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业产业化中弱化农民风险问题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产业化论文,农民论文,风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正在进行中的农业产业化,从长远来看,是农业走向现代化的一个重要途径;从眼前来看,面向国内国际市场,农副产品实行贸工农一体化,有效地增加农民收入,使农民分享加工和销售领域的利润,扩大农村的有效需求,拉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在这里有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是农民面对风险。自然风险不是我们在这里讨论的主要问题。主要问题是市场风险。
农民承担市场风险,在现实生活中客观地存在着,新闻媒体也屡作报道。市场经济是风险经济,农民进入市场,一点风险没有,这是不现实的。但是,如果农民刚进入市场,还没有尝到市场的甜头,享受到市场给他们带来的实际利益,而是承担风险,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那就会使农民在市场面前望而却步。为了回避风险,农民就会回避市场,刚刚起步的农业产业化就会步履艰难,通过农业产业化走向现代化就变得十分遥远。从现实战略看,通过农业产业化来提高农民收入,扩大农村市场的有效需求,来扩大整个国内的有效需求,只有弱化农民的市场风险,才有现实可能性。
一、通过规范的集合型市场主体来共同抵御市场风险
农业产业化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农村、农业、农民怎样进入市场,建立市场为导向、依据市场的需求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及产量的市场化农业,使传统农业由分散的、互不联系的个别过程转变为互相联系的社会生产过程,促进、引导单个分散的农民(农户)由小生产者转变为商品生产者和市场参与者。
1.农民(农户)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过程发生的首要条件,是在市场过程中追求自己利益的经济参加者,构成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主体,以真正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资格进入市场,参加同他人的竞争。目前在我国农业生产以一家一户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分散经营格局下,农民(农户)是不是能够直接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合格主体?从理论上讲,农民(农户)作为市场中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当事人,是独立的平等的有完全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的当事人,单个农民(农户)有可能成为市场主体。但在我国目前的农村二元经济中,我国绝大部分农民(农户)只是农产品的生产者,他们无法渗入到农产品的加工、销售环节,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低下,农业经济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较弱。从全国来看,农民(农户)经济的主要特点仍然是自给自足。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民(农户)还没有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分散条件下的一家一户势单力薄的农民(农户),一方面不能有效地规避市场风险,另一方面又无法独自承担由市场风险引发的后果,作为小生产者的农民(农户),即使进入市场,也不能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
我们再来看看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丰富多彩的组织形式。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一般的来讲有:农场;公司(企业)+农户;合作经济+农户;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户;专业批发市场+农户;等等。这些组织形式,我们根据农户与市场结合的程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龙头企业与农户发生经营关系,龙头企业直接与市场相连接,也就是说农户通过龙头企业与市场相关连。这种形式在普遍的农村中,不够广泛。就这种形式来讲,真正的市场主体是龙头企业,而不是农民(农户)。农民(农户)相结集合于龙头企业之下,农民进出市场取决于龙头企业,而不是取决于自己。其它的组织形式,我们可以概括为市场+中介组织+农户。中介组织负责市场信息的整理、筛选、传播工作,指导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完全或部分承担农产品的流通销售工作。中介组织构成了连接农民(农户)与市场的灵魂,这样农民通过中介组织与市场发生联系,中介组织就理所当然的成了市场主体。
2.农民(农户)是利润最小化风险最大化的承担者
市场主体是龙头企业和中介组织,农民(农户)则处于被动的、依从的地位,那么在农产品加工、销售中增值的利润,农民(农户)很少有发言权。农民(农户)主要承担生产、加工的具体操作,对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信息并不十分清楚,因而对整个产业链实现的全部利润也就不十分清楚。与龙头企业和中介组织相比,农民(农户)是单个的、分散的、缺乏谈判和讨价还价的必备的信息、素质、技巧和经验。龙头企业和中介组织作为市场主体,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如果在市场繁荣、产销对路,在市场竞争中水平较高,在经营中成为优胜者,那对农民(农户)这一头的考虑就是农民(农户)在多大的程度上能够愿意接受他们所提出的利润分配。如果他们在市场竞争中水平较差,是竞争失败者,蒙受了市场风险,遭受了损失,那他们就会千方百计将市场风险转移到农民(农户)头上,使自己尽量少受损失。这不仅使农民(农户)收入提高有限,而且伤害了农民利益。
3.建立市场主体与农民(农户)之间利润和风险的均衡机制
要使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的增值利润和市场带来的风险公平公理的均衡到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和农民(农户)头上,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现实操作性较强的运行机制。
——凡是介入农产品加工、销售的龙头企业和中介组织的成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每个环节都应该严格审查。股份制企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充分协商后,按照《公司法》登记注册,同时还应该有详尽的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的公司章程和管理条件,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根据法律、法规,在积极扶持的同时,严格审批。人大、政协的相关部门,加以监督。应剔除一切皮包公司和不良用心者钻空子、想发农字头的不义之财,严防导致坑农害农的结果。
中央和地方政府要制定有关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法律,包括市场价格的制定方法以及有关农产品的保护价格,以保障农民的权益,制定约束公司企业行为的法律法规。农民(农户)与龙头企业和中介组织签订的合同,应按照《经济合同法》,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具有法律效力,一旦龙头企业和中介组织违反合同,侵吞利润,转嫁风险,应依法予以监督、纠正,使农民(农户)的利益得到保护。
——提高单个分散的农民(农户)的组织程度,派出能得到其信任的有能力的杰出代表,出任谈判地位,了解、参与、监督运行的全过程。通过了解财务情况,来了解利润水平和风险程度,使农民放心舒心。
——政府对龙头企业和中介组织要创造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和经济政策扶持。具体的就是政府财政扶持、信贷和税收的优惠、生产资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支持。免除和降低以各种名目出现的费用、降低其经营成本和风险程度。
——政府应制定特殊的优惠政策,积极扶持成立农民自己的中介组织,使农民自己逐步认识熟悉市场,在市场中开阔视野,提高素质,更新观念,经受锤炼,使农民能获得农业产业化中实现的全部利润,懂得如何有效地规避风险和抵抗风险。
二、做好农产品的准确及时的市场信息工作是弱化农民风险的一个关键性措施
农业信息目前国家和各个方面确实做了不少的工作,与以前相比得到了重视。出现了数据库查询服务、电话信息服务、声像服务和纸介质信息服务并存,人工信息网和电子信息网并存的局面,特别是随着网络技术的推广应用,一个电子信息服务的网络热正在兴起,“金穗工程”——系统信息网络的启动,农业部局域网的改造建设,为农业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开辟了新的天地。在实践中,农业信息还不能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从大的方面来看,我国农业信息资源相对不足,农业信息资源短缺。互联网上的农业数据库资源数量少,容量少,结构不尽合理,实际能够联网提供服务使用的不到10%。信息来源失偏,时效性差,质量不高。我国农业信息市场发育不成熟,交易行为不规范,农业信息流通不畅。垄断信息和行政干预时有发生,劣质信息、虚假信息不时坑害农民。从龙头企业和中介组织来讲,由于资金的相对不足,大量的现代化的通讯信息技术、设备得不到应用和普及。高质量、高水平的信息人才奇缺。特别是既懂农业专业知识,又懂经营和现代通讯、网络技术的人才,更难寻求。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快捷准确的市场信息,从某种意义上讲,比什么都可贵。
——建设农业信息体系,政府应注意政策和资金扶持。我国农业信息服务业属幼稚产业,经济较薄弱,仅靠自我积累难以发展,农业信息的受益者多数是农民,农民更是无力投资。政府应对农业信息的基础设施加大资金注入和政策扶持。国家应针对目前的信息网络、数据库,尽快制定出全国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农业信息体系总体网络实施计划,逐步实现部、省、地县同联网,在农业信息体系建设中,还应做好农口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做到科学布局、合理定位,既互相补充,减少重复,实现资源数据共享,又相互竞争,相互促进,繁荣农业信息市场。大力开发适应农业市场需求、高质量的信息资源。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加强农业市场动态信息的采集,做好市场预测,尤其要加强农业数据库的建设。
——加强农业信息市场建设,规范市场行为。首先要加强农业信息市场的法规建设,规范农业信息交易的市场行为,努力营造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制止信息垄断,严厉打击虚假信息。积极做好有无形和无形的农业信息市场的建设工作,并使其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有形的农业信息市场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结合起来,建立合理的农业信息服务业价格形成机制。
——作为带动农民连接市场的龙头企业和中介组织,不仅仅要懂得市场信息对自己出入市场的重要作用,更要懂得怎样去了解掌握筛选利用市场信息。一是要保证资金对现代化的信息设备技术的投入;二是制订优惠政策吸引具有精通农业科学、市场学、计算机网络、信息学的优秀人才,或者将具有一定基础的人员送出去培训;三是要根据市场实际,自己的实际和农民的实际,对获取的信息及时加以分析,筛选确定其可靠真实程度和时效性,以加以充分利用。
三、规范和完善市场制度,加快法治化进程,是减少农民风险程度的重要保证
农民(农户)在市场中由于市场秩序的混乱和不规范,经常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地区分割、条块分割,常使农副产品无法进入市场。各种关卡收费,使农民成本陡然加大。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使农民颗粒无收,损失惨重。农民刚刚创出农副产品的名牌,随即各种假冒象从地下冒出来一样,蜂拥而上,使农民苦不堪言。由于市场制度的不规范,市场风险不知何时在农民头上从天而降。
——建立统一、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我国现时的市场状况距统一性还有相当的距离,推动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必须按照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健全完善统一市场体系。市场应保证一切市场主体,均以平等的资格,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竞争。它们在登记设立,取得场地使用权、领取证照,获得信贷资金等各方面完全平等。不能容许有同一行为而服从于不同的市场法律要求。农民参加市场应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并依据法律相互进行竞争。实行经济民主,反对垄断,确保农民(农户)参与民主管理。
——在市场法律体系中要充分体现诚实信用,维护社会主义原则。市场参与者应相符合诚实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它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无论是农民还是龙头企业、中介组织,还是农产品的消费者,都应该遵循这个基本原则。在市场活动中,参与者会滋生一种作伪、欺诈、违约和规避法律的倾向。市场制度应致力维护社会主义,维护市场道德秩序。不容许任何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恃强凌弱、寡廉鲜耻、为富不仁。
——在市场法律体系中要体现保护弱者、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现代化的大公司、大企业,它们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和信息系统,熟悉市场规律,而广大的农民(农户)信息不灵、交通不便,地处分散,要承担自然风险,经济实力微弱,对市场规律知之不多,是市场中的弱者,根本无法与大公司、大企业相抗衡,在市场活动中最容易受到伤害,成为牺牲者。因此,在市场的法律体系中,关于保护弱者的利益,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完善市场经济的实施制度。龙头企业和中介组织在市场活动中,或者其与农民(农户)的发生关系的过程中,都存在违法违约不了了之的情况。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历史太长,建国后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或行政经济体制,传统习惯根深蒂固,导致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薄弱成了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农业产业化中的各种经济契约必须认真履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切合法权利都必须一视同仁地加以保护,一切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追究。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只服从法律,不受一切个人意志的干扰。只有这样,农业产业化才有可能健康顺利地发展。
实现农业产业化,要做的工作很繁重。农民的风险问题,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涉及农业产业化全过程,只有切实处理好这个问题,农业产业化对农民才有更大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