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法律思想研究

江华法律思想研究

周保强[1]2001年在《江华法律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江华是我党党务工作和政法战线的杰出领导人,曾亲自参与和领导了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许多重大工作,而且发表了大量重要而系统的论述,尤其是1975年到1983年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期间,提出了一系列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特别是对人民法院建设的主张和思想,在不同的场合,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作了阐述,形成了江华法律思想。江华法律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思想和人民司法工作的正确路线,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彻底批判“砸烂公检法”;司法干部要增强法制观念,坚持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严格依法办案,维护宪法权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落实党在司法战线上的各项政策,复查和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必须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组织形式和领导方法要适应全党的工作着重点的转移;要从思想路线和法律制度上改革司法工作,开创新局面,使人民法院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人民法院是国<WP=4>家的审判机关,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是法院的职责,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服从法律,审理的每一个案件都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正确理解和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精神,依法从重从快惩处,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违反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要处理好党纪、行政纪律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依法办事,严格区分犯罪与错误的界限;要恢复法律的尊严,维护法制的权威,严格依照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开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严格依法办事,必须坚持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和服从党的领导是一致的;人民法院要行使好审判权,关键在于加强中国共产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人民法院依法办事就是接受了党的领导;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也应当积极支持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行使好审判权;上下级人民法院的关系是审判监督关系,下级人民法院要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上级人民法院要把工作重点放在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司法干部队伍一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干部队伍要年轻化、专业化,队伍建设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要切实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司法战线上要培养出一批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的审判人员,以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

唐勇, 钱侃侃[2]2014年在《法治中国道路的探索与启示——江华法律思想研究》文中提出江华同志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期间的政法思想和实践对法治中国的影响力不言而喻。其思想主要表现为依法办事,树立法治的权威性;程序正义,用正当程序维护社会秩序;罪刑法定,捍卫公民基本人权等叁个方面。

袁江华[3]2011年在《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中国化论纲》文中研究指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包含着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的中国化,即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与中国具体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形成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的过程及成果。多年来,我国理论界对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中国化的过程及成果没有予以足够的关注,尚未有学者对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中国化进行过专题系统研究。对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中国化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研究,有利于系统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刑罚思想,以及形成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的过程及成果;有利于明析我国刑罚理沦与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的传承与发展关系,厘清我国刑罚的理论渊源;有利于准确把握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对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实践的影响,进一步用中国化的马克思丰义刑罚思想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指导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有利于总结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中国化的经验教训,推动马克思:仁义刑罚思想中国化的科学发展。全文分为绪论、第一章、第二章、第叁章、第四章、结语六个部分。绪论部分介绍了选题缘由、本文所涉及的刑罚的概念、刑罚与犯罪的关系、刑罚的本质与刑罚权、刑罚的目的、刑罚的功能、刑罚的基本原则等相关刑罚理论,介绍了有关学者在其他课题的研究中涉及到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刑罚思想以及部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的研究情况,阐述了木文的研究目标和研究方法等。第一章对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进行了研究。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有关经典文献的梳理和解读,阐述了马克思、恩格斯刑罚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体现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罚面前人人平等、刑罚人道主义等原则;阐述的刑罚的本质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的行为的自卫手段,国家不能转让刑罚权,刑罚是犯罪的结果,犯罪威胁着刑罚手段,刑罚只能惩罚人的行为而不能惩罚人的思想,刑罚的目的是惩罚与预防犯罪,资本主义社会的死刑是不公正不适宜的刑罚,劳动改造犯罪人的思想等刑罚的基本论断。阐述了列宁刑罚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特定时期要从速从严适用刑罚打击犯罪,对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等犯罪要适用刑罚予以严惩,对犯罪的共产党员要严厉处罚,坚持适用死刑等从严适用刑罚的思想;坚持遵循的有罪必究、刑罚适用一律平等原则;关于高度重视刑罚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刑罚人道性、宽缓性,劳动改造罪犯,刑罚与其他手段相配合预防犯罪等基本论断。对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进行了简要评述,认为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深刻的批判性、彻底的革命性、特定的历史性等基本特征,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借鉴吸收并发展了人类刑罚理论发展成果,分析了列宁刑罚思想对马克思、恩格斯刑罚思想的继承与发展以及列宁刑罚思想的局限性等。第二章对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中国化的第一次飞跃所形成的毛泽东思想中刑罚思想进行了研究。分析了毛泽东思想中的刑罚思想的主要内容为:阐述刑罚的目的是惩罚与预防犯罪,刑罚的对象不包括思想,罪刑相适应、刑罚适用一律平等、刑罚人道主义原则等符合中国国情的刑罚基本理论:阐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罚政策思想,决不能废除死刑、坚持少杀慎杀方针、实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死刑政策思想,适用刑罚严厉惩治贪污等职务犯罪,对犯罪的共产党员从重处罚等思想;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刑罚体系与执行制度,劳动改造罪犯等制度思想。论述了毛泽东思想中的刑罚思想对我国刑事法制建设实践的影响。对毛泽东思想中的刑罚思想进行了简要评述,论述了其强调了刑罚本质的阶级性、突出了刑罚建立及适用的革命性、体现了刑罚适用执行方法群众性、彰显了刑罚思想的实践实践性等基本特征。在简要概括毛泽东思想中的刑罚思想对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进行继承吸收的基础上,论述了毛泽东思想中的刑罚思想对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的创新发展主要体现在;提出了惩办与宽相结合、死刊缓期执行的刑罚思想,独创管制刑种,提出了刑罚体系与刑罚执行制度思想,注重发挥群众在适用执行刑罚打击犯罪、改造罪犯、创立刑罚制度中的作用等。同时还对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于特定时期形成的,一些不切实际、违背刑罚发展规律的刑罚的认识及其实践,如适用刑罚打击犯罪制定指标,刑罚打击的扩大化、法律虚无主义,废除旧法的简单化倾向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叁章对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中国化的第二次飞跃所形成的中国特色补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9罚思想进行了研究。分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刑罚思想主要包括:阐述涉及的罪刑法定、刑罚适用一律平等、刑罚人道主义原则,明确刑罚的对象与目的,提出刑罚不能适用于人的思想,刑罚具有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等体现刑罚科学的刑罚基本理论;提出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适用刑罚"打击严重刑事犯罪,适用刑罚严厉打击经济犯罪、腐败犯罪的“严打”政策思想,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以及保留死刑并慎用死刑的死刑政策思想;强调建立统筹兼顾的刑罚与其他手段相配合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劳动改造罪犯的制度思想等。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沦体系中的刑罚思想对中国刑事法制建设实践的影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刑罚思想进行了简要评述,论述了其所具有的“严打”思想较为突出、刑罚法治思想得到彰显、适应社会发展的实践性较强、以人为本统筹发展性得到体现等特征。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刑罚思想对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刑罚思想在继承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发展。主要体现在:明确系统提出依法“严打”思想,在法律框架内依法适用刑罚严厉打击犯罪,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罚思想发展为宽严相济的刑罚思想,明确提出刑罚与其他手段相配合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刑罚思想,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刑罚思想的法治性、以人为本统筹发展性等。在此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中国化的第二次飞跃进行了简要的总结。第四章对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中国化进行了评述。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中国化的特点,主要是:继承性与发展性的统一,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阶段性与整体性的统一,系统性与开放性的统一。分析了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中国化的启示,就是: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上义刑罚思想为指导,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必须与与中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必须与中国优秀传统刑罚文化相结合,必须借鉴吸收国际社会刑罚理论发展的文明成果等。分析了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中国化的意义,指出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中国化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推动了中国的刑罚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发展。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简要总结。本文主要创新之处:一、选题的创新。无论是在刑事法领域还是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领域,目前尚未发现有学者对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中国化这一课题进行过专题研究,该课题的系统研究还是个空白。二、研究内容的创新。虽然有学者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叁个代表”重要思想中的部分刑罚思想以及我国的刑罚理论进行过分析研究,但尚未有学者对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与中国实际和寸代特征相结合,形成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的过程及成果进行过系统研究;尚未对毛泽东思想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刑罚思想,及其与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的继承与发展关系进行过分原研究;尚未对毛泽东思想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刑罚思想对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实践的影响作用进行过系统研究;尚未对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中国化的启示进行过分析总结,而上述内容均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叁、研究方法创新。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专业与刑事法学业的研究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贯穿于整个研究过程。

唐勇, 沈辉[4]2014年在《江华法律思想在宪法教学中的运用》文中研究指明江华法律思想是共和国宪法发展历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涉及到宪法内容的多个方面,贯穿宪法教学的始终。宪法教学可以从概念、法条和制度叁个层面充分运用江华法律思想,提高教学质量。重新梳理和正确看待无产阶级法律工作者的思想,是我国宪法教学的重要内容。

李淑娥[5]1996年在《江华法律思想初探》文中指出江华法律思想初探李淑娥江华(1907年~),湖南省人,原名黄春圃,瑶族。早年考入湖南省立衡阳第叁师范学校,1925年加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1926年转入中国共产党。大革命失败后,江华到安源煤矿工作。1928年后,他历任县委书记、红军团政委、八路军山...

张向阳[6]2007年在《新中国司法干部队伍建设的曲折历程》文中指出2006年3月5日是董必武诞辰120周年。我怀着崇敬的心情深切缅怀这位德高望重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法学家和主张依法治国的先驱者。3月5日虽已过去,我的怀念之情依然萦绕于怀。董老十分重视政法干部队伍的建设。建国之初,董老担任前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当时,政法干部队伍尤其是司法干部队伍十分薄弱。为此,董老大声疾呼要抓紧培养法律人才,以应急需。1954年5月18日,董

赵秉志, 李奇路[7]1992年在《江华同志刑法思想研究》文中认为江华同志从1975年1月至1983年6月,连续两届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长达八年零五个月的任职期间,他经历了"四人帮"的肆虐和倒台、党的十一届叁中全会的胜利召开、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和其他重要法律的颁布、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江反革命集团主犯案的审判、对数量庞大的冤假错案的复查和纠正,以及我国"依法从重从快"方针的制定和贯彻等重大事件。在此期间,作为"首席大法官"的最高人民法院院

何永军[8]2007年在《断裂与延续—人民法院建设(1978~2005)》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共产党自井冈山建立革命政权时起,就有了自己的政法工作,并逐步形成了自己的司法传统,即人民司法传统。那么在社会转型时期,人民司法传统的命运如何?我们应当如何对待人民司法传统?文章围绕这一主题考察了1978~2005年人民法院建设的历程,展现了人民司法传统由中断→恢复与发展→部分断裂→部分复兴的历史际遇,从而为理解和把握中国社会转型及其权威与秩序的重建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地人民法院迅速建立起来,发端于革命根据地时期的人民司法的原则与技术也在全国得到践行。但在1950~1970年代革命仍然是中国社会的主旋律,“革命的群众运动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社会更是一个趋于“无诉”的社会,文革初期各级人民法院被“造反派”们给“砸烂”了,人民司法的传统也被中断。文革结束后经过劫后余生的革命元老派们的殊死斗争,冲破“两个凡是”的束缚,抛弃“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口号,实现全党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平反冤假错案,摘掉五类人的“帽子”,落实各方面的政策,最终抹平了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政治身份。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提出,使中国社会的治理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型:由“全面专政”开始转移到“综合治理”上来。而在1980年代之初,平反冤假错案和实施新法,最终把人民法院建设推上了快车道,因为人民法院再不是处于那种“有事办政法,无事办生产”的闲散状态,而是有堆积如山的冤假错案需要复查,有新的法律正义需要实现,从而使一个人民法院人、财、物全面建设的时代降临。而面对如何进行法院建设的问题,记忆和惯习使人们不假思索的在文革后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即第八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全面恢复人民司法传统的主张,使包括“服从党的领导”,“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走群众路线”、“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德才兼备”等在内的人民司法传统及其相关技术得以恢复。当然在人民司法传统恢复的过程中,也包含了对其的改造与发展,例如虽仍坚持服从党的领导,但沿袭了近叁十年的党委审批案件制度被毅然取消;虽仍强调司法要为中心工作服务,但服务的内容却已与以前大不一样,具有了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等新的内容;虽仍坚持走群众路线,但邀请群众参加公审和法庭辩论等形式消失;虽仍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但其制度化和司法化的程度得到加强,而其行政化的色彩已被削弱;虽在选拔司法干部时仍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但其具体标准已由原来的“又红又专”发展为“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但在“放权让利”的改革过程中,中国逐步由总体性社会过渡到后总体性社会,与国家退却相伴而行的是整个社会的日趋碎片化,全国绝大多数基层政权软弱涣散,局部社会重新陷入“一盘散沙”的状态,人们相互之间变成了缺乏关联的原子,社会处于失范状态。道德、信仰和舆论等非正式社会控制手段衰落了,而原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第一、二道防线的功能也呈现出弱化的趋势。一方面,社会矛盾与纠纷急剧增加;另一方面,由于社会资本和基层权威的缺乏,社会已不可能像以前那样能够消化和压制住绝大多数纠纷,矛盾最终只能留给法院去解决。当大量的纠纷涌入法院,不堪重负的法院除了进行改革——改变自己的工作和行为方式外别无它法。司法人员由全能的“慈母”开始向冷漠的“官僚”转变,由对实质正义的关切转为主要关心形式上的程序合法性,司法的实质正义被削弱,人民司法传统出现了部分断裂,中共执政的合法性也因此受损。而与此同时,在社会新旧结构和治理方式交替的间隙,由于独立司法缺乏充分保障,致使人民法院深深陷入地方保护主义、执行难和司法腐败的泥潭。这一切导致人民法院处境十分尴尬:一方面由于其实质正义被削弱,使其失去了那些固守着传统实质正义观念的民众的认同;另一方面刚刚完善起来的法律程序其价值又被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腐败等凿空,公开审判流于形式,人民法院面临严重的合法化超载问题,司法不但难以完成为整个政治系统提供合法性支持的使命,而且自身还遭遇到空前的合法性危机。为了克服危机,重新赢得民众对司法的认同,奠定司法坚实的合法性基础,从而增强自身执政的合法性,中共在意识形态创新、优化司法环境及运行机制、树立司法人员良好形象、防治司法腐败、开展司法救助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努力。由于在坚持“以法治国”的同时及时提出了“以德治国”的主张,并大力践行“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和“司法为民”的宗旨,从而使在新的社会情景下人民司法传统出现了部分复兴的迹象,中共执政的合法性根基又得以巩固。而在此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也探索出了德治与法治并举的人民法院建设之路:一方面努力提高司法者的品德修养,发扬共产党人特有的无私奉献精神,使司法者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下尽可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尽可能地接近实质正义,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另一方面厉行法治,努力完善和认真执行法律,用法律来规范和约束权力,使司法具有法理上的合法性基础,凭借正当的法律程序来保障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合法性,以获得一般民众的认同。在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人民司法传统的存续已经面临并将继续遭遇挑战,但司法历来是中国共产党合法性再生产的重要场域,人民司法传统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重要合法性资源,其命运是与中国共产党及中国社会主义的命运联系在一起的,故只要中国还是共产党执政,中国还搞社会主义,人民司法的精神就不会完全消亡,其传统理念与技术就会以新的形式得以延续。而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思想指导下,在未来的法治中国,虽然法理型权威将处于主导地位,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传统型权威和超凡魅力型权威仍将扮演重要角色。

瞿郑龙[9]2015年在《当代中国法制的政治逻辑》文中指出“中国法制”的发展进程是中国曲折坎坷百年现代化历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中国”的理想图景则是中国现代化宏伟目标的关键构成内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制进程是中国法制百年历程浓墨重彩、丰富复杂、独具特色的发展阶段,对于建国以来我国法制发展进程的梳理和分析,是我们认识和理解百年“中国法制”历史演进规律的必然要求和内容,也是我们构建和实现“法治中国”宏伟目标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有什么样的问题就有什么样的方法,问题本身的客观属性已经决定了对其展开研究的可能方法;反过来也成立,不同理论方法的采行则预先影响了能够提出的问题以及我们主观认识问题的角度、层面、维度。对于建国以来我国法制发展特征、演进规律的梳理和分析采用何种方法,从根本上是由这一时期法制的客观历史进程所决定,对其展开分析和考察所采行法学方法的不同,则影响了我们对这段客观法制历史进程的不同主观认识和理解。建国以来法制发展进程的丰富维度、复杂向度、多面角度、不同跨度、相对进度决定了对其展开学理研究可以采行的多元方法。建国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处于国家变革、社会转型、经济发展以及文化变迁的巨大历史背景之中,法制的萌生、转折、断裂、恢复、突进、变革以及发展受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情势生态的深刻型塑。其中,政治对于法制的影响触及法制的宏观架构、中观格局、微观形态,而且涉及法制存在、运行与发展的各个方面、诸多环节、全景领域,因而不仅深刻,而且全面,并且贯穿于法制发展的整个进程,使得我国形成了浓厚而且独具特色的“政法”传统。从表征形式来看,政治环境成为法治建设的深刻背景,政治话语成为法治建设的流行话语,政治目的成为法治建设的深层追求,政治改革成为法治建设的内在动因,法治建设染上了浓重的政治色彩,烙上了深刻的政治印迹;从作用实质来看,党的领导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范围之广、形塑力度之巨、作用效果之深,使其对当代中国法治具有毋庸置疑的主导作用;从根本评判依据来看,人民民主以及公民权利是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绕不过去的政治主题,因为法治发展的根本动力以及正当基础源于人民的推动,核心旨趣系于保护、发展和完善公民的平等权利,人民的民主地位以及各项权利是否能够获得法律的平等严格保护、积极有效完善是判断法制发展状况的首要政治判准。因而运用法律政治学的方法梳理和分析当代中国的法治,剖析和解释法制存在、运行与发展背后的政治逻辑,成为理解和揭示中国法治实践规律的关键甚至首要维度,也是重构和实现法治中国的重要理论前提。运用法律政治学的方法观照和反思当代中国的法制,其首要前提就是厘清和阐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问题。当代中国学界围绕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产生的论争,存在诸多因为基本概念界定不清、阐述对象前后不一、理论立场模糊不明、中西之间跳跃不定等原因造成的论述混乱,对此需要从理论上对其进行梳理和厘清、批判和反思。在此之外,通过梳理西方法律与政治关系的历史演进,分析其中法律与政治关系生成、变迁的内在机理以及主要问题,能够为我们理解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提供一个他者的镜鉴。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从古至今,法律与政治就是两种紧密关联的社会现象,二者相互纠缠、互相型构,不可分割,只是不同历史时期二者的关系格局存在差异,如何实现法律与政治之间的良性互动、妥善平衡仍然是我们面临的悬而未决的重大难题。从宏观上整体考察当代中国法制的政治逻辑,可以从法治话语与法治实践两个方面着手。话语的社会性、实践性使得通过梳理改革开放以来党代会报告、公报、决议、决定、党章等文本材料中的主流政法话语变迁来透视我国政法实践关系的主导特征及其嬗变趋势具有相当的合理性。通过总结和归纳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官方文本中有关政法关系的主流话语的形态特征、转换机理与变化趋势,可以为我们理解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政治逻辑提供一个独特的视角。针对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考察则可以为话语分析提供一个真切参照、实际印证。借助证成性与正当性的理论分析框架,可以有效地分析当代中国的政治,揭示其失衡特质及其对法治造成的异化影响,借此探寻未来中国法治协调发展的可能路径。从中观上具体解析当代中国法制的政治逻辑,立法与司法作为法治运行的两个关键环节,乃是阐释中国法治政治逻辑绕不过去的重要内容。政治的核心在于权力,立法既是政治权力的重要彰显,也是巩固政治权力的关键途径,它是国家核心的政治活动,是不同主体展开政治博弈的舞台,它既是政治转化为法律的方式,也是法律限制政治的场所。现代社会法律的实证化使得法律不可能在政治之外确立其阿基米德式基点,也不再可能在立法层面分离法律与政治,立法活动本身以及所立之法大都遵循政治的逻辑。探寻建国以来我国国家层面的立法政治成为透视我国法治的政治逻辑的重要窗口,立法政治的核心在于立法权力,因而立法权力的配置格局、运行方式以及由此形成的立法模式成为立法政治的主要内容。建国以来,我国的司法运作浸染于浓厚的“政(治)—法(制)”文化之下,形成了鲜明的“政(治)—(司)法”传统,司法的根本属性、功能定位、运作方式、组织机构等方面无不浸染浓重的政治色彩,形成了与政治生态相应地革命化司法模式与治理化司法模式。这两种司法模式的根本问题在于不足以约束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未来我国应该建构权利化的司法模式。无论是话语与实践,还是立法与司法,当代中国法制深受政治逻辑形塑的根本动因在于法律与政治的关联,这可以进一步从两个关键方面予以阐发:一方面是法律与国家的关系。当代中国法治存在、运行与发展始终处于现代国家建构、治理的宏大背景之下,这使其可不避免地沾染政治色彩。以孝道与法律的关系嬗变作为分析示例,可以得出,当代中国法制的国家主义特征突出,这是当代中国法治最大的政治逻辑之一,这种法治的政治逻辑忽视了公民在当代中国法治中应有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是法律与国民的关系。现代民主、民权政治的时代精神潮流浩浩荡荡,人民获公民才是真正的政治主体,这使得当代中国法治存在、运行与发展的根本政治判准,在于其是否有助于平等、完善公民身份的塑造、确立、发展。如何通过法律保障、实现、扩展、完善公民权利乃是评判当代中国法治的根本政治判准。借助群众路线与公众参与之间内在机理的差异分析,我们认为,权利政治应当是当代中国法治的核心政治基石和根本政治目标。哲学的目的不仅在于解释世界,而且在于改造世界。针对当代中国法制的法律政治学观照和透视、梳理和考察,其目的不仅在于分析和阐释当代中国法制的政治面向及其内在机理,认识和理解中国法制存在、运行与发展的独特政治逻辑和规律,而且在于反思和批判其中存在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而为建构和塑造未来中国法制的理想发展图景和路径提供可能有益的理论启示。未来中国法制的建设发展,法制(治)与政治之间的关系仍然是其需要面对的重大课题:一方面,我们不能再回到政治绝对主宰、随意凌驾法制的以政治为纲的传统“政法”一体的陈旧形态中去;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可能完全抛离政治孤立地谈论、建设法治,而是要着力建构法治与政治良性互动、有效平衡的新型“法政”传统,实现具有民主正当性基础的“良法”与具有宪法合法性约束的“善政”相互支撑、相辅相成的法政新格局。这种良好法政格局的形成需要公民的积极参与、有效推动,并且以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平等保护和积极完善作为根本的评判标准。

兰丽专[10]2006年在《力行法治的实践家——新中国第五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江华》文中提出江华(1907-1999),原名虞上聪,1907年8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江华县一个瑶族贫苦农民家庭,1925年参加革命,192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28年跟随毛泽东上井冈山,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历任山东和东北地区党政军要职。新中国成立后,长期任中共浙江省委第一书记。1975年至1983年连任第五、六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1999年12月24日,江华在杭州病逝,享年93岁。这位久经考验的无产阶级革命家,艰苦奋斗一生,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和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尤其是他将最后的岁月献给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在十年浩劫之后我国司法制度艰难恢复、稳步发展的进程中,写下了光辉的历史篇章,深为人们追思和怀念。

参考文献:

[1]. 江华法律思想研究[D]. 周保强. 华东政法学院. 2001

[2]. 法治中国道路的探索与启示——江华法律思想研究[J]. 唐勇, 钱侃侃.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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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江华法律思想在宪法教学中的运用[J]. 唐勇, 沈辉.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

[5]. 江华法律思想初探[J]. 李淑娥.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6

[6]. 新中国司法干部队伍建设的曲折历程[C]. 张向阳. 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六辑). 2007

[7]. 江华同志刑法思想研究[J]. 赵秉志, 李奇路.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92

[8]. 断裂与延续—人民法院建设(1978~2005)[D]. 何永军. 四川大学. 2007

[9]. 当代中国法制的政治逻辑[D]. 瞿郑龙. 吉林大学. 2015

[10]. 力行法治的实践家——新中国第五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江华[J]. 兰丽专. 中国审判.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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