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养老是文明社会的永恒主题之一,每个时代都有与其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的养老制度。在中国古代,尊老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形成于尧舜时期,延续至今,在各个历史阶段得到了统治者的大力提倡。夏朝设立刑罚以惩戒不孝行为,周朝设立相关制度以待老人,汉朝推行针对老人的优惠政策,唐朝更是安排专职“侍人”照料老人。本文通过对中国古代养老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现行养老制度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中国古代;养老;养老制度
一、养老制度的内涵
养老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的内容,是指对退出劳动领域或者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实行的社会保护和社会救济措施。包括经济医疗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社会保护和社会救助,是每个老年人都应当享有的权利。
养老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输入保障、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住房保障以及生活、保健服务等相关的内容。
养老制度由于其独特的受众,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该制度是一种社会化的保障措施;二是该制度是一种社会再分配的措施,三是对人生晚年阶段实施的社会保护措施,四是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处于最重要的地位。
二、中国古代养老制度沿袭
(一)先秦时期
先秦时期定义“老人”概念“六十曰耆”,根据《礼记·王制》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的“有虞氏”部落,“凡养老,有虞氏以燕礼,夏后氏以飨礼,殷人以食礼,周人修而兼用之”。燕、飨、食等礼仪都是借祭祀鬼神、先祖之日,以聚宴的形式编排长幼序列,示范敬老之礼节。
周代开始出现初具规模养老制度,周文王大力提倡敬老尊贤,并以身作则,敬伯夷、太公二位长者为上宾,对他们的关怀无微不至,社会敬老之风盛行。最突出的是每年腊月举行的养老大典——乡饮酒之礼。乡饮酒之礼是周代全国性的敬老活动。仪式选择在各级学校举行。这是因为“行养老之礼,必于学。”
根据《管子》的记载,周代规定了50岁以上的为老人。对于如何养老,规定的也很详细。首先是在饮食方面,根据史料记载,周代要求,对50岁以上的老人,要给让他们吃细粮,对于60岁以上的老人,要给他们吃肉,对于70岁以上的老人,要在他们的食物中添加副食,对于80岁以上的老人,要多吃珍馐美味,对于90岁以上的老人,要求要在他们的床前伺候饮食。
周代规定“九十者其家不从政”。为了让子孙更好的赡养老人,周代实行家有老人的可以减免徭役的政策。如果家中有80岁以上的老人,则儿孙中可以有一人不服徭役,如家中有90岁以上老人,则全家都可以免服徭役。
但是周代的养老对象分为两大类:大夫以上的有德望的退休长者称为国老,普通百姓年长贤德者及烈士父祖为庶老。
(二)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虽然战乱频繁、社会动荡,但是尊老的传统扔收到社会的承认与重视。根据《左传·襄公三十年》中记载,晋国有一名73岁的老人被征去修筑长城,当时的大夫得知后,一方面诚恳的道歉,另一方面将老人接回去,分给他田地,并且撤销了违反养老政策官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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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齐国规定,如果家中有70岁以上的老人,则儿子中可以有一人不服徭役和不交赋税;如果家中有80岁以上的老人,则儿子中可以有二人不服徭役和不交赋税;如果家中有90岁以上的老人,则全家都可以不服徭役和不交赋税。
(三)汉代
汉高祖刘邦统一天下之后,强调以孝治天下,实行了一系列的养老、敬老的优抚政策。
一是向社会颁布养老的法令。如汉代的《王杖诏令册》规定,不论城乡,不分官民,凡七十岁以上者,都可以得到皇帝赐予的手杖。持此杖者,可享受相当于600石俸禄的官吏待遇。八十岁以上每月赐米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二是明确养老范围。明确规定属于社会养老范围的四种情况。三是三老五更的遴选,强调德行方面的代表性。四是制定了具体的监督保障措施。比如说皇帝以命令的形式为老人指定抚养责任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
(四)唐代
唐代规定“父母在,不远游”,父母在世时,子孙不能出远门,不能分家,也不能存私房钱。唐代已关注老年人精神健康,规定了“补给侍丁”制度:《唐大诏令集》规定老人可有护工“凡庶人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丁一人”,90岁以上的,安排两个人,百岁以上的,安排5个人。被安排的人可以不服徭役,好专心奉养老人。
唐代甚至还有“精神养老”的要求,要求奉养父母时,要和颜悦色,不可以让老人不开心。对公婆不和颜悦色的话,甚至可以成为休妻的理由。
(五)北魏之后的时期
北魏首创“存留养亲”制度,梁武帝萧衍首建养老院“孤独园”,明太祖朱元璋曾先后两次颁发诏令实行孤贫老人终身养老。清朝则重视古老的“赐食”制度,多次请全国老人到紫禁城内去吃大餐,并取名曰“千叟宴”,其中以乾隆年间最盛。
三、中国古代养老制度的借鉴意义
一是认为“居家养老”仅仅就是家庭的事情。其实并非如此,事实上,支撑“居家养老”的是一个包括法律、制度、思想观念、社会风气以及养生学等内容在内的完备体系。如自隋朝开始,法律就明确把“不孝”列为“十恶”不赦之罪;严禁在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子女“另立门户、分割财产、供养有缺”。
二是认为“居家养老”是古代社会唯一的养老形式。其实,在中国古代,“居家养老”虽然是通行的养老方式,但并不是唯一的方式。除此之外,还有处于辅助的地位的由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养老。如宋、元、明、清都曾实行“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养者,官为存恤”的制度,其中所谓“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养者”,自然包含了不能自养的老人;所谓“官为存恤”,就是由官府举办的救助机构“依例廪养,毋令失所”,这一机构也就是遍设于全国府、州、县的孤老院,明初改称养济院。可见,即使在古代,养老形式也不是唯一的。这说明在当代,养老形式更应该是多元的。
社会在进步,中国古代养老的一些具体做法固然不能照搬,但其所体现的一些基本原则对今天养老体系的建设还是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的。
参考文献
[1]谢圣远.社会保障发展史.经济管理出版社.
[2]王卫平,黄鸿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群言出版社.
作者简介:杨沐春(1988-),女,河南舞阳人,助教,硕士研究生,中共三门峡市委党校,法律。
论文作者:杨沐春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2月5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1/16
标签:老人论文; 制度论文; 徭役论文; 周代论文; 中国古代论文; 社会论文; 他们的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12月59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