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国有企业股份制管理的若干措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份制论文,国有企业论文,措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是国有企业制度改革的重大变革,其目的是搞活国有企业,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使国有企业摆脱困境,发挥更大潜力。为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中确保资产合理合法使用和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应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
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中资产管理的具体操作方式。
(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时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行为的规范化与民间审计的公正性。
产权界定是涉及面较广,政策性很强,操作有严格要求的工作,它涉及国家所有制结构政策和经济发展政策。产权转移变更、重组涉及到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它要经过生产要素市场的公平交易来实现。这时资产评估已不是企业内部经济核算问题,而反映为资产市场业务,资产市场为买卖双方提供公平交易的环境,双方都有组织资产评估的权力。股份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等按规定接受注册会计师的检查,但由于注册会计师是企业出钱雇用的,若不发生极为重大的情况,他们不会作出对该企业不利的事情,这对国家正确管理国有资产提出了挑战。这要求资产所有者和法人经营者在对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过程中要认真把握政策目标和政策范围,一切工作围绕着有利于市场机制运行而进行。因此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应当有系统设计,全面规划,逐步实施和规范化措施。
(二)严禁任何形式的冲减国家资本金和转移国有资产。
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企业财务通则》明确了建立资本金制度,要求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的一致性;同时又具体规定计提折旧不再冲减资本金;企业法定资本重估确认价值与帐面净值的差额不再调整资金而作资本公积金处理。这些具体规定的实施,有利于企业资本金中的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及其合法增殖。为此应加强对实收资本的检查,防止股份制企业注册后抽逃资金和部分资金重复注册转移国有资产现象的发生;同时资产所有者应按资本增殖要求向股份制企业及时注入资本金。因为资本是企业负债和偿债的基础,没有资产所有者合理的资金注入,只希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是不符合实际的;这也是将国有资产自行割裂分解,不利于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的发挥。因此应将资产收益投入生产领域形成更大的新增价值才是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的源泉。
(三)建立健全严格的定期资产盘点和重点资产清查制度。
通过定期的资产盘点和重点资产清查制度的实施解决国有资产的盘盈盘亏、损失报废问题,对主要国有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定期调整,并以调整后价值提取折旧,以解决资产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的背离,产品成本核算不实的问题。通过一系列规范化财务管理手段,达到财务会计核算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
(四)国有股份制企业资产的价值考核。
对国有资产的价值考核应采取定量化措施,如资本金利润率、投资回报率、资产增殖率、股本增殖率等。
资本金利润率是衡量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金的获利能力的指标。
若考虑资金成本,可将公式推导为:
比值越高,则说明资本金获利越大。如用此分别考核1990-1991年的国有企业资本金利润率分别为-2.3%,-4.1%,这意味着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不仅未取分文反而倒贴不少。
投资收益率是年净收益与投资总额之间的比例,用以衡量投资获益能力。
在股份制形式下,除根据上述考核外,就资产所者来说,他持有的是交换价值形式的财产——股本,所有者的目标是交换价值财产的最大增殖。由于目前国家股暂不流通,故只能用股本增殖率表示:
比值越大则说明股本增殖率越高。
(五)重组国有资产。
1.在财产组织制度上对国有资产实行重组,即通过对绝大部分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使之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民营企业。
2.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政策下,在行业范围内对国有资产实行行业重组,即以扶持支柱企业为中心,对同行业国有资产进行优化组合,以形成本行业内具有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企业。
3.在行业之间实行国有资产重组,通过各种产权转让方式,使国有资产退出一般性企业,积聚在国民经济支柱行业或其他主导产业中,形成规模经济。
(六)根据国有企业的不同状况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制。
国有企业改革要走公司化道路,现代企业组织形式按《公司法》规定有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的现状分不同情况改制为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国有民营企业。
1.效益好的国有企业按规范化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目前进行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均要求近三年有盈利业绩,后三年的经营业绩展望也是有效益的企业,上市公司更是如此。效益好的企业应鼓励其向技术、资金运用和经营效益的深度推进。但目前有的地方为了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将效益差的企业搭配入股或采取兼并方式让股份制企业带动发展,这种行为是不正常的。如果属于政府行政干预行为,国有企业有权拒绝,同时这种方式也不利于原有国有资产资本盈利率的提高,将影响国有资产运营质量。因此在改制过程中,应按企业实际情况,按价值规律的要求,排除外部性对国有企业资产效益的影响。
2.有发展前途,但经营不善,资金短缺的企业可以进行股份制改制。对这类企业应加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相应企业制度、企业管理制度,委托更有胆识且具开拓精神的决策者进行股份制改造;对这类企业除剥离影响企业经营的外部影响因素外,应认真考核和检查其资产质量,进行必要的资本改良。资本改良是指旨在现有固定资产的未来获利能力提高的资本支出,其手段有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产出率和延长使用年限等。资本改良与固定资产修理和保养的不同在于后者旨在帮助资产保持一个规定的获利水平但没有扩大其预计的未来收益,而前者通过资本支出提高该固定资产未来的获利能力。
3.对于中小国有企业区别不同类型进行改造。对政府无力管理、参与的中小国有企业,政府应本着政策扶持,藏富于民的方针,将产权折股出售给企业内部职工,改造成股份制合作企业,或国有民营方式;对国有资产采取“资产折股,全员认股,有偿转让,分年偿还”的原则,逐步收回国家原有投资,使这部分沉淀资金发挥更好的资本效益。
——对于国家投资的非垄断营利性中小企业与合资企业,产权可进入市场,增强国有资产的流动性。
——对于长期亏损,又不能在资金推动下马上见效的国有中小型企业,应在明确初始产权后采取拍卖、租赁、转让、破产等方式,使它们在市场上进行自由结合。
——对于私人和集体不愿经营的生产公共产品的中小型国有企业,政府应予以经营,而且还要进行投入,不能认为凡是亏损的企业都应将它们甩给社会,这样反而会增加政府社会支出。
二、提高国有资产流动效益。
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是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且最大可能地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价值,带来社会财富的增加。而要提高国有资产利用率和投资收益率则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熟练工人和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
(一)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
国有资产其中固定资产是相对固定的,但要将这部分资产管理看作是个动态的管理方式,保值、增殖的目标才能逐步实现;要把国有股份制企业中的资产管理看作是个系统的、动态的资产管理形式。
1.把资产管理放到对国有资产运营中去考核、评价,确定其价值和使用价值;从对实物形态的直接管理转化为对价值形态间接的量化监管;由实物数量上绝对优势向价值形态的质量上的相对优势转化。
2.科技进步推动了国有资产的更新换代。因此使固定资产的运用呈现出一个递推转移的状况,而资产转移应有一个归宿,使未完全丧失使用功能的国有固定资产最大限度地发挥运营效率;通过产权市场的转让、租赁、拍卖等形式解决这个转移归宿问题,从而尽可能使国有资产在价值量上得到一定补偿,以便在追加投资中更新国有资产,将其增殖收益更大。
3.股权管理中的风险因素应给予考虑,在流动中管理国有资产其难度更大;委托经营本身就是将增殖的重任托付给企业经营者,而由经营者为自己的前途和国有资产的前途考虑。因此须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为其摆脱风险进行抉择。
4.国家股所占比重过大,配股所占份额也将增加。国家因财力所限又不再增加投资只有放弃配股,资产收益不用于资产增殖必将逐步减少国家股在国有企业股份中的比例,国家股不允许上市交易,国家股的既得利益向个人股转移已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又因为国家股不允许上市交易,这实际上使国家股固化在资产存量上,仅靠每年的红利很难保证国有资产的较大增殖。况且不能交易的股份单独承担了股份企业的经营风险,使国家股处在不利地位。因此要对国有资产分配转移过程进行认真的财务监督,监督国家股在股权行使和收益分配方面与其他股东处于平等地位,排除任何侵蚀国有资产的行为。
5.对股份转让要有特别限制,股份转让要规定特别审批程序、时间限制,不许以任何方式将国有资产产权转为其他股东所有,不允许将企业股票无偿赠送,或低于公开发行的价格出售给本企业职工及其他相关人员。
6.国有固定资产折旧率的提高要有利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资本改良,同时亦可加快资本补偿。
(二)国有资产流动效率的发挥要通过资产市场加以实现。
1.资产市场的指导思想:坚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为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促进国有企业发展提供高品质服务;提供国有资产交易信息和场所,通过市场引导国有资产的交易及其产权转让行为的经常化、规范化。
2.资产交易市场和交易原则:第一,服务的领域实行跨行业、地区、部门所有制的原则。第二,服务对象包括一切国有资产经营使用单位和需要购买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和自然人。第三,坚持自愿互利、有偿转让、公平竞争、依法办事的原则。第四,坚持有利于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综合发展的原则。
3.资产交易市场的管理职能: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规,负责制定交易市场的规章制度,国有资产交易的有关条文,指导国有资产交易活动的市场化、规范化;提供交易场所、发布交易信息,组织对交易资产情况的调查,建立交易档案,受托组织资产评估,审查复核资产转让手续等。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交易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对国家不准转让或流通的企业国有资产以及未批准进行转让交易的国有资产,应禁止其进入资产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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