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重塑图书馆的公共福利形象--关于图书馆收费问题的探讨_图书馆论文

如何重塑图书馆的公共福利形象--关于图书馆收费问题的探讨_图书馆论文

图书馆如何重塑自身的公益形象——有关图书馆收费问题的讨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图书馆论文,公益论文,形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王子舟(以下简称主持人):近几年来,基础教育乱收费、公立医院乱收费等已经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对图书馆乱收费的诟病也逐渐见诸报端,一时间,社会公共事业的公益形象遭到了严重的贬损。与此同时,我们国家正在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一部分事业单位正在剥离转制,变为市场主体成为企业,另一部分事业单位则要重建公共服务体制,所谓有“破”有“立”。我在《图书馆的公共性质与公共目标》[1] 一文中提到,作为事业单位的图书馆,其公共物品性质决定了它自己是典型的公益事业,它只能走“立”的改革道路,即要重塑自己的公益形象。重塑自己的公益形象绕不开图书馆收费的问题。而图书馆收费是一个复杂的现实、一个历史形成的现象。如何理性地看待这一问题,消除我们图书馆界混乱的认识,怎样在社会公众心目中重新恢复图书馆应有的公信力,无疑这已经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

1 制度性收费的合理性边界是条不能跨越的“红线”

主持人:讨论图书馆收费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对图书馆收费及其有关概念进行一下辨析。所谓图书馆收费,是指在国家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之外图书馆向公众收取的一切费用,就现实图书馆的收费项目而言,我们可以将其大致分为制度性收费和非制度性收费:(1)制度性收费就是指为了防止资源滥用与有效管理图书馆,图书馆从制度安排上确定的一些项目的收费,如办证费(包括工本费、押金)、超期罚款、损失赔偿金等。(2)制度性收费外的收费可统称为非制度性收费(人们习惯称之为创收、有偿服务等),它又可以分为与业务无关的经营性收费和与业务有关的服务性收费两大类。与业务无关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可分为两小类:如开小卖部、办书店、设食堂等,这些与图书馆业务无关但是与到馆读者需求相关,是为了方便读者而开设;而场地出租、办英语培训班、开公司等与业务无关的经营项目的对象是社会大众,是与到馆读者需求无关的。与业务相关的收费服务项目则包括复制、联机检索、代查代译、定题服务、课题查新等等。这些主要是为成本补偿和拓宽、拓深图书馆服务对读者的收费,我们通常称之为有偿服务。目前,图书馆的收费项目的范围大致如此。

刘伟兰:为何将办证费(包括工本费、押金)、超期罚款、损失赔偿金等叫做“制度性收费”?这是不是喻示着这部分收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刘金:我觉得这个叫法挺准确。因为这部分收费来源于一种制度安排与规定,如国内已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北京市图书馆条例》都明确了应按照规定日期归还所借馆藏文献,超过规定日期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滞还费,所以这种收费就叫制度性收费。制度“是人类社会用于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或规范”[2],资源稀缺和人具有逐利动机是制度成立的假设前提。资源稀缺就带来了怎样有效配置和利用的问题,人有逐利动机就引发了如何制约与引导的问题。一方面图书馆的馆藏知识资源有稀缺性,另一方面图书馆又是一种公共物品。使用者通常都能免费享受它提供的公共服务(甚至所有的社会成员均享有这种权利),如果不加以制度约束,有的人在自利动机的驱使下,会在需求之外过度使用或占有稀缺的馆藏知识资源。经济学认为,理性人做任何事情时都会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收益大于成本,人们才会去做某事。制度的作用就在于,使那些对社会不利的事,对个人也是成本大于收益;使那些对社会有利的事,对个人也是收益大于成本[3]。图书馆借书逾期收费制度,目的是使借书逾期者的成本大于收益,从而保证图书有效地流通周转,维护大多数读者的利益,最终体现“读者有其书”的原则。

刘伟兰:超期罚款、损失赔偿金属于制度性收费好理解,读者不违反图书馆规定也就不会交费,但办证费、押金、验证费就不好理解了。在国内,只要读者使用公共图书馆的馆藏资源都要花钱办理借阅证,同时还会交纳相应的押金,押金的多少取决于是否借阅外文原版书或善本等,这笔押金在退证的时候才会归还。因此,所有的读者都要交费才能享受到图书馆的服务,这与图书馆的公益性是否有些抵牾。据我所知,国外发达国家公共图书馆基本上办证不收费,也无需押金。例如美国人申请芝加哥公共图书馆的读者证,持驾照、身份证就可以,而洛杉矶公共图书馆读者证的取得则更容易一些,除了驾照、身份证外,个人信用卡、纳税收据等都可以作凭据。18周岁以下的居民只要父母或监护人签名同意,无需身份证明也可办证。这是不是说,因为国外个人信用要比我们国内的高得多,所以我们不得不从制度上来对个人信用加以约束?换言之,国外的图书馆免收办证、押金费用是因为其有完善的个人信誉体系可以避免诸如图书丢失,损毁等各种未来的风险,而国内信誉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收取借书押金就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了?并且这也成为了图书馆制度安排的一种合理的理由?

夏凡:刘伟兰说得有道理。我补充一下,以办证收费而言,上海图书馆王世伟先生对此曾有很精到的分析,他认为图书馆办证收费是合理的。他说,除了目前部分读者的素质低和诚信差这两个因素以外,国家财政拨款中无办证专项费用以冲抵办证成本、图书馆办证人员日常工作日以外的节假日加班也需有补贴来源等因素,也是目前图书馆办证收费的两个重要客观原因。因此,根据我国现实情况,图书馆进行办证收费是一种相对公平的措施。只有等到今后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图书馆经费比较充裕了,读者的素质和诚信体系进一步提高与完善了,读者免费办证才可以说是水到渠成[4]。这也表明制度本身是变迁的。当然,说起制度性收费,我认为目前国内图书馆实行的制度性收费的项目和额度基本上是合理的,但有的图书馆在这部分收费的项目和额度都越过了一个合理的限度,也就是王世伟先生所谓的突破了“底线公平”,侵害了读者的合法权益。

周迪:“底线公平”其实就是一个“度”的问题。我访问了国内外20所著名公共图书馆的主页,在调查制度性收费项目的时候发现,一般说来国内公共图书馆的办证工本费都涵盖了制卡、计算机建档等成本。有15所国内公共图书馆收费标准在5-20元之间,其中上海图书馆、首都图书馆根据物价局定价,规定办证工本费为10元;押金的收取一般说来中文普通图书一本押金40-50元,外文普通图书一本押金100-500元(因为外文书各个馆都很少有复本);逾期收费国内图书馆一般控制在每天每册0.1-0.3元之间,港澳台地区因为经济水平等原因稍高,而国外基本与中国大陆收费力度相当。我认为办证工本费为10元、逾期收费每天不超过0.2元/册、中文普通图书一本押金应不超过50元,外文普通图书一本押金应不超过200元的收费标准还是在合理限度之中的,超过了这一标准则读者难以承受,而且有的项目(如办证工本费)也突破了实际成本,大有盈利嫌疑。例如,2004年底,某省图书馆收取每位读者30元办证费、5元的工本费、60元押金,一个借阅证办下来就要95元;2002年以前,浙江某市图书馆办证要一次交费150元(含押金),后觉得不妥才降至100元;还有一个自治区图书馆仅每年的验证费就收取7元(验证费2元、磨损费5元)。这些显然不合理。验证目的在于管理,既没有办理新卡也没有像办证那样大量投入人力物力,收取的标准理应不超过办证费的二分之一(当然换卡另当别论),否则就会伤害读者的利益。

主持人:经济学的需求规律告诉我们,在图书馆读者的收入、偏好、预期、人数以及替代性服务价格等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图书馆服务的价格越低,则读者需求数量越多,而图书馆服务的价格越高,则读者需求数量越少。作为源于公共需求、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图书馆,其公益理念是希望全社会公众来免费使用,免费使用者越多,其公益性越高、外部效应越大。也就是说,图书馆服务的价格本应越低越好,如果越来越高就会使其不断增加排他性,最终使得公共物品具有了私人物品性质,其公益性也将不复存在了。所以突破“底线公平”的制度性收费对图书馆的公益性来说,无异于一把自残的利剑。

2 非制度性收费中的非辅助类创收必须“叫停”

郭伟玲:图书馆与业务无关的经营性收费有两类,其中一类是开小卖部、办书店、设食堂等,这些经营活动与图书馆业务无关但是与到馆读者需求相关,是方便读者而开设的,我们可以称其为“非制度性的辅助类收费”。这一类收费项目因为是私人物品,所以我认为这种经营收费是合理的,当然前提是它们必须合法经营。我调查了国内21所图书馆(11所公共馆、8所高校馆、2所科学院馆),12馆设有饮料机、13馆有放映厅、8馆有咖啡屋、5馆有商店、8馆有食堂、8馆有书店。我觉得图书馆这样做也是为了更好地满足读者的需要,某种程度上是图书馆知识信息服务的外在补充与延伸。需要注意的是,图书馆与业务无关但与读者需求有关的这部分经营收费,完全是市场行为,要合法纳税,其收费价格应与市场价格相符。

沙征宇:其实此类“非制度性的辅助类收费”并非图书馆创收的大头。那些与业务无关同时又与读者需求无关的经营收费,如场地出租、办英语培训班、开公司等,这一类“非制度性的非辅助类收费”项目才是公共图书馆创收的主渠道。有些省级图书馆年创收已逾200万元人民币,其主要收入来源于此。如2004年西南某省图书馆创收216万元,消息还上了媒体,被誉为社会、经济效益“双丰收”[5];还有某省图书馆在其2000年至2004年的五年发展规划中,以“以文补文”为由提出年均创收要在200万元基础上,力争每年递增10%,并且还要建立一种经营创收的领导机制,让业务和经济发展并举,使全馆所有岗位都感到不同程度的经济压力[6]。而且此类收费项目的品种、花样繁多,各地图书馆都根据自身条件“八仙过海,各显其能”,长期的项目有出租部分馆舍办旅馆、托儿所、饭店、商场,给某公司作写字间、办公室,短期的项目有出租报告厅、阅览室作招聘会、展销会等。2004年4月新华社曾播发过一个图片新闻《安静图书馆竟成喧嚣大卖场》,报道某省图书馆在室外场地和图书馆东楼内举行服装展销会(楼内占用的1千平方米每天每平方米租金5元)。展销会喇叭林立,嘈杂声曾使读者掩耳而逃[7]。

袁俊华:我认为与到馆读者需求有关的“非制度性的辅助类收费”有合理性,但与业务无关又与读者需求无关的非制度性非辅助类经营项目,如场地出租、办英语培训班、建临街门面、开公司等,其目的就是为了创收(将这一类收费叫“创收”真的很贴切),这就很不合理了。第一,这类经营收费挪用了图书馆这一公共物品的公共资源,侵害了社会读者应该享有的知识服务保障权(如充分保障阅读时空的权利);第二,以无偿或低价方式占有公共资源(包括使用建筑空间、图书馆品牌效应等)进入市场竞争,会造成不正当竞争,损坏同类市场主体的利益;第三,模糊了图书馆的公益形象、职业形象,降低了图书馆的公信力,并连带产生出负的外部效应。所以,这部分非辅助类收费的经营应该“叫停”,文化部、教育部主管部门不应再在这样的问题上模棱两可,应该有明确的表态及相关文件对此进行制止。“叫停”有利于重塑图书馆的公益形象。

郭伟玲:这类“非制度性的非辅助类收费”项目可是搞了将近20年,难道今天才发现它不合理吗?换句话说,它的存在就没有一点合理性吗?主持人有篇文章提到:靠公共财政无法维持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公共事业机构的行为出现“异化”几乎是不可避免的[8]。尽管自身形象有所扭曲,但毕竟还能使基层机构得以运转。公共图书馆由于政府投入不足,不搞创收也难以为继。创收至少某种程度改善了图书馆的福利,维持了日常工作的开展,甚至拓展了部分业务。上海医科大学图书馆的《图书馆消息》第6期报道,该馆阅览室里因阳光直射造成的刺眼难耐问题,读者反映了多年,就是无钱解决,最终还是从图书馆的创收中提取1.3万元购置了垂直窗帘才得以妥善处置[9]。

袁俊华:“存在就是合理的”在此处说不通。事物不是孤立存在的,在它原有存在的环境中,事物有其合理性,但它若闯入其他环境,则会成为不合理的存在。道理很简单,就像一个人在冬天穿棉衣合理,若是在三伏天当然就不合理。公共需求、公共事业、公益理念等是公共图书馆存在的初始环境,它不能逃离这些因素而变成逐利的机构。的确,从80年代中后期我国绝大部分图书馆都开始了这类的创收活动,理论界的支持也曾甚嚣尘上,认为这是图书馆走出低谷的良方。但历史实践证明,这些收费或许维持了图书馆的运作,某种程度改善了职工福利,稳定了专业队伍,可并没有像预想的那样帮助图书馆事业走出低谷。而且这些收费对图书馆事业的有限作用还是以破坏图书馆形象为代价的。这些收费活动的长时间延续,使图书馆公信力、影响力下降。图书馆公益形象一旦破坏,想要重塑是非常困难的。此外,这部分经营项目的开展,也并没提高图书馆在信息社会的核心竞争力。图书馆经费的短缺,解决之道在于政府加大投入、民间加大赞助,舍此均为下策。

3 非制度性收费中的有偿服务收费目前亟需规范

毛娟:在不久前的“国图事件”[10] 之后,学术界对与业务有关的有偿服务收费的争论很激烈,反对者认为图书馆乃是由纳税人出资委托政府兴办的,纳税人则通过向国家纳税而获得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这既表现出了国家税收的合理性,也表现出了纳税人的权利。作为公共物品的图书馆再向纳税人收取服务费,这岂不成了双重收费,其公共物品的性质不是也扭曲了吗?而其支持者则利用经济学观点,如根据美国经济学家查尔斯·弗雷德“合理最小值”理论[11],认为社会成员免费享用的最小服务量应由社会合理负担供给,即在这个服务量以内的服务由社会公共物品免费提供,超出部分(如公费医疗无力承担的高额治疗费和过度消费所造成的浪费)则由消费者个人负担。因之,图书馆的基础服务不应收费,但图书馆的增值服务收费合情合理。两者听起来都有道理。图书馆仿佛现在面临进退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图书馆的公益性要求它要免费服务,以保障人们平等、自由获取知识的权利;另一方面,由于经费短缺,免费服务供给不足、效率低下,导致图书馆影响力下降,有形成恶性循环的危险,故而从事有偿服务又似乎可行。

袁俊华:我觉得要搞清楚这类收费是否合理,首先要对此类收费进行具体、深入的剖析。目前图书馆与业务有关的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很多,归纳起来主要分为3个层次:最高层次为深加工型的知识信息服务(主要有课题咨询、二次文献服务等),其次为代理型知识信息服务(主要有代查、代检、代译等),最低层次为提供普通知识信息产品和设备的服务(主要有文献传递、馆际互借和检索服务等)。这3个层次的服务所包含的知识信息成果由多到少,图书馆员对其所付出的智力劳动程度也由高到低。因此,讨论该领域的收费问题不能笼统地否定或肯定,而应区别对待。如最低层次的文献传递、馆际互借都要发生成本费用(复制、邮寄等),我认为,文献传递中的复制是以读者占有文献复制品为目的,纸张、设备耗材的费用也不在政府拨款内,因此图书馆向读者收取复制成本费合乎情理,并且可以避免资源滥用;同理,馆际互借中的邮寄也应收费,像北京大学图书馆网站主页就规定:从其他高校馆借阅文献为1元/页、图书为4元/本,从港台地区图书馆借阅文献为1.5元/页、图书为40元/本,从大英图书馆获取文献为7.8英镑/篇、图书为14.4英镑/本。

夏凡:据了解,我国绝大部分图书馆都将文献复制纳入创收途径,实行承包(甚至承包人为馆外私人),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就值得质疑。图书馆的复印机、扫描仪、打印机等设备是国家财政拨款购买的,它们属于国家财产,旨在为读者提供完善、便捷的服务。图书馆无权将其承包给馆外私人进行经营。另外,图书馆工作人员在复制过程中所提供的是最基本的服务,也谈不上知识增值,它和馆际互借收费一样应属于成本补偿性服务收费,即收取费用以弥补设备资源折旧,向读者收取的复制费应该只含成本费。而各馆在这方面的价格普遍偏高,以A4纸张为例,复印费一般在0.3-0.5元/页,打印费为1-2元/页不等,扫描费在1-4元/页之间;光盘刻录地区差别较大,少则5元,多则25元。图书馆既然不是市场经营实体(不上税也没发票),为何要与社会上的打印社的收费平起平坐呢?这样的高收费是违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因此也是极端错误的。收取的金额虽然不大,但对图书馆公益形象的损坏作用却是很大的。

周迪:还有,大型图书馆近几年都开设了电子阅览室,美其名曰是为了检索电子文献,而许多馆在电脑里装了游戏软件,未成年人到电子阅览室里打游戏,每小时1元到两元不止。这样的电子阅览室与网吧无异,而且成了图书馆创收的重要来源。由于设在图书馆,它既不纳税也不会受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管,成了无法问责的盲区。2004年5月3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过辽宁省建平县图书馆把电子阅览室变成网吧,中小学生每小时交1元钱就可上网打游戏。重庆的潼南县图书馆也是这样[12]。这种行为曾激起学生家长强烈的不满。所以我认为图书馆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制订出一系列规章,既限制读者不得从事网络游戏等与电子阅览室功能无关的活动,也对图书馆如何科学管理电子阅览室进行合理约束。此外,读者独立检索馆藏电子资源或进行网络查询,图书馆一般按小时计费,每小时3-5元不等,如武汉图书馆和浙江图书馆均为3元/小时,首都图书馆多媒体阅览1元/15分钟、网络检索4元/小时、光盘检索则为5元/小时;高校图书馆对校外读者收费则要高得多,如北京大学图书馆规定校外图书馆电子资源检索费为10元/小时(校内读者为5元/小时),这样的收费就算合理也应规范,不能有太大的随意性。

沙征宇:当然,高层次的代理型知识信息服务(代查、代检、代译等)、深加工型的知识信息服务(课题咨询、二次文献服务等)的收费是否合理,也要出台政策进行收费规范。代理型知识信息服务、深加工型知识信息服务不仅要有软硬件设备的投入,而且有时还有馆员额外体力或智力的投入,读者有必要为其成本付费。如加急性代理服务,由于它在服务时间上具有特殊要求,工作人员要为此付出工作日以外的劳动时间,这就属于劳动增值。正如信件邮递服务,快件就比普通邮件要贵得多。为了保持图书馆服务的公平性,读者除付出成本费外,还应为增值部分付出代价(即“成本费+增值费”)。再如图书馆受某刊物委托,为其查考数年该刊文章被转载、引用情况,这就要耗费馆员大量的智力劳动,图书馆也应收取“成本+增值”的费用,因为这类查考工作原本是委托人(杂志社)自己应做的,被委托人(图书馆)替其完成就理应收费。恰如1987年第53届IFLA大会上,一些图书馆专家认为:图书馆有偿服务的合法性与规范化,是建立在为读者提供有针对性的高质量的补充性服务的基础上,并能够最大限度地为读者在检索与获取资料信息等方面节省时间与精力,或者为读者提供休闲文化项目[13]。

刘伟兰:我不这样看,我认为,纳税人出资委托政府兴办图书馆,通过向国家纳税而获得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作为公共物品的图书馆再向纳税人收取服务费,这就是一种双重收费,是不应该的。

刘金:我认为这个问题应从另一角度来看。图书馆提供的知识增值服务实质上是满足特定读者个体特殊需求的,它不是满足知识受众的一般需求,因此它有私人物品排他性、竞争性的性质。另外从产权角度看,图书馆提供的知识增值服务已不属于公共产权的范畴而属于图书馆自有的部门产权。在这一点上,天气预报的例子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天气预报是典型的公共物品,但气象台自2001年起正式开展了专业气象有偿服务,为空调生产企业等有偿提供中长期气象信息。既然空调企业是社会成员的一份子,已纳了税,为何还要支付信息费给气象台呢?这是因为天气预报的产权界定根据不同的情况做了区分。短期天气预报的产权属所有纳税人,可界定为公共产权,这类信息与人们的生活休戚相关,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受益,边际成本很低而排他成本很高;中长期天气预报的产权属气象台,则可界定为私人产权,这类信息与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关系不大,但对空调商而言,这类信息有巨大的商机,可以获得利润。如果通过全体社会成员纳税支持的形式将其变为公共产权,当然社会成员是不愿意的。因为这类信息给他们带来的边际私人收益远小于边际社会收益(空调生产、销售企业获得很大收益),产生了外部性问题,空调生产、销售企业搭了便车。而要从制度上消除这类外部性问题,就应当将中长期天气预报界定为私人产权。产权归属于气象台。空调企业向气象台支付费用来购买,以此弥补气象台生产此类信息的成本[14]。所以,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图书馆没有义务提供不属于公共需要的特定知识服务。对这类不在税收的支持之列,而某些读者又确实有特殊需要的服务,图书馆收取一定的成本费作为补偿,并不存在双重收费的问题。如果图书馆免费提供,就会导致“搭便车”现象的出现(如撰写毕业论文的学生会要求图书馆为其提供全部资料或代译文章),而使图书馆无法应付。

沙征宇: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看,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成果。知识信息服务如二次文献的撰写、定题服务的报告等无不包含着馆员的创造性劳动。我认为,这类劳动形成的产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的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任务所创作的作品),理应受到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依作品的创作而产生,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财产权包括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中的获酬权为图书馆具有创造性的服务的有偿化提供了法律依据[15]。需要强调的是,图书馆提供有偿服务的作品必须是合法的,它不应该侵犯其他著作权人的权利。我认为当前社会公众对图书馆收费的种种非议,大多不是出于对这类知识信息有偿服务收费不能接受,而是对图书馆变基础服务为有偿服务以及有偿服务乱收费的不满。判断图书馆公益性的标准不是看读者在图书馆里有没有付钱,而是读者没有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在图书馆里是不是还要付钱。

4 图书馆规范收费和合理收费的有效措施

主持人:我也认为图书馆与业务有关的有偿服务是可以收费的,关键问题是怎样规范收费和合理收费。我们不能巧立名目,将图书馆应该免费提供的基础服务也搞有偿,这既需要有关政策、法规等文件来规范,同时也要我们自身加强行业自律。图书馆的知识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而不是一种垄断资源,我们要在收费时做好价格自律。国家图书馆每次存包0.5元,办阅览卡20元,中文图书保证金100元,外文图书保证金1000元,典藏图书阅览费每册5元……显然这是不妥的。那么,怎样收费才合理?我觉得,在“成本+增值”的有偿服务收费中,“成本费”好定价,“增值费”却是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地而异的,极具个性特征,因此只能通过委托双方协议定价。协议定价的原则是:第一要根据委托方的经济状况及支出能力为定价基础;第二要根据被委托方投入的馆员劳动量与劳动强度作为定价条件(不能不顾客观实际地制定“霸王”条款让读者被迫接受);第三要在协议定价中体现图书馆的公益性(如对弱势群体给予免费或低收费待遇)。

毛娟:我赞成主持人的观点。谈到规范收费和合理收费问题,我觉得无论图书馆的制度性收费规定,还是非制度性收费的原则,都应该经过价格听证程序。这是保障图书馆规范、合理收费的一个重要手段,而且主持人在“国图事件”后接受《光明日报》采访时曾提出过这一意见[16]。图书馆作为公共事业单位,它不像一般企业具有一定的商业机密,它的收费价格可以征求公众的意见。1998年5月开始实施的《价格法》第23条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17] 我国教育收费、火车价格上调、旅游景点门票上涨都曾举行听证会。因此图书馆的收费价格的确定与变动,经过听证会讨论是十分必要的。

刘金:听证会源于英国自然法和古老的自然公众原则,即当事人非经听证意见,不受人身和财产的处罚。后来经过演变成为现代公共决策的一种有效制度。它要求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只要对当事人做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能主观片面地认定事实,剥夺当事人的辩护权利。图书馆收费事关公众利益,理应举行听证会。我注意到最近旅游景点五·一涨价和圆明园湖底防渗事件都召开了听证会,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这起码尊重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但有些听证会由于只是走过场,听证结果和听证代表已由主办者“内定”,结果很难使公众信服[18]。图书馆在召开听证会时要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应科学选定代表,使其能代表各方利益,同时保证公开和透明。

沙征宇:仅仅召开听证会也许还不足以让图书馆的收费规范起来。对图书馆收费缺乏监督机制可能会使图书馆的收费部门自收自支(或坐收坐支),大量地用于岗贴发放、奖金分配。假如图书馆的收费真的是全部用在图书馆建设上,我想反对的声音不会太大,关键是图书馆收费哪里去了,大家不知道。1999年,我国财政部等下发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要求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财政部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则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统筹安排,从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核拨给执收单位使用。因此图书馆在财务上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由主管部门加强监管。而且,图书馆的经费管理中也必须加强透明度,要定期向社会公众进行收费使用公示。因为公共事业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这就决定了其管理应当是一种“玻璃鱼缸管理”(Fishbowl management)或“水晶球管理”(Crystalball management),即它的一切管理活动与过程都应置于透明状态[19]。唯有如此,公共事业在向公众提供服务时才不会出现以权谋私等暗箱操作,保护公众的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与侵蚀。

5 今后图书馆公益形象的重建与图书馆收费的命运

周迪: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有两种不良趋向正在引起人们的关注:一是近几年图书馆建设的“两极分化”问题凸显了出来;二是图书馆长年的“老病根”,即图书馆与读者的隔膜、距离问题仍未解决。“两极分化”是指省市的图书馆富丽堂皇,越建越豪华、越像星级酒店,动辄几亿、十几亿人民币(形象工程的结果),而县乡的图书馆则如败絮,得不到重视,任其飘落。人有贫富是正常现象,因为一个平等的社会制度是向每个人提供平等机会,而能不能把握机会是社会个体自己的事。可图书馆不是人,它是制度设计、安排的结果,换言之它就是制度本身的某种显现,它怎么可以有这么巨大的贫富差别呢?我觉得“两极分化”说明我们现行的社会发展制度存在着很大的不合理、不公平的问题。另外,无论贫富,我们的图书馆都在离读者大众越来越远。改革开放初期,人民群众称公共图书馆为“官馆”,说图书馆“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现在这种现象不是依然存在吗?而且我觉得还要加一个“穷难堪”!前面三“难”说的是图书馆,后面一“难”说的是读者。读者无钱是登不了图书馆门的。我觉得图书馆公益形象与图书馆“形象工程”关系不大,而与图书馆具有怎样的人文理念、制度安排互为表里。

袁俊华:有的公共图书馆将馆藏知识资源说成是稀缺资源,一旦出现读者消费上的竞争性,就想着利用收费的“价格杠杆”来进行资源“合理配置”,比如某省级图书馆的自习室,每个座位1天1元钱(当然买月票就会有些优惠)。2004年12月11日河南《大河报》报道了信阳师范学院图书馆向考研学生“卖”阅览室座位,据说这是“为了便于管理,减少不安定因素的发生”[20] 而收取的管理费。其实,这不是将馆藏知识资源当稀缺资源而是当垄断资源。所谓“稀缺资源合理配置”实际上就是一个冠冕堂皇的幌子。因为用先来后到的排队入座方式也可以合理配置阅览室资源,不是一定打钱的主意才最有效、最公平。以往图书馆收费如果说是客观条件导致的不得不进行的痛苦选择,现在图书馆收费则是“痛并快乐着”。特别值得警惕的是,有些图书馆学者还在力图为这种收费给予合理性的论证。

郭伟玲:图书馆收费可以说是因经费不足引起的。图书馆作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经费供给的真正支撑点还在于政府的支持,尤其在目前我国公益事业尚无民间组织大力资助这一传统的情况下,政府经费预算投入的多少是一个关键因素。近几年来,国家公共财政的资金有了大幅度增长,税收收入的增速一直是GDP增速的两到3倍,2004年税收增长达到了创记录的5500亿元,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也从1995年的最低点10.7%,达到了2004年的20%左右[21]。按理说,国家现在有能力加大公益事业的投入,财政资金应更多地用于市场力量不愿做或做不好的公共服务领域。然而城市大楼越来越高了,广场越来越漂亮了,但孩子入托、老人求医、年轻人去图书馆却不比以前有什么方便。2003年美国联邦政府财政支出的前4名分别是:社会保障(21.8%)、医疗保健(19%)、国防(18%)、利息(7.1%);而我国中央政府财政支出的前4名却分别是:国防(25.3%)、基本建设(20.5%)、支农和各项农业事业费(7.4%)、行政管理(7.2%)[22]。相比之下,显然我国的财政支出政策并未向公共事业有所倾斜。这与所谓的“和谐社会”愿景的要求相差太远了。所以,如果图书馆经费投入力度没有较大改善(尤其是在县乡、在西部),在公民信誉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我想图书馆的收费还是会沿袭下去的。

主持人:不管怎样说,收费从经济上剥夺或限制了知识受众自由平等获取知识的权利。知识和图书馆毕竟还是一种公共物品。有一个故事说,韩愈在小时上学,一天老师分别让学生用一个铜钱各买一种可装满屋子的物品,韩愈则买来一只蜡烛,点亮后,烛光充满整个屋子。其实知识与蜡烛有相同之处:蜡烛可以驱散物理上的黑暗,而知识能够驱散心智上的黑暗。当然,买一只蜡烛要有成本,获得知识也要花费成本。但知识几乎可以免费地传播,它就具有了公共物品的性质。在市场领域,由于知识复制的成本很低,再加上“搭便车”原因,人们可以以较低的费用甚至免费地消费知识。另外,有些知识的享有又是人的基本权利(如九年义务教育所涵盖的知识),因此作为公共物品的知识在传播中,理应不受经济、地理或其他方面的限制[23]。知识的公共物品性质决定了知识集合——图书馆也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而且,图书馆是“保存人类记忆”这一公共需求的产物,它以知识自由、知识平等、知识共享、知识进步为自己追求的最高公共目标,因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富的增加、技术的提高,图书馆服务最终走向免费是不可阻挡的趋势。城市公园以往大多是收费的,但上海的许多公园不是在逐步实行免费开放吗?所以,如果图书馆有自己的不懈追求,它就不仅应成为全人类的大脑,更应成为全人类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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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重塑图书馆的公共福利形象--关于图书馆收费问题的探讨_图书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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