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外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思考_中西部地区论文

关于利用外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思考_中西部地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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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是各国经济发展的普遍规律,因它破坏了经济体系的协调性,任何国家都非常重视缓解这个矛盾。我国进入90年代以来,东、中西部地区差异加大的态势日益突出,对落后地区产生极大的冲击,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严重隐患。

地区差异的扩大,与中西部地区多年来用资力度不足有直接关系。从中央项目人均投资额来看,中西部地区获得政府投入与东部沿海地区相差甚远,资源优势无法借助资金和技术转变为经济优势,这是该地区经济落后的关键所在。在国家财政并不充裕的情况下要求政府增加对中西部地区的投资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由于目前中央投资只占基建资金的20%,东、中西部投资差别主要来自于政府没有调控能力的民间投资和外国资金的注入,因此,若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能单靠政府增加杯水车薪般的投入,必须鼓励中西部地区吸引计划体制外的投资,主要是吸引外资。这是推动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现实选择。

在如火如荼的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资本的国际流动俨然已成为影响全球各国经济兴衰的决定性因素。更多的发展中国家认识到,利用外资发展开放型经济并非权宜之计,而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产生的必然需求。目前,引进外资已成为我国筹措资金的重要融资方式。中西部地区却因区位和国家政策等原因,利用外资工作不甚理想。 从1979 ~1996年,中西部19个省区外资项目累计56285个,协议外资金额593.9亿美元,实际到位金额252.9亿美元,分别占国内同期总额的19.9 %、 6.8%、14.9%。外资是以利润和市场为流动目标。中西部地区如何克服障碍,依托资源禀赋,开发广阔的市场,吸引规模大、质量高的外资流入,从而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是当前经济理论与实际运作有机结合的切入点,也是中西部地区摸索具有地区特点的发展道路的出发点。

一、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外资政策框架

1.地区倾斜政策不宜简单重复

我国对外开放早期,东、中西部具有明显的“政策性落差”。政府在鼓励东部沿海地区时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如较大的财政、税收、投资决策权和利用外资的审批权,东部地区外汇留成为50%,而中西部地区只有25%的比例。这种地区间迥别的政策实际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造成整个经济系统的混乱和扭曲。因此可以说,东部沿海地区的高速发展是以牺牲全局利益为代价的,尽管中西部贫困地区付出绝对值并不大,但对该地区的冲击力不可估量。

国家开发重点的西移,并不意味着中央会给予中西部地区政策上的普遍优惠。如果单纯地大面积减免中西部地区的税收,无疑等于没有减,任何一个城市或地区都不会因此增加对国际资金的吸引力。只有加快中止东部地区特殊政策的步伐,让中西部地区拥有与东部沿海一视同仁的权利,才能使其在统一的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下,发挥自身的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势。目前,中央从原来实行的地区倾斜政策到现在的产业倾斜政策的过渡,为中西部地区因地制宜制定一些必要的优惠措施,促进外资流入提供了有利的前提条件。

2.积极利用产业倾斜政策,制定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规划

我国1995年6 月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显示,90年代我国鼓励外商投资并且能够在中西部地区大有作为的主要领域有:农业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能够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的新技术和新设备项目、开发中西部地区人力和资源优势的项目等。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中西部地区要制定相应的地区发展规划,同时注意避免不同的地区发展重点、产业导向目录趋同的问题。在引进外资的领域应强调重点项目、国家基础产业由中方占主导地位,防止外商控股,垄断经营,控制国内市场。

中西部地区具有优越的自然禀赋,石油、天然气、水力、煤炭、森林、稀有金属均蕴藏丰富,而土地和劳动力资源更是东部沿海地区无法比拟的优势。因此该地区的经济建设应该着眼于自身的资源优势,一方面鼓励一些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加工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东部沿海逐步向中西部地区梯度转移和发展,另一方面吸引外资参与开发自然资源,发展中间产品进口替代项目,把资源优势短时期内转化为经济优势。

农业作为我国的基础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根本。农业生产具有投资大、经营期长、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并存、比较利益低等特征。这些制约农业发展的因素决定了我国吸引外资参与农业生产时,必须给予外商以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只有改变利用外资规模小且集中于饲料加工业的现状,创造条件促进外资项目建设系统化,并根据农业生产不同环节的特点和整个产业不同方面的发展重点确定政策的优惠程度,实现生产的产业化、经营的“种”、“养”、“加”和“产”、“供”、“销”一体化,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中西部地区光热条件好,拥有全国绝大多数的粮棉生产基地,利用外资弥补资金、技术、经营上的缺口,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是整个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

基础设施的落后制约了中西部地区潜在经济优势和生产能力的发挥。无论是公路、铁路、内河航运港口、航空港,还是通讯、供水、供电、市场,这些基础设施既不完善,也不配套。因此缓解和消除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必须首先在中西部地区建设较发达的基础设施。在国家没有充足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在合理范围内适当地引进外资,一方面给予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权以适当的扩大,另一方面则保证基础设施的社会服务性,不能轻易将产权转让给外方。 目前,BOT 模式是一种可操性强,并且能够解决项目产权归还问题的新型融资方式。

二、改善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的环境,增强引资的竞争力

有利的产业政策只是吸引外资的一方面,更重要的在于中西部地区投资环境的改善。该地区不仅地貌复杂、气候不利、交通不便、基础设施落后,而且市场观念淡泊、市场机制不健全、法制也缺乏透明度。诸多约束无疑成为吸引外资的巨大障碍。当前,中西部地区在继续完善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等硬环境的同时,还必须重视软环境的完善。

1.完善政策环境,适度有序地对外商投资企业开放市场

中止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减免,逐步对外资开放金融、商业、旅游、运输、外贸等服务行业——实行“国民待遇”政策,是我国经济发展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潮流的大势所趋。同时开放一部分国内市场,允许一定比例的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在国内市场上销售,也是提高我国跨国引资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由于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只能够承担与发展中国家身份相适应的市场开放义务,因此,在对所有内、外企业逐步实行统一、公平、规范的税收和信贷等政策的同时,只能优先开放国内已具竞争优势的行业;对有发展前途的“幼稚产业”和开放后可能给国内产业带来危害的行业应延续开放;而对国民经济命脉产业及垄断性产业则限制或禁止外商进入。尤其对中西部地区来说,实行国民待遇更需要一个适当的过渡期增强保护能力,通过有步骤、有重点地开放市场,实现以市场换资金和技术,从而促使用资整体效能的提高。

2.完善经济环境

中西部地区的融资条件,如国内配套资金和财政贴息贷款等方面与东部沿海相差甚远。资金的高成本令众多外商知难而退。因此,中西部地区的金融机构不仅要在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给予其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的流动资金贷款政策,还需要联合设立外商投资的专项贷款,以便对国家重点项目集中资金予以扶持。完善经济环境还必须逐步建设起中西部地区的资金金融通市场,既要培育短期资金市场,又要培育长期资本市场。同时不能忽视其它要素市场的建设和专业管理人才的培养。

3.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外资管理体制

中西部地区的政府在制定鼓励外商投资的各种地方性行政规章和行政条例的同时,也应进行有关保护外商投资权益、维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等方向的立法。同时加强宣传,增加涉外法律、法规的透明度,与国际惯例接轨。

要增强服务观念,提高办事人员的素质。精简机构,改变目前的审批一个机构,管理又另外设置,两者互不衔接的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的专门管理外商投资的机构,从审批到管理和监督,均实行项目专人负责制,避免推诿现象。

三、优化配置利用外资的结构,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

1.吸引大型的外商直接投资到中西部地区

外商直接投资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最普遍的利用外资方式,1991~1995年我国实际利用直接投资已达1103亿美元。近年来受国际上跨国兼并风潮的影响,有许多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由设立子公司转向购买、兼并我国企业。大型外资的运行机制往往代表着国际规范,利用大型外资的过程本身就是促进我国经济运行方式和运行机制直接走向国际化的过程。跨国公司的投资规模和投资项目相对较大,在资金、技术、管理、营销和研究、开发、培训等一揽子连带行为方面都具有明显的实力优势,而且经营行为较规范,投资长期稳定。完善优惠政策,允许、鼓励外国跨国公司到中西部地区兴办企业,设立子公司,或者允许其直接购并我国一些经营状况欠佳的企业,是中西部地区利用直接投资的必然举措。跨国公司的购并行为,有利于引进大量资金和先进的管理、营销经验,对于缓解目前我国企业资金严重不足,促进股份制改造有着特殊意义。但由于技术优势是跨国公司的立足之本,要求其转让核心技术十分困难,我们往往是失去了市场,并没有换来所需要的技术。因此,地方政府在宏观调控上要重视制定与跨国公司购并行为相关的法规政策,对可能导致垄断经营的控股活动进行相应的限制。

2.宏观把握中西部地区对外举债行为

从宏观角度看,外商直接投资一般要求较高的投资回报率,而且政府可操作性较差,不确定性较大,外部冲击性较为强烈,有可能使某些重要行业和企业为外商垄断,某些产品内销,挤占国内市场,增加民族工业和幼稚产业的困难。而外债的投向一般由政府规划和协调,侧重于调整产业结构和缓解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其产生的社会效益和国家宏观目标能保持较高的一致性。中西部地区的政府应本着“借之有度,用之有方”的原则,适当扩大利用国外贷款规模,支持国家重点建设和重大技术引进。具体的做法是: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步伐,在政府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下,选择和扶持一些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中条件较好、具有偿债能力的企业,经政府批准直接到海外上市H股、N股或发行债券,使企业成为举债主体,既减轻政府还本付息的负担,又真正实现责、权、利的统一和借、用、还的有机结合,同时促进企业为实现对信誉的维护,对资产的增值进行系统的规划。

3.发展投资基金,增加中西部地区融资途径

目前国际长期资本市场上70%甚至更多的资本金是由以各种共同基金、信托基金为资金来源的国际投资基金提供的。在我国尽管中外合资基金和中外合作基金的可行性研究和具体操作方案研究尚在进行中,但已有一些国内外金融机构捷足先登。这种融资方式,既可以较大规模地引入外资,又不会加重政府的债务负担,还可以提高资金运作效率,稳定证券市场,避免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基础设施、支柱产业和大型骨干企业的控制。这种利用外资的新途径无疑为中西部地区引资提供了特快专线。具体做法是:由中西部地区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或其它业绩良好的金融机构与国外大金融机构共同组成投资信托公司,在境内外筹集合作、合资基金,由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在中西部地区选择支柱产业和重点项目注入该项基金。相信随着我国经常项目的人民币自由兑换的实现,以及金融体系的逐步建立和金融环境的不断完善,中西部地区一定会借助投资基金实现优势的发挥和经济的发展。

4.采用BOT投资方式,推动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的建设

BOT是近年来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国际新型投资和融资方式。 所谓BOT(build—operate—eransfer), 即建设——经营——转让的简称。它改变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政府负责,资金由政府财政核拨的传统方法,而是采取通过东道国以特许协议的方式,将本国基础设施的建造、经营权授予外国投资者,允许其在特许期限内收取服务或产品费用,期满后将产权无偿归还东道国的方式吸引外资。英法海底隧道和我国广西来宾电厂都是BOT典型个案。

BOT的优点很多,可以减少政府借债和还本付息负担, 便于政府公共部门转移项目的投资风险,而且有助于吸收国外先进的设计、施工、管理和经营经验。但是项目公司也面临着现实的难题,即在特许期内的经营收入往往无法偿还高额贷款,这就要求东道国政府给予一定的投资回报。中西部地区在公路、桥梁、隧道、机场等基础设施方面应该尝试采用BOT方式,适当扩大引资建设的范围, 授权项目公司进行综合开发,从而协调补偿其BOT项目收益, 同时在项目各阶段给予一系列的保证,如土地、原料、燃料供给保证、政治风险保证和产品价格保证,并在投资回报率的确定上进行缜密的测算和实行。

5.拓展和延伸我国引资策略,鼓励中西部地区到境外利用外资

目前我国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不仅受到发展中国家引资竞争的压力,也面临着因发达国家蓄集发展动力造成的国际资本相对短缺的外部障碍。有资料表明,国外引进外资与境外投资的比例为1∶1.1,其中西方发达国家的比例为1∶1.4,发展中国家为1∶0.13,而我国仅为1∶0.05。国际方兴未艾的跨国兼并浪潮为我国提供了走出国门到境外投资的机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利用境外完善的金融环境筹措资金,还有利于学习和掌握国外先进技术,发挥外引内联的作用,增加创汇能力。中西部地区完全可以在国家的支持下,发挥技术结构多元化和适用技术的优势,选择适当的国家和地区兴办一些生产轻工产品的企业、生产民族手工艺品企业以及贸易服务性企业。如果采取收购境外现有企业的方法,则能够利用现有企业的信息网络、经销渠道、管理组织和管理人才,从而将投资风险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工作任重道远,不能图一朝一夕之利。只有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佐以适当的优惠政策,才能以潜在市场的巨大利润吸引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同时要注意利用外资时不能过分偏重某一种融资方式,应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形成优势互补,提高整体效能。

注释:

〔1〕杜景涛:《对我国引资策略的思考》, 《经济与管理研究》1997年第4期,第16页~17页。

〔2〕陆德明等:《中西部开放、开发策略研究》, 《复旦学报》1997年第1期,第23页~24页。

〔3〕陈强等:《1996—1997 年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预测与分析》,《经济导刊》1997年第1期,第19页。

〔4〕徐滇庆:《九十年代政府区域政府的回顾》, 《经济学消息报》,1997年8月15日。

〔5〕马宇等:《我国农业怎样利用外商投资》, 《经济学消息报》,199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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