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现实必然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共产党论文,必然性论文,现实论文,依法执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六大报告继往开来,与时俱进,明确强调党要“依法执政”,从而为新时期党改革与完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指明了正确道路,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依法执政:党的地位的根本要求
在当代中国,按照宪法和党章的规定,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党的这样一种地位内在要求党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而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活动与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相结合,根本性的一条正是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
1.党依法执政有利于实现党的领导
一方面,党依法执政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必由之路。领导不同于具体经办。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者,党既不是向群众发号施令的权力组织,也不是国家政权机关,只有保证宪法、法律得到实施,保证国家政权机关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的工作,才能实现自己的领导。而以上两个保证的要害,正是党依法执政。对此,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另一方面,党依法执政还关涉到党的领导的实质。江泽民同志指出:“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最本质的内容就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1](P942),“我们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执政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2](P215)党的十五大报告亦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些论述,都深刻地揭示了党的领导的实质,阐明了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一致性: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就是要实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不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党的领导,也不是真正意义的党的领导。然而,党的领导在实质上与人民当家作主一致,并不意味着党的领导方式和领导制度就一定有助于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方式和领导制度上的缺失,不但不会有助于人民当家作主,反而会有碍于人民当家作主,改革开放前的一些历史就很能说明这一点。因此,必须改善党的领导,使之在具体领导方式和领导制度上有助于人民当家作主,而改善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把党的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就是党依法执政要上新台阶。可以说,党依法执政是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的重要保证,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关键要求。
2.党依法执政有利于党适应执政地位
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是一个极其重大、极为深刻的变化。这个变化,构成了党的事业、党的发展历程的新起点,并对党提出了种种新要求,党依法执政就是其中之一。董必武同志在《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曾深刻分析了不重视法制建设的历史根源,指出:在我们党领导人民没有夺得全国政权以前,在被压迫得不能利用合法斗争的时候,一切革命工作都是在突破旧统治的法制中进行的;夺得全国政权以后,我们又彻底地摧毁了旧的政权机关和旧的法制,所以,仇视旧法制的心理可能引起对一切法制的轻视心理就不言而喻。的确,在无产阶级夺取和巩固政权的进程中,新旧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变化剧烈,摆在突出位置的显然是革命的暴力方面,即用枪杆子的力量、用坚强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来维护新生的政权。在这一时期,不可能把一切事业都通过法律程序来经营、管理,依法治国的方法也不可能被提到首位。面对凶恶敌人的屠刀,最好的对策是自己也举起刀枪。在这个问题上不必有幻想,也必须抛弃悲天悯人的书呆子气。对于这一点,俄国的情形很有说服力。俄国十月革命后,无产阶级面临着严重的外国武装干涉和国内战乱。激烈的阶级斗争,常常要直接依靠战场上的胜负来决定结局。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像列宁那样对法学可以说是十分精通、十分重视法制的伟人,也不能不顾客观形势的需要而片面强调法的作用。然而,如果说在革命时期和执政初期,党不重视法制有客观必然性的话,那么党经过一段时间的执政之后,就必须重视法制,必须按照法律安排活动,因为列宁还说过:“假使我们拒绝使用法令指明道路,那我们就会是社会主义的叛徒。”[3](P188)“随着政权的基本任务已经逐渐由武力镇压转到管理工作,镇压和强迫的一般表现也会逐渐由就地枪决转到法庭审判。”[4](P518)“我们的政权愈趋向巩固,民事流转愈发展,就愈需要提出加强革命法制这个坚定不移的口号。”[5](P353)
3.党依法执政有利于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全局性作用。在我们看来,改善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关键在于由主要依靠政策治国转变到主要依靠法律治国上来,即转变到依法执政上来。众所周知,在我国长期的革命战争年代,起主要作用的社会调整机制是党和政府的政策,尤其是党的政策,而不是法律,这是合理的,也是有效的。对此,彭真同志曾有过深刻的说明。[6](P491)不幸的是,党没有及时根据自身地位的改变而改变这样一种方式,以至于在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党仍然主要依靠自身在人民中的至上地位和党的领袖的至上权威治国,主要依靠党的政策治国与执政。应该看到,主要依靠党的政策来执政,固然在某些具体工作上比依法执政要简便和迅速,甚至更有效率,但这种执政方式的弊端非常严重与明显:容易造成政府工作随党的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既不民主,也不稳定。而依法执政呢,虽然在程序上可能会麻烦些,但一般能保证决策的科学与民主,保证国家与社会的稳定,避免出现“天下大乱”,因而从总体上说是最安全、最有效率且最有效益的执政方式。可以断言,只要党在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上跃上新的台阶,中国社会的发展就将不断开创新的局面。
二、依法执政:党的建设的新路向
江泽民同志多次强调,要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于我们党,在于把我们党建设好。今天,实事求是的精神与眼光让我们不难体认,加强党的建设已经变得异乎寻常的重要与紧迫。然而如何适应当代中国历史发展进程,切实搞好党的建设,并非轻而易举就可实现的事情,相反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需要创新党的建设的战略与战术,尤其要从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中吸取智慧,把党依法执政作为党的建设新路向。可以说,只有党在依法执政上有了实质性进步,党的建设才会有突破性进展。对此,我们可作以下几方面的具体分析:
1.党依法执政有利于实现党的建设的使命
党的建设历来同党的历史任务以及党为实现这些任务而确立的理论和路线相联系。换句话说,党的建设的重要使命在于为党的历史任务服务。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党的历史任务在于继续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就现阶段而言,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当然,小康社会的目标不是空洞的,它包括相辅相成的四个方面,其中第二个方面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很显然,这里的关键在于“依法治国”。因此,按照党的建设要服务于党的历史任务的要求,新时期党的建设应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服务,包括为“依法治国”服务。那么,党的建设如何为“依法治国”服务呢?关键就在于党依法执政,从而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提供坚实的保障。
2.党依法执政有利于实现党的建设的目标
十五大报告指出,面向新世纪,党中央领导全党正在继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其总目标“就是要把党建设成为用邓小平理论武装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能够经受住各种风险、始终走在时代前列、领导全国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政党。”[2](P263)对此目标,江泽民同志在建党八十周年庆祝大会的讲话中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强调必须全面深入地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使我们党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在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考验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所作报告仍然这么认为。他指出,必须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党的建设,使党成为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始终站在时代前列带领人民团结奋进的坚强领导核心。仔细想来,党的建设的目标的实现,始终离不开党依法执政。试问,在实行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成为时代最强劲呼唤的背景下,党若不依法执政,怎么能使我们党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在整个社会风气不太理想、不少党的领导干部“前赴后继”腐败的情况下,党若不依法执政,不依靠法律来惩治党内腐败,又怎能从容地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考验?又怎能在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考验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还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本身就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若不依法执政,又怎能令人信服地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
3.党依法执政有利于落实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
尽管党的建设的具体内容千头万绪,但自1982年党章提出党的建设的三大基本要求以来,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就相对固定下来。1982年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加强党的建设,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提高党的战斗力,坚决实现以下三项基本要求:第一,思想政治上的高度一致。第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三,坚持民主集中制。”1992年党的十四大修改通过的党章规定:“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四项基本要求: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十五大党章沿用了十四大党章的规定,十六大党章只是在第二点中增加了“与时俱进”。
应该肯定,党章关于党的建设基本要求的规定是必要的,其所规定的内容也是不可缺少的,如果能较好地落实这些要求,党的建设就会取得重大进步。但是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党章的这些规定至少存在以下不足:第一,还不够全面;第二,还欠缺足够的操作性;第三,还不具有浓烈的时代特色。在我们看来,弥补所有这些不足的关键就在于增加一个基本要求: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确保其逐步实现,并力争党在依法执政上不断取得突破。事实上,在治国方略已发生根本性转变,并提出来要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宏伟目标的背景下,本身应该为党的历史任务服务的党的建设,如果不适应这一转变的必然要求与客观需要,那就不仅仅是不与时俱进的问题,而且直接制约着党的建设能否实现其使命与任务。而与党的治国方略发生根本性转变相联系,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里如果没有党依法执政的内容,就总是令人难以捉摸。当然,法治方略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也不仅仅是如上所述只给党的建设带来了挑战,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与更新的要求,而且也给党的建设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条件,比如可以从依法治国中借鉴有益的经验与材料,从而丰富党的建设的内容与形式,改善党的建设的思路与对策,并进而提高党的建设的水平,更好地实现党的建设的目标。
4.党依法执政有利于创新党的建设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法宝,对于新时期党的建设来说也十分重要。甚至可以这样说,离开了创新,党的建设就将难有作为。然而怎样才能创新党的建设?怎样才算创新了党的建设?换言之,创新党的建设的途径、方法与参照系是什么?我们认为,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如果不引入党依法执政,如果不将它们纳入依法治国的程式,如果不吸取依法治国的智慧,就很难让党和人民满意。但是,一旦把创新党的建设聚焦于党依法执政,思路就变得清晰起来、分明起来,措施就变得具体起来、可靠起来,参照系就变得明确起来、稳定起来;同时,一旦在实践中贯彻党依法执政的原则,创新党的建设的视野就变得开阔起来,办法就变得丰富起来,局面就变得积极起来,而效果呢,也必将在前述的基础上变得明显起来。
三、依法执政:党的发展进步的新坐标
党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远存在;不会一成不变,而是不断变化发展。更重要的是,从中国共产党诞生的那一刻起,它的发展就不仅仅关系到党的本身,而且与整个中华民族的命运紧紧相连。正如通常所说,中国共产党的产生是中国历史上开天辟地的大事,中国革命的面貌从此焕然一新。不仅如此,它产生之后所发展的每一步,都深深地影响着整个中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发展进步显得尤为迫切,而党依法执政则构成了党发展进步的新坐标。
1.党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党的重大进步
从一定意义上讲,“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党总结执政30多年来正反两方面经验所得出的一条重要原则。建国初期,我们党领导人民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做出了许多努力,并要求党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强调一切党员,不论其功劳和职位如何,都不能例外。但由于“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从50年代末期起,在强调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名义下,党对法制建设工作的领导走形变样,如否定司法机关独立审判原则,削弱法律监督机关职权。这就形成了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并造成党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不受法律制约的状况,以至于为后来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肆意践踏法制,给党和人民造成巨大灾难提供了某种方便。这是党的不幸,也是历史的不幸,中华民族的不幸。幸运的是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及时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任何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郑重指出:“党的各级组织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十二大第一次将这一原则载入党章。更为重要的是,党章所确认的原则又在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中得以反映。新宪法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里的“各政党”当然包括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任何组织或个人”也当然包括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这样,“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一原则,就从党的决议上升到了党章和宪法的高度,标志着党在正确处理党与法的关系上实现了一次理论飞跃,标志着党向成熟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大大迈进了一步。
2.党的十五大报告确认法治为治国方略是党的又一个重大进步
虽然党章确认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本身是党的一次重大进步,但应该看到,党确认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防止“文革”式悲剧的再次发生,而并没有立足于治国方略的高度,也没有依据法治本身的内在逻辑。这不是苛求于党,而只是指明一种事实。实际上,在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在党和政府的各项文件中,讲“加强法制”的多,讲“实行法治”的很少;偶尔也曾出现过“法治”这个词,但并不受重视;在政法界,“法治”二字甚至还一度被有些人视为资产阶级的东西而忌用。[7](P29)这种情形,一直到1996年才有了明显的改观。1996年2月,中共中央举办“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江泽民同志在这一讲座上强调要“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这是党的最高领导人首先正式宣告实行法治,标志着党对治国方略的认识有了突破性的、决定性的进步。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将“依法治国”确认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纳入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纲领中,从而使我们党的治国方略实现了符合时代精神的历史性转变,标志着我们党又有了实质性的重大发展。这一转变,既肯定了中国共产党在治国中的领导地位,又同人治划清了界限,还再次断然否定了“以党治国”、“党政不分”、“党权高于一切”等陈旧的错误观念,的确是我们党立足当代的社会主义实践、顺应时代进步潮流、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而做出的符合时代精神与人民需要的决策,必将大大有利于党既加强自我约束,又在具体政务上处于主动、超脱的地位;既真正加强党对法制建设的领导,又能最大限度地促进国家机关的自主与自治。可以这样说,党确定法治的治国方略,是党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3.党在依法执政上跃上新台阶将构成党进步的新里程碑
“言必行,行必果”,“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这些古谚强调的都是言行一致、说到做到。言行一致、说到做到非常重要,是赢得别人尊重与信赖的基本点。建国以来,党在领导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曾一再教育和要求党员及党的干部遵守宪法和法律。刘少奇同志在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宪法草案报告》时,要求“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必须在遵守宪法和一切其他法律中起模范作用”。邓小平同志在八大《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强调,一切党员都必须毫无例外地遵守国家的法律。十二大报告再次指出,特别要教育和监督广大党员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党的八大和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还都把遵守宪法和法律列为党员应尽的义务之一。但如果我们党长期以来就一直强调的党与法关系问题迟迟没有说得过去的进展,那么人们也许会怀疑党的力量与智慧:为什么这样一个问题长期以来得不到较好地解决?是党没有力量解决还是党不用心去解决?如果是党没有力量去解决,那就太可怕了。要知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还有许多比这个问题更棘手、更复杂的问题等待党领导人民去解决呀!如果是党不用心去解决,那它经常强调党依法执政就只能是敷衍塞责,这难道不是失信于广大人民群众吗?说到底,不是对广大人民群众不负责吗?可是,党的生命力说到底就在于党是向人民负责的。对此,毛泽东同志曾在57年前就指出:“我们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每句话,每个行动,每项政策,都要适合人民的利益,如果有了错误,定要改正,这就叫向人民负责。”[8](P1128)
那么,怎样才能在我们党长期以来就一直强调的党与法关系问题上取得说得过去的进展?怎样才能较快地、较好地取得这样的进展呢?答案很简单,那就是党的十六大所强调的“依法执政”。事实上,只要党在依法执政方面没有跃上新的台阶,没有开创新的局面,就难免会损害党的威信,影响党的吸引力与凝聚力;而一旦党缺乏足够的吸引力与凝聚力,党的发展与进步就将受到极大的制约。相反,如果党在处理党与法的关系不断取得突破,就可不断增强党的威望,增强党的吸引力与凝聚力,从而使人民增加对党的信任、拥护与支持,并进而使党的发展进步获得持久的动力与可靠的保证。概而言之,党在依法执政上跃上新台阶是党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将构成党进步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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