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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三权分立”,《辞海》的解释是:“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三种不同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互相制约和平衡的学说和制度。资本主义国家的一种重要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1](第55页)这个解释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第一,三权分立只是一种关于“国家权力”的“行使、互相制约和平衡的学说和制度”,它的应用范围是国家层面,外延不能超出国家权力;第二,这种制度只能是资本主义国家所特有的,只要实行这种制度就是搞资本主义。
但是,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三权分立”的现象却比比皆是,屡见不鲜。从企业管理角度看,在国家层面,有相关的法律(立法)、管理的部门(监督)和企业自己(行政);从企业自身的权力职责划分看,普遍都实行董事会(立法)、监事会(监督)和总经理(行政)“三权分立”的制度;从财务管理看,普遍实行了在国家法律和单位制度规范下具体由会计、出纳和主管领导审批签字来运作的制约机制。这都体现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在银行业,实行国家的银行法(立法权)、银监会(监督权)和以行长为首的管理机关(行政权)之间的互相制约的管理体制。在证券业,国家的证券法、交易所和证监会,也可以看作是一种“三权分立”的制约管理体制。
从教育界看,在一所私立高校,有董事会、监事会和以校长为首的行政领导这样一种“三权分立”、互相制约的管理体制;在国立学校,虽然没有董事会、监事会,但上级机关作为国家的代表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党委、工会等一起实质上行使着董事会的职能,党委、纪律检查部门和教职工大会、职代会等又一起行使着监事会的职能,校长则行使着行政职能。这实际上也是“三权分立”。学校考试也要“三权分立”才能进行:从命题看,命题的水平、标准是国家规定的(立法权),命题人不能是该课程的教学人——不然就是自己在考察自己的教学水平,学生不能在考试前就知道试题,否则考试就没有意义,这难道不是“三权分立”?制定考试规则,要有监考老师,然后学生去“行政”——考试,这也是“三权分立”。
在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上,国家的法律、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合同——这是“立法权”,物业管理单位可以看作是在行使“行政权”,业主委员会和业主行使“监督权”,这也是一种“三权分立”。
在工程建设中,有业主、监理和施工方的“三权分立”。在体育比赛中,运动员—裁判员—比赛制度和管理机关的分工也可以看作是一种“三权分立”。我们的公检法机关其实也是“三权分立”。就是对一个人来说,国家法律、单位制度和传统道德规范以及自己为自己制订的一些生活规则可以看作是“立法”,自己按照这个规则去做是“行政”,自己经常进行回顾检查反省,法治机关和单位、朋友的制约可以看作是监督,我们也只有这样才能不断进步。从某种意义看,这也是一种“三权分立”。
难道这些都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互相制约和平衡的学说和制度”的表现?难道这些都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东西?
三权分立,国家政权的构成形式可以用,企业可以用(监事会—董事会—总经理),体育比赛可以用(运动员—裁判员—制度和管理机关),凡是涉及到利益的权力都可以用,而且是必须用。当然,用了未必就没有腐败,未必就效率很高,就能达到理想的程度,但用了肯定比不用好。其实凡是涉及到责任的地方也都需要搞“三权分立”。
如此,按照《辞海》的定义和目前社会上通常的看法,就出现了一个“二难选择”:要么,社会上实际存在的这些现象和事实错了,不该存在,或者说他们都是在搞“资本主义国家的一种重要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这显然是荒唐的,不如此(“三权分立”),社会生活就要乱套;要么,是《辞海》的定义和目前我们社会对于“三权分立”的认识有错误,有偏见——应该修正我们关于“三权分立”的定义和认识。
二
唯物主义认为存在决定意识,意识反映存在。在面对着这样一个现实和观念、实践和理论的难以妥协的冲突时,不能不说:我们的观念和《辞海》的权威定义(它是社会观念的反映和代表)错了。“人的概念并不是不动的,而是永恒运动的,相互转化的,往返流动的;否则,它们就不能反映活生生的生活”[2](第277页)。对于《辞海》和我们观念中“不能反映活生生的生活”的关于“三权分立”的认识和定义,应该修正了——必须重新观照和界定“三权分立”的内涵、外延、性质、地位和作用。
笔者认为,我们过去对“三权分立”的认识走进了误区。
第一,我们违反了“客观地认识问题”的马克思主义原则。“意识总是反映存在的,这是整个唯物主义的一般原理”[3](第330页)。这个“一般原理”要求我们必须客观地认识问题,就是要按照事物的本来面貌认识问题,如实地反映事物的现状。而不顾现实存在的比比皆是的“三权分立”的事实,硬要把“三权分立”定义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三种不同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互相制约和平衡的学说和制度”,定性为资产阶级的东西,这显然是不客观、不科学的。
第二,我们犯了“以个别代替一般”的错误。权,既可以当权力讲,也可以当权利讲,但绝不等同于政权,更不等同于国家政权,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说则恰好是这样地等同了。一是认为三权分立只是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二是认为“三权分立”就是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制度,因此搞“三权分立”就是搞资本主义,就是反对社会主义。
“共性个性、绝对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的问题的精髓,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4](第295页)。个别就是一般,但个别又不是一般。我们在这个问题上,恰好是把个别绝对地等同于了一般。说“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的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这没有错,它的确是资产阶级的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但问题在于它又不仅仅只是资产阶级的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它还是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普遍适用的关于权力制约的规律和原则。如果把个别和一般联系起来,看到个别是一般的个别,一般存在于个别之中,个别表现一般,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如果割裂个别和一般的关系,用个别反对一般、否定一般,这就是形而上学。
第三,我们混淆了作为本质的三权分立和作为现象的“三权分立”的区别,把个别现象误认为本质。“最一般的抽象总只是产生在最丰富的具体的发展的地方,在那里,一种东西为许多东西所共有,为一切所共有”[5](第107页)。本质决定现象,现象表现本质。本质和现象是密切联系的,但不是绝对同一的。本质是内在的,现象是外在的,本质是单一的,现象是丰富的。在政治和社会领域,用来制约权力、明确职责的“三权分立”,其实只是一种现象,它是由其内在本质决定的,它表现了隐藏其后的规律和原则。“三权分立”作为社会现象,表现是极为丰富的,但作为本质,却是简单纯粹的:即对权利和利益分配的制约,通过制约来保证利益主体的意志得到贯彻,权利得到实现,而不被个别具体的权力运作人随心所欲地操纵。这个本质通常表现为“三权分立”,在有的时候,有的环境中,有的条件下,也表现为四权分立甚至五权分立。我们把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广泛存在的“三权分立”现象简单地定义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三种不同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互相制约和平衡的学说和制度。资本主义国家的一种重要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这实质上是把本质的个别表现当作了本质自身。
第四,我们违反了“发展地认识问题”即“逻辑与历史统一”的马克思主义原则。发展地看问题,就是要认识到客观事物是个运动变化的过程,我们的认识要随着认识对象的发展而发展。分权思想并不是资产阶级的发明,只是被聪明的资产阶级利用、发展和确立为自己的“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而已。分权思想可以上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他提出国家有议事权、行政权、司法权,并认为国家之治乱以三权是否调和为转移。近代明确阐述分权学说的是17世纪英国的洛克。洛克为了反对英国国王查理一世的封建专制而提出了著名的“社会契约论”。1748年法国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发展了洛克的学说,系统地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它为资产阶级革命后以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取代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提出了方案。“三权分立”是对封建专制的否定,是人民群众反对封建专制的历史成果和经验总结,也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结晶,是人类精神文明发展进步的标志。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过程中把“三权分立”确立为自己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我们在反对资产阶级的革命中,特别是在武装革命阶段和政权建立之初,由于是弱者反对强者,需要集中权力,集中力量,集中指挥,所以反对对政权组织形式进行“三权分立”,并把“三权分立”定性为“资产阶级”、“资本主义”的东西,在那种具体历史条件下,这是可以理解的。但社会在发展,生产力在进步,资本主义确立了“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制之后,随着社会化大生产而来的是生产、管理的更大的分工,由此带来的是在广阔的社会生活范围内对权利、权力和责任的明确和制约。这是社会进步的需要,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需要。“概念的全面的、普遍的灵活性,达到了对立面同一的灵活性——这就是问题的实质所在。这种灵活性,如果加以主观的应用二折中主义与诡辩。客观地应用的灵活性,即反映物质过程的全面性及其统一的灵活性,就是辩证法,就是世界的永恒发展的正确反映”[5](第112页)。我们也应该和必须随着历史进程的发展而发展我们的认识,让逻辑和历史的进步统一起来,以正确地反映历史。
第五,我们把自己的片面认识强加(赠送)给了资产阶级,并束缚了我们的手脚。认为“三权分立”仅仅只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一种重要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这未免小看了或者是歪曲了资产阶级的认识水平。惟利是图的资产阶级在不该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地方却从来既不唯心主义,也不形而上学,他们从利益出发,朴素地坚持了唯物主义,他们费尽心机追求利益,也就自然地应用了辩证法。在政权结构和最高权力上,资产阶级并不是什么时候都“三权分立”,他们是该分立时就分立,不该分立就不分立。比如战争期间,资产阶级就把权力集中于最高统帅手里;比如在每个具体事务部门,他们就非常“集权”;比如在法律和制度规定的权力范围内,他们从不分权,从不允许掣肘。我们把“三权分立”定义和定性为“资本主义国家的一种重要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就束缚了我们自己的手脚,让分权制约这个人类政治文明的财富被资产阶级占有了,我们就在什么地方也不能使用了。对于“三权分立”,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具体地对待具体的问题,该分权是就分权,该集中时就集中。
第六,我们违反了“历史地认识问题”的马克思主义原则。“人类是从野兽开始的,因此,为了摆脱野蛮状态,他们必须使用野蛮的、几乎是野兽般的手段”[6](第220页)。同样,我们为了挣脱封建枷锁,为了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我们以被压迫者的身份和弱小的力量,要战胜强大的武装到牙齿的敌人,建立新中国、新社会,必须集权、“集力”,这是正确的;建国之初,百废待举,内忧外患,在复杂多变的非常时期,为了战胜空前的困难和应对强大的敌人,适度集权是必要的。但我们应该认识到这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我们的目的是建立富强、繁荣、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当政权稳固以后,为了反对腐败,为了提高效率,为了有利于管理的分工,在可以分权的地方应该适时分权,适度分权。
第七,我们对资本主义的形而上学理解。人们常常认为,资本主义就等于恶,就等于坏,就等于反动,就等于罪过,就等于危害社会主义,祸害中华民族。虽然改革开放20多年了,但这种认识还根深蒂固地存在于我们许多人的头脑中。因此,凡是资本主义采用的东西,我们就坚决地抵制。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认识。真理是具体的,价值是具体的。社会主义也好,资本主义也好,离开了具体的历史条件,就无法评价其是非。当生产力还没有达到一定水平时,想搞资本主义也搞不起来;当生产力达到一定水平时,反对社会主义的人也抗拒不了社会主义。在对资本主义的认识上,我们要学会具体分析。资本主义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一个阶段,而且是比较高级、比较辉煌的阶段。对于资本主义创造的属于人类共有的先进文化和制度,我们要正确认识,大胆继承。
最后,我们对人性的虚无主义理解。“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6](第60页)。马克思这段话我们都很熟悉,但如何理解差距就很大了。笔者认为,抽象地谈论人的本质没有任何意义,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并且是马克思主义所明确反对的。从“现实性”的角度看,由于社会生产不能满足人的需要——人的需要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而发展的,所以,自利必然是作为类的现实的人的本质。这是分权制约理论的哲学基础。虽然它不是马克思主义最早提出的,但却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对此笔者已经有专文,兹不赘述[7]。
“要进行论争,就要确切地阐明各个概念”[8](第34页)。“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的发展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所以,这些观念和范畴也同它们所表现的关系一样,不是永恒的。它们是历史的暂时的产物”[9](第109页)。笔者认为,我们应重新定义“三权分立”,从逻辑学的意义上是要缩小其内涵限制(以拓宽其内涵容量),扩大其外延的范围(可以包容更多的领域、内容、事物)。笔者拟将其定义为:“三权分立”是集团性的利益主体为了保证自己集团整体的利益向符合集团整体目标健康地发展,反对个体腐败、防止个人专断、防止权力被个人滥用和决策重大失误而对权力进行制约的规律或原则。也就是说,一切集团性的利益主体都可以甚至只有按照三权分立的规律来使用权力才能保证它的利益向着正面的价值方向发展。也就是说,“三权分立”是用于权力、责任和利益制约的规律、原则、机制,而不仅仅是“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三种不同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互相制约和平衡的学说和制度”,更不仅仅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一种重要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
规律作为本质是单一的,而规律的表现形式则是多种多样的。自由落体的加速度规律只有一个,但其在地球的不同位置有不同的具体速度,因为在地球上不同位置的吸引力是不同的;同样,由于在地球上不同位置的吸引力不同,所以在不同的位置发射地球卫星就有不同的速度要求,但其遵循的是一个规律,是地球引力这一本质的具体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三权分立只是“三权分立”的具体应用和表现之一。对规律、原则的应用要结合实际,这已经不是需要论证的东西了。
三
提出“三权分立规律说”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第一,它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和本质贯彻到了社会政治生活领域。对立统一、矛盾斗争、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自我否定、人的本质……这些都是我们熟悉得不能再熟悉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除了政治领域,特别是政治体制领域外,我们都承认它的真理性。但就是在政治体制领域,它失效了,它沉默了,它不能提了。为什么?就是“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的东西”这个观念在作怪,一提就是反党反社会主义。确立“三权分立规律说”,我们在社会政治生活领域就可以把马克思主义真正地贯彻到底了。
第二,它丰富和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诞生一个半世纪了。关于阶级斗争的理论,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关于无产阶级政党的理论,关于无产阶级斗争战略和策略的理论,关于国家与革命的理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进行了充分而深刻的阐述。但关于无产阶级执政之后如何对于权力进行制约,限于历史条件,却没有展开讨论。对于“三权分立”,由于具体的环境限制,则更多地是批判。真理是具体的。我们不能将具体结论“放之四海而皆准”。提出“三权分立规律说”,无疑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第三,它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具有开拓思路的意义。概念是认识的基础。“在人面前是自然现象之网。本能的人,即野蛮人没有把自己同自然界区分开来,自觉的人则区分开来了。范畴是区分过程中的一些小阶段,即认识世界的过程中的一些小阶段,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2](第90页)。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改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说是关键的、最敏感、最困难、最难以把握的部分。我们在深圳等地已经在进行行政的“三权分立”试点,在许多部门、单位进行带有权力制约性质的改革,但这些都是“静悄悄的革命”,难以推广。原因说到底,还是理论没有突破。提出并确立“三权分立规律说”,把“三权分立”头上的资本主义帽子摘掉了,对于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具有开拓性的理论意义。
第四,它对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指导、参考、借鉴的意义。正如本文在前面所言,在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方面都存在着“三权分立”的现象,但这些现象都是规律的自发作用的反映,是本质不可掩饰的外在表现,并不是我们自觉运用规律指导社会生活的结果。提出三权分立规律说,为我们在社会生活中对权力制约、利益分配进行理论的指导,就可以发挥“三权分立”、“权力制约”规律在广泛的社会生活领域的作用,发挥其规范权力运作、使之健康运行的作用。
第五,它对于解决腐败问题具有根本性的理论意义。干部腐败,从小到大、从少到多、从低到高、前“腐”后继、“贪”无返顾、无耻无畏、勇往直前,原因就在于体制——没有制约。不解决权力制约问题,要解决腐败问题,无疑是缘木求鱼,水中捞月。而体制问题为什么难以解决?根源还在于理论没有突破,“三权分立资本主义说”在作怪,怕资本主义的帽子。提出“三权分立规律说”,对于解决腐败问题具有根本性的理论意义,因为它解决的是体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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