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亿美元贷款与战时黄金、公债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债论文,战时论文,贷款论文,美元论文,黄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42年3月,美国向反法西斯同盟的重要国家中国提供了5亿美元财政贷款。这笔贷款,一直被看作是美国给予中国的一种政治支持。美国国务院在给财政部的备忘录中指出,“目前向中国提供财政援助的决定性考虑是政治性和军事性的”。①因此,多年来学界主要从对中国抗战的政治、军事和心理支持来评价5亿美元贷款,而较少论述这笔巨款的财政功能和用途。
实际上,中美双方在签订5亿美元贷款协定时,即已明确规定此项财政援助的目的是使中国:“1.增强其金融货币银行及经济体系;2.资助并提高必需品之生产与分配;3.抑制物价之高涨,增进经济关系之稳定或阻止通货之膨胀;4.防范粮食及其他物品之囤积;5.改善运输及交通工具;6.推行社会及经济方案,以确保中国人民之团结;7.应付军事需要并采取其他适当作战步骤,藉使中国在抵抗共同敌人上之作战力量大为增加。”②可见,贷款除了给中国政治支持以外,主要是为了帮助中国平抑物价,制止通货膨胀,稳定战时财政,加强中国抗战的经济力量,以达到抗战的最后胜利。
5亿美元给中国以后,国民政府是如何运用的呢?为何采取出售黄金和公债的方法?这些重大决策是怎样讨论和出台的?政策实施的效果如何?这些问题尚未得到深入解答,本文将利用多方档案和统计数据予以探讨。
一、对美国五亿美元财政贷款使用的讨论
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政府每年须支付巨额军费,并支出各项建设经费及难民救济款项等,财政支出陡增,但是收入却锐减。由于东南沿海富庶地区被日军占领,国民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大为减少。收支的剧烈失衡,引发了严重的财政危机。战争破坏了生产,也阻断了交通,导致军需与民生必需品严重缺乏,同时,市场上投机和黑市交易盛行,物价不断高涨,通货膨胀问题愈演愈烈。国民政府采取了各种办法来增加战时财政收入,如整理旧税、创行新税、实施专卖制度、发行公债、田赋收归中央并改征实物等,并向美、英、苏、法等国借款。为弥补财政赤字,国民政府不断增发法币,到1942年时,每月发行钞票35亿元,其发行率比一年前多出一倍。增发钞票暂时维持了财政收支平衡,却使法币不断贬值,财政情况越来越糟。当时,中国法币每“元”的官价汇率是5分美金,仅及战前的1/6,而在公开市场上的汇率,中国法币每元对美金合1分钱,以黄金算只合1/3分钱。③
美国借给中国的5亿美元,仿佛雪中送炭。中国舆论界将其称之为“胜利与自由之借款”,希望它成为财政当局渡过难关的支柱。④如何利用好这笔巨款,以切实解救中国的财政和经济困境,是一个重大问题。不论是国民政府官员,还是关心时政的社会名流、学者,都对这笔巨款的使用,表示了高度关注。蒋介石曾表示,要用5亿美元来“增强吾国之经济基础,换回吾国之法币,管制吾国通货之发行,稳定吾国之物价与战时生活标准,并将用于增加必要之生产”。⑤1942年2月7日,《大公报》举行经济座谈会,邀请经济专家各抒己见。紧接着,国防最高委员会常务会议在2月9日的第77次常会上,也展开了相关讨论。孙科发言说:“现在我们对于英美的贷款,是要想法来好好的运用,不是要拿来收回法币,更不要把钱送到外国去。”林森也提醒财政当局特别注意,“务须慎择外国专家的计划”,“不要听报上随便说的话”。⑥此后,财政部组织人员集思广益,各方都对贷款用途提出了多种意见和建议,引发了一场空前的大讨论。
1.发行美金公债和美金储蓄券
国民政府在税收锐减、开支剧增的情况下,出现了严重的财政赤字,为了平衡预算和收支,国民政府只能靠银行垫款来增发法币,这无疑增加了货币流通的数量,大量游资充斥市场,官僚商人趁机囤积居奇,大搞投机,致使物价一再上涨,引发通货膨胀,法币一再贬值。针对市场上游资过多的情形,一些国民政府官员和专家学者主张利用5亿美元贷款发行美金公债和美金储蓄券,以回笼法币,减少法币流通数量,孔祥熙和宋子文等都是这一观点的支持者。孔祥熙提出,美金公债以美金还本计息,可保存货币购买力,而且公债一经大量销售,即能收缩通货,封存人民购买力,物价就会趋于稳定。募债所得法币也可用于拨解国库平衡预算;减少向政府银行借款,以收缩通货;拨出一部分办理国防工业增加必需品生产。⑦宋子文在与银行界人士讨论了利用美国借款的各种办法后认为,最简捷有效的方法是实行美金储蓄,储款人向代理所存入法币,照规定汇率折合美金收储户帐内,利息有美金保障,且按照美国通行利率,而法币折合美金的汇率,可以25元合美金1元为准。金融界人士认为采用这一汇率,不会影响法币的信用,反而会减低汇率,进行低利储蓄,可以显示美金储蓄的优势。⑧
行政院经济会议秘书长贺耀祖则认为,运用外汇吸收法币最好的方法是发行金公债,他提出应改良以往公债发行的方法,以解决过去发行公债的诸种困难,如为期过长,脱手不易,资金呆滞,行市不明等等。但是,他认为公债发行易于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对一般人民很少有吸收法币的实效,所以应该在公债之外发行金储蓄券,“所得之法币,缴存国库,还本付息的外汇由政府支给办理”。他认为金储蓄券期限较短,易于脱手,面额较小,利息较高,可以通过储蓄的办法来达到收缩通货的作用。⑨鉴于以前发行公债,人民销纳有限的经验,经济学家邹宗伊建议这次若要发行金公债,应该缩短还本付息的年限,最长不要超过十年,且应该废除抽签还本的方法,应该每半年还本一次,作二十次还清,并且比银行的利率稍高,这样就可以吸引人民购买公债。金储蓄券适合一般民众零星购买,其销路比金公债好,但也应该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即:金储蓄券与金公债的利率应该保持一定的平衡;金公债的发行对象大部分是殷实的富人和金融业者,可以采取派募的方式,金储蓄券的对象是一般大众,应该采取奖励及自由购买的原则;金公债由政府发行,所得法币可以用作战费,金储蓄券可由银行发行,政府用此次借款为保本保息的基金,所得法币可以用作生产及投资事业。⑩
但是朱家骅不赞同发行金公债和储蓄券,他认为中国社会大众心理素来就缺乏对公债的信仰,因此公债往往要折价发行,国库蒙受损失,而金融界的人士却获得暴利;如果向民间摊派,则会滋扰人民,发行也不广泛,认购者会折价脱售,资本家则暗中收买,从而获得暴利。(11)粮食部部长徐堪认为,公债还本期较长,推销不易;储蓄也有限期,而且在现时情势中,人民未必乐于储蓄,所以用这两个途径来解决货币及财政困难,估计收效不大。(12)
2.向美国购买黄金在国内市场上出售
另有一些人认为,应该利用一部分贷款,从美国购买黄金,在国内市场上出售,以迎合一般人民“乱世藏金”的心理。用黄金吸收法币,被许多人看作是最有效的办法。(13)抛售黄金首先是1942年5月由中央银行理事席德懋提出的。席德懋认为,利用中国人对黄金的传统爱好,抛售黄金会比发行美金公债更能吸引购买者。他建议,首先出售中央银行所存的44 000盎司黄金(价值美金150万元),再用贷款中的3亿美元进口更多的黄金用以抛售。(14)国民政府美籍财政顾问杨格也支持这项抛售黄金的建议,并指出,进口黄金会加强中国通货的地位,国民政府可以掌握充足的黄金来控制价格,而民众贮藏黄金,总比囤积货物为害要少得多。(15)在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举行的座谈会上,也有人建议,可动支美金3 500万元,购买纯金100万两,假使每两按法币2 000元出售,可以回收法币20亿元。即使按照当时收金官价680元出售,也可以回收法币6.8亿元。(16)
中国国际经济协会呈上题为《两万万美元黄金如何利用意见书》的密件,详细论述了黄金政策的目标和原则,对以黄金控制物资、以物资收回法币进行了分析,最后得出结论:“运用公开市场政策出售黄金,纵然达不到最理想的目标,但消极的可保留大部分黄金,俾战后改革币制,稳定币值之需;积极的可部分解决目前问题,减少新法币的发行额,防止物价的激增。审时度势,亦属不得已之良计也。而其余办法,或困难无法实行,或根本不生作用,或滋生流弊,或弃黄金于无用之地。两相比较,当以公开市场政策差胜一筹也。”(17)
社会学家朱亦松持不同意见,他认为购买黄金对于回笼法币、稳定物价没有多大帮助。只有那些富商和大地主才有能力去购买大量黄金,而他们往往囤积居奇,投机倒把,虽然他们购买了黄金,在一定程度上回笼了法币,但是他们会用黄金作为更大的囤积居奇的准备,仍然可以用更多的资本去操纵市场的物价。他提出了另一种使用黄金的方案,即:政府用黄金支付公教人员及军官士兵的薪俸,以及政府举办各种事业的费用。这样既可以减少法币发行数量,也可以改善公教人员以及士兵的生活,从而使整个社会得到安定。(18)张嘉璈也不赞成从美国购运黄金收回法币,他主张“应以物资为对象”,即以黄金为保证,“而发行一种证券,收购物资。一面设立基金保管委员会,以社会公团代表为委员。一面设立物资局,专任照市价收购物资。如黄金价涨,可多购物资。政府既把握多量物资,即可稳定物价。如但用以收回法币,则法币在市面流通已经太多,势将有利于操纵法币者。”(19)他曾经当面向蒋介石提出上述意见,但未被采纳实行。
国民政府一再约集专家,缜密研究,通盘考虑,交由财部主管方面详加复核,最后由孔祥熙将意见送呈蒋介石审阅。孔祥熙提出,目前急切之事在于如何截止法币继续增发,目前法币发行数目,已逾饱和限度,今后无论如何不应再大量增发法币,运用黄金,即是为达到这一目的。孔祥熙主张,一面利用黄金收回市面上的法币,以应付财政收支不敷;一面利用黄金收购物资,可节省法币之发行;一面由中央银行发行黄金存单,使巨额黄金仍能把握于政府手中。(20)在孔祥熙看来,果能按照这些设计兼筹并顾,运用得宜,一两年之后预算盈亏,或许可以不再借助于大量发行法币,发行既不大增,物价自然可以稳定,通胀亦可平抑,而财政经济金融上的难关,当可减轻。
除了上述两种利用5亿美元的意见外,还有各种五花八门的方案,有关于吸收法币的,有关于币制改革的,也有关于增加物资供给和物资生产的。这些建议体现出国人对战时中国经济、物价和财政形势的迫切关心,但所提设想或不切合实际,或在战时实行有困难,或被孔祥熙等否决,最后都未被国民政府采用。
国民政府认为,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中国的作战范围已经扩展,支出也随之扩大,财政收支更加无法平衡。虽有征收新税、提高原有税率等措施,收入增加仍感不敷,只有运用借款健全财政准备,开展储蓄,才能抑制物价高涨,减少通胀危险。(21)最后,国民政府根据各方的讨论意见以及当时国民经济的形势,决定用这笔借款作为发行钞票之巩固准备金,以增强法币之信用;发行以美元为准备的国内公债,增加储蓄存款,吸收已发行的法币;(22)实施黄金政策,抛售黄金,举办黄金存款和法币折合黄金存款等业务;此外还购进原棉及纺织品等必要的生活物资,以解决战时物资缺乏的问题,稳定经济(见表1)。
二、利用五亿美元实施的公债政策
战时财政不外增开税源、发行公债、增发通货三种。发行公债,提倡节约储蓄,一直被国民政府当成筹措资金、周转国库、满足军需、稳定物价、进行建设和救济的重要手段之一,大力推行。当时国人对法币信心减弱,只对美金有信心,以往债券销售中,也是美金债券销售最畅,法币最微。国民政府针对此点,乃决定从美国的5亿美元贷款中动用2亿美元,发行美金储蓄券和美金公债,回笼市场上过剩的法币。
1.美金节约建国储蓄券的发行
1942年3月31日,行政院公布《发行美金节约建国储蓄券办法》,11月13日又公布修正办法,规定由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银行以及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为发行机关,发行美金节约建国储蓄券。由财政部指拨美金1亿元为基金,存入中央银行,以备各行局结付储蓄券本息时支用。美金储蓄券按照法币100元折合美金5元的比率,由储户以法币折购;美金储蓄券分十元券及不定额券,有记名和不记名两种;储蓄券的年限分为定期一年、二年、三年,存满一年后可以随时兑现本金,每6个月计算一次利息,存满一年周息3厘,二年3厘半,三年4厘;储蓄券到期时,储户支取本息,需要法币的,按照支付时中央银行牌价折付法币,需要美金的则支付美金;免征利息所得税;可以用作公务上的担保金。(24)
为推进美金储蓄券劝储工作,国民政府专门成立了节约储蓄会,一共有26个分会,880多个支队,以及5 600多个劝储队。重庆分会将5月7-9日定为美金储券扩大劝储日,目标为200万美元,分配给四行局、同业公会、商业银行、钱庄、工厂经理、各区镇绅士等负责完成。(25)到5月8日,陪都的认购额已达到150万美元。
美金储券的劝募对象以工商业者为主,方式多是半强制的,再配合税收机关,劝募工作完成很快。(26)截至1942年底,美金储蓄券共收国币4.85亿元,折合美金2 425万元。(27)当时美金储蓄券行市,节节上涨,人人乐于购买,用以换取外汇,截止到1943年8月2日,该项储蓄券宣布发行结束,发行总额达9 159万美元。(28)
2.同盟胜利美金公债的发行
自1942年5月1日起,中央、中国、交通和农民银行又发行同盟胜利美金公债,定额为1亿元,以美国对华5亿美元贷款的1/5为基金;公债的利率定为年息4厘,每6个月付息一次;美金公债还本付息时,可依照持票人申请付给美金或折合法币支付;美金公债债票可以自由买卖抵押,或作为公务上的保证金。(29)美金公债的债票分为美金5 000、1 000、500、100、50、20元六种,均为无记名式;售价分别为国币83 333.34、16 666.67、8 333.34、1 666.67、833.34、333.34元。(30)
与民国政府历次发行过的公债相比,此次美金公债有许多优惠和便利。当时中央银行的挂牌价是每百元法币折合美金5.28元,而按财政部规定,美金公债折合率为每百元法币折合美金6元,认购者是有利可图的。到还本付息的时候,持有者可以按照票面额随意支取美金,而不受冻结封存资金法令的限制,因此购买此项美金公债,是获得美汇的大好机会。同盟胜利公债半年抽签还本付息一次,10年内分20次还清,而以往发行的公债都要分20到30次不等。此次美金公债的债票也是事先就印制好的,购债人向银行缴款时,即可领取到债票,与以往发行公债先给收据,日后再凭收据领取债票相比,在手续上也更为简便。持票人可以随意出卖或向银行抵押借款,财政部还成立了证券交易所,便于美金公债的交易和流通,这比以前也是一个进步。(31)
为了推销同盟胜利美金公债,国民政府成立了公债筹募委员会,孔祥熙任主任委员,顾翎群和张万生任副主任委员。在各省也设立筹募委员会分会,由各省政府协助推行。筹募的方式分为派募和劝募两种,派募以有钱有田者为对象,包括工商业者、土地房产管业人、自由职业之收入丰厚者;劝募的对象包括各界人民收入丰厚者、公私团体之基金存款或公积金、已经派募尚有余力购债者。(32)为了鼓励人民踊跃购买公债,财政部还特别制定了“认购公债奖励办法”,对购债满一定数额的团体和个人,明令褒奖,颁给匾额、奖状或景星勋章等。(33)为了推销美金公债,1942年9月15日开始,国民政府发起了一个宣传周,呼吁民众购买公债,但收效不大。(34)
抗战以来,中国虽发行数种公债,但实际推销出去的很少,同盟胜利美金公债发行之初,购买者也是寥寥无几。(35)当时普通民众大多无力购买公债,豪绅富贾虽握有大量游资,却多用来抢购物资,囤积居奇,也不愿购买。此外,国民政府虽然规定先发行美金胜利公债,然后收取法币,但是在实行过程中,却是先让人们缴纳法币,然后领取美金公债。人民因此存在戒备心理,认为多购不如少购,少购不如不购。因此,美金公债自发行起到1943年秋,除四川、西康、甘肃、青海数省的成绩勉强可观外,其余各省销售情况大都很差。(36)再者,购买的美金公债到期后,只能凭抽签还本付息,机会绝少。如果中签,才可持券请开美金汇票,取出本息;否则只能取息,或在市场出售。通常是抽签日期一过,市价即行激落,因此美金公债行市,常在美金储蓄券以下,因后者只要到期,即可开付美汇。(37)一般民众不知道何时才能真正兑得美金,因此在购买之后,多愿折本脱售,致使黑市上的美金公债,曾由二十元跌至十七八元。后来因为政府滥发纸币,通货膨胀更加严重,法币日益贬值,美汇价格开始上涨,美金公债的价格才随之上涨,由原来的十七八元,逐渐涨至二十多元,以至三十元。(38)
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中美并肩作战,美国驻华军队日增,美钞流通额骤然增加,而一般人对美钞的兴趣也愈发浓厚。尤其是1944、1945两年间,战事愈趋紧张,法币膨胀无已,后方物价亦追踪上升。为保持财富,不因法币贬值而遭受损害,很多人对美钞趋之若鹜,美钞遂成为金融市场宠儿,美金公债、美金储蓄券也并驾齐驰,飞黄腾达(见表2)。
3.美金公债贪污案
美金公债发行一年有余,售出数量不多,但美钞价格狂涨,却带动了美金公债黑市价格的上涨。如此一来,“不仅发行之目的未达,而对外观感亦多不利,近来美方对此颇为注意,履来询问”。见此情况,身为行政院副院长、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总裁的孔祥熙,于1943年10月9日致函蒋介石,申请宣布结束美金公债的发售。(40)10月15日,财政部“密函”国库局,命令停止出售美金公债,剩下的美元债票,由中央银行业务局购进。各省分行将剩余的美金公债上交国库局后,局长吕咸却拟一签于1944年1月呈孔祥熙,称:“查该项美券销售余额,为数不赀,拟请特准所属职员,按照官价购进,符合政府吸收游资原旨,并以调剂同人战时生活。”孔祥熙在呈文上批了个“可”字,但没有签名,只是盖了一个“中央银行总裁”的官章。这样,吕咸就取得了合法手续,第一批购入美金公债余额3 504 260美元,照官价折合法币70 085 200元,送归孔祥熙一人独吞。第二批购入美金公债7 995 740美元,照官价折合法币159 914 800元,吕咸分二成半,孔祥熙分七成,其余人得半成。孔祥熙等以官价1美元折合法币20元购进美金公债,再以市价出售,按当时市场价格最低1美元折合法币250元计算,他们就有巨大的差价可赚,其公式为:(250-20)×11500 000=2 645 000 000(元)。(41)仅这两次,孔祥熙、吕咸等贪污数目即达1 150万美元(折合国币超过26亿元),造成严重的美金公债舞弊案。
1945年4月,中央银行发行美金公债舞弊案抄件上报给蒋介石,蒋发现美金公债余额1 100万美元没有按规定如数上缴国库,即于4月10日致电当时人在美国的孔祥熙,令其追缴并呈报,电文称:“拟查美金公债剩余部分有壹千壹百余万元,预定户在停售受,付价给券,不合手续,应即将此壹千壹百余万元之债券,饬令该行经管人员负责,为数追缴归还国库”,不得贻误,并将追缴之确数呈报。孔祥熙于4月11日复电表示,“此事当时经过实情为何,弟不详悉,已将钧电转主管局长迅剋遵办并严令责成负责,追缴齐全,俟弟病稍愈,即当回国亲自处理。”(42)
7月7日,第四届国民参政会在重庆开会,时任参政员的陈庚雅,根据一些爱国人士搜集提供的资料,认为“中央银行国库局有侵蚀美债1 150万余元舞弊行为嫌疑”,准备制成提案,请大会讨论通过,送请政府严办,后由傅斯年等联名提出质询案“请彻查三十一年同盟胜利美金公债发行余额大舞弊嫌疑案”。(43)7月12日,蒋介石审阅了中央银行舞弊案全文,研究处置办法,决定将被贪污的美金公债全数追缴归还国库。当日,蒋介石召见孔祥熙面谈,“再严正申诫,嘱其设法自全”。(44)14日,蒋介石再次与孔祥熙谈话,孔承认蒋所掌握的证据,“并愿追缴其无收据之美金公债全归国库也”。(45)17日,蒋约见财政部代理部长俞鸿钧等,“告以中行舞弊案批驳要点”,令其调查此案内情。(46)19日,蒋介石给孔祥熙连发三函,对美金公债销售中的种种疑点提出质问,指示孔祥熙“迅速处理即日具报勿延为要”,要求他责成经办人员,将公债停售之后无凭无据认购出去的美金公债,全数缴还中央银行,“限期严密办妥”。(47)7月22日,孔祥熙回复蒋介石,对国民参政会的质疑作出解释,说明美债1 150万余元,“系由各地分销处分三次解缴而来”。(48)
7月24日,蒋介石批准孔祥熙辞去中央银行总裁一职,并手谕孔祥熙:“该行经办人员办事颟顸,本应严惩。姑念抗战以来努力金融,苦心维持,不无微劳足录。兹既将其经办不合手续之款如数缴还国库,特予从宽议处。准将国库局局长吕咸、业务局局长郭锦坤免职,以示惩戒为要。”(49)面对民众的愤怒、参政会的指责,以及傅斯年的倒孔,蒋介石不得不下令调查,最终免去了孔祥熙等人的职务,并责令他们退还贪污的债券,美金公债案由此终结,国民政府惩治贪污条例也总算不只是一纸空文。但是,中国浴血抗战、千辛万苦得来的、美国无偿提供的巨额美金援助,却因此而未能发挥它应该发挥的作用,中国的财政经济未能因此而改善,金融物价反而更趋紊乱,美援的良好初衷,未能获得良好的客观效果。
三、利用五亿美元借款实施的黄金政策
因交通运输等原因,中国无法用5亿美元从美购买战略物资运回国;而在中国国内,不断增发钞票使通货膨胀愈发严重,中国政府乃拟议买卖黄金,以回收流通中的钞票,收缩通货,平抑物价。国民政府与美国商定,从5亿美元贷款中划出2亿美元,以35美元兑换1盎司黄金的价格,从美国国库购得黄金570万两,连同国民政府存于美国的黄金50万两,陆续运到重庆。(50)
1.黄金政策的实施
孔祥熙拟具了运用黄金的具体办法:美国运到中国的黄金由中央银行保管,并委托中央银行指定银行,随市价卖出黄金,并负责平衡各地金价;各银行卖出黄金,分为现货和中央银行黄金存单两种;后者除随时可以提取现货外,如持有满三个月以上始行提取者,由中央银行以黄金给付利息;黄金存单可作为公务上及银行保证金,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政府收购大宗物资,如纱、花、布、油料、燃料等,得以黄金给付一部分价款;开办物品交易所,准做黄金现期货交易,并准公私银行抵押买卖黄金;严防携运黄金出口及前往沦陷区;严防大宗法币流入后方,以杜绝套购黄金。(51)
1943年7月,中央银行委托中国农民银行及中国国货银行出卖黄金。开始时售出数量不大,直至1944年3月底为止,总计只有8万多两。自1944年4月起,售数渐大,至是年10月达最高峰,当月即出售18.7万多两。11月3日现货改为期货后,售数渐减。至1945年5月28日停售为止,共售出黄金114.5万多两,在此期间售出黄金估计收回法币250亿元以上(见表3)。(52)
在1944年7月以前,中农、国货两银行出售的是黄金现货,按照中央银行牌价,购金者付款后,即可取得黄金。但自7月下旬起,黄金现货因运输关系,不能源源供给,便改为期货,“即购金者先期向两行交款订货,俟黄金运到,即凭给据,按交款先后,次第付货,其期限,长短不定”。(54)
黄金政策实行后,黄金售出量不断增加,现货、期货都供应不足,而且黄金一经出售,便不易收回。国民政府为解决这个问题,“庶一面可收法币回笼之效,一面仍可把握黄金于政府手中,以应战后需要”,(55)决定开办黄金存款及法币折合黄金存款。黄金存款,即以黄金存入,其存额不得少于十足纯金一市两,分一年、二年、三年,利率为一年周息二厘,二年周息三厘,三年周息四厘,逾期不续计息,到期后本息均以黄金付还。法币折合黄金存款,也是以十足纯金一市两为单位,一律以法币缴存,按照当日中央银行牌价计算,分为定期半年、一年、二年、三年,利率为半年周息四厘,一年周息六厘,二年周息八厘,三年周息一分,逾期不计利息。到期时,本金以黄金付还,其利息按照存入时的法币数额计算,以法币支付。(56)
1944年9月15日,中央银行委托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在重庆、成都、昆明、贵阳、桂林、西安、兰州7地,举办黄金存款及法币折合黄金存款。1945年3月,财政部为解决东南各省钞券供应问题,与四联总处及中央银行商议,在有四行两局的东南各省,也开办法币折合黄金存款。到1945年5月22日止,法币折合黄金存款一项,共收存黄金162.4万多两,收回法币390亿元以上(见表4)。
据财政部统计,自实施黄金政策以来,截至1945年6月,共收回法币800余亿元,(58)在紧缩通货、调节法币发行方面收到一定成效。由于各地银根均趋紧迫,为安定金融市场起见,财政部决定自6月25日起,各地一律停办法币折合黄金存款。(59)7月30日,财政部公布《黄金购户存户献金办法》,强行规定凡在该办法公布前已购入黄金及存入法币折合黄金存款的购户存户,在兑取黄金时,均应依照该办法捐献所存黄金数额的40%,(60)并声称是遵奉国防最高委员会决议案,以此充实反攻军费。12月27日,四联总处第299次理事会更以各地金价不一为借口,决定按官价以法币支付到期的法币折合黄金存款本息,存款人本应到手的黄金竟化为乌有,手中所执的只是贬值日甚的法币!显然,国民政府是在自败信誉,豪夺存款人利益。如果说国民政府办理黄金存款、法币折合黄金存款业务,是以经济手段争取存款、回笼法币的明智长远之计,那么国民政府陡行“献金办法”,则可说是以行政手段强行掠夺、自乱章法的愚蠢短视行为。(61)
2.黄金舞弊案
1945年3月28日,财政部长俞鸿钧召集中央银行、中央信托局、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负责人会议,宣布自3月29日起,提高黄金储蓄的价格,由每市两2万元提高到3.5万元。但就在3月28日当天,重庆市售出的黄金期货和黄金存款突然比平时多了1万两左右,(62)下午售出之数竟达3万两之多。此事引起舆论怀疑,国民参政会通过议案,要求政府宣布3月28日售出的黄金一律无效,彻查并严惩走漏黄金加价消息者及舞弊银行主要负责人,查明大量购买黄金者究属何人,并将其购买黄金之法币充公。(63)
俞鸿钧与四联总处秘书长刘攻芸向蒋介石报告了调查黄金舞弊案的情况,蒋介石作了批示,对各经办行局主管经售人员予以撤职处分,并听候法院侦查。(64)据调查,28日夜间购存黄金储蓄的有四五十家私营银行、银号,数十家大公司、大企业,至于官僚富商、银行职员乘机营私者更不计其数,每户多者二三千两,少者也在四五十两。(65)
鉴于中外舆论对黄金舞弊案的批评,为“免酿成国际上不名誉事件,且恐美财政部将借此赖账”,代理行政院长宋子文向蒋介石提议,严厉彻查案件经过,违法人员从严处分;今后黄金发售事宜,应该设立委员会处理,委员定为三人,以财政部长俞鸿钧为主任委员,另外聘请美国驻重庆的安达拉(Adler)为委员之一,这样可使美国财政部随时明了中国售金详情。蒋介石批示,“惩处罪犯人员,必依法律并公开执行”,并批准了设立售金委员会的建议。(66)
国民政府迫于各方面的压力,由财政部出面,会同四联总处介入此案。俞鸿钧召集内部人员,到承办此项业务的行局查账,列出了购存户的字号及负责人名单,但是名单上没有指明那天开会泄漏机密消息的人,也没有说出那夜官商勾结通宵购存黄金储蓄的详细事实。司法行政部长谢冠生带话给当时负责审理此案的于凤坡说,“这个案子要审慎地办理,不可太扩大,得让步就让步,免得影响了大家做官”,侦查的情况要随时向他报告,由他签呈意见,然后才能提起公诉。
监察院、审计部到中央信托局去查账,司法院到承办各行局查阅账簿和购存黄金储蓄的单据存根,调阅有关卷宗,也分别传讯了各行局有关负责人,(67)最后拟定其中情节严重的,准备提起公诉,但是却将案内重要的人物除外。如中国通商银行董事长杜月笙,原来是上海青红帮头子,抗战时期在重庆商界、金融界相当有势力,而且和官方勾结,这次利用黄金加价企图再发横财,事发后逃到安徽藏匿,财政部偏袒他,因此在公诉的名单中没有他的名字。再如中央信托局长钟谔是交通系的人,又推卸责任到中央信托局业务处,因此财政部也没有对他提起公诉。对于参加黄金储蓄增价会议的人,除已经查出泄漏消息者外,其余的人不再继续追究;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经理暂免追究;私营银行、企业负责人绝大多数也从缓处理。
最后主要对郭景坤、王华和张博提起公诉,因为中央银行是泄漏黄金储蓄增价消息的主要单位。中央银行业务局长郭景坤是孔祥熙的人,但孔祥熙此时已经下台,所以他没有了靠山;中央信托局也是舞弊最严重的单位,业务处经理王华和主任张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案件提起公诉后,由重庆地方法院庭长纪元、龚遵一先后担纲审判。在审讯期中,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抗战胜利,人民都沉浸在一种胜利的喜悦之中,也渐渐淡漠了对这个案件的关注。乘此机会,法院确定了公审日期,开庭审理此案。最后的宣判出人意料,为首的郭景坤和王华仅判有期徒刑三年半,其余的人也都是二、三年的轻刑。(68)按当时法律规定,贪污罪应判十年以上徒刑,此案的判决却这么轻,一时轰动全国的舞弊案就这样祸首逍遥、重罪轻判而从此烟消云散。
四、对黄金和公债政策实际效果的评价
政府收入无法支付庞大的战争开支,只得求助于货币发行,是抗战时期法币贬值、物价飞涨的原因之一。为回笼货币,稳定物价,国民政府用美国5亿美元借款中的2亿,购买570万两黄金运回国内,投入市场,抛售黄金,这些政策对收缩通货起过一定作用。
首先,国民政府利用黄金回收了一笔相当数量的法币,应当予以肯定。
1943年11月-1945年5月,国民政府出售黄金现货及期货1 145 453两,开办黄金存款1 624 793两,两项合计黄金2 770 246两,二者共回收法币640余亿元(见表5、表6)。(69)
这一时期,各种方法收回的法币共约800余亿元,实施黄金政策收回的法币,约占回笼法币总量的80%以上。同期法币发行数额为:1942年底344亿元(比上年增发193亿元),1943年底754亿元(比上年增发410亿元),1944年底1 895亿元(比上年增发1 141亿元)。(72)1937年底到1945年6月,法币发行额总计为3 978亿元,1943年11月-1945年5月这一年半中回笼的640亿元法币,约为抗战8年期间法币发行总量的16%。如果按1943年底至1945年6月的法币增发量计算,则这一时期出售黄金回收的640亿元法币,约为法币增发量的20%。法币的回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法币的流通量,有利于法币的稳定和金融政策的推行,(73)对于吸收游资,抑制通货膨胀起了一定作用。
其次,国民政府通过黄金政策取得的财政收入是很可观的,如果将这一政策实施的两年中所获得的收入,与该两年的税收数字作一比较,就可以看得比较清楚了(见表7)。
从表7可知,黄金政策实施两年中所获得的收入,约合该两年税收的50%,而1944年更占到76%多一点,这一政策有助于国民政府财政是毋庸置疑的。不过,黄金政策的运用也有其限度,因为法币发行不停地增加,而黄金来源有限,以有限的黄金当然无法吸收无限的法币。黄金政策虽然回笼了部分法币,但远远赶不上政府发行法币的速度,也无法从根本上控制物价。1944年,法币发行增加了1 141亿元,物价比战前上涨587倍;1945年上半年,法币发行又增加了2 083亿元,物价比战前上涨2 133倍。(75)仅仅依靠实施黄金政策,显然无法阻止法币的大量发行以及物价的继续高涨。
不仅如此,政府在实施黄金政策时,造成黄金与物价相互追逐不休的态势,导致投机猖獗。(76)
第一,黄金价格不断上涨,带动物价不断上涨,形成了黄金投机市场。
国民政府从美国购买的570多万两黄金,按当时美汇官价,每市两只值法币700元,但最初出售的黄金官价即在1万元以上,以后逐月上升,到1945年3月29日,已上升到每市两3.5万元,而停售黄金期货的6月8日,更上升为每市两5万元。(77)出售黄金的官价不断上涨,加速了法币的不断贬值,物价也随之不断上涨。这样一来,国民政府实施的黄金政策非但没能平抑物价,反而导致物价暴涨(见表8)。
由于黄金涨势很快,投机者看到有利可图,于是很多人都开始从事黄金投机,形成了以重庆为中心的黄金投机市场,不少达官贵人从中获取了暴利(见表9)。
从表9可以看到,黄金官价和重庆市价,已经形成一种竞相提高的形势。对此局面造成的后果,战后即有论者针砭时弊,今天看来仍不失恰当:“战期政府借出售黄金,以收缩通货,抑平物价,用意未尝不佳,惟因运用技术不当,每因黄金官价提高,物价即随之波动,形成黄金与物价角赛之局面。且自三十三年9月15日开办法币折合黄金存款以来,每经一度黄金提价,金融市场,即遭受牵制,存户纷纷挤提,银行存款减少,黑市利率上涨。银风趋紧,如此循环不已,不止一次,整个后方金融,悉被黄金政策侵蚀,当局虽于事后设法补救,如准许银钱业持公库证拆借,及其他类似工贷、农贷及商贷等等救济办法出现,然经济组织,已被黄金蹂躏得残缺不全,亡羊补牢,虽非绝望,然已晚矣。”(80)
第二,黄金政策的实施,结果是让国民政府大发横财。
黄金当时铸条出售,金条一般都在十两以上,最大的金砖在四百盎司以上,价格很高,一般市民不敢问津。买几十砖、几百砖的,主要是官僚富贾。他们不仅依靠黄金作为贮藏已得财富的工具,而且运用黄金作为投机图利的工具,低价进,高价出,转手之间,获利百万。由于当时黄金经常提价,黄金市价成倍上涨,因此黄金投机的利润很高。黄金市价在官价提高后均大涨一次,因此谁能在涨价之前先买进一批黄金,在涨价之后吐出,即可赚一大笔钱。政府高官既是黄金价格的决策人,又是黄金市场的投机家,可以随时通过提高官价来推动黑市上涨,因此在黄金投机中必操胜券。大户投机者,大都和中央银行有关系,消息灵通,办法很多,黄金大多落入他们手中。
总之,利用5亿美元贷款实施的黄金政策,并未能实现初衷。同样,运用这笔贷款实行的公债政策,实际效果也并不良好。
发行公债和储蓄券,本是战时为了快速大量积聚财富而采取的非常措施,是战时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公债筹款既能充作战费,又可吸收游资,加强金融控制,如果推行得法,还可收到稳定币值与物价的效果。美金公债和美金储蓄券发行时,财政部预计可吸收40亿元的法币,对于平衡财政收支可起到一定作用。理论上虽然设想很好,但战时公债的实际销售和作用却远非如此。据统计,截至1943年底,国民政府共发行内债415亿元,但实际销售额仅为15%,不过62亿元,因此公债只占每年国库收入的1%左右而已。美金储蓄券1亿美元基本售尽,同盟胜利美金公债1亿美元截至1943年10月停售时,仅售出12%,对于战时财政收支来讲,不过杯水车薪。
实际上,国家发行巨额公债,一般要具备几个条件,即:工商业发达,国民富裕,有大量流通资本;有充足稳定的货币,有组织完备的金融市场;政府信用良好。(81)当时的国民经济并不具备这些条件,由于长年战争,工业减产,物资缺乏,物价高涨,民众已经无力购买公债;金融市场更是混乱不堪,投机者兴风作浪,致使物价不断高涨,法币不断贬值;而政府随时变更政策,信誉已经荡然无存,但凡有钱者大多囤积物资,唯恐法币贬值;因此公债发行很难进行并且产生良好效果。公债向国民推销不出去,只能向银行抵押,而银行抵押越多,通货发行就越大,结果通货更加贬值,公债亦随之贬值,更增加公债销售的困难,并且更失政府信誉,如此形成恶性循环。
五、结论
战时中国经济面临的问题主要是通货膨胀严重,法币流通过大,物价增幅太快,财政赤字严重。1942年时,中国经济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经济尤其是工业发展的不足使物资极度缺乏,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的压力日增,而政府还必须应付庞大的战争开支,国民政府财政已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巨大亏空。美国于此时提供5亿美元贷款,作为对中国缓和经济日益困难的形势、改善财政经济状况、稳定物价和解决财政赤字以及收支不平衡的帮助,其初衷显然是善意的、良好的;国民政府利用5亿美元贷款,采取黄金政策和公债政策,其出发点、愿望和努力也是值得肯定的,而且在开始阶段也曾经在吸收法币、稳定物价上起过一定作用。但是,5亿美元贷款对于中国政府巨幅增加的开支来说,作用毕竟有限,加之国民政府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技术不当,而一些政府官员及豪门亲贵,营私舞弊,投机取巧,中饱私囊,其作用更是大打折扣,5亿美元贷款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政府还是不得不依靠发钞来解决开支,物价和发钞水平在抗战后期上涨尤速,产生了巨额财政赤字。可见,5亿美元贷款最终运作的结果并不尽人意,既未符合美援的初衷,也未能改善中国财经状况、有效解决中国经济问题。
当时美国驻华大使高斯即认为,美国的5亿美元贷款除了给中国人心理上的影响外,对解决中国经济问题的实际贡献很小。(82)李荣廷在战后也评论说:“吾人回想抗战期间后方金融之演变,可得称颂者,虽不能谓为绝无,而处处发现破绽。加速金融市场之紊乱者,诚层出不穷。法币在战争期间,平均约贬值4 000余倍。一个脆弱的国家,作战八年之久,并不算稀奇。不过,如果在战期当局对金融政策,能提纲挈领,善为运作,稳定物价于适当水准,不使再度上涨或下落,再以美金公债、美金储蓄及抛售黄金诸种方法,互相配合,相信至战后今日,金融当已早上轨道,物价亦可安定;不图战期,当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金融政策,未能与财政经济政策配合。一方企图限价及取缔囤积居奇,以抑平物价,他方又在任意提高黄金官价,政府仅获得些微利润,而物价及正当工商业受黄金变动之刺激,益现破绽,此种恶果,绝非当局最初所能逆料。”(83)
实际上,抗日战争时期中国的物价飞涨和通货膨胀,主要原因在于物资的极端缺乏和法币的大量增发。要从根本上解决通货膨胀问题,必须针对上述两方面痼疾对症下药,这就需要一个经济上的综合治理工程,即加强物资生产,恢复交通运输,增加财政收入,改进税收,打击投机等措施相互配合进行,而不能仅仅依靠黄金和公债这样的金融货币政策。国民政府在制定黄金和公债政策时,计划以此回收市场上过剩的法币,并且以黄金收购物资,这样既可以应付财政收支,又可以减少法币发行。但在政策实行过程中,没有其他经济措施兼筹并顾,故虽能起一时之效,但终归无法有效解决战时通货膨胀问题。事实上,在执行黄金和公债政策的同时,国民政府为了弥补财政赤字仍不得不无止境地增发法币,这样,以有限的美元和黄金去吸收无限发行的纸币,就像在填一个无底洞,而国民党的腐败和投机的盛行,更是雪上加霜,使黄金和公债政策更加偏离了理论设计的初衷,非但未能完成吸收法币的任务,反倒成了官员富贾敛财暴富的工具。
总之,增加物资供应和财政收入是平抑物价、减少赤字和货币增发的根本,只有物资供需和财政收支严重不平衡状态得以改变,物价才有可能稳定,货币才有可能不再大规模迅速增发,通货膨胀才有可能缓解。战争时期造成通货膨胀的根源不消除,任何货币政策都不可能真正奏效,即使没有国民党的腐败,单纯的货币措施也只能救急,而不能治本。
注释:
①The State Department Memorandum,Jan.23,1942,The U.S.Department of State,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Diplomatic Papers (hereafter sited as FRUS),1942,China,Washington,D.C.: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56,p.451.
②摩根索致宋子文,1942年2月21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三编《战时外交》(以下简称《战时外交》)第1卷,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81年,第339页。
③摩根索财政部长致罗斯福总统之备忘录,世界知识出版社编:《中美关系资料汇编》,第1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57年,第513-515页。
④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财政经济战略研究课题组编:《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财政经济战略措施研究》,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15页。
⑤罗敦伟:《中国战时财政金融政策》,重庆:财政评论社,1944年,第209页。
⑥国防最高委员会常务会议速记录,第77次常会,1942年2月9日,台北国民党“中央”党史委员会党史馆藏,国防00149.1。
⑦行政院副院长孔祥熙呈建议发行美金储蓄券办法及借款运用说帖,1942年3月8日,国民政府档案,档号:0883.30/8044.01-01,案名:美英借款运用,台北“国史馆”藏。
⑧宋子文呈采取美金储蓄办法以利用借款意见,1942年3月5日,国民政府档案,档号:0883.30/8044.01-01,案名:美英借款运用,台北“国史馆”藏。
⑨行政院经济会议秘书长贺耀祖呈建议运用英美借款意见,1942年2月18日,国民政府档案,档号:0883.30/8044.01-01,案名:美英借款运用,台北“国史馆”藏。
⑩邹宗伊:《英美贷款之运用问题》,财政评论社编:《财政评论》第7卷第3期,1942年3月,第27页。
(11)朱家骅呈请运用英美贷款发行金券以稳定币值并预立战后币制初基,1942年3月6日,国民政府档案,档号:0883.30/8044.01-01,案名:美英借款运用,台北“国史馆”藏。
(12)徐堪呈请利用美金借款及征购粮食为准备发行金粮兑换券并拟具条例草案,1942年3月21日,国民政府档案,档号:0883.30/8044.01-01,案名:美英借款运用,台北“国史馆”藏。
(13)金天锡:《论运用英美贷款与稳定物价》,《财政评论》第7卷第3期,1942年3月,第34页。
(1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1924-1949)》第2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882-883页。
(15)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1924-1949)》第2辑,第883页。
(16)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座谈会:《再论如何利用英美贷款解除我国当前经济困难》,《大公报》1942年7月10日,第三版,第149页。
(17)中国国际经济协会密件:两万万美元黄金如何利用意见书,台北“国史馆”馆藏档案,档号:08A-01624,002-080106-041-005-030a。
(18)朱亦松:《二万万黄金用途之研讨》,《财政评论》第11卷第1期,1944年1月,第66-68页。
(19)姚松龄编著:《张公权先生年谱初稿》上册,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82年,第342-343页。
(20)孔祥熙致蒋介石,1943年11月,《战时外交》第1卷,第358页。
(21)“此次借款用途,我方原则主在充实准备,增加币信,发行金公债,吸收游资,平抑物价,增加抗战必需生产。”(孔祥熙致蒋介石,1942年2月21日,蒋介石档案09A-032,特交文电:对美关系,台北“国史馆”藏,光碟编号:09A-00293,档号:090103,卷号:第004卷)
(22)《孔兼财长招待记者说明借款意义用途》,T.V.Soong's Archive,Schedule A,Box 5,Hoover Institution Archives,Stanford University,U.S.A.
(23)《中美关系资料汇编》第1辑,第497页。
(24)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编:《金融法规大全》,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第184页;财政评论社资料室:《中美新贷款协定签订及其运用——我运用借款发美金储券》,《财政评论》第7卷第3期,1942年3月,第114页。
(25)《大公报》,1942年5月6日,第三版。
(26)《大公报》,1942年5月6日,第三版。
(27)李荣廷:《我国后方之战时金融》,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之十三,章伯锋、庄建平主编:《抗日战争》第5卷:李学通主编:《国民政府与大后方经济》,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7年(以下简称《抗日战争》第5卷经济),第225页。
(28)中国近代金融史编写组编:《中国近代金融史》,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85年,第239页。
(29)财政评论社资料室:《中外财政金融消息汇报——民国三十一年同盟胜利美金公债条例》,《财政评论》第7卷第5期,1942年5月,第105-106页。
(30)尹文敬:《中国战时公债》,重庆:财政评论社,1943年,第119页。
(31)熊国清:《国人对于购买两种同盟胜利公债应有之认识》,《中央银行经济汇报》第7卷第9期,1943年5月,第8页。
(32)熊国清:《国人对于购买两种同盟胜利公债应有之认识》,第12页。
(33)财政评论社资料室:《中外财政金融消息汇报——认购公债奖励办法》,《财政评论》第7卷第5期,1942年5月,第105页。
(34)The Ambassador in China(Gauss)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Nov.18,1942,FRUS,1942,China,pp.547-548.
(35)《战时国债之统计分析》,国民政府财政部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338页。
(36)关于实际售出的美金公债额有两种说法,一说为5 000万美元,见陈赓雅:《孔祥熙鲸吞美金公债的内幕》(寿充一编:《孔祥熙其人其事》,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87年,第144页);另一说为1 235万美元,见《战时国债之统计分析》(《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二),第337页)。
(37)李荣廷:《我国后方之战时金融》,《抗日战争》第5卷经济,第226页。
(38)陈赓雅:《孔祥熙鲸吞美金公债的内幕》,《孔祥熙其人其事》,第144页。
(39)李荣廷:《我国后方之战时金融》,《抗日战争》第5卷经济,第227页。
(40)孔祥熙致蒋介石函,1943年10月9日,台北“国史馆”馆藏档案,蒋介石特交档案/财政/第2卷/金融,财政2-3,3/48098-1。
(41)陈赓雅:《孔祥熙鲸吞美金公债的内幕》,《孔祥熙其人其事》,第144-146页。
(42)央行发行美金公债舞弊案抄件,1945年4月,台北“国史馆”馆藏档案,蒋介石特交档案/财政/第2卷/金融,财政2-3,3/48099。
(43)陈赓雅:《孔祥熙鲸吞美金公债的内幕》,《孔祥熙其人其事》,第147页。
(44)蒋介石事略稿本,1945年7月12日,台北“国史馆”馆藏档案。
(45)蒋介石事略稿本,1945年7月14日。
(46)蒋介石事略稿本,1945年7月17日。
(47)蒋介石事略稿本,1945年7月19日。
(48)蒋介石事略稿本,1945年7月22日。
(49)蒋介石事略稿本,1945年7月24日。
(50)参见《四联总处重要文献汇编》,四联总处秘书处1947年10月编辑出版,第99页。
(51)孔祥熙致蒋介石,1943年11月,《战时外交》第1卷,第358页。
(52)杨荫溥:《民国财政史》,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第141页。
(53)杨荫溥:《民国财政史》,第142页。
(54)李荣廷:《我国后方之战时金融》,《抗日战争》第5卷经济,第222页。
(55)十二中全会对经济报告之决议,1944年6月28日,国防最高委员会档案,第3门,第2880,台北中国国民党党史馆藏。
(56)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2辑,第423-424页。
(57)杨荫溥:《民国财政史》,第142页。
(58)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2辑,第425页。
(59)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2辑,第426页。
(60)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编:《金融法规大全》,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第187页。
(61)崔国华编著:《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财政金融政策》,台北:“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379页。
(62)祝世康:《轰动重庆的黄金舞弊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法币、金圆券与黄金风潮》,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5年,第131-132页。
(63)重庆《商务日报》1945年4月9日,《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2辑,第427页。
(64)《中央日报》1945年4月19日,《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2辑,第427页。
(65)于凤坡:《1945年重庆法院审理黄金储蓄案内幕》,《法币、金圆券与黄金风潮》,第174-175页。
(66)宋子文致蒋介石,1945年5月18日,1945年5月19日,《战时外交》第1卷,第399、400页。
(67)于凤坡:《1945年重庆法院审理黄金储蓄案内幕》,《法币、金圆券与黄金风潮》,第175页。
(68)于凤坡:《1945年重庆法院审理黄金储蓄案内幕》,《法币、金圆券与黄金风潮》,第176-177页。
(69)杨荫溥:《民国财政史》,第142页。
(70)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2辑,第883页。
(71)财政部统计处编:《中华民国战时财政金融统计》,第104页。
(72)杨荫溥:《民国财政史》,第157页。
(73)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财政经济战略研究课题组编写:《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财政经济战略措施研究》,第113页。
(74)杨荫溥:《民国财政史》,第143页。
(75)杨培新:《旧中国的通货膨胀》(增订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68页。
(76)许毅主编:《从百年屈辱到民族复兴——南京国民政府外债与官僚资本》(修订本),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249页。
(77)杨荫溥:《民国财政史》,第145页。
(78)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2辑,第385-386页。
(79)李荣廷:《我国后方之战时金融》,根据《抗日战争》第5卷经济第223-225页两统计表合成。
(80)李荣廷:《我国后方之战时金融》,《抗日战争》第5卷经济,第225页。
(81)熊国清:《国人对于购买两种同盟胜利公债应有之认识》,《中央银行经济汇报》第7卷第9期,1943年5月,第8页。
(82)The Ambassador in China(Gauss)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July 15,1942,FRUS,1942,China,p.530.
(83)李荣廷:《我国后方之战时金融》,《抗日战争》第5卷经济,第2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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