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规范三层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言语论文,层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H 1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374(2000)05-0704-06
一
1.1 《辞海》(1979)有“语言规范化”条目,解说如下:
根据语言发展规律,对语音、词汇、语法等进行加工,明确标准以促进民族共同语的统一,并使其内容和体系更为丰富和完善。如现代汉语规范化就是确定汉民族共同语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普通话。
这个解说指出了语言规范化的两重任务:一是在诸多方言中确立以一种方言为基础的民族共同语,现代汉民族的共同语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的普通话”;二是对共同语进行加工、整理,使其内容和体系更为丰富和完善。第一重任务很明确,要大力推广普通话,这是国家的语言政策,没有持异议者。第二重任务,为的是使祖国的语言纯洁、健康,这样的目的恐怕不会有人表示反对;问题在什么是规范化的“标准”。所立的标准不正确或不全面,就会影响到语言规范化任务的全面落实,甚至会使人们对语言规范化产生怀疑。几年前,《语文建设》杂志举行过一次语言规范问题笔谈会,有几位先生就提出了保留性看法。一位说,语言规范只能是对中小学生的要求。又一位说,文学语言本质上就是反规范的。发表这样意见的,一位是老作家,一位是文学评论家。他们的意见有代表性。要么是他们对语言规范化有误解,要么是我们过去对语言规范和语言规范化的认识本来就存在偏颇。即使是误解,误解的人多,这本身就是问题。
1.2 语言规范化的实际工作和活动中,暴露出不少同什么是“规范”有关的认识问题。下面举几个例子。
《现代汉语词典》是“为推广普通话、促进汉语规范化服务的,在字形、词形、注音、释义等方面,都朝这个方向努力”(《现代汉语词典·前言》)它收了“告诉”(gàosu);同时收了这个词的语音变体“告送”(gàosong),释义是:“〈方〉告诉,告知。也作‘告诵’。”“送”也写作“诵”,可见只是口语变体,写成什么却不一定。既然词典是为促进汉语规范化服务的,收入的“告诉”和“告送、告诵”都应是符合汉语规范的词,只是前者为书面语、正式体,后者为口语、非正式体(注明〈方〉)。可是,类似的情形多得很,词典并未作同样处理。例如念叨niàn dao、吓唬xià hu、央告yāng gao,在老舍的小说《赵子曰》、《离婚》和冷佛的小说《春阿氏》里分别写作“念得”、“吓赫”和“央给”,是这三个词的语音弱化变体(niàn de,xià he,yāng ge),作家把后面的音节分别写作“得、赫、给”以反映口语中的实际读音,词典未收。词典没有收这些口语中的变体,能不能说它们不合汉语规范呢?
“打扫卫生、打扫清洁、排公共汽车、谈朋友”之类组合是否合规范,语文界曾争论不休,吕冀平、戴昭铭在《中国语文》上发表文章认为这些搭配符合经济原则,已经用开,属于“有益突破”,应承认是规范的。这些搭配在口语中、在非正式场合或已使用开,从这个角度看,他们的意见有些道理。可是在书面语中、在正式场合似乎还没有取得应有地位,能不能从这个角度否定它们是合法的存在呢?这便涉及规范的标准问题。类似情形普遍存在。再看两个实例:
把我扔在一边儿,逞着丫头们要我的强!(《红楼梦》第20回)
——我偷人家去?
——你这人没志气,老想偷人家。(《姜昆李文华相声选》)
将复合词“要强”拆开用,将偷人家(的)东西简略为“偷人家”,在口语里、在非正式场合可行,却未必适用于书面语和正式场合。合不合规范?又如:
“洋垃圾”受阻上海(《中国经济时报》1998年2月27日)
女大学生挑战探险家(《长江日报》1999年1月4日)
这是述宾结构的动词带宾语,现在报纸上(特别是标题)见得很多了,好些人撰文讨论,意见似乎已取得一致,认为应该承认这种用法符合规范。可是,我们从另外的角度看,口语里,日常谈话,好像还不能这么用,那么,怎样认定它们合规范还是不合规范呢?实践中提出了到底该如何看待语言规范化的对象和标准问题,需要研究。
二
2.0 20世纪50年代中期,当时的中国科学院召开了“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会上罗常培、吕叔湘联名作了题为《现代汉语规范问题》的报告。这次会议,特别是这个报告,影响很大,奠定了我们对语言规范的理论认识基础。关于语言规范化的对象和标准,报告是这样说的:“‘语言规范化’的‘语言’指的是民族共同语,民族共同语的集中表现是文学语言,文学语言的主要形式是书面形式,所以规范化的主要对象是书面语言”;“现代汉语的规范就是现代的有代表性的作品的一般用例”。我们可以就这样的认识展开讨论。
2.1 “现代的有代表性的作品的一般用例”这句话有两个问题:(1)“有代表性的作品”,或“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是否包括各种类型、各种风格的作品?(2)“一般用例”相对于什么而言?怎样判定其为“一般用例”?
2.1.1 有代表性的作品或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有各种类型、各种风格,报告或此后论及语言规范问题的文章并没有作出明确的限定。有的作家作品常用口语,有的作家作品体现书卷风格。语法书多以书面语体或科学体作品中的用例为分析对象;修辞书常取艺术体作品的用例;话语学则更注重会话语言。规范语言是以哪一种或哪几种为准,或者都在其列?实际上不是都在其列。谈语言规范,特别是谈语法规范的,至少未见取用诗歌语言。对口语材料也很谨慎;一般不用,取用时往往作为特殊现象交代(如“这是口语句法”,“这是口语中的用法”等等)。这是实际情形。为什么实际情形会有这样的倾斜?这样的倾斜有多大的合理性?
2.1.2 “一般用例”的“一般”指什么?报告有说明:“即使都是代表性的作品,不同作者甚至同一作者的用例也不是处处一致,永远没有冲突的,因此不得不舍弃其中的比较特殊的而接受其中的比较一般的。”这个说明很模糊,不好把握。“冲突”就是不一致,有各种性质、各种情形的不一致,有正确和错误、恰当和不恰当的不一致,有风格上的不一致,更有各人创造性活动的不一致,那么,哪是一般、哪是特殊?后两种特殊属于正常,是合理的,应当提倡的,不能从“一般用例”中排除;前一种“特殊”属于语病,当然不合规范,不能作为“一般用例”。此外,作者(包括经典作家)因所处时代(即使都属现代)或地区的不同,语言中带有一定时代或地区的印迹,或与普通话不尽一致,对于这类情形也当做具体分析,不能一概排除。特别需要讨论的是语体或风格的不一致;能不能认为哪一种语体或风格的语言属于“一般”,别的属于“特殊”?这便涉及对报告中另一句话即“规范化的主要对象是书面语言”的认识。
2.2 报告说“文学语言的主要形式是书面形式,所以规范化的主要对象是书面语言”。首先得明确“书面语言”和“书面形式”的概念。就语言的表达或表现形式说,语言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就语体或风格说,语言可以有书面语体和口语体。它们是虽有联系又不尽相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估计报告所指的是作为语体或风格的书面语。作为一种语体的书面语,它具有正式性和严整性风格,同“文学语言”的规范要求相一致,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它是“文学语言的主要形式”。但是,书面语只是一种功能变体,口语也是一种功能变体,功能变体是相互依存的,不能说书面语才有规范可言,才是规范的语言,“是规范化的主要对象”。口语体具有非正式性,灵便自然是其风格特点。书面语和口语都是民族共同语的功能变体,因此都要受民族共同语一般规范的制约;又由于它们的言语特点不同,适应场合有别,因此对它们的具体规范要求就应有所区别,是言语规范的两个层次,不能彼此替代,不能认为其中一种(即书面语)才是规范化的对象(“对象”和“主要对象”在这里没有实质性区别)。虽然在罗、吕的报告中以及此后好些人的论文里,谈过语言规范化并不排斥风格多样化之类的话,但实际上限于书面语,羡闻翰《有关现代汉语规范化的几个问题》所表述的观点可作代表。文章说:“有的人不赞成语言规范化,可能因为他们误认为规范化是要给书面语规定出一套刻板的格式来,不允许有一点儿走样。其实不然,规范化并不是那么不通情理,它对书面语的要求是因文体而别的。”很明显,只承认(至少是只强调)书面语才是语言规范化的对象。将其他功能变体从规范化的对象中排除,无论在理论上或实际上都是行不通的。上一节的实例可说是实际上行不通的明证。《语言和语言学词典》对“规范”(norm)的解说是:
规范 指口语或书面语中人们所公认的标准形式。根据交际环境的类型(语言集团中的个人或集体间的交际)和理论方法(心理语言学或社会语言学)的不同,可以建立起用法的不同标准或层次,以利于确定各种不同的甚至有时是相互矛盾的规范。[1](第234页)
这里,规范的对象包括了书面语和口语,而且明确指出可以建立起用法的不同标准或层次。这种看法无疑更全面,更符合言语实际。
2.3 “文学语言”(literary language)又称“标准语”(standa-rd language),是“社会赞成使用的一种语言变体(variety in langu-age),它的基础常常是语言集团的文化和政治中心及其附近的受过教育的人的言语”;“在一定的社会或教学情景中,它被认为是‘最好的’。它通常相当于在书面语和文学作品中所用标准方言”[1](第202页)。这个概念有两重性。一是一种地域变体,即标准方言,是民族共同语的集中表现;一是一种功能变体,具有正规性和严整性,主要体现书面语或正式语体风格,与非正式体或口语相对。作为一种地域变体的文学语言,它是民族共同语的集中表现,与其他方言所处的地位不同,应该推行民族共同语。但是作为一种功能变体,情形则有所不同,它主要体现正式体、书面语言风格,不能说言语活动中只有符合这种风格要求的语言才是规范的,才是应该推行的,体现口语体或非正式体风格的语言就不合规范,或者是应像对待方言那样加以限制的。不能在文学语言、书面语言和语言规范之间划等号。例如前面提到的“告诉”和“告诵、告送”,虽然前者比较正规(“被认为是‘最好的’”),或可视为文学语言的词汇成分,后者《现代汉语词典》也收录了,即认为也是合法的存在,是合规范的。同样,“念叨、吓唬、央告”比它们的变体“念得(nian·de)、吓赫(xia·he)、央给(yang·ge)”正规,前者可视为文学语言的词汇成分,后者也是合法的存在,在日常谈话的场合不仅可以而且往往需要这样读音,显得轻便、随意。再看下面的几个句子;
现在几点(钟)了?
几点(钟)了,现在?
现在几点(钟)了现在?
这写的什么这是?(《姜昆李文华相声选》)
第一句比后三句正规,可视为文学语言句型;后三句用于口语或非正式场合,也是合法的存在。
三
3.0 言语规范有两个层面、三个层次。两个层面是:语言层面和语言使用层面。三个层次是:正式体言语的规范层次;非正式体言语的规范层次;特殊的语言变异层次。对规范化的认识,研究言语规范问题,不能只看到或强调某一个层面、某一个层次,必须建立言语规范多层面、多层次的观念。
3.1 语言和语言的使用虽然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却是两个不同层面,不能混同。规范就是标准,就是要求。语言作为一种信息符号系统,应有所规范。在多方言的民族语言里,需要确立其中一种为标准方言,作为民族共同语;对作为民族共同语的标准方言,还需作必要的加工和规范,使民族共同语的体系更纯洁、更完善。这方面,我们已经作了大量工作,成绩显著。语言系统这个层面的规范,当然对语言使用起指导作用。但是,语言使用必须同具体的语言环境相联系,同实际的交际需要相适应,有不同的风格,因之对语言规范的具体体现就一定会有不同特点,有不同的规范要求。吕叔湘在他1987年的一篇文章里有了这样的认识,他说语言规范问题,“对于不同风格的语言恐怕不能作同样要求”。以往我们多是立足于语言层面,偏重于一般性规范的研究,比较忽视从语言使用层面去认识和研究语言规范问题。
3.2 从语言使用层面看,正式体或书面语规范同非正式体或口语规范,是言语规范的两个不同层次。从正规性和严整性上看,正式体或书面语的规范要求似乎比非正式体或口语的规范要求“高”。其实是特点不同。有些语言现象在口语或非正式场合可行,在书面语或正式场合不可行,例如2.3节所举4句话的后3句(“几点了,现在?”“现在几点了现在?”“这写的什么这是?”);有些语言现象在书面语里可行,而在口语里未必可行,如1.2节所举述宾结构动词带宾语的例子。不能认为只见于或主要见于口语的成分都属于“特殊”。“特殊”是相互的。只见于或主要见于书面语的成分,对口语来说也是“特殊”。以《现代汉语词典》“幽”字头下标了〈书〉的词为例(个别的作了更换):
幽黯 幽闭 幽愤 幽谷 幽晦 幽寂 幽禁
幽径 幽眇 幽冥 幽明 幽期 幽栖 幽凄
幽趣 幽深 幽思 幽邃 幽婉 幽微 幽香
幽咽 幽忧 幽韵
这些都是书卷体的现代汉语词汇成分,口语一般不用,是“特殊”,却是合规范的。又如“我们现在不仅应该而且能够比以往做得更好。”这样的句法,口语里不大用(在轻便随意场合这样说话会使人感到不得体),是“特殊”,却也是合规范的。特殊在于适应的情境或场合有所不同,有各自的具体规范要求。具体的规范要求与语言的一般规范准则是一致的:无论正式场合或非正式场合,书面语或口语,使用的语言都必须为“人们所正式接受”,发音错误、生造词语、文理不通等,妨碍正常交际,都是不允许的。特殊中包含了一般,却又不等于一般。“规范化、标准化(standardisation),指发音、语法、正字法和词汇的某些规则为某语言社会中至少是某些集团的人们所正式接受的过程。”[1](第329页)正式接受有一个过程,一种新的语言成分或语言现象的产生和使用开,一般来说首先是“特殊”的,出现在某种情境或语体里,同该情境或语体相适应,从而为人们所认可。这种认可,实际上是有条件的,是一定范围里的认可。例如前面提到的“打扫卫生、谈朋友、排公共汽车”等,有人说是对规范的“有益突破”,应承认它们符合规范,也就是说能为“人们所正式接受”,而实际上这些搭配到目前为止主要用在非正式场合或口语里。述宾结构动词带宾语的用法,似乎也趋向于认可,却不大用于口语。程度副词一般不能修饰名词,现在“很现代、很传统、忒奶油”等说法已有用开而为人们所认可的趋势;即使如此,也只能用于非正式场合或口语。必须建立言语规范的层次观。好些初起的、看似不大顺眼却又有生命力的言语成分或言语现象,往往用于或适用于非正式场合或口语,是言语活动中的有益成分,是合理的存在。虽然它们显得不那么正规,没成为文学语言或“标准语”中的成分,而用言语规范的层次观看问题,就不至于简单化地将它们关在言语规范的大门之外。言语规范有不同层次,也就有不同的评价标准。用一种尺度去评判处于不同层次的言语,是不切实际,难以行通的。例如好些语法书谈句子成分省略,都认为“暗换主语”是不好的,容易造成主语残缺,因而不合语言规范。暗换主语一般是指后面分句省略的主语与前面分句的主语不同,暗中更换了主语。看一个实例[2](第439页):
《王老虎抢亲》中江南才子周文宾男扮女装,被王老虎抢回家,把他送到妹妹王秀英房中。
编者说“主语本是‘《王老虎抢亲》中江南才子周文宾’,但到第三分句却暗中更换了主语,致使这一部分缺主语。”编者认为“应在‘把他’前加上主语‘王老虎’。”按照书面语风格要求语言严整的规范要求,编者这样修改有一定道理,但是如果认为,“暗中更换主语”不合规范,那就有片面性。看两个例子:
滩上走过来两个女人,[ ]一前一后,前边的挎着个竹篮子,[ ]简直有摇篮般大,[ ]里面是衣服,[ ]很有点分量,[ ]一路拱着腰身,[ ]支撑着篮底。(林斤澜《矮凳桥小品》)
(她)生了两个儿子。……大孩子就放在周公馆,刚生的孩子她抱在怀里,[ ]在三十夜里投河死的。(曹禺《雷雨》)
前例中空挡处依次是:她们,竹篮子,竹篮子,竹篮子,前边的(那个女人),(那个女人的)腰身。分句的主语多次“暗中更换”。后例中空挡处所省略的,既不是第一分句的主语“大孩子”,也不是第二分句的主语“刚生的孩子”,而是第二分句中处在谓语地位的小主语“她”,主语暗中更换了。它们都是用于非正式场合,是口语风格,灵便、自然,意思清楚,绝不是病句,符合这种场合、这类风格的实际需要,符合这个层次的言语规范要求。
正如正式体或书面语作品中可能出现不合规范或不合要求的情形一样,非正式体或口语作品中也同样可能出现不合规范或不合要求的情形。绝不是说在非正式场合,在口语中,就可以不受规范的约束。胡乱使用不为人们所认可的“语言”,意思不清楚或会引起歧解,在任何风格或语体里都是不允许的。下面仅举一个会引起歧解的例子:
“兄弟,我跟楚尔卡都爱上她了,我们老爱吵架!”
“跟她吵架?”
“哪儿的话!我们自己吵呗。跟她很少吵架。”(高尔基《人间》)
之所以会提出“跟她吵架”这样的疑问,是发话人没有表述清楚,句子有歧义(“我们”可以指“我”和“楚尔卡”,也可以是指“我”和“她”,甚至还可以指他们3个人)。
四
4.1 正式体或书面语,非正式体或口语,是语言的不同功能变体,虽有不同的言语特点和规范要求,但都必须为人们所正式接受。言语活动中,还存在并非为人们正式接受(即不是语言系统所允许的)却有实际价值的言语现象,多为使用语言者的个人“创造”。这是对语言系统的偏离,是变异。变异或对语言系统的偏离现象,在言语活动中大量存在,有积极的有消极的,对前者应予肯定,对后者应予否定,这是语言工作者的责任,也是讨论言语规范不可和不应回避的问题。认为这些言语现象既然超越了语言系统本身,就谈不上规范问题,这样看待规范过于狭隘,人为地切断语言同社会、同语言使用者之间的联系,不利于对言语活动的全面认识。规范就是标准。语言系统有标准,语言使用也有标准;二者有一致的一面,也有不一致甚至看似矛盾的一面。必须对言语的规范作多层面、多层次的观察和分析。“文学(文艺)语言本质上是反规范的”,“语言规范只是对中小学生讲的”,这种对语言规范化表示怀疑的言论,跟我们对规范对象或范围的认识过于偏狭有直接关系。变异是语言使用丰富多彩的表现。变异有合理不合理之别,有社会评价标准。立足于语言的使用层面谈规范,不应忽视更不能否认变异现象的言语规范。这是语言使用中又一个层次的言语规范,也可以说是特殊层次的言语规范。
看宋祁《玉楼春》的一个诗句:
绿杨烟外晓寒轻,红杏枝头春意闹。
按照汉语的词汇和词义系统,“春意”和“闹”不能搭配;诗句这样搭配,是对语言系统的偏离,是变异。从语言使用的层面看,这样的变异能为人们理解和接受,因为它能唤起人们合理的联想和想象,有实际价值——既传递了认知信息,又有美感信息。这便是变异的社会性。《唐宋词选》的编者说:“‘红杏枝头’句,正得力于这个‘闹’字。有了这个字,就容易使读者联想到红杏盛开的枝头,蜂围蝶舞,生意盎然的春天景象。”[3](第99页)得出这样的认识是有客观根据的:其一是诗句的特定题旨情境,其二是词语固有意义提供的可能性。合理联想,即符合特定题旨情境,符合思维规律。同时,离不开词语固有义所提供的可能性。春意即“春天的迹象或情景”(《现代汉语词典》),这是“春意”的固有意义,也就是语言层面的规范意义。“闹”有热闹、喧闹的意义,这也是语言层面的规范意义。虽然这两个词之间不能搭配,但是它们所含的义素中有建立联系的根据——春天可以有热闹、喧闹的自然情景。这符合常情。如果我们把这两个词的一头试作掉换,比方写成“春意吵”、“春意叫”,这样的变异就不切实际,难以唤起读者合理的联想,不能正确传递认知信息,无美感可言,不是艺术语言,而是语病。叫是叫喊,吵是“声音杂乱扰人”,用来形容春天的自然情景,当然不妥。所以“春意吵”、“春意叫”这样的变异搭配不能为人们认同。可见,言语活动中的变异,有符合需要的、合理的,有背离实际需要的、不合理的。前者能为人们接受,就有其社会性,是这个特殊层次自身的“规范”。而且,语言变异只能用在非正式场合,适用于艺术体作品,这也是它的规范要求。
4.2 由上可见,所谓语言变异,只是对语言系统而言,不能没有它自身的规范要求,因而不能笼统地说这样的言语都是反规范的。笼统地说文学语言是反规范的,这就意味着它不存在正误界限,可以不受社会和言语规律的制约,没有自身的规范要求。艺术语言也是对语言的使用,也是为了交流思想感情。既然是对语言的使用,就不能摆脱语言和言语规律的制约;既然是为了交流思想感情,就得保证信道畅通,得到社会认可。不妨再看两个例子:
每当桔红色的斜阳撒下离别的金粉时,从这里就会送出美妙的音乐。
血雨腥风里,毛竹青了又黄,黄了又青,不向残暴低头,不向敌人弯腰。
前例转引自《语病汇析》[4](第90页)。“斜阳撒下离别的金粉”之类搭配,都是对语言系统的偏离,编者认为这样的偏离不合理,它们“实在别扭费解”。后例出自袁鹰的散文《井冈翠竹》,有人对这句话中的“毛竹……不向残暴低头,不向敌人弯腰”提出了批评说:“拟人是可以的,但还得注意毛竹本身的特性。毛竹在外力威胁与压力下往往‘低头’,如古诗中说‘雪压竹头低’。”批评者接着指出:“虽本意是想歌颂井冈山军民,实际效果却有损井冈山军民的形象。”[5](第70-71页)可见,不能把语言变异简单地说成“反规范”,语言变异有正确和错误或者恰当和不妥之别,这就说明它必须受社会和语言规律的制约,这就是规范,是语言使用层面的规范,是超语言系统的言语规范。
五
5.0 几点结语。
5.1 我们认为语言的“规范”应该包括语言(语言系统)层面和语言使用层面。研究语言使用层面的规范问题,不仅是语言实践的需要,也是规范理论自身的丰富和发展。为了与狭义的“语言”规范相区别,可以统称之为“言语规范”。
5.2 从语言使用层面看问题,语言有不同的功能变体,也称语体或风格。正式体和非正式体,书面语体和口语体,是不同的语体、风格,它们有各自的言语特点和规范要求。我们不能只注意它们在规范上的共性,忽视它们在规范上的个性,更不应拿对某一种语体的要求去“规范”别的语体,作为整个言语活动的规范。
5.3 对语言系统的偏离,即语言变异,这是言语活动中客观存在的、可以有实际价值的语言现象,文艺语言里更是不可或缺。从语言系统这个角度说,它是偏离,是变异;从语言使用或言语活动的角度看,偏离或变异绝不是随心所欲,仍要受社会和语言规律的制约,有判别正误的原则和标准,这就是规范,是言语活动层面的规范,是语言变异这个层次的规范。
5.4 我们提出多层面、多层次地研讨言语规范问题,是为了使规范化的理论更广泛、更深入地发挥其指导语言实践的作用。语言是交际工具,在于使用,要同社会相联系。社会对语言的需求是多方面的,语言使用的情境各有不同,统统拉在一个层面、一个层次上谈规范,这是不切实的,至少是很不够的。这样提出问题,并不是否认对语言系统本身的规范化、文学语言的确立和规范这些方面进行研究的必要性。
收稿日期:1999-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