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与中美双边贸易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美论文,知识产权保护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6)11—0097—06
一、问题的提出及文献综述
随着科学技术的国际合作和各国经贸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在社会经济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受到全世界更大的关注。但是,在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并未得到充分的认识。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虽然已逐步建立起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是现有的文献认为,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执行中仍是很不充分的(Zeng,2002; Lina Wang,2004; Maskus,et al,2005)[1—3]。自1979年中美贸易关系协定以来,美中之间围绕知识产权的争端时常发生,并且已严重影响到中美双边贸易。据《中国商务年鉴2004》统计,2003年在涉及中国产品的贸易壁垒调查中,美国对中国共发起7起指控中国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337”调查案件①,影响中国出口金额近1.8亿美元。为此,我们拟探究知识产权保护与中美双边贸易问题。就现有文献来看,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与中美双边贸易问题的研究主要有:
第一,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研究。Gould & Gruben (1996)[4] 认为,通过影响创新激励,知识产权保护以重要的方式影响经济增长。伊德里斯(2003)[5] 认为,知识产权是促进经济发展和财富创造的“有力手段”,这一手段并没有在所有国家中得到最好的运用,尤其是发展中国家。Lina Wang(2004)认为, 知识经济发展的核心在于知识创新,而知识产权保护给创新的所有者一段时期专有权利,以便他们能够获得创新收益,推动经济发展。Fink & Maskus(2005)[6] 主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为日益复杂的商业交易提供了一个框架,而且为吸引FDI 提供了较强的激励,这对于国内经济增长是极其重要的。但是,Gilles Saint-Paul(2004)[7] 认为,由于专利所有者的垄断权,穷国似乎无法负担起价格高昂的重要产品,这一事实支持对知识产权施加限制的观点。不过,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2005a)[8] 指出,我们不应该认为遵守和执行知识产权仅是保护发达国家的利益,而应将其视为激励国内工业,保护国家文化、发明和创造力的强有力工具。
第二,有关中、美知识产权保护研究。La Croix & Konan(2002)[9] 认为,许多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偏向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为不同行业设定不同的知识产权标准,但是这样的差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定设定的新标准不一致。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不愿意对发展中国家使用不同的知识产权标准。但是,一劳永逸的标准在发展中国家有时会过早地产生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这种两难很可能是美中之间围绕知识产权保护产生持续冲突的根源。Lina Wang(2004)认为,中国在商标、专利和版权立法上取得了巨大进步,现存知识产权法被认为是充分的,但是最好的法律没有有效、深入和广泛地执行是没有用的。中国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障碍是人口众多和区域发展分布不平衡。Clark(2004)[10] 指出,虽然中国在执行知识产权保护上进步缓慢,但是新的行动保证了希望,在未来几年内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将更快地得到改善。
第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与中美贸易研究。Maskus & Penubarti(1998)[11] 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有着不确定的影响,因为通过市场扩张增加贸易的同时,通过市场控制力又减少贸易。Wu(2000)[12] 认为,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保证中国出口更高质量的产品,导致更好的贸易条件,有助于中国在国际市场上变得更有竞争力。但同时,更加严格的保护很可能使国内企业面临外资企业更大的市场竞争风险。Smith(1999)[13] 发现,虽然美国出口依赖于进口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但是两者关系取决于仿冒盗版能力。加强新兴国家知识产权会减少其仿冒盗版,扩张美国对这些市场的出口;但知识产权会增强对仿冒盗版弱的国家的市场控制力,结果会减少美国对这些市场的出口。Zeng(2002)指出,美国试图迫使中国改善知识产权保护至多产生混合的结果,美国谈判者在使用贸易制裁来撬开中国市场中面临着难题。究其原因,中美之间贸易是高度互补的,美国对华知识产权问题的制裁威胁在其国内会遭遇到不同利益集团的抵制,使得美国对华贸易制裁威胁变得不可置信。
以上文献研究的主要观点有三:(1 )总体上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增进经济发展,对发展中经济吸引FDI尤为重要;(2)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应设定不同的知识产权标准,一劳永逸的高标准在发展中国家会造成知识产权保护过度问题;(3)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影响是把“双刃剑”,中美之间知识产权争端实质上反映的是中美双边贸易争端。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中美双边贸易问题:以版权为例
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中之间卷入无休止的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产品贸易的争端之中。1991年、1995年和1996年美国曾三次威胁动用贸易法“特殊301条款”② 对华实施制裁,试图迫使中国改善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为美国知识产权产品对华出口提供更大的市场准入。尽管口头或书面上中国已做出了积极的承诺,但在实际执行中,中国对美国的制裁威胁并没有做出令美方满意的回应。可奇怪的是,美中之间并未因知识产权争端而发生双边贸易战。对此,La Croix & Konan(2002)认为,美国作为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的净出口国,有激励迫使中国改善知识产权法和执行情况,而中国作为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的净进口国有激励进行抵制。由此,针对美中之间源于贸易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争端不断,我们以版权为例探究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中美双边贸易问题。
(一)中国版权保护程度与美国版权贸易损失:横向比较分析
假定参数为第i国或地区版权的仿冒盗版率,则(1-η[,i])表示第i国或地区版权保护程度。在此基础上,我们来探究东亚国家或地区版权保护程度与美国版权贸易遭受的损失,并将其与中国作横向比较。在这里,我们选取的东亚国家或地区是近年来被美国贸易代表处(USTR)列入特殊301条款黑名单的10个经济体,包括印度、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中国、菲律宾、马来西亚、韩国、中国台湾、泰国和越南。东亚国家或地区对美国版权盗版主要集中在动画片、唱片&音乐、商业软件、娱乐软件和图书等领域,具体见表1:
表1 东亚国家或地区对美国版权盗版率与美国遭受的版权贸易损失估计值
资料来源:http://www.iipa.com/statistics.html,单位:百万美元。
由表1可知:(1)动画片领域内,2003年、2004年仿冒盗版率很高(≥80%)的国家有: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中国、菲律宾和越南,其中越南动画片盗版率最高;中国位居第二,盗版率达95%。也就是,中国对美国动画片版权保护程度较低,仅为5%。但由于市场份额不同, 美国动画片遭受版权贸易损失较大的国家或地区有:中国、印度、中国台湾和韩国,其中美国动画片在华遭受版权损失最大,2004年达2.8亿美元,占美国在东亚十国和地区动画片贸易损失的47.2%。
(2)唱片&音乐领域内,2003年、2004年仿冒盗版率很高(≥80%)的国家有: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和中国,其中巴基斯坦唱片&音乐盗版率最高;中国位居第二,盗版率达85%,即中国对美国唱片&音乐版权保护程度约为15%。相应地,美国唱片&音乐遭受版权贸易损失较大的国家或地区有:中国、巴基斯坦、中国台湾和马来西亚,其中美国唱片&音乐在华遭受版权损失最大,2004年达2.03亿美元,占美国在东亚十国和地区唱片&音乐贸易损失的39.0%。
(3)商业软件领域内,2003年、2004年仿冒盗版率很高(≥80%)的国家有: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中国、泰国和越南,其中越南商业软件盗版率最高;中国位居第二,盗版率达90%,即中国对美国商业软件版权保护程度较低,仅为10%。但由于市场份额不同,美国商业软件遭受版权贸易损失较大的国家或地区有:中国、韩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和泰国,其中美国商业软件在华遭受版权损失最大,2004年达14.88亿美元,占美国在东亚十国和地区商业软件贸易损失的60.8%。
(4)娱乐软件领域内,2003年、2004年仿冒盗版率很高(≥80 %)的国家有:印度、中国、菲律宾、马来西亚和泰国,其中马来西亚娱乐软件盗版率最高;中国位居第二,盗版率达90%,即中国对美国娱乐软件版权保护程度较低,仅为10%。但由于市场份额不同,美国娱乐软件遭受版权贸易损失较大的国家或地区有:中国、韩国、中国台湾和印度,其中美国娱乐软件在华遭受版权损失最大,2004年达5.1亿美元,占美国在东亚十国和地区娱乐软件贸易损失的48.4%。
(5)图书领域内, 美国图书版权遭受贸易损失较大的国家或地区有:巴基斯坦、菲律宾、中国和韩国。其中,中国仅占美国在东亚十国和地区图书贸易损失的14.8%。因此,从五种版权贸易来看,中国版权保护程度较低,其中对美国动画片、唱片&音乐、商业软件和娱乐软件的版权贸易损失影响较大,而对美国图书版权贸易损失影响不大。
从总量来看,美国在东亚十国和地区中遭受版权贸易损失按照大小排序为:中国、韩国、印度、中国台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巴基斯坦、菲律宾和越南。其中,美国在华遭受的版权贸易损失最大,2004年合计达25.31亿美元,占美国在东亚十国和地区版权贸易总损失的51.1%。可见,中国版权保护程度相对较低,对美国在东亚十国和地区版权贸易总损失影响较大,已占到一半之多。
(二)中国版权保护程度与美国版权贸易损失:纵向比较分析
虽然从横向比较来看,东亚十国和地区内中国仿冒盗版对美国动画片、唱片&音乐、商业软件和娱乐软件的版权贸易损失影响最大,但是从中国自身纵向比较来看,随着中国版权保护程度的上升,这种情况已有了很大的改善。具体见表2:
表2 1995~2004年中国对美版权盗版率与美国遭受的版权贸易损失估计值
数据来源:http://www.iipa.com/countryreports.html;单位:百万美元。注:2000年和2002年娱乐软件损失为预测值。
根据表2,从历年来看,1995~2004年中国对美版权盗版的五个主要领域都在发生变化。特别是,入世前、后中国对美五种知识版权保护力度的差异致使美国在这五个版权领域内遭受的贸易损失发生变化。其中:(1)动画片领域内, 入世后中国实际保护程度下降,美国版权损失在增加。不过,中国对美动画片盗版给美国造成的版权损失并不大,2004年仅为2.8亿美元。(2)唱片&音乐领域内,入世后中国对美版权保护程度在上升,美国遭受的版权损失在下降。(3)商业软件领域内,1995~2004年中国对美商业软件盗版给美国造成的版权损失呈现出先升后降态势,表现为入世后中国对美商业软件保护并未立即落实到实处,只是到2004年才出现改善。相应地,到2004年美国遭受中国商业软件侵权的贸易损失得以下降。 (4)娱乐软件和图书领域内,入世后中国对美娱乐软件和图书版权保护力度在增强,美国遭受中国娱乐软件和图书版权侵权的贸易损失都在大幅下降。
总的来看,1995~2004年中国对美五种知识版权盗版给美国造成的总损失呈现出先升后降态势。入世后,中国对美知识版权保护程度增强,但知识产权保护成效存在着时滞,直到2004年美国遭受版权贸易损失的状况才得以改善。IIPA(2005b)[14] 发布的特殊301年度报告指出,中国在所有部门的盗版率并没有显著减少,仍旧在90%左右。这表明中国在知识产权实际执行中对美国的制裁威胁并没有做出让美国满意的回应。即便如此,知识产权这种无形的产品贸易相对于有形的中美商品贸易来说,在中美双边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实在是太低,几乎是微不足道的。如2004年中美双边进出口贸易总额为2452亿美元,其中商品贸易就达2314亿美元,占中美双边进出口总贸易的94.4%,而中美知识产权贸易仅占剩余5.6%的一部分。因此,美中知识产权争端至多成为中美双边贸易争端的借口,往往是美国利用其在知识产权贸易上的比较优势挑起的。但是,当知识产权争端可能触发中美双边贸易战时,则因知识产权贸易占中美双边贸易权重过小,不可能由其真正造成中美双边贸易战。这就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美中之间尽管知识产权问题争端不断,但是始终并未因知识产权争端而发生过双边贸易战。
三、美中知识产权争端与中美双边贸易结构
美中之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持续争端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改革开放后中国与外界日益增长的经济和文化交流开始凸现西方与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巨大差异。虽然从80年代初开始,中国政府采用增量改革措施,修改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以便与国际标准相一致,但是国际社会对中国失衡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担忧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日益加深。1989年布什当局首次把中国列为美国特殊301条款优先考虑的国家;1991年4月再度发起针对中国知识产权的特殊301 调查;1992年1月中美双方成功签署了理解备忘录(MOU),中国承诺对其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深远改革。此后,中国在很大程度上履行了承诺,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有了相对完整的框架。虽然这些进展暂时安抚了美国,但是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争端仍旧没有解决,美国知识产权行业和美国贸易代表很快将焦点转向中国知识产权执行以及美国知识产权产品市场准入上。1994年12月,克林顿当局威胁对中国出口产品课征28亿美元的报复性关税,除非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建立知识产权审判庭。1995年2月4日美国宣布,除非中国在三周内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否则将对中国出口课征10亿美元的关税,使得双边陷入贸易战边缘。1995年2月26 日中美双方最终达成协定,中国承诺打击盗版产品的生产商和零售商,加强现存规则和管理的执行力度,改善庭审程序,为美国知识产权产品提供更大的市场准入。但是,到1995年末,美国贸易代表对中国执行知识产权进展缓慢表示失望,再度发起特殊301调查。1996年5月,美国宣布将对中国出口课征20亿美元的惩罚性关税, 除非中国执行先前达成的协定;中国则以反报复作为威胁,最终, 美中知识产权争端达成妥协。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入世后中国必须遵从TRIPS协定设定的知识产权最低标准,它改变着中国对待知识产权的态度。
尽管美中之间围绕知识产权争端不断,但是在双边博弈中并未因知识产权争端而升级到双边贸易战。究其原因,La Croix & Konan(2002)将美中知识产权争端归因于中美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美国贸易比较优势变化和美国贸易逆差。美国作为知识产权净出口国,有激励督促中国改善知识产权法和执行情况,而中国作为知识产权净进口国有激励进行抵制。Zeng(2002)认为,尽管美中知识产权争端中美国屡次威胁使用贸易制裁,但是并未真正发生过双边贸易战,其原因是中美之间贸易是高度互补的,美国对华贸易制裁威胁会遭遇到国内不同利益集团的抵制,使得美国对华贸易制裁威胁流于形式。据此,我们认为,美中知识产权争端至多成为中美商品贸易争端的借口,往往是美国利用其在知识产权贸易上的比较优势挑起的。但是,鉴于知识产权贸易所占中美双边贸易权重过小,特别是中美双边互补性商品贸易结构更是使得美中知识产权争端难以升级为双边贸易战。
所谓贸易互补性是指两国从事生产和出口不同类型商品的情况,当两国比较优势不同时,双方有激励集中生产那些最好地利用其比较优势的商品,去交易其本国在合理成本上无法生产的商品,以获取最大利润边界。互补性商品贸易结构与竞争性商品贸易结构形成鲜明对比,在前者情况下,两国比较优势相异,集中生产和出口不同类型的商品,经济结构是互补的,双方都倾向于通过贸易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结果双边贸易更富有互补性;而后者则相反。现实中,美日之间贸易是竞争性商品贸易结构的一个典型范例,而美中贸易关系为互补性商品贸易结构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依据IMF统计数据,美中两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 两国在产业结构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2004年美国人均GDP高达39722美元,而同年中国人均GDP仅为1261美元,两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十分悬殊。正是中美两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决定了两国在产业结构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中国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源易耗性产品对美贸易上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而美国在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对华贸易上具有显著的比较优势。中国主要向美国出口劳动密集型和资源易耗性产品,而从美国进口大量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美国则主要向中国出口大量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而从中国进口劳动密集型和资源易耗性产品。既然中美之间贸易是高度互补的,中国对美出口的主要商品美国不再生产,那么在美国很少有进口竞争(import-competing)的利益集团。代之的是,存在有大量使用进口(import-using)的部门,这些部门广泛利用并依赖于中国生产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这样,当美国对华贸易制裁威胁时,大量使用进口的行业包括玩具、鞋袜和消费电子品的进口商和零售商利益会严重受损,他们势必反对贸易制裁,使得美国对华制裁威胁变得不可置信。可见,两国商品贸易结构的差异对发起威胁的国家国内利益集团间有着不同的影响。
正如Zeng(2002)指出,美国对华知识产权问题的制裁威胁在其国内会遭遇到不同利益集团的冲突,利用知识产权作为拓展中国市场份额工具的美国知识产权行业、进口竞争行业将与依赖中国市场的美国进口商、零售商和使用进口的出口商以及美国汽车、飞机制造商之间产生严重的分裂冲突(见表3), 前者是对华贸易制裁的主要倡导者,后者是反对对华贸易制裁的支持者,他们之间的对立博弈削弱了美中双边贸易争端。由此,即使美国贸易代表发起特殊301 调查是出于关注中国仿冒盗版给美国企业利益造成的损害,但是来自美国国内不同利益集团的对立冲突势必削弱美国贸易代表的强硬立场,使得美国对华贸易制裁威胁变得不可置信,也使得中方确信美国不会走得太远而真正执行贸易制裁。所以,中美互补性商品贸易结构事关美中知识产权争端的谈判结果,美国不可能再从中国获取如同从日本、欧盟和加拿大获得的同等让步。
现实中,美国对华贸易制裁威胁会遭遇到其国内多个利益集团如美国进口商、零售商和使用进口的出口商以及美国汽车、飞机制造商等的强烈反对,当然也存在中国的反报复威胁。这些力量共同促使美中知识产权争端最终达成的结果是,美国抑制执行贸易制裁威胁,而中国修正其知识产权法并加强执行力度,部分满足美国知识产权行业的合理要求。
表3 美中知识产权争端中美国国内主要利益集团的立场和影响
资料来源:Zeng.Ka(2002),p76.
四、简要结论
通过对知识产权保护与中美双边贸易问题研究,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1.1995~2004年中国对美五种知识版权盗版给美国造成的总损失呈现出先升后降态势。入世后,中国对美知识版权保护程度增强,但知识产权保护成效存在着时滞,直到2004年美国遭受的版权贸易损失才得以改善。具体地,入世后中国对美唱片&音乐、娱乐软件和图书版权保护程度在上升,结果美国唱片&音乐、娱乐软件和图书对华版权贸易损失在下降。
2.美中知识产权争端至多成为中美商品贸易争端的借口,往往是美国利用其在知识产权贸易上的比较优势挑起的。鉴于知识产权贸易占中美双边贸易权重过小,以及中美双边互补性商品贸易结构,故而美中知识产权争端难以升级为双边贸易战。并且,美国对华贸易制裁威胁会遭到其国内多个利益集团的强烈反对以及中国的反报复威胁。这些力量共同促成的结果是:美国抑制执行贸易制裁威胁,而中国修正其知识产权法并加强执行力度,部分满足美国知识产权行业的合理要求。
收稿日期:2006—07—14
基金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2006BJL006)。
注释:
① “337条款”源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337条款”将美国进口中不正当贸易分为两类: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后者指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向美国进口,为进口而买卖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属于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设计方案权的产品的行为。只要美国存在与该产业相关行业或正在建立该行业,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做法即构成非法,而不是以其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
② 特殊301条款是美国打击国际版权盗版的一种重要的贸易工具,它允许USTR调查国外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磋商更高水准的保护,如果磋商失败,就以贸易制裁来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