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标准,功能及其协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协定论文,原产地论文,规则论文,区域论文,功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原产地规则可区分为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而优惠原产地规则又可分为两种:根据契约性贸易制度,即成员通过签订区域贸易协定而实施的原产地规则;根据自主贸易制度,即根据国内法单方面向其他国家提供的贸易优惠而实施的原产地规则。本文集中讨论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
一、区域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认定标准
概括现有区域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原产地规则可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具体产品的原产地规则(Product-Specific Rules of Origin)”,二是“一般性制度的原产地规则(Regime-Wide Rules of Origin)”。前者规定确定一产品原产地的具体判别标准,后者则是对具体判别标准进行校正时适用的一般性制度。
1.具体产品的原产地规则
具体产品的原产地规则包括完全获得的原产地规则与实质改变的原产地规则。完全获得是指产品从种植、收割到提取,整个生产过程完全在区域贸易协定成员境内完成,或者是用上述产品在成员境内制造、生产的。此类产品不包括任何源于第三国的原料和成分,因而其原产地是显而易见的,其认定标准也非常简单。但在生产全球化不断加深的今天,完全获得的产品只占国际贸易的极小部分,成为现代贸易的例外。
当使用产自不同国家的原材料、半成品制造某一产品时,原产地的确定就变得非常复杂。对此,区域贸易协定均规定了实质改变的原产地规则,以产品最后发生“实质性改变”或“被充分制作或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地。在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标准用以界定产品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
第一种标准是税则分类改变测试(change in tariff heading test),即依协调税制,进口投入品的税则分类与最终制成品的税则分类相比是否发生变化。税则分类改变包括章、目、子目和项的改变。在欧盟与其他国家如与南非、墨西哥、智利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中,采用了税目改变标准;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则采用了税则的章和目改变的标准。
第二种标准是增值测试(value added test),它要求产品在经过最后生产加工后特定比值达到了规定的百分比。考察不同的区域贸易协定,增值测试通常依三种方式进行:出口国(包括国内或区域内的价值含量)的价值增值必须达到一最低百分比;最终产品价值与进口投入品成本之间的差额不得超过一最高百分比;原产部分在整个产品的构成部件中的比例应达到一最低百分比。不同的区域贸易协定规定的具体百分比各不相同,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增值不得低于交易价值的60%,ANZCERTA(澳新紧密经贸协议)规定不得低于50%。
第三种标准是技术测试(technical test),即要求产品只有经过了特定加工工序后才能取得原产地资格(积极测试),或产品如发生了特定的加工工序后不能取得原产地资格(消极测试)。技术测试在涉及纺织品、化工产品的原产地时运用较多。
上述三种原产地标准各有其优缺点,每一种标准都不足以满足所有目的和准确确定所有产品的原产地,因而在区域贸易协定的实践中,通常同时采用上述二种或三种标准。根据世贸组织的统计资料,在其调查的93个区域贸易协定中,6个关税同盟全部规定了关税税则改变标准,2个还规定了增值标准;在87个自由贸易协定中,81个规定了税则改变标准,75个规定了增值标准,74个规定了技术测试标准。①
2.一般性制度的原产地规则
除上述具体产品原产地规则外,原产地规则制度还因其采用不同类型的一般性制度而有所不同。概括有关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此类一般性制度的原产地规则可分为两类规定:使原产地规则的适用更宽松的规则和使原产地规则适用更严厉的规则。
使原产地规则适用更宽松的规则主要包括:(1)累积规则(cumulation rules),该规则允许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使用来自其他成员或另一区域贸易协定成员的非原产原材料而最终产品并不丧失其原产地资格,从而可以享受优惠关税。累积规则被运用在增值测试法中,包括双边累积、对角累积(diagonal cumulation)和完全累积三种类型;(2)微量标准(De Minimis Rules),是指在一产品中允许使用的、不影响产品原产地的非原产原材料的特定最高百分比,在税则改变和技术测试标准中,微量标准使含有非原产输入品的产品更容易获得原产地资格,从而增加了原产地规则的宽容性。大多数区域贸易协定规定有微量标准,其百分比大多在7-10%之间,最严厉的是ANZCERTA和SAFTA(南亚自贸区),微量标准为2%;(3)吸收原则,它是指当非原产原材料在满足了相应的加工工序要求并入最终产品并取得原产资格后,该产品被认为是百分百地原产于该国而不再计算其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含量。
使原产地规则的适用更为严厉的规定也主要包括三种:(1)不充分行为。大多数区域贸易协定通常包含一份独立的清单,列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足以导致原产地发生改变的行为,如MERCOSUR(南方共同市场)列举了混合、分装、挑选、分类、标记等行为;(2)禁止退税。一些区域贸易协定中规定,货物在成员国的装运不再具有出口退税法意义上的“出口”含义,因此非原产中间产品在进口时所征收的关税,在该产品被混合入最终产品并复出口到区域贸易协定其他成员时,不能退还给进口商。按照现行的累积制度,禁止出口退税会影响原材料的来源,从第三国的进口将转向从加入了累积制度的国家进口,从而产生了贸易转移。(3)原产地证书成本。商品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方式,可能使区域贸易协定产生高额的管理成本。区域贸易协定签发原产地证书的主要模式包括出口商自我签发(self-certification)、综合产业协会(Industry Umbrella Group)签发、出口国政府签发,或上述三种方法的不同组合。官僚阻碍越多,出口商获取原产地证书的成本就越高,寻求区域贸易协定产生的优惠待遇的激励效果也越低。
二、区域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功能
原产地规则在区域贸易协定的运行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保护区内产业、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等方面都具有独特的功能,是区域贸易协定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1.确认产品身份
区域贸易协定必须运用原产地规则确认某一产品的身份,确定该产品的“经济国籍”,从而确定该产品应享受的贸易待遇。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完全获得的产品所占贸易份额非常小,绝大多数贸易品为非完全获得产品。受生产全球化的影响,产品的零部件来源于世界各地,确认产品身份变得异常困难。区域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界定了进口产品是否原产于区域贸易协定成员国而享受优惠待遇的条件。对某一区域贸易协定成员而言,一产品可能被确认为三种“国籍”:一是该产品确认具有本国国籍,那么该产品“进口”时不需要缴纳任何关税,并可享受充分的、完全的国民待遇;一是该产品确认为具有区域贸易协定其他成员的国籍,该产品进口时即可依区域贸易协定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一是该产品确认为第三国产品,那么该产品就不能享受区域贸易协定的优惠待遇。
2.防止贸易偏移
区域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重要功能之一,是抑制贸易偏移(trade deflection),防止第三国将其生产的货物通过低关税的区域贸易协定成员转运至高关税的成员,造成贸易偏移至低关税成员,增加该成员的关税收入而使高关税成员的关税收入减少,从而阻止低关税成员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从此角度看,原产地规则的重要性,明显依赖于区域贸易协定成员间外部关税的高度和差异性。成员间外部关税的差异越大,产生贸易偏移的危险性越高,为防止产生贸易偏移而制定的原产地规则也越严格。
当区域贸易协定成员希望保留自己独立的关税政策,各成员国具有不同的外部关税时,即在自由贸易区情形下,原产地规则便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制度。从理论上讲,对在所有关税领域实施共同关税的关税同盟而言,它们运行就不需要原产地规则的支持。然而在实践中,原产地规则仍被关税同盟所广泛运用。因此,为防止贸易偏移,实施原产地规则几乎是世界上所有区域贸易协定的共同特征。
3.提供贸易保护
区域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另一功能是鼓励某些区域行为,或使其免受因签订区域贸易协定产生的潜在竞争的影响。这种保护可以有两种形式:鼓励中间产品或初级产品的区域生产,阻止因区域贸易自由化而产生的地区间竞争。一方面,当当地原材料成本高于国际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时,原产地规则,如累积规则会诱使制造商使用区内原材料或中间产品以享受零关税优惠;另一方面,限制性的原产地规则使制造商无法利用来源于国际市场的低成本原材料或中间产品,提高了在区内销售的产品的生产成本,以保护已有制造商不受新的区域竞争的影响。当最终产品的制造商避免了竞争、受到保护时,他们愿意支付更高的价格在区内购买零部件以便继续享受保护。② 概括而言,区域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越严格,贸易保护主义的功能越强,这造成了区域贸易协定对“强”原产地规则的强大需求。
以NAFTA为例,其纺织品及服装原产地采用“纱以后(yarn forward)”标准,即以成员国生产的纱为原料制成的纺织品和服装方能取得北美原产地资格,这堵塞了非北美国家纺织品通过在区内设置缝制工厂进入区内市场享受关税优惠的通道,保护了美国的本土纺织业,虽然此类原材料国际市场价格低于北美自由贸易区内的价格。受此原产地规则的影响,墨西哥于1996年取代中国成为输美纺织品第一大国。③
4.增加对外部直接投资的吸引力
原产地规则是影响跨国公司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区域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无论是采用增值标准还是采用技术测试标准,其目的都是为了使制造商更多地利用区内的各种资源,促使其在区域内投资以便进行更多的工序。这样,原产地规则不仅改变了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贸易模式,也改变了国际直接投资的格局。
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美国施乐公司成功地谋取到一项复印机原产地规则,规定复印机的主要组装件及印刷线路板都必须在北美地区生产才能获得北美原产地资格。该规则相当于要求80%的北美地区价值含量,从而阻挠了施乐公司的日本竞争对手到马来西亚或中国等低成本国家投资。区域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除能吸引货币投资外,还能吸引技术投资,诱使跨国公司在当地投入关键技术制造产品,以获取原产地资格。1989年,欧共体委员会颁布了新的集成电路原产地规则,规定集成电路的原产地为进行“扩散”工艺的所在地,进而认定在欧共体境内生产的集成电路原产地为日本,应交纳反倾销税。此项原产地规则实施后,美日在欧盟集成电路产业的投资飞速增长,促进了欧盟集成电路技术的提高。④
此外,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还可利用特定的原产地规则实现其发展目标。一种解释认为,SADC(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的原产地规则除具有确认产品身份的功能外,还服务于广泛的发展目标。该贸易协定的第2条确认其主要目标是加强区域经济发展和多元化与工业化,这是原产地规则具有发展功能的法律依据。在SADC中,原产地规则具有发展性功能表现在:加强消费者和产业安全标准,保护区域环境,阻止外国产品在当地和区域市场上倾销。
三、区域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负面影响
区域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存在的正当理由主要是确认产品身份、防止贸易偏移和吸引投资等,但区域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在使用中又会造成一定程度的贸易壁垒效应,对国际贸易和投资产生了负面影响。
1.增加了公司的管理成本,降低了优惠待遇的利用率
区域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通过让制造商承担产品成本和管理成本来影响贸易。产品成本产生于原产地制度实行的各种技术标准。为满足严格的原产地规则的要求,制造商可能会放弃从非协定成员进口价格更低的原材料或中间产品,转而使用协定成员国生产的、价格虽高但有利于获取原产地资格的替代品;管理成本产生于为确定是否符合原产地规则的审查程序,这包括:向有关主管机关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成本,出口商为证明产品符合原产地规则保存相关证明文件而产生的簿记成本,向贸易伙伴国海关提供原产地证明的成本。不同的原产地证书签发制度使公司承受不同的成本,特别是当一个国家属于各具不同原产地规则的多个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时,这些成本是难以忽略的。有人估计在EC-EFTA贸易协定框架下,芬兰出口商负担的管理成本占到出口交易价格的1.4%-5.7%。⑤
由于证明原产地的复杂性和高额的成本,一些制造商选择放弃零关税待遇而依世贸组织多边贸易协定享受最惠国关税。有研究表明,严格的原产地规则损害了墨西哥向美国的出口,导致NAFTA优惠待遇的利用率仅仅只有64%;而加拿大有制造商宁愿支付关税而不愿为满足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要求而经受种种行政障碍。⑥
2.处罚低成本高效率的产业,不利于发展中国家
当区域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采用增值标准时,这一负面影响会表现得非常明显。由于地区增值必须达到一定比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规定,一般产品的地区增值应达到60%,汽车更是高达62.5%,每一加工工序的增值大小对最终计算结果产生直接影响。对同一产品或同一加工工序而言,在不同国家,增值比例因劳动力成本或汇率波动方面的差异而受到影响,在工资水平高的发达国家,最终计算的增值水平高,在工资水平低的发展中国家,最终计算的增值水平低。由于墨西哥的劳动价格远远低于美国或加拿大,在墨西哥完成的相同劳动时间与在美国或加拿大相比,对国内价值的计算产生的影响要小,这成为满足原产地规则要求的负担。⑦ 受此影响,许多跨国公司选择在美国或加拿大投资,而不愿在同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成员的墨西哥投资。这对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造成了不必要的扭曲与歧视。
区域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还会产生贸易转移的效果。在区域贸易协定签订之前,一制造商从区域外高效率的供应商获取中间产品,以获取最大利润;而在区域贸易协定签订后,为满足原产地标准的要求以享受优惠待遇,该制造商通常会转而从区域内的低效率供应商获取替代品。
3.增加了世界贸易体制的复杂性
当同一产品的最终出口目的地不同时,依据不同的市场、不同的原产地规则,该产品的原产地可能是不同的国家,这造成了贸易上的困难。⑧ 一个在新加坡的公司可能发现,它生产的产品可以零关税进入东盟市场,但因不能满足JSEPA(日本新加坡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原产地规则的要求,不能以零关税进入日本市场。这使得生产与投资决策变得相当复杂。
而复杂的原产地规则也增加了海关程序的复杂性和原产地证书签发机关的负担,特别是当一国参加了多个区域贸易协定时,就会产生“意大利面条碗(spaghetti bowl)”效应,这会吸收稀缺的行政管理资源。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在其强调贸易自由化和提高海关及其他贸易机构的工作效率时,区域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对公司和相关政府机关造成的困难是尤其值得关注的。
确认原产地的不确定性和透明度的缺乏,也增加了贸易的复杂性。在采取关税税则改变标准和增值标准的区域贸易协定中,产品原产地的确定具有不确定性。当制造商在采取一定的加工工序和原材料来源生产一特定产品时,原材料价格、劳动力成本、汇率的波动等因素的变化会对原产地的确定产生重大影响。原产地规则过于繁琐的特性使社会公众很难发现它对一国或某个部门经济的影响,但专业人士或规则的制定者却了解这一点,并利用掌握的信息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相应的政策,从而达到贸易保护目的。
四、区域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协调:消除不利影响的有效途径
伴随着区域贸易协定数量的迅猛增长,优惠原产地规则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增加,出口商遵从这些规则正变得越来越困难,并要付出高额的交易成本,区域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使人们意识到有必要对区域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进行规制和协调。
1.世贸组织设立之前对原产地规则的协调
原产地规则数量的增加,使各国曾多次试图对其进行协调,但直至乌拉圭回合,并没有取得太多的实质性进展。
1953年,国际商会首次就原产地标准的统一进行了尝试,规定除完全用一国原材料与劳动力生产的产品其国籍应为收获、出产、制造或用其他方式生产该产品的国家外,凡用两个或以上国家原材料与劳动力生产的产品,其原产地应认定为经“实质性改变”加工的国家;1955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大会曾对制定统一的原产地标准进行过讨论,但未产生结果;1973年,海关合作理事会通过了京都公约,主要是简化、协调一般海关程序,其中附件D1《关于原产地规则的附件》第一次对原产地标准作了划分;1976年,经合组织制定了供其成员使用的原产地规则摘要,该摘要在1982年被联合国贸发会议准备的、供发展中国家在不同优惠贸易安排中处理原产地规则的适用的概要所采用。⑨
1989年9月,以美国对关贸总协定中原产地规则问题提出了一个综合性的建议为基础,乌拉圭回合签订了《原产地规则协议》。⑩ 依该协议第9.2(a)条的规定,世贸组织应展开协调化工作计划(Harmonization Work Program)以创建一套统一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此一工作已于1995年7月20日正式启动。在协议附件《关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中,世贸成员表达了协调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愿望,具体工作由WTO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承担。(11)
2.WTO对区域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协调
世贸组织对区域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协调,集中体现在上述共同宣言之中。依该共同宣言的规定,对区域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取得了以下三方面的成果:
首先,明确了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概念。根据共同宣言第2款的规定,优惠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成员为确定货物是否有资格根据导致给予超出适用GATT1994第1条第1款的关税优惠的契约性或自主贸易制度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裁决。在目前情况下,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和普惠制下的原产地规则。
其次,从实体法角度规定了优惠原产地规则应满足的条件。(1)如为普遍适用的行政裁决,在采用税则分类改变标准时,必须清楚列明所针对的目或子目;在采用增值百分比标准时,应标明百分比的计算方法;在采用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时,应准确列明授予原产地的工序。(2)原产地标准应以肯定标准为依据,但可将否定标准作为肯定标准的补充。(3)修改后的或新实施的原产地规则,不得具有追溯力,也不得损害其他法律或法规的效力。
最后,从程序法角度规定了优惠原产地规则应满足的条件。(1)按GATT第10.1条的规定,一成员应公布实施与优惠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2)规定了“事先裁定程序”,应在申请提出后不迟于150天内作出原产地的评定意见,且此类意见应允许当事人提出司法、仲裁或行政复审,此类评定意见的有效期为3年;(3)对于为适用优惠原产地而在保密基础上提供的信息,应按机密信息处理,未经提供该信息的个人或政府的特别许可,不得披露;(4)承担通知义务,各成员应将《WTO协定》对其生效之时已实施的与优惠原产地规则相关的、普遍适用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通报世贸组织,并尽早向秘书处提供对优惠原产地规则所作的修改和新的优惠原产地规则。
世贸组织《原产地规则协议》虽然未能统一各成员采用的优惠原产地规则,但提出的上述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要求,对增加优惠原产地规则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有很大的帮助,特别是“事先裁定程序”规则,是原产地规则协议中一项非同寻常的革新措施,极具针对性和实际意义。毫无疑问,此规则的执行,将使进口国原产地评定程序变得流畅、透明,有利于申请人尽早获得原产地认定。
在“多哈议程”谈判中,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第一次将优惠原产地规则列入谈判内容。但迄今为止,谈判尚未取得最终成果。
3.区域贸易协定的自我协调
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区域贸易协定的数量虽然迅猛增加,但其原产地规则却表现出趋同化的特征,区域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呈现出“自我协调”的现象,这表现在“泛欧模式(PANEURO Model)”使用范围的扩张和“NAFTA模式”的影响不断增加。
自1997年开始,欧盟在欧洲范围内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实行以“泛欧累积”概念为基础的原产地规则,通过原产地累积条款,一系列自由贸易协定形成的单独自由贸易区被融入到整个欧洲网络。泛欧模式原产地规则最突出的特点是泛欧累积规则。泛欧累积规则包括双边累积和对角累积,在欧洲经济区内甚至采用完全累积规则,而在其他区域贸易协定中,通常采用双边累积。泛欧累积规则极大地提高了对区域内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利用率,增加了成员间的贸易流量。现在,泛欧模式不仅在欧洲适用,而且已扩展至欧盟在其他地区的伙伴,如南锥体国家和南地中海国家,采用泛欧模式的自由贸易协定大约有50个。(12) 对欧盟的贸易伙伴而言,泛欧模式的吸引力就在于能进入泛欧累积体制,使其更易获得原产地地位。
而在西半球,NAFTA模式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如果美洲自由贸易区能按计划在2005年建成,那么整个西半球的原产地规则将统一采用NAFTA模式。此外,NAFTA模式在美洲之外也开始产生影响,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与新加坡分别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美国与澳大利亚、智利与韩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均以NAFTA模式为参照标准。NAFTA模式的主要特点是采取多种方式确定产品的原产地,其中主要以税则分类改变测试和增值测试为主,增值测试比较严格,一般要求当地增值比例不得低于交易价值的60%,特定产品增值比例甚至更高,较难达到要求;在采取增值测试时,允许实行累积,但采取双边累积规则。
区域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是经过激烈的讨价还价而形成的,考虑到这些规则是国内工业既得利益的反映,对它的协调必然会遭遇到极大的政治阻力。全球协调的规则很难容纳所有双边、地区或跨地区贸易协定中各方特殊的贸易和经济利益。因此,区域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将是一项费时、费力的工作,但其成果对贸易的自由化将发挥重大的推动作用。
注释:
① WTO,Rules of Origin Regimes i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WT/REG/W/45,April 5,2002,p.8.
② Anne O.Krueger,Free Trade Agreements as Protectionist Devices:Rules of origin,NBER working paper,No.4352,April 1993.
③ 张祥:《原产地规则的认识与运用》,《管理世界》2000年第4期,第1-4页。
④ 刘文艳、高山行:《WTO原产地规则作用刍议》,《商业研究》2004年第8期,第155-156、167页。
⑤ Koskinen,Matti,Excess Documentation Costs as a Non-Tariff Measures: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Effects of Documentation Costs,Swedish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Administration,working paper,1983.
⑥ Antoni Estevadeordal,Kati Sueminen,Rules of Origin:A World Map,paper presented at the seminar“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Latin America and the Caribbean and Asia-Pacific”,April 22-23,2003.
⑦ Jonathan M.Cooper,NAFTA's Rule of Origin and its Effect on the North American Automotive Industry,Northwester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 Business,Winter 1994,p.467.
⑧ Paul Brenton,Rules of Origin in Free Trade Agreements,World Bank,Trade Note 4,May 29,2003.
⑨ David Palmeter,Rules of Origin i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in Regionalism and Multilateralism after the Uruguay Round,Paul Palmeter eds.,European Interuniversity Press,Brussels,1997,p.351.
⑩ David Palmeter,The US Rules of Origin Proposal to GATT:Monotheism or Polytheism,Journal of World Trade,Vol.24,No.2,April 1990,p.25.
(11) Stefano Inama,Non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 and the WTO Harmonization Program,in Development,Trade,and the WTO,Bernard Hoekman,Aaditya Mattoo and Philip English eds.,The World Bank,washington D.C.,June 2002,p.122.
(12) 孟夏:《潜在的限制与扭曲——探析自由贸易安排中的原产地规则》,《国际贸易》2005年第1期,第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