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修改宪法到落实权利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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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光远:经济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前副院长

江平:民商法学专家,参加过去年6月6日吴邦国委员长主持的修宪座谈会

许崇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宪法学专家,参加过去年6月6日吴邦国委员长主持的修 宪座谈会

应松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参加过6月6日吴邦国委员长的座谈会

茅于轼:经济学家,天则经济研究所前所长

康晓光:中科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研究员

(按姓氏笔划排列)

修宪应“时”而动

记者:这已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四次修宪了,应该如何评价?

康晓光:我觉得这次修宪,很多内容是比较实在的,所谓“实在”是指宪法能够适应 和响应现实社会生活的变化。比如“三个代表”写进了宪法,财产权保护问题,人权保 护的问题,公民权利问题,加入了“紧急状态”条款,这些确实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 生活中需要解决的实实在在的问题。

记者:宪法是根本大法,五年修改一次,是否过于频繁?

应松年: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感觉到,私有财产保护,土地征用,多种经 济共同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等,遇到非常多的问题,需要在宪法上作出一个明确的规范 ,修改一下有什么不好?

在20年以前提私有财产,都会觉得奇怪,那时没有多少“私有”财产,你现在提私有 财产保护就不一样了。这表明,我们对非公有制经济并不仅是引导和监督,还要鼓励和 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则会有更好的发展。

再比如,保护人权,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等等,10年以前宪法也不可能写进去,我们现 在条件已经成熟了,写进去有利于国家安定,弱势群体会借此得到更好的关爱,这些修 改都是现实情况发展到一定程度,需要加以肯定和完善,并以法律来推动。

修宪对国家发展有大的好处,可以在制定相关法律时有法可依,客观上推动法治进程 ,是好事情。有人说“宪法是根本大法”就不能修改,我觉得这是一个“框”,不好。

江平:即将进行的修宪(江平的观点由“两会”开始前对他的采访整理而成。——编者 注)的必要性问题,应该从两个方面看,某些情况下,确实是宪法不修改不行,过去禁 止土地买卖,而现实要求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让,这个东西就必须要从法律上转变。 过去宪法说要搞计划经济,而实际上我们要搞市场经济,这些都需要法律的调整。所以 ,应该看到,法律是需要调整变化的。

但从总的来说,宪法不应每次一点一点地小修,应该进行一次整体的修改,如果每五 年补一点点,并成为惯例,那么这个宪法既不能成为一部内容体系完整的法典,又不能 在人们心目中具有恒久和比较稳定的印象。

当然某些制度,比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些东西是不会改变的。

记者:你如何评价关于“三个代表”写进宪法?

康晓光:我赞成“三个代表”写进宪法,中国已经长期处在和平建设时期,中国共产 党也已经完成了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政权的“专政”色彩也不应该那么强烈了,这 是一个大的时代背景。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强调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 本利益,适应了中国社会和中国执政党的转型,适应了时代的需要。

什么样的政治是“文明”的

记者:“政治文明”的概念提出后就被广泛解读,如今,这四个字又被写进宪法,那 么该如何理解和贯彻这一宪法规定?

康晓光:我想,政治文明的对立面应该是政治不文明和政治野蛮,我们将政治文明写 进宪法说明执政党是反对政治不文明和政治野蛮的,当然也有一个问题需要提出:什么 是政治文明?什么是政治不文明、政治野蛮?什么是好的政治形式?我觉得,回答这个问 题是非常重要的。

政治文明更多的是一个蓝图,如果我们不清楚政治文明到底是什么样子的,我们就不 能搞清楚什么东西是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什么是必须抛弃或者扬弃的,将会带来一 些思想和认识上的混乱,这个蓝图本身也会受到伤害,我希望,这个问题将在不久的将 来能得到权威的回答。

为什么要保护“合法”私有财产

记者:此次修宪中最令人关注的是保护私有财产写进宪法,该如何看?但前面有一个“ 合法”作为前缀,而公有财产的前面却没有这个前缀,该怎么理解?

江平:我觉得,这个前缀加不加各有利弊,加进去的好处是,现在有些老百姓有一种 担心,认为笼统地提保护私有财产,会把那些非法获得的利益也保护了,会觉得这个宪 法条文是助长了那些贪官污吏,或者靠非法手段攫取的财产,所以,加上“合法”是对 的。

但从另一个准确的概念看,又显得多此一举了,因为保护的当然是合法的了,不合法 的当然不保护了,在这个意义上看,我们说的保护私有财产,当然是保护合法的了,违 法获得的非法的东西怎么可能保护呢?所以真正从科学的含义来说,写不写都无关紧要 。老百姓的担心也是多余的,即使不写也不会保护贪污来的财产。

会不会出现地方行政机关利用“合法”两个字,从而使私有财产得不到保护呢?这个问 题也不应有太大的顾虑,我们国家的法治是逐渐完善的,个人的财产是合法的还是非法 的,应该由法院来判定。如果有这个担心的话,我倒是觉得不写“合法”仍然会有这个 担心。

所以,这个问题不是通过“合法”两个字所能解决的,最终是要靠司法公平、司法独 立,真正能够让法院秉公来判案,哪个财产是私人的,合法收入要加以保护,哪些是他 通过非法手段从公共财产里据为己有的,这才是根本。

茅于轼:最开始,我也不太懂得保护私有财产的意义,后来,我做了人权研究,人权 里就包括对财产的所有权的保护,所以,将保护私有财产明确写进宪法我是赞成的,但 我觉得“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的表述也留下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因为前面还有“合 法”两个字,这点和保护公有财产上有些差别,在“保护公有财产”上,没有“合法” 两个字。

这个区别是什么意思呢?我不是说“合法”两个字不能要,而是从这个区别可以看出, 好像凡是公有财产都是合法的,而私有财产则有合法和非合法之分,那么私有财产如果 通过不合法的途径变成公有财产的话,这个公有财产也是合法的?也是要保护的?

在修宪讨论的时候,我就提出过,不要区别对待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我们保护的都 应该是“合法”的财产。

应松年:这个问题存在很长时间了,两方面意见不能统一起来,有人说只能保护合法 的,不能保护不合法的,对不对?也有人说,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就是你先要判定他 是合法的私有财产才保护,可以通过法院判定,而我认为,在没有经过判断以前,我们 只能假定这个财产是合法的,就要保护。

1989年,我去国外的时候,人家看到我们的翻译本子,里面就有“合法的权利”的问 题,美国人很奇怪,保护的当然是合法权利,不合法的不是权利。这跟“合法的私有财 产”一个意思,几乎所有法律都有“合法”的前缀,这更多是一种习惯表述吧,在今年 2月开人大常委会分组讨论时,有人就提出这个问题。实际生活当中我还没感到什么不 妥,但这种提法值得研究。

记者:有人发出疑问,保护私产到底是在保护谁的私产?谁是最大的收益者?认为这是 一个保护富人的条款,如何理解?

许崇德:我接触的人都不反对这一条,因为原来的宪法已有相关条款。只是修改后更 加明确了,当然也有人认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怎么能够这样?我觉得,我们理解 的社会主义不像1950年代一样,只能有公有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是以公有制为 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我们并不排斥非公经济。

私有财产权是一种普遍的权利,它不限于哪一个群体或哪一个人。只要是私有财产一 律受到法律保护,私有财产可能是生活资料也可能是生产资料,这个财产可能多也可能 少,只要是财产,只要是合法的,都会受到法律保护。这是一种对富人和穷人的平等保 护。

康晓光:总的来说,明确把“保护私有财产”写进宪法是一种进步,中国农民最主要 的生产资料就是土地,如果这个也被剥夺,那么就不仅仅是剥夺他的财产的问题,而是 断了他的生路了,对城市工薪阶层来说,他的最主要财产就是房子,好点的还有部车, 如果,他的这个财产不能得到保护,他也没有活路。

这个意义上,这样的修改,给以人为本、追求公正提供了很好的途径,这点非常好。 但什么是“公共利益”,应该明确界定,现在的情况是,很多人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 侵犯私人的财产。

记者:宪法提出,征收和征用私人财产的时候提出了“补偿”的规定,该怎么理解这 个“补偿”?

茅于轼:宪法这里有个补偿的问题,以前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或者说规定得不够,但 现在的问题是给予什么样的补偿?很少的补偿也是补偿,很多的补偿也是补偿。所以, 需要对补偿有个标准。

如果一方不同意,另一方非要征该怎么补偿呢?这时就需要给予足够的补偿,要用高于 市场的价格征,就是买一个自愿,比如拆迁,比如征地,征用公民的财产,如果被征用 方不同意,就需要加个价,比市场价格高出若干个百分点,这才是“足够”。

这是一条原则,现在拆迁、征地中的问题是补偿不够,不到位,甚至不补偿,这需要 从根本上改变。

记者:宪法的规定会带来哪些相关影响,或者相关法律的修改?

应松年:宪法肯定了这些东西,就会对立法和法律执行产生直接影响,这实际上是个 规范的作用。比如将来所有的法律都要符合人权的保障,我想我们国家保障人权的情况 会更好。

一些法律也会作出相应的调整,比如土地征用,宪法里强调“补偿”,这是一个容不 得含糊的法律依据。目前,补偿的情况混乱,有时说“相应补偿”,有时说“适当补偿 ”,显然“相应”和“适当”也不一样,那么“相应”和“适当”是不是土地补偿的原 则?这就需要我们对补偿问题作出比较统一的规定。

人权入宪是里程碑

记者:我们对待“人权”问题的态度是有一个过程的,从忌讳谈“人权”,到将“尊 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该如何看待?

江平:第一,把人权、精神文明写进去总是比不写进去好,但也要看到另一方面,写 进去表明我们在宪法原则上肯定了人权,这很好,但关键是怎么落实。

我们仍然要在人权的完善上下工夫,不仅在立法上,包括司法,人们的宪法意识,比 如,每一个具体的事情上,甚至在拆迁问题上,乙肝病人的就业权利上,男女平等上, 考生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上,都会面对这个问题。

我想人权无外乎三种权利,第一个是政治权利;第二个是社会权利,得到社会保障; 第三个是财产权力。这些权利得到宪法的保障,每个公民才能安心和放心,政治上我有 自由,社会上,我老了以后有社会保障,不至于饿死,财产上也有保障。

这些权利要得到保障,有三点要注意,第一要有法治的精神,第二,任何人和任何组 织都要依法办事,法院能够独立公正的审判,第三有违宪的时候,必须有一个保障公民 权利的途径。这三点体现一个民主国家的精神。

记者:将如何落实对人权的保障?

茅于轼:什么是人权?人权是防止造成人和人权利发生冲突的权利。而特权是造成人和 人之间冲突的权利,所以,保障人权的根本解决办法是取消特权,保护人权的隐含意思 也是消灭特权。

保障人权的责任主要在政府,一个核心问题是,各级政府和各级官员必须有守法的观 念,我和许多政府官员接触过,这种观念差距很大,我到浙江,那里的官员就比较守法 ,心中有法律。

如果他们的心中根本没有法律,那么人权的实现或者说保障将是很困难的,因为他们 掌握着巨大的力量。胡锦涛同志刚刚出任党中央总书记不久就强调宪法,这是非常对的 。

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应有时间表

记者:中国目前还没有一套完善的机制来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如何保证宪法的落实?

许崇德:中国从1954年开始制宪立宪,开始有了民主宪政。当然宪政的发展是曲折的 ,现在还在建设中,让我们的民主宪政更加完善。

对于违宪审查的呼吁在学界已经很久了,在现行宪法20周年的时候,胡锦涛同志就说 了“要抓紧研究宪法监督的制度”。中央既然有这个要求,这个问题应能够解决。

公民权利遭受侵害时也可以得到保护。如山东齐玉苓教育权案(宪法司法化的典型案件 ),高法司法解释说,这是一个宪法赋予的权利。

当然,这个问题很复杂,即使有了好的法律法规,却没有好的执法者,也是得不到保 护的。我相信,对这一点,下一步应该有更具体的法律规定来跟进,而且一定要有时间 表,不能拖得太久。

于光远:很多人都提出要设立宪法监督机构,但有了这个监督机构又会怎么样呢?

我想起2003年德国宪法法院的恩斯特·本达访问中国时的谈话:在贯彻宪法及宪法变 革的过程中,宪法司法审判体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普通法规”、“普通法律”制 度通过国家予以保障,国家通过司法人员,必要的话通过强制执行或刑事判决来贯彻法 规。但宪法的贯彻则不同。不存在一个位于宪法之上的保障宪法的国家权力,不是国家 权力位于宪法之上,而是相反,惟有宪法法院作为国家惟一的宪法机构有权对宪法作出 权威性解释,对它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有限的制裁。宪法优于普通法律只有通过宪法司法 体系对宪法的应用才能得以体现。

江平:违宪审查并不一定非要在宪法里面来写,但从我们过去一年里发生的事件看, 违宪审查已越来越重要了,比如河南省人大颁布的种子条例和全国人大颁布的种子法有 冲突,已有几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要求用违宪审查制度来撤销。

起草监督法的时候,最初的草案就包括宪法监督,提出在全国人大之内设立一个宪法 委员会,很快有人提出希望能够更高一点,但它又不能跟人大平行。所以,在中国的这 种体制下,除非它是宪法法院,而且要做到完全的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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