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环保政策的手段及相关的法律支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德国论文,手段论文,政策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联邦德国是在环保领域方面开展工作较早,同时也是卓有成效的国家之一。本文将对联邦德国的环境保护政策的手段及相关的法律支持作一简单介绍。
一、规划手段
为确保经济稳定发展,要求有一个全局规划。规划首先是环境规划,为了这个目的需要编制环境统计资料,它的法律基础是环境统计法。环境统计法的目的在于做出整体的环境规划,它也要求统计有关环境污染和环境保护措施方面的数据。一个全面准确的环境统计资料对于制定正确的环境政策是绝对必要的。由于自然资源的短缺和自然环境日益受到破坏,为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生存的基本环境,政府必须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责任。
地域规划在整体环境规划中是非常重要的,对此并不存在异议。地域规划法第1条明确规定,整体的地域规划结构应有利于保护、 保养和发展基本的自然生存环境,整体规划应充分考虑已有的自然条件、人口的发展状况、经济、基本建设、社会文化各方面的要求。
二、监督和预防手段
除了规划手段之外,还有许多监督和预防手段也有助于保护基本的生存环境。这些手段通常是具有预防和强制特征的禁令。这里,我们以水资源使用权和森林权等为例加以说明。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使用水资源,需要有官方的特别使用许可证,它由有关的政府机关签发,只有当用水企业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时,有关当局才签发用水许可证。如果森林对自然资源的生产能力和林业产物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将不允许这块森林被开垦或转为其他用途。根据联邦环境污染保护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需经特别批准方能使用的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尽可能避免对环境造成危害。应当指出,环境保护的目的一方面在于降低已有的环境公害,更重要的是在于预防危害。预防环境危害的目标在许多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中都有体现。
三、合作手段
在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的过程中,不应仅仅局限使用禁令的手段上,禁令手段有其行之有效的一面,但同时也有不能令人满意的一面,例如,管理方式较为官僚,所耗费用巨大。这种强制的管理方式容易使技术进步失去活力,较长的审批程序也提高了投资风险。归根结底,环境污染是由人们的经济活动造成的,所以,环境保护也要追溯到如何使人们的经济活动最优化方面来。
1.补偿手段 当国家给企业在使用成本较为有利的旧设备和全面的治理旧设备方面以一定的活动空间时,则可应用补偿手段。补偿手段应当能够刺激寻找新技术,并加以应用,要充分利用企业在信息方面的优势。当企业满足一定的条件时,有关管理机构可以在一定时间期限内不再要求企业治理旧设备;但作为补偿,企业必须在排放废物方面有大幅度的降低,只要企业的排放总量符合规定,那么,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在哪台设备上以多少费用来排放废物。有关企业必须为此制定一个旧设备的治理方案。调查表明,这种补偿手段在实践中没有受到太大的重视。
2.税收手段 税收手段在环保中起一定的作用,它可以服务于多种目的。它的理想状态是,当环境质量改善到一定程度时,根本不征收这一税款。当企业将社会费用为本企业的利益所利用,使用税收手段可以使企业承担一定的社会费用,它的出发点是使外部效应内部化。英国经济学家皮古早在1920年就提出这一设想,在《福利经济学》一书中,他建议,应当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征税,用税收来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皮古税的目的在于促使通过生产有益于环境的产品及利用相应的生产技术来避免缴纳这种税款。皮古税的困难在于开征皮古税所带来的行政管理费用和税款数额大小的确定,因为管理部门不易了解个别企业的边际净效益曲线。这种税的设置,应使企业获得充分的激励来避免对环境的污染。
德国的废水排放法中就包含了税收手段的内容。依照本法,排放废水需要纳税,税额的高低取决于废水中所包含的有害物资的数量和浓度。向废水征税的目的在于,加强废水处理设备的建设,改进废水处理技术,发展节水的产品生产工艺,并使耗水量大的产品降低其水耗。如果企业废水处理的水平超出了普遍认可的标准,那么,可适当减免废水税,通过使用新技术而减少废水排放的企业将受到奖励。
3.排污交易权手段 排污交易权是指国家管理部门制定一个总的排污量上限,根据排污量上限发放排污许可。这里的排污量上限不是针对某一个别企业,而是针对所有企业。排污许可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由于发放排污许可的总量是由国家管理部门事先确定的,这就意味着排污许可的供给是固定的,当排污企业的数量增加或个别企业排污数量增加,将导致排污需求增加,从而造成排污许可价格上升。
采用排污交易权手段的优点是:
(1)使企业排污控制成本最小
由于各企业的排污控制成本不同,当控制成本低于排污许可的价格时,企业会选择进行排污控制和出售排污许可。当企业的控制成本高于排污许可价格时,企业会选择购买排污许可。通过排污许可交易,达到使控制成本最低的目的。
(2)国家管理部门可以影响排污许可的价格
国家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降低或提高排污最高限量的方法来提高或降低排污许可的价格。这实际上是国家管理部门通过改变排污许可供给来影响排污许可的价格。另外国家管理部门也可以以排污权的需求方来参与这一市场。当国家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严格控制排污量时,可以以买方进入市场,买进一些排污权,这样流通在外的排污权总量会减少,而导致排污权价格上升。
(3)非排污者也有参与权 排污权交易市场如果是完全开放的,那么非排污者也可进入这一市场。非排污者可以通过大量购买排污权,将排污权控制在自己手中,假定他们不再将排污权卖出,那么流通在外的排污权的价格就会很高,这样也能促使污染水平降低。
4.担保责任手段 担保责任是环境保护的又一手段。使用对环境有害的设备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承担强制的担保责任。强制的担保责任对企业既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激励,它促使企业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更多地考虑安全措施,尽量减少设备对环境的危害。担保责任的法律基础是环境担保赔偿法,在本法的附录一中详细罗列了冶金、能源、化工和药物等共计96类设备,它们需要承担强制的担保责任。若设备对环境设备造成危害,按照本法第19条的规定,使用该设备的企业必须要满足法律上的赔偿要求。如果设备的使用者不能防止设备对环境的危害,有关主管机构可以不批准企业使用这样的设备。
四、公共信息手段
保护环境要求人们对环境状态有一定的认识,环境信息作为环保工作的基础,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正确的环保措施必须建立在真实可靠的环境信息基础之上。依照环境信息法第4条的规定, 每个人都有权利了解政府机关所拥有的环境信息,这里的政府机关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乡镇政府以及其它公法意义上的法人,每个人也有权利了解自然人和私法意义上的法人所拥有的环境信息。本法中所指的环境信息主要包括(1)有关空气、水、土地、动物、植物和其它生存空间的状态;(2)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活动;(3)有关环境保护的措施和项目。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们要求了解环境信息的权利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当信息的提供会影响到国防安全或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时(本法第7条),以及当这些信息属于企业秘密, 出于保护企业秘密的目的时(本法第8条)。最后,本法还规定,联邦政府第4年要公布一次联邦德国的环境状态,以使各级政府、企业和公民对本国的环境状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五、其它手段
经济资助和政府订单也是环保政策的手段。当企业使用有益于环境的生产技术时,政府可以对企业予以一定的财政和税收优惠,并在技术转让方面提供一定的支持,帮助企业生产有益于环境的产品。此外,联邦政府每年都有大量采购,如果在采购订单上对有益于环保的产品优先考虑,这对环保的作用将是十分明显的,因为联邦政府每年在这方面的开支都有数十亿马克之巨。这既是一种政府干预,也是一种市场机制,也可以说,政府干预是通过市场机制起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