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城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前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展前景论文,城乡论文,股份合作制论文,论我国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股份合作制作为我国城乡集体企业在改革中新的探索和创造,近年来的发展极为迅速。但这种企业组织形式能否成为一种规范的企业制度,究竟能持续多久,理论界存在较大的分歧。本文针对上述问题,从集体企业的现实状况出发,科学地分析了股份合作制不可能迅速地转化为股份制,也不可能完全退回到传统的合作制,且其适用范围呈扩展趋势。由此得出结论:股份合作制在我国较长时期内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 股份合作制 发展前景 集体企业 股份制 合作制
从“股份式合作”概念的提出到今天,已有10余个年头了。很多人都在关注这一新型的企业制度。有人说这是一种崭新的企业制度,其适用范围会进一步扩展,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也有人认为,股份合作制是一种不规范的企业制度,不可能长期存在;或者认为,股份合作制是一种过渡状态的企业制度,它的出路,或者是转化成股份制,或者是退回到传统的合作制。笔者认为,股份合作制经过10余年的实践,为我们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到目前为止,已经可以较完整地回答它发展的前景问题了。
一 从中国现实条件推测,股份合作制可以在我国存在一个较长的时期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农民创造的一种新型企业制度,它是我国农民在社会主义经济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变过程中所进行的积极而有益的探索。它之所以能够存在并有所发展,有外部的影响,也有内在的动因。
从外部环境看,股份合作制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在较长时期内不会改变。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使我国农村经济走上了商品经济的轨道,亿万农民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经营主体,农村劳动生产率显著提高,土地、劳力、资金技术都产生了流动的需要。这些基本的前提条件,为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今天,我们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经济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变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20世纪80年代适合股份合作制生长的各种条件不仅没有消失,反而越来越好。在这样宽松的改革环境下,股份合作制旺盛的生长能力必将进一步保持下去。
从主观方面看,广大农民渴望走致富之路,商品经济的意识在不断增强。他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他们越来越不满足于生产经营主体的地位,逐步提出了作为财产主体的要求,这是农村企业深化改革的内在动力。对城镇集体企业来说,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暴露出产权关系模糊,内部管理混乱,政府干预过多等一系列严重的问题。如何明晰产权关系,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成为迫在眉睫、不可回避的问题,这使得城镇集体企业对推行股份合作制有了强烈的内在要求。
集体企业的改革方式可以有多种选择,但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实行股份制;第二,实行合作制;第三,推行股份合作制。然而,实行股份制有其条件的限制,合作制有其自身的缺陷和不足(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我们将在后面加以讨论)。所以,我国城乡集体企业大都要从股份合作制中寻找自己的出路。因为这种企业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产权清晰、利益直接、风险共担、效益明显、操作简单等优点。这就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股份合作制的试点、推行虽然几经风波,但终究未能将其扼杀的根本原因。
从中国的生产力发展状况来考察,我国目前离小康水平仍然有一段距离。根据现行汇率计算,1992年,中国人均GNP仅为374美元,仍属于低收入国家水平。全国1,903个县中,有近500个贫困县尚未能自给自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小康模式的16项指标,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村仅有基尼系数〔1〕、 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和万人刑事案件立案数等三项指标达到小康要求,而其他13项指标均未达到小康水平。尤其是反映综合水平的最重要的指标——年人均纯收入指标尚相差甚远〔2 〕。可以预见,要在本世纪末、下世纪初实现小康水平,要在下个世纪中期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我国农村,特别是农村工业还要经历一段艰苦而漫长的过程。因此,与之相适应的企业制度——股份合作制也将长期存在下去,并将随着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转变而不断完善。
至于说到“过渡性质”,笔者认为,任何事物都不是一成不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本身就是一个过渡阶段。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条件相适应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必然要经历一个产生、成长、成熟、衰退阶段,只是这个过渡阶段比较长,我们完全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忽略它的过渡性,专心致志地促进其发展。从现在起到下个世纪的中叶,我们还要走过五、六十年的历程。虽然这段时期在人类历史上是极其短暂的,但对于股份合作制的试点和推广过程来说,足够我们这辈人奋斗终身了。
二 城乡企业实行的股份合作制不能可迅速发展为股份制,也不可能完全退回到传统的合作制
关于股份合作制是以股份制为主,还是以合作制为主的讨论,在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前者预言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制的一种初级形式,必定要过渡到股份制,因而必须以股份制为主〔3〕; 而后者则强调股份合作制一定要回到合作制原则上〔4〕。 也有人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范作了具体设想:“有一部分人人入股,不雇工或少雇工的企业,可以改造为规范的合作制企业”,“有不少‘股份合作制企业’(特别是在温州)应该摘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帽子,还其名副其实的合作企业的名称”;“有条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5〕很显然, 这些观点都把股份合作制看作是一种不稳定的、过渡状态的企业制度。而在笔者看来,将股份合作制看作是一种受到股份制和合作制影响的、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的、独立的企业组织形式则较为恰当。因为股份合作制不可能迅速发展为股份制,也不可能完全退回到传统的合作制,它将独立存在一个较长的时期。
为什么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可能迅速转化为股份制企业呢?这是因为,虽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农村城乡集体企业可以采用的一种企业改革的好形式,但它不可能成为这些企业进行改革的唯一形式或主要形式。因为绝大多数集体企业目前尚达不到股份制企业的规范化要求。例如,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注册资金最低为人民币1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而我国乡镇企业目前平均固定资产原值仅为31万元,很多企业甚至低于这个数值。股份制企业的有些规定也不适合城乡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公司必须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兴办。由于我国人口众多, 资金相对分散,城乡集体企业的股东很多都在50个以上。而股份合作制企业既吸收了股份制的基本精华,又保留了20世纪50年代初级农业合作社和手工业合作社的优点,符合我国目前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集体工业发展水平,适应农民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心理状态,适应我国城乡中小企业的管理水平,因此受到我国多数省、市、自治区城乡中小企业的青睐。
为什么股份合作制也不可能完全退回到传统的合作制呢?这是因为现实的状况与过去的历史条件大不相同。20世纪50年代,当我们的共和国刚刚建立的时候,由于帝国主义的封锁,我们除了对原苏联的合作社有一定了解外,对其他国家的企业制度知道甚少。虽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早已肯定过股份制,然而,教条主义的理论研究使我们在相当一段时间里仍把它视为资本主义的东西而加以抵制。今天,改革开放为我们展现了整个世界,使我们对股份制有了更多的了解,也使我们对合作制的不足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首先,合作社的集资手段难以适应现代农村工业发展的要求。农业是周期长、风险大的弱质产业。要有效地保护这一弱质产业,从我们国家目前的情况看,既不可能完全依赖于国家财政补贴,也不可能指望国有企业大量“反哺”。唯一的办法只能加快农村自身工业的发展。传统的合作社仅仅依靠社员的集资,数量小,速度慢,难以满足农村企业对资金的渴求。
其次,传统的合作社的凝聚力不强。合作社实行“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它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容易造成“起步容易维持难”的局面。20世纪80年代初,安徽省阜阳农民曾办起大量个体企业,由于势单力薄,在无情的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难成气候。于是,阜阳农民探索试办合作企业。虽然开始时发展速度很快,但问题很快暴露出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急骤增加,管理工作远远复杂于农业管理,经营风险也逐渐增大,每当遇到风险,社员各有想法,简单的合作协定很难把社员凝聚在一起。于是,很多企业出现了“一年合伙,二年红火,三年散伙”的现象。
第三,从20世纪50年代演变而来的集体企业,资产关系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企业的老职工大部分已经离去,年轻职工同六、七十年代积累起来的资产没有多少关系,把原有资产全部变成在职职工个人股金是有问题的。在不少城镇集体企业中已渗入部分联社所有的资产或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这些资产也不能分给职工作为个人股金。还有许多集体企业,在改革开放中已吸收了不少社会上法人和个人的投资。对于这些资产来源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简单地恢复合作制形式显然是不可能的。
第四,合作制强调按劳分配和社员共同富裕。这种做法固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忽视股金的收益,必然会影响出资者的积极性。
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中国的农民和城市手工业者在合作化的道路上曾有过一段痛苦的经历。笔者在研究过程中,与一些乡镇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干部职工交谈,一谈到重新实行合作制,他们仍心有余悸,害怕“共产风”、“平调风”再次刮起。而采用股份合作制的名称,他们就比较容易接受。如果说合作制与股份合作制都是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绕开“合作制”的提法,采用股份合作制的提法更有利于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那么,为什么我们理论工作者非要选择前者而摒弃后者呢?
三 除了农村乡(村)办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外,股份合作制还可以向国有中小型企业、厂(矿)办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扩展
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股份制与合作制相结合的产物,适用于农村乡(村)办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这一点,似乎已没有大的争议。但股份合作制能否向国有中小型企业、厂(矿)办集体企业和城镇私营企业扩展的问题则有必要专门提出来加以讨论。
我国国有中小型企业,从1983年开始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后,企业管理工作确实有了一定的改进,管理水平也有了一定的提高。但远没有解决企业产权模糊、“吃大锅饭”和无人负责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国有中小型企业的发展。
我国的国有中小型企业,除资产归属、政企关系外,其他情况类似于城镇集体企业。因此,股份合作制能否在国有中小型企业中推行,关键在于能否处理好有关国有资产的两个问题,即改变国有企业的所有制形式是否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和在改制过程中能否妥善处理国有资产的问题。
国有辽源市毛纺织厂股份合作制的改造首先回答了第一个问题。1992年,这个建厂20多年,拥有828 万元固定资产的国有企业累计资产损失已达1,686万元,债务总额达3,020万元。根据《破产法》,这个厂符合破产条件。但如实行破产,千余名职工无法安置。于是,毛纺厂进行了“分灶吃饭”的内部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企业产权制度未被触动,内部改革仅实行了5个月,企业再度陷入困境。
1994年,这个长期陷入停产,半停产的国有企业,通过驱动国有资产,实行“分块启动、股份合作”的办法开始了股份合作制改造。他们将原厂固定资产中的生产设备作价出售,由职工个人出资购买,作为股份投入;将厂房和公用设施出租,由分立的公司依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交纳租金。原厂仍旧续存,并用资产出售、租赁和一小部分资产入股分红的收入,支付劳保开支,偿还贷款和处理债务,从而在老企业、新企业和职工之间建立起明确的产权关系,完成了从生产经营向资产经营的转变。分立的新公司转变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管理,迅速扭转了亏损局面。
辽源市棉纺厂的实践使我们认识到,国有企业的实物形态凝固和闲置在亏损企业里,价值形态在加速流失。改制后,资产虽然改“姓”易“主”,但其价值形态却得以保持并投入运营而产生效益。这说明股份合作制的推行,不仅不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反而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国有上海市灯具厂股份合作制的改造工作从另一个角度回答了第二个问题〔6〕。 这个厂是上海市国有小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的试点单位。1994年资产评估总值为415万元。 如何处置这部分资产是改制中碰到的一项最困难的工作。厂领导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经过反复协商,确定了处置的基本原则:保证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合理分摊有关费用,大胆进行资产经营。他们在415 万元的国有资产中首先扣除财产损失和应予报废的财产40万元,然后划出87名退休职工的安置费261万元, 作为改制后这部分工人仍然留在企业的条件。另外,在415万元的资产中, 还包括企业的奖励基金、工资基金等结余。最后,经反复测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以100万元的整数由上灯厂职工出资买断, 企业由国有企业转变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上灯厂的平稳过渡说明,国有资产的处置问题完全可以妥善解决,它不会成为股份合作制在国有企业推行中的障碍。当然,这并不是说可以忽略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的问题。各地政府,特别是国有中小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大中城市政府应尽快制定有关试行办法和规范意见(上海市已于1994年10月颁布《上海市国有小企业改组股份合作制试点意见》),从而使企业改制行为规范化、法制化。
股份合作制还可以扩展到国有大厂(矿)兴办的集体企业。黑龙江、辽宁和上海等省市的调查表明,目前这类企业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无偿占有国有厂(矿)财产的现象比较普遍;二是集体企业缺少自主经营权,名为独立核算,实际上一切由主管厂(矿)说了算。税后利润也成了厂(矿)领导的“小金库”。解决上述问题比较有效的办法是按照股份合作制形式来重建或改组现有的厂(矿)办集体企业。在这类企业中发展职工内部认股、持股,划出部分厂房、设备等生产资料作价给职工。通过职工认股,变国有集体经营,为股份合作经营,实行一厂(矿)两制,一制多式。这样,既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使厂(矿)办集体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的法人实体。
对于股份合作制,有人干脆把它视为个体、私营企业的“误区”〔7〕,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我国的个体企业,由于规模小,经营分散,产品档次低,比较容易接受股份合作制的形式,以求发展适度的规模经营。虽然个体企业可以选择走私营经济的路子,但这决不能成为否定个体经营者组织起来从事股份合作经营的理由。
对于已经具有雇佣劳动关系的私营企业,同样存在着至少两条可以选择的道路,或者发展成股份制企业,或者发展成股份合作制企业。综观西方国家的情况,私营企业发展的主要方向是股份制,但私营企业发展成股份制必然经过一个漫长而艰苦的过程。我国现阶段,私营企业的发展刚刚起步,规模都较小,加之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仍占主要的、有利的地位,私营企业都发展为股份制是不现实的。因此,必然有一部分私营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选择股份合作制,以迅速壮大自己。退一步说,即使在生产力相当发达的西方国家,股份制和合作制已有相互渗透的趋势,股份合作经济仍然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所以,笔者认为,如果把股份合作制看作是私营企业的误区,否定私营企业向股份合作制发展的可能性,是不恰当的。
四 结论
我们用了较长的篇幅来讨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前景问题。对于理论界存在的一些不同认识,现在我们可以从上述讨论中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从中国的现实条件推测,股份合作制能够存在一个较长时期。从最终意义上讲,也许这种经济形式具有某种过渡性,但它目前的独立存在和不断发展足以说明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它不会消亡。
2.我国的股份合作制不可能迅速发展为股份制,也不可能完全退回到传统的合作制,它是一种融股份制和合作制为一炉的、适应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状况的、独立的企业组织形式。
3.股份合作制不但普遍适用于农村乡(村)办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还可以向国有中小型企业、厂(矿)办集体企业以及个体、私营企业扩展,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当然,我们无意在此掩盖现行股份合作制企业存在的种种缺点,诸如管理不规范、资金流动的局限性,人员组合还缺乏优化性等。但是,任何一种新制度的确立,必然要经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我们完全有时间去帮助它克服自身的弱点,也完全有理由相信它在中国迈向世界发达国家的进程中能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注释:
〔1〕基尼基数:表示社会收入分配不平均程度的指标, 由意大利统计学家基尼(Corrado Gini,1884─1955)提出,敌称。
〔2〕参见许宝健:《“小康”离我们还有多远》, 《经济日报》1995年1月4日。
〔3〕参见李如新:《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产权变革的必然选择》,《中国证券报》1994年2月24日。
〔4〕晓亮:《股份合作制:宜突出劳动合作原则》, 《中国集体工业》1994年第7期,第16页。
〔5〕董辅:《“股份合作制”不能成为一种规范的企业制度》,《管理世界》1994年第2期,第137页。
〔6〕参见庄金风:《国有上海市灯具厂是怎样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集体工业经济》1994年第6期,第12页。
〔7〕晓亮:《股份合作制——私营企业的误区》,《经济日报》199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