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男女平等享有就业权与实施同年龄退休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男女平等论文,政策论文,同年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男干部60岁退(离)休,女干部55岁退(离)休,女工人50岁退(离)休的政策,最早是1950年代和1970年代规定的(注:劳动部政策法规司、吉林省劳动厅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政策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政务院1951年2月26日政秘字134号命令;《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5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此规定的初衷原是有利于人口的再生产,并保护承担人口再生产重担的母亲的身体健康。此项政策在制定和实行的初期并未遭到很大的质疑,主要有以下原因:(1)当时我国女性的预期寿命只有36.7岁,低于男性;(注:参阅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994年6月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状况》白皮书。)(2)在20世纪50~70年代初期女性生育不受和少受控制,呈多子女态势;(3)当时的家庭多属大家庭结构,许多妇女在50岁左右就需要承担帮助照看第三代的家庭责任;(4)新中国职业女性还没有广泛进入退休阶段,对退休待遇的实际情况尚缺乏具体体验,无法提出针对退休政策的建议和意见。男女有别的退休政策符合当时的社会情形。但是,1980年代,当新中国第一批女干部陆续退离休时,现实的不平等退离休政策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探讨。广大妇女从自我发展和具体利益两个方面,对这个政策提出了质疑。
第一,80年代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奠基时期,女性为社会主义奉献力量的需求急剧增长,她们从内心渴望与男子一样平等享有为国家、民族和社会奉献才华的机会。一些女知识分子和相当级别的女干部首先强烈要求修改原有的男女不平等的退离休政策,为妇女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
第二,较男性提前5~10年退休,在影响妇女就业权实现的同时,造成女性退休待遇低于男性,影响了妇女的生活水平和家庭地位以及社会地位。一些女工建议将退休年龄延长到55岁。鉴于广大女干部的迫切要求,国家人事部门和中央组织部曾先后对女干部的退离休待遇进行了局部调整。1990年,人事部(人退发[1990]5号)文件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休。1992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人事部(组通字[1992]22号)文件,又从发挥女领导干部作用和有利于女干部培养选拔的角度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以及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和行政工作的女干部,其退离休年龄可以到60周岁。
以上两个文件对缩小男女就业权——离退休待遇的距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两个文件在实施的过程中遇到了两个新的挑战,一是上述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不能得到广泛的落实,一些单位以各种借口阻碍政策的实施。特别是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继续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应当退休以及公务员在工作年限满20年后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之后,各地在女干部女公务员退休年龄的政策上,出现了更多的执行难问题,诸法(规定)冲突成为掣肘政策实施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社会各界的专家和女公务员认为,公务员条例在落实男女平等就业权领域实际上是一个倒退。另一个问题是这些政策在实际上拉大了妇女与男子在就业权领域的差距,出现了对妇女按若干等级进行了权利限定的非法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宪法关于权利平等和权利非限制、非歧视的基本原则。
具体地说,在现有的就业权/离退休待遇的框架里,女性就业权利被人为切割为若干等级:(1)在国家领导人层面,女性可与男性一样享有工作到70岁的权利;(2)在正部级领导人层面,女性可与男性一样享有工作到65岁的权利;(3)在司局级领导人层面,女性可与男性一样享有工作到60岁的权利;(4)在司局级以下,女性又依身份不同而受到各种就业权利的限制:即有高级职称的女性可以工作到60岁;处级女干部可以工作到60岁;处级以下的女干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员)可以工作到55岁;各类女工人可以工作到50岁。
与女性相比,男性的就业权利、退休待遇则简单规范得多,即从司局级以下,男性不分干部工人身份皆可工作到60周岁。
为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贯彻男女平等就业的宪法原则,给妇女发展提供与男性同等的机会,笔者建议对现存的男女不平等的就业权、离退休待遇政策进行适时修改。
如其它社会政策的修改一样,男女平等享有就业权和退休待遇的问题从1980年代提出后,也一直在社会上争论不休。
主张男女有别、女性应早于男性退休的理由:(1)可以腾出更多的岗位优先安排(男性)年轻人任职;(2)让女性更早退休,可以缓解就业压力;(3)女性在回家问题上较有弹性,而男性回家则容易引发社会的不稳定;(4)女性的生理条件不如男性。
主张男女平等离退休者则认为,以上思路不符合国家男女平等的立宪精神,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更无助于妇女的解放与发展。因此,建议国家立法机构重新审视原有的关于男女退休年龄的政策法规,将性别平等的原则纳入退休政策,体现男女共同发展、和谐发展的国家战略。具体理由如下:
(1)与国际就业政策接轨需要贯彻男女平等就业原则。我国已正式加入WTO组织,按国际通行的平等竞争的就业规则以及性别平等的女性就业原则,男女平等就业同等享受退休待遇,已日益成为当今世界的普遍选择。在世界各国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方面,主流是平等、无差异的约占60%,有微小差异(2~5岁)的占40%。像我国这样多层次、大差异的退休政策,在世界上是少见的。
(2)贯彻和落实我国男女平等立宪原则必然要求男女平等就业。我国宪法规定平等不分性别,对此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劳动法等也做了相应规定,江泽民同志也曾重申:男女平等是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基本国策。如果借口人们对男女平等的就业原则有争议就延缓平等的贯彻,无疑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我们应该看到任何的权利规定都是相对的,都会给不同的人带来不同的利益,但是利益的不均衡并不是否定权利的借口,权利只有一个,对大家是一视同仁的、无差异的,但利益却不然。虽然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的转型阶段,利益调整在所难免,但不应将社会成长的阵痛转嫁到妇女身上,相反,应将性别平等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框架,建构经济社会妇女良性发展的新格局。
(3)妇女的全面发展需要男女平等就业。第一,我国女性的预期寿命已经于1950年代末期由逆差(男性寿命长于女性)转为正差(女性寿命高于男性),目前女性寿命为73.11岁,男性为69.36岁(注:参阅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994年6月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状况》白皮书。)。而且城市女性的寿命长于农村。另外,从人的健康生命预期看,据北京市统计,女性健康预期寿命为61岁,男性为56岁,差距更加明显,所以,女性生理劣势的说法已是没有根据的社会刻板印象,如果从年龄和健康生命预期看,应该让女性工作到60岁,男性工作到55岁。正是基于权利平等的原则,本人认为就像不能借口传统剥夺妇女的就业权利一样,也不能借口男性的生命预期低而更多限制男性的就业权。第二,55岁退休,已影响到女性的实际收入,不利于女性收入的提高。以女知识分子为例,工作35年方可获得88%的退休工资。以北京为例,儿童6岁入学,经过12年小学、中学和4年大学,正常毕业,本科生的年龄一般为23岁左右,至55岁,女性工龄一般达到32年。这意味着按现行的退休规定,本科以上的女性中有相当多的人将无法获得较高的退休待遇。其中蕴含了一个悖理:受教育程度越高,享受退休金待遇越低。而收入的差别,是衡量男女社会地位的重要指标。第三,女知识分子较早退休还会造成人才浪费,对女性教育的积极性和家庭对女童教育的投资也会产生不良的影响。第四,女性较男性早5年退休,已影响到女性的职业发展和政治前途。退休年龄与干部的提拔使用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我国机构改革的过程中,许多单位规定处级干部男性50岁以上不再提拔,女性45岁以上不再提拔,或者规定男性57岁退二线,女性52岁退二线。可见,改变女性干部长期存在的青黄不接和正职过少的矛盾,首先要改变现行的男女差别悬殊的干部退休政策。
我国男女不平等的离退休政策,不仅关系到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也同时关系到广大女工人。关于平等离退休的讨论目前尚限于女干部(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女性)范围,主要是考虑了国家财政的支付能力和社会的心理承受能力以便提高操作上的可行性。但是,也有学者指出,这种划分违反了以人为中心的原则,是在取消等级的同时,制造了新的等级。他们认为应将男女平等离退休的政策普及到所有女职工,以此显示平等原则的普遍性以及权利平等特有的无差距精神。鉴于此,如果充分考虑到普遍平等和权利无差异的原则,国家在修改有差异就业权的立法以及出台就业政策的过程中,最好能对不同民族、不同性别不同学历的人一律对待,避免立法排斥造成和加剧生活领域的不平等现象。考虑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时期,对修正立法、政策涉及到的一些特殊群体如内退人员等,可以采取一些过渡性的保护措施,如允许她们继续享受原来的待遇等。与此适应,与取消就业年龄的性别差距相一致,失业救济和退休待遇的规定也要相应调整,更加灵活,如缩短退休金的领取年限,给公民充分就业选择的权利,使不愿意或在一定时期不愿就业的人员,可以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或救济。
(4)不利于男性的健康与发展。审视性别与就业的关系,我们可以发现让女性更早退出职业市场,在客观上便加大了男性的压力,影响到男性的休闲权利。我国男性的预期寿命已经较女性为短,这意味者男性用更长的劳动时间透支了生命,男性付出了更多的劳动,却因为生命时间的限制而不能享受劳动的果实,这是另一种不公正,它的弊端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日益显现。
另外,男性在享有更长时间就业权的同时,也承受着更大的身心健康的压力,会使社会和部分女性将就业与生存的压力倾注到男性的身上,如同样的失业,在眼下的性别利益格局下,男性所承受的心理压力就比女性更大,这无疑是影响男性健康的重要因素。遗憾的是,今天的人们还因为就业带来的利益光环乃至特权而继续执迷,这样下去,男女寿命与健康的距离无疑会进一步拉大,与其待到不可收拾的地步再去拯救男性,莫如今天调整规则,给妇女应有的平等就业的权利,让男女一起分享职业的快乐,也一起承担职业的责任,以实现男女的共同发展和性别关系的健康、平等与和谐。
笔者希望国家相关部门将男女平等原则纳入就业、退休政策的同时,一并修改与此相关的社会保障等法律和政策,以保障广大妇女因权利的获得而普遍获得更多的利益,而不是相反,使妇女因为争取权利而失去更多的利益,或者将实施权利平等的探索扭曲为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性别的利益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