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抽样调查论文,我国论文,报告论文,未成年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为深入掌握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科学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与建议,2009年9月10日至11月27日,在中央综治委预防办、有关省级团委和未成年犯管教所支持下,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组织三个调研组,赴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河南、江苏、上海、安徽、湖南、江西、福建、广东、云南、贵州、重庆、四川等18个省、直辖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女子监狱,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一对一个案访谈、实地考察等形式,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进行了比较深入的了解,获得了大量第一手宝贵数据和资料。
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1800份,收回有效问卷1793份,有效率99.6%。其中男犯1666例,女犯127例。产生无效问卷的主要原因是部分服刑人员受文化水平所限未能完成问卷。
为了更深入地了解未成年犯的综合情况,把握未成年犯的个性发展特征,我们还进行了各种类型的180例个案访谈,18个省、直辖市的未成年犯管教所也提供了相应的研究报告。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主要特征和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基本情况
从整体上看,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在被有效遏制中又呈攀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率维持较高水平。主要表现为:
1.犯罪总量持续增长。1999-2008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总人数653378人,其中1999年40014人、2000年41709人、2001年49883人、2002年50030人、2003年58870人、2004年70086人、2005年82692人、2006年83697人、2007年87506人、2008年88891人,增长率分别为:4.23%、19.59%、0.29%、17.66%、19.05%、17.99%、1.22%、4.55%、1.58%,年均增长率为9.57%。
2.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率变化不大,但一直维持较高水平。1999—2008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率分别为6.64%、6.52%、6.68%、7.13%、7.93%、9.17%、9.81%、9.41%、9.39%、8.82%,年平均比率为8.15%。
综合以上数据分析,我们认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虽时有起伏,呈波浪式变化,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重虽然从2006年起连续三年持续下降,但犯罪绝对数整体上处于增长态势,目前仍居高不下。这一判断也得到部分地区数据的支持。(图1)
图1 辽宁省2004-2008年在押未成年犯总数及年龄分布
(二)主要特征
1.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情况及特点
(1)年龄特征。未成年人犯罪仍以16—18岁未成年人为主。在1793名未成年犯中,犯罪时的年龄分布分别是:“14岁”占12.1%,“15岁”占26.8%,“16岁”占36.6%,“17岁”占21.9%,“18岁”占2.6%。其中“16岁”以下的占38.9%,“16岁”及以上的占61.1%。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1998年,全市法院判处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罪犯210人,2006年以后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提高了犯罪门槛,该年龄段的未成年罪犯人数略有下降,但危害并未实际减少。(图2)
图2 1998-2008年重庆市14-16周岁未成年人罪犯情况
(2)性别特征。未成年人犯罪仍以男性为主,但在部分地区未成年女性犯罪比例有增高现象。在1793名未成年犯中,“未成年男犯”1666人,占92.92%;“未成年女犯”127人,占7.08%。2000年以来,天津、上海、福建、江苏、黑龙江、吉林、辽宁等地未成年女性犯罪有所增加,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一是男性化,一些少女开始涉足过去由男性“一统天下”的某些违法犯罪;二是善于利用其“性角色”作案;三是从单独作案向团伙作案发展;四是带有较明显的情感色彩。
(3)文化特征。未成年犯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在1793名未成年犯中,“小学没毕业”占13.78%,“小学毕业”占14.73%,“初中没毕业”占43.37%,“初中毕业”占17.07%,“高中或中专没毕业”占5.46%,“高中或中专毕业”占1.5%,“大专以上”占0.05%。初中以下学历占93%。
(4)身份特征。从未成年犯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前的身份看,农村籍未成年人、无业闲散未成年人、学生犯罪占较高比例。农村籍未成年人犯罪之所以占据较高比例是由于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城市中农村人口日益增多,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加,我们在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江苏等地的调研也发现了这一趋势。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在未成年罪犯中,“农村籍未成年人”占51.61%,“城镇无业未成年人”占23.17%,“城市在校生和辍学未成年学生”罪犯也有相当数量,占19.68%。
2.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特点
(1)共同犯罪现象比较普遍,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占有相当大比例。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以来,共同犯罪一般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70%,个别地区甚至达到了80%以上。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属于临时纠合在一起实施犯罪的占大多数,但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未成年人模仿黑社会帮会,建立未成年人帮会的情况。据我们调查,1793名未成年犯中,“有过组建或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想法”的632人,占36.03%;“已经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147人,占8.38%;“没有组建或加入黑社会组织想法”的975人,占55.58%。
(2)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暴力化、恶性化程度加剧,社会危害性加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和我们的调查发现:未成年人实施抢劫、强奸、绑架、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聚众斗殴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数量上升;未成年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人数增多;未成年人实施的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相当一部分省份都出现了未成年人残酷杀害祖父母、父母及其他亲属的案例。在河北省女子监狱调研中了解到,唐山市年仅15岁的莫某因父亲长期虐待母亲和自己,为了让柔弱无助的母亲和自己能够得到解脱,莫某伙同两名男性未成年伙伴,杀死自己的亲生父亲。
(3)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方法日趋复杂、成熟,与其单纯、幼稚的犯罪动机之间存在着不协调现象。一方面,现代化的交通、网络和通讯工具为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日益方便的犯罪条件,国内外犯罪与刑事侦破题材影视剧的频繁播出,对于未成年人掌握较为成熟的犯罪方法有一定的影响,提高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功率,降低了犯罪风险。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动机则显得单纯幼稚,与其年龄相符。江西省贵溪市未成年人王某因姐夫没有给钱买衣服而起犯意,他特地到鹰潭购买了绳子,晚上从窗户爬进去而不用家里的钥匙开门,勒死姐夫以后还伪装了现场。
(4)未成年犯居住地域大多集中在乡村和城郊结合部。据我们调查,1793名未成年犯中,居住“乡村”932人,占52.21%;“城乡结合部居民区”454人,占25.43%;“商业居民区”203人,占11.37%;“工业居民区”154人,占25.43%;“机关学校居民区”42人,占2.35%。
调研中还发现,经济发展迅猛、外来人口集聚的城郊结合部或新兴城镇的未成年人犯罪要远远多于原来经济、文化管理相对较好的老城区。据统计,山东省在押未成年犯中犯罪作案地点属于“城乡结合部”、“新兴城镇”的占72.29%。
3.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及特点
(1)涉及罪名增多,犯罪类型呈逐渐扩展趋势。有关数据显示,全国未成年人犯罪罪名由1998年的100个发展到2008年末的130个,增幅达30%。以往未成年人犯罪以盗窃、抢劫、强奸、流氓、伤害等类型为主,近年来开始出现利用计算机网络诈骗、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各种专用发票、贩毒、放火、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出售假币、猥亵儿童等非常规未成年人犯罪。
(2)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仍以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为主,其中犯抢劫和盗窃罪的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60%—80%之间。从具体罪名看,主要集中于抢劫、盗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八个罪名。各省的普遍情况是,抢劫、盗窃轮流排在未成年人各类犯罪的第一和第二位,排在第三位的一般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或者强奸。(见图3)
图3 2004-2008年黑龙江省未成年犯犯罪类型
(3)一人犯数罪现象日趋增多,多种类型犯罪混合交织在同一罪犯身上。如未成年人在实施侵犯财产罪时兼有抢劫、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暴力行为,在进行人身伤害时兼有对财产的侵犯。江西省永修县3名未成年人在公路上劫持一辆面包车,从司机身上抢得现金260元、手机一部,并将司机残忍地杀死。为毁灭证据,又将尸体和出租车一起推入河中。
(三)未成年人犯罪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
1.大多数未成年犯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处于法盲、半法盲状态。通过对1793份问卷的统计表明,“不知道”、“不太清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分别占36.97%和38.05%,二者相加高达75.04%。(图4)
图4 未成年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知晓情况
在180例个案访谈中,80%以上的未成年犯不知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某市100名在押未成年犯的调查显示,认为学校能够“经常进行法制教育的仅占11%,“有时进行法制教育”的占24%,“很少进行法制教育”的占40%。未成年犯中绝大多数在犯罪时,不知道或不考虑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很多未成年犯平时并不是坏孩子,而是在特殊情况下一时冲动而犯罪。在对1793名未成年犯犯罪原因的统计中发现,“一时冲动而犯罪”的占33.52%,由于“好奇心”和“为了朋友义气”而犯罪的分别占13.44%和18.66%。(图5)
图5 未成年犯犯罪原因
根据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的调查统计,在押未成年犯认为造成犯罪的最直接原因是“一时冲动”(33%),其次是“出于好奇”(25%)和“朋友义气”(14%),三者相加比例高达72%。我们在对未成年犯的访谈中发现,一些未成年犯平时表现不错,甚至很老实,但在特殊情况下,由于长期受人欺负,他们一时冲动,导致激情犯罪。这既显示了“90后”未成年犯心理素质较差,缺少与人沟通和解决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也容易导致令人扼腕叹息的结果。这样的孩子一旦进了监狱,就有可能交叉感染,或因为有前科难以被社会接纳,变成一个“真正的坏孩子”。
3.未成年犯弑亲案增多,折射出一部分“90后”未成年人思维偏执,具有严重的心理和人格缺陷。在对未成年犯和父母、老师关系的调查中,认为父母尽到监护和抚养责任的选项中,“不好”和“不好说”分别占13.23%和18.75%,加起来超过30%,有31.89%的未成年犯恨过父母,在怨恨父母原因的选项中,“不够理解我”占38.40%。特别是和老师的关系中,“一般”和“对立”分别占61.01%和11.01%,二者加起来高达72.02%。
在是否会选择重新回到学校的选项中,“不会”和“没想好”的分别占37.81%和33.05%,二者加起来也超过70%。很多未成年犯在回答网络聊天、交友目的的选项中,“缓解压力找人倾诉”的占49.83%。(图6)
图6 未成年犯重新返回学校的意向
上述数据表明,未成年犯与父母、老师的关系并不乐观。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变化、社会节奏、社会流动日益加快,社会压力普遍增大,人与人之间、亲情之间的交流时间被大量挤占,父母、老师没有足够的时间与孩子交流,一些独生子女普遍存在一种焦虑和孤独感,缺少对生命的感恩和对价值的正常判断,一些“90后”未成年犯往往采用简单、极端、暴力的方式解决生活中的一些平常性矛盾,弑亲杀师,表现出人格缺陷、焦虑暴躁、思维偏执的消极性格和不良情绪。
4.大多数未成年犯是由于沉迷网络和接触网络不良信息而犯罪,网上邀约犯罪成为未成年人犯罪新动向。本次调查发现,80%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与接触网络不良信息有关,在未成年犯中,“经常进网吧”占93%,“沉迷网络”占85%,上网主要目的是“聊天、游戏、浏览黄色网页、邀约犯罪”达92%。
在与网络有关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80%以上都有通过QQ等即时通讯工具进行联系的情况,一些未成年人利用QQ群结成帮派,聚集犯罪。一些未成年人对网络依赖程度极高,沉迷网络暴力游戏、“网络偷菜”等游戏,将游戏情景带入现实生活,体验暴力的快感,受游戏诱惑而体验犯罪。2009年11月,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一宗自命为“黑社会”的QQ群吸纳20余名未成年人,作案46起,利用网络发布指令,实施聚众斗殴、组织卖淫、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上海市卢湾区检察院在审查一起青少年围殴事件时,发现一个名为“尊龙名社”的网络社团,只要“堂主”发一个帖子,数十名手下就会拿上家伙,迅速聚集,为了网络世界里的“帮派利益”和“哥们义气”,打打杀杀。一些未成年人通过QQ群等聊天工具,在网上联络沟通,网下实施犯罪,类似的未成年人“网络结社”的现象呈扩散之势。
5.逃学旷课、接触不良少年、夜不归宿和离家出走是未成年人犯罪带有普遍性的前兆。问卷调查数据和个案访谈表明,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有年龄的标志,13、14岁是个比较危险的年龄,同时,他们还有行为上的共同点。在对1793名未成年犯问卷调查犯罪前有过不良行为的选项中,“夜不归宿”占63.11%, “接触不良青少年”占10.72%、“逃学旷课”的占5.67%。(见图7)
图7 未成年人犯罪前不良行为分布情况
在是否曾离家出走的选项中,“经常离家出走”占31.69%,“有过一两次离家出走”占39.15%,“没有离家出走”仅占29.15%。这些数据表明,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都有明显征兆。
6.家庭残缺和家庭教育缺位使一些未成年人在犯罪前有不良行为时缺少及时有效的教育引导。通过调查和个案访谈发现,很多未成年犯在违法犯罪前因父母离异或在外打工、做生意,同祖辈一起生活,形成较为普遍的“隔代管”现象。如江西省何某,父亲长期在外做生意,父母不合离婚,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缺乏家庭管束的何某沉湎于网络,经常与校外不良青少年接触,最终锒铛入狱。现代社会流动性增强,价值观念多元,离婚率上升,家庭功能弱化,一些父母因工作繁忙,缺乏与子女交流。现在的孩子是网络一代,可是很多父母对网络、手机等新媒体不熟悉,无法起到有效引导和监护作用。这些因素导致一些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时缺少有效的教育和引导,错过了犯罪前救助的黄金时间。2008年2月全国妇联发布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我国当前农村留守儿童约5800万。另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目前流动人口已逾1.47亿,超过全国人口的10%,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有2000万。大量的留守儿童和流动未成年人得不到父母有效的监护和教育,存在一定的犯罪风险。
7.未成年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值得关注,刑释解教人员中的一些重点对象缺乏有效监管。世界各地的犯罪研究表明:“初次犯罪的年龄越小,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越大;再次犯罪的次数越多,终止犯罪的可能性越小。”未成年人可塑性强,容易受外界影响,在服刑时由于约束力强,管教得紧,不得不老老实实。一旦离开“牢笼”,帮教工作跟不上、家中不欢迎、社会嫌弃、自我矫正不坚决、犯罪分子以其劣迹前科做要挟或受各种欲望诱惑约束不住自己等,都可能导致他们重新走上犯罪之路。
根据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统计,2004年未成年犯总数753人,重新犯罪人数24人;2005年未成年犯总数823人,重新犯罪人数20人;2006年未成年犯总数851人,重新犯罪人数31人;2007年未成年犯总数808人,重新犯罪人数21人;2008年未成年犯总数783人,重新犯罪人数71人。一些地方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率有所上升,在有些地区重新犯罪率达到10%以上。(见图8)
图8 2004-20a8年福建省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情况
此次调研发现,由于刑释解教人员流动性较大,绝大多数无法跟踪随访,大部分未成年犯管教所无法掌握未成年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信息,特别是一些青少年惯犯刑释解教后没有被有效跟踪和监管,给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隐患。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是各种社会消极因素和社会矛盾共同作用的综合反映,也是主客观因素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结果。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从主观上讲,主要是未成年人生理与心理之间的矛盾、文化程度低和法律意识淡薄;从客观上讲,主要是未成年人外在的客观环境,即家庭、学校、社会中的不良因素和环境影响。
(一)自身原因
1.生理与心理之间的矛盾。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其生理发育相对超前与心理发展相对滞后的特征,使未成年人在成长的过程中充满了各种矛盾,具体表现为:精力旺盛与缺乏支配力的矛盾;好动、好奇与分辨是非能力差的矛盾;容易兴奋与控制能力差的矛盾;性发育成熟与性道德观念缺乏的矛盾;个人需求与客观可能性的矛盾;独立性增强与社会约束的矛盾;追求理想与客观现实的矛盾。如果这些矛盾不能得到正确的引导和解决,就可能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动因。
2.文化程度低。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在未成年犯中,初中以下及文盲、半文盲的比例占72%,大部分人接受文化教育少,这是导致他们犯罪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在课题组访谈的180例个案中,大多数未成年犯是小学或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只有个别未成年犯完成了初中或技校的学业。
3.法律意识淡薄。大多数未成年犯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处于“法盲”、“半法盲”状态,对自己的行为是否犯罪、会带来怎样的社会危害和应负何种法律责任一无所知。有的即便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但法制观念尚未形成,守法尚未成为内心需要,还难以用法律来控制和调节自己的行为。有些未成年犯特别是那些被教唆犯对法律的相关规定存在误解,认为不到法定年龄就可以免受法律惩罚,作案时毫无顾忌,为所欲为,愈陷愈深。
(二)家庭原因
家庭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如专家指出,“如将青少年问题视为一种病态现象,其病因根植于家庭,病象显现于学校,病情恶化于社会。”从未成年犯的犯罪轨迹看,很多可以从家庭功能弱化方面找到一些印记。
1.家庭结构残缺。调查问卷显示,未成年犯结构残缺型家庭达34.95%,其中捕前父母离异或一方早逝占27.65%,属于孤儿占2.61%。在这种家庭中,许多未成年人逃学、厌学、辍学,不能接受正常的学校教育,流浪街头,逐渐形成冷酷无情、玩世不恭的性格,这种性格容易成为犯罪的心理基础。(图9)
图9 未成年犯家庭结构
2.家庭经济困难。据调查,在1793名未成年犯中,较贫困的家庭占21.78%,非常贫困的家庭占7.48%。造成家境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父母生理有缺陷、无一技之长、患上重病、经商亏损、子女高额学费、遭受意外伤害以及参与赌博等等。
3.家庭关系不良。在现代社会中,家庭最基本的关系是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三种基本的成员和两种最基本的关系组成了家庭结构的核心和稳定三角。如果家庭关系出现问题,即使家庭结构是完整的,一旦家庭关系恶化,形成家庭矛盾和冲突,就会给孩子带来心灵的创伤,以至行为异常,直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4.家庭教育方式不当。目前,有三种典型的不良家庭教育方式:一是娇纵溺爱型。亲情过剩、重养轻教是娇纵溺爱型家庭的主要特点。二是粗暴专断型。有些家长奉行“棍棒底下出孝子”,对孩子轻则呵斥谩骂,重则体罚毒打。三是放任自流型。有些家长抱着“树大自然直”的观念,对子女放任不管,听之任之,使家庭的教育职能丧失。
(三)学校原因
学校是未成年人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主课堂。近年来,在校未成年人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总数中占较大比例,与一些学校教育的偏差有一定的联系。
1.一些学校教育内容欠缺。一些学校单纯追求升学率,重智育,轻德育,忽视法制教育、素质教育,导致学生缺乏“防疫”能力。对某市100名在押未成年犯的调查显示,认为学校“能够经常进行法制教育”仅占11%,“有时进行法制教育”占24%,“很少进行法制教育”占40%。他们中绝大多数在犯罪时,不知道或不考虑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图10)
图10 未成年犯评价学校开展法制教育情况
2.一些学校教育方式不当。一些教师不善于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智力特点进行教学和做思想政治工作,往往采取简单说教、训斥甚至罚款、体罚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来管理学生。有的教师责任心不强,缺乏对“差生”的关怀和帮助,把“差生”视为“包袱”,冷嘲热讽,甚至采取劝退、开除等形式将其推向社会。
某市100名在押未成年犯中,认为老师能够耐心教育的仅有48人,不管不问的13人,当众羞辱的13人,劝其退学的26人。
3.一些学校管理不严。一些学校管理松懈,对学生旷课、逃学不管不问,导致一些学生游离在社会控制的边缘,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对1793名未成年犯的调查显示,未成年犯所在的学校有20.6%对学生的纪律管理很严,65%管理一般,14.4%管理很松。(图11)
图11 未成年犯评价学校管理情况
4.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脱节。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脱节主要表现为:一些家长因各种理由长期不与学校联系,不参加家长会,对子女在学校的表现不闻不问;一些学校不重视家访工作,只有学生犯错误时才向家长诉苦、“告状”;学校与家长之间的沟通,成为简单的“分数”交流。学生在学校的人品、思想状况及家里的表现成为双方的盲点。
5.工读学校萎缩。工读学校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全国各地的工读学校普遍陷入发展困境,一些学校因师多生少、经费紧张等原因不得不关、停、并、转,全国工读学校已由原来的150多所减少到72所。
(四)社会原因
1.社会转型。改革开放为我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和发展。但是,随着经济领域的急速转轨,社会转型相对滞后,利益调整、价值失范、社会流动等因素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社会控制力的削弱,“社会规范体系的功能缺陷”导致犯罪现象复杂化。社会行动能力薄弱、社会资源控制能力有限的未成年人在各种不良因素的侵蚀和消极因素的刺激下,容易出现反社会行为。正如法国著名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所说,“社会失范”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母体”之一。
2.不良文化和不良精神产品。一是渲染暴力、色情的网络游戏、网上大量不良信息、低级庸俗的网上聊天、“网吧”秩序混乱等都可能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诱因。近年来,未成年人因沉迷网络游戏而导致的暴力犯罪、受网上暴力文化的误导而实施的暴力犯罪、因上网缺钱而导致的财产型犯罪、因受网上色情毒害而导致的性犯罪逐渐增多。据统计,当前80%的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都曾涉足过网吧。二是手机色情网站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初中、高中学生都有手机,拥有手机的学生中80%以上用手机上网,80%以上知道网上有淫秽色情信息,未成年人成为手机涉黄危害的重点。三是含有反动、恐怖、色情、迷信等内容的走私、盗版音像制品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3.社区不良环境。一是社区居民综合素质不高。成份复杂的社区,居民素质良莠不齐,容易形成复杂混乱的居住环境,对未成年人的社会化产生消极影响。二是社区文化市场环境不良。由于社区文化市场流动人口多,人员复杂,加上一些娱乐场所趣味低级,一旦未成年人沉迷其中不能自拔,就会荒废学业,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三是社区中的不良人际交往。社区中的不良人际交往,特别是未成年人群体内的不良交往,不仅使错误的社会意识、不良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等得到强化,而且还可能形成地域性的不良群体或犯罪团伙。在不良群体内,未成年人更容易受“坏朋友”的引诱、教唆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四是社区教育工作不到位。一些社区忽视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言行没有及时有效地教育引导。
4.少年司法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为少年司法机构不健全,少年法庭稳定性、规范性差,少年警察机构和少年检察机构发展相对滞后,不能很好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等对少年犯罪人进行特别保护的刑事政策;少年法不健全,处理少年案件基本上还是按照成人法的规定来办理,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探索和尝试如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社会调查、刑事和解等,还没有法律做出相应规定。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第一,加大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资金投入与政策支持。美国专家学者曾推算,美国每年犯罪耗费达6740亿美元,约占美国当年GDP的8%,相当于每个美国人每年消耗2700美元。我国专家学者也做出过类似的估算,每关押一名罪犯的直接费用为2800元,多关押一名罪犯就等于少让7名孩子上学。因此,犯罪是社会的“高消费”。与其等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之后,国家投入巨大代价支付高昂司法成本和改造成本,还不如将这些资金先期投入到预防工作中。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加大对预防工作的投入,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研究和实施各种预防项目等工作。
在这次调研中,不少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经费不足、设施陈旧和政策支持问题。当前除上海、江苏、江西、重庆、湖南等少数几个省市将未成年犯九年义务教育正式纳入国民教育系列外,大部分未成年犯管教所还没有实行义务教育。另外,未成年刑释解教人员、罪错少年就业难、复学难的形势依然没有缓解,帮扶措施和政策支持需要进一步加强。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学校、企事业用人单位的统筹协调,加大技能培训,切实帮助解决未成年刑释解教人员、罪错少年的复学、就业问题。
第二,进一步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预防网络。家庭、学校和社区构成的“三位一体”预防网络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有许多方面需要大力加强。
家庭是社会和谐的基本细胞,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建议进一步加大家庭教育力度,办好家长学校,引导父母切实担负起教育子女的责任,提高家长教育子女的能力,筑牢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家庭防线。
学校是未成年人教育的主战场、主阵地。建议进一步加大素质教育的力度,切实把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要加强对学生的全方位管理,主动与家长和社会各方面密切配合,使学校教育向校外延伸,避免教育管理出现“真空”。要切实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加强工读学校建设,巩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学校防线。
鉴于目前辍学、流失生大多流向社会,处于“管理缺位”状态,建议总结推广北京、上海、武汉等地做法,在社区成立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专门机构,由政府出资聘用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社工专门从事闲散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同时要重视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薄弱地区的社区矫治工作。
第三,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少年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法治进步和文明的标志,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方面。建议有关部门抓紧调查研究,总结各地在建立和完善少年司法制度过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加强试点工作,在适当的时候将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社会调查、刑事和解等制度上升为法律;贯彻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研究制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互配套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综治、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形势分析和职能协作,形成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职能体系;完善相应立法,逐步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保护法律体系,努力形成以宪法为指导、《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主体,其他法律法规为补充的司法保护体系。
第四,大力开展未成年人媒介素养教育。有关研究表明,大众媒介在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未成年人对于社会的基本认识,对游戏规则的把握,甚至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90%以上的影响是来自传播媒介。但大众传媒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有近80%的未成年人是因为沉湎于网络,或者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侵蚀而犯罪。大力开展媒介素养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身免疫力,是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涉网犯罪问题的重要途径。
媒介素养是指人们对媒体传播的各种信息的选择能力、理解能力、质疑能力、评估能力、创造和生产能力以及思辨的反应能力。媒介素养教育是指对公众所进行的有关媒介知识涵养和媒介运用能力的教育。在英国、美国、加拿大等一些发达国家,媒介素养教育已正式纳入小学、中学和大学的教育课程,并将媒介素养教育逐渐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将媒介素养教育提高到素质教育、公民教育的高度,积极推进在中小学校开设媒介素养教育课程,鼓励相关社会团体和公益组织开展丰富具体的体验和教育活动项目,逐步提高青少年媒介知识涵养和媒介运用能力,使他们能够正确认识辨别和选择媒介传播,能够有效地运用、评价和监督大众传媒,从而提高未成年人抵御外界不良信息干扰的能力。
第五,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危机干预。近年来,离异家庭、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父母外出打工的“留守少年”、父母放弃监管约束责任的“流浪少年”犯罪成为比较突出的现象。我们发现绝大部分未成年犯犯罪动机中或多或少存在心理扭曲因素,未成年人中由于严重的心理缺陷、人格扭曲所导致的弑亲案等恶性伤害案件有所增加。如果在问题的早期能够得到有效干预和化解,就完全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
建议加强对“闲散未成年人”、“留守少年”、“网瘾少年”的调查研究和救助引导,同时充分发挥“12355”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热线的作用,加强对有问题的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和治疗,探索建立类似“110”、“120”的“预防犯罪危机干预机构”,使挣扎在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被及时发现,并得到有效救助。
[收稿日期]201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