立学院目前的情况看,应建立“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为宜。“统一领导”是以董事会授权为前提,院长以法人代表的名义,对学院财务工作承担法律责任。“集中管理”是指在院长的统一领导下,学院设立财务机构,集中学院财权,全面负责具体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运行体制,有利于独立学院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有利于确立学院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有利于学院在自主理财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集中财力,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也有利于避免因管理层次过多造成的决策迟滞,增强独立学院适应市场的能力。

3.会计制度及报表体系的建立、财务信息的披露。独立学院实施教育成本核算是高校发展、改革及规范收费的需要。独立学院要提供教育成本信息,进行成本控制,就必须建立一套适合于教育成本核算需要的会计制度。高校投资主体多元化迫切需要新的合适的统一的会计制度。现行的高校会计制度要求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高等学校参照执行,但其会计科目体系中却没有核算投资者权益的科目。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独立核算、合理回报的规定也必然需要能核算成本和真正结余的新的会计制度。这就必然要求改革现行会计制度以制定出通用的统一的高校会计制度。

会计的目的是提供报表使用者决策有用的信息。高校财务报告是反映高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以及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在当今高等教育深刻变化的形势下,报表使用者越来越多,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高校成本信息和高校经营业绩信息(是否有真正的结余)开始为众多的使用者如学生家长、政府以外的债权人、潜在投资者等其他使用者以及高校管理层的决策所需要。而现行的会计制度显然没有通过会计报表向外提供,以满足他们迫切希望了解高校财务状况、收费标准制定等方面知情权的需要。如报表体系中应增加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

(四)健全独立学院内部控制体系

内部控制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基础。以财务控制为主导强化内部控制,是学校财务管理运行的重要内容。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系主任李若山认为:“现阶段的CFO们,其最重要的职能不是理财、不是资本运作、更不是税务筹划,最最重要的职能应该是内部控制”。

1.进一步完善内部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根据内部财务控制的要求,独立学院在确定和完善组织机构的过程中,首先要对不相容职务进行分离。单位的经济活动通常可以划分为授权、签发、核准、执行和记录五个步骤。如以上五个步骤分别有相对独立的人员(或部门)实施,就能够保证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就有利于内部财务控制作用的充分发挥,有利于财务运行机制的确立。

2.严格预算管理制度。有效的财务运行,必须以严格的全面预算为保障。预算控制是一个系统,由预算的编制、执行、考核和调整等构成。经过批准的预算就是法令,独立学院的预算一经董事会批准确定,就应该成为学院经济工作的“指挥棒”,必须按管理层次将组织收入、控制支出的权利和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保证预算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以利于学校整体目标的实现。

3.加强培训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和会计基础工作水平。独立学院是采用民办机制建立起来的,实行新的办学模式、新的管理体制的新生事物。财务管理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知识更新越来越快,财务人员只有不断地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五)建立完善独立学院评估制度,推动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评估工作是促使学校端正办学指导思想,理清办学思路,改善办学条件,强化教学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的重大举措。独立学院作为新生事物,各方面都还不够成熟,有不少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需要较强引导和督促,开展评估工作是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独立学院是新形势下高等教育办学机制与模式的一项探索和创新,是更好更快扩大高等教育资源的一种有效途径,对今后我国高等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正是这种创新性决定了独立学院既不同于纯粹的公办学校,也不同于纯粹的民办学校,它是一种特殊的新生事物。这就客观上要求国家通过立法对独立学院进行宏观调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政策法规对独立学院进行宏观上的管理。国家要进一步理顺对独立学院的管理体制、政策法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法规,规范办学者的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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