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化户籍对社会保障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户籍论文,社会保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如今,户籍已经松动了对城乡人口流动的控制,但户籍的利益分配机制仍有许多难以突破的障碍,这是特定历史时期战略选择的延续,中国社会只能接受这个现实。那么,为了改善中国的福利体制,就必须重新审视二者关系,使二者在改革中减少摩擦,以期达到平衡。
尽管负责社会保障的有关部门与学术界多年来一直呼吁,打破户籍限制,促进城乡人口流动并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但是,户籍制度并非只有分配社会资源这一项社会功能,作为一项多功能的社会制度,户籍制度结构具有某种历史延续性,即尽管在价值取向上,户籍制度的弊病已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但有两方面原因使其仍难以完全消除。一方面,当社会稳定的政治意义高于社会保护时,户籍制度仍有存在的理由。因此,在其各项功能还未完全找到替代性制度的情况下,社会仍需利用其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而福利不公平目前还不能作为取消户籍制度的主要理由。另一方面,利益分配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当平衡一部分相关群体利益的同时,另一部分相关群体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遭受损害群体的排斥与反对会影响这种平衡。目前,就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来说,户籍所包含的价值并不能完全消除。
当然,户籍制度不可能一成不变,近年,依附于户籍制度上的许多种福利补贴已逐步取消,这是一种趋势。从二者的关系看,至少有以下两个原则可能会有助于推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必须选择淡化户籍制度的影响;另一方面,户籍制度也须考虑福利动机以此重新构建改革框架。
淡化社会保障制度的户籍意识。户籍既然为中国社会保障事业设定了一个基本界限,那么,从社会保障制度本身来看,其必须改变对户籍制度的路径依赖。换句话说,就是淡化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户籍因素影响。
从整合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角度,首先需要整合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农民工社会保险,统一于城镇社会保险模式,这是农民工与城镇户籍人口融合的需要。农民工作为城镇劳动者,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制度能够更好地促进其与城镇户籍人口同化。同时,综合考虑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缴费和待遇水平,允许农民工适用低水平的缴费。
针对农民工流动性比较大的情况,各省市应签署相互转移社保关系协议,破除必须以劳动关系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制度障碍,保证农民工在各地打工(无论为企业还是个体经营)的同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无障碍,以减少退保对农民工权益的损害。不仅要转移个人账户余额,而且也接续与本人缴费对应的基础养老金权益。
缓解户籍对城乡社会保障不公平分配的资金支持。从社会保障资源分配来看,城乡居民人均社会保障资源显然存在绝对的不平衡,而现阶段从政府补贴达到城乡福利资源的绝对平等是不现实的。
仅仅是做到城乡机会的均等也是远远不够的,作为一项收入再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城乡户籍制度所带来的收入不公平分配。就政府介入社会保障以支持再分配而言,公共财政无疑是最重要体现。目前中国财政对于农村户籍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支出总额和结构而言,地方财政对社会保障支出责任远大于中央财政的支出责任。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支持城乡社会保障的改革,就必须加大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对农村户籍人口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持,这就需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开拓农村社会保障财政资金的来源渠道。除了国家持续增加的财政收入外,还有几项重要的来源:财政扶贫资金中支持贫困援助、解决就业机会与培训帮助的资金;征用农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计划生育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