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涉及的问题及对策论文_黄彩虹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涉及的问题及对策论文_黄彩虹

广西省钦州市钦北区林业局 广西钦州 535000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集体林权产权制度也不断完善。该文针对农村集体林权改革过程中有关法律的问题进行了探究,以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改善农村社会生态环境。在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历史中,重新界定初始产权是历次集体林权改革都高度关注的核心主题。重点剖析了我国林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缺少林权改革的相关具体立法及法律规范,林权纠纷问题多;经营者在林业生产受自然灾害损失时,得不到相应补偿。研究提出要秉持公开、公信、生态效益优先等原则,从林权、林权流转和森林保险等方面构建法律制度以完善林权改革。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问题;对策

引言

在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历史中,重新界定初始产权是历次集体林权改革都避不开的核心主题。究竟是“统”还是“分”一直未有定论,如此反复,不仅未能构建符合集体林业内在要求的制度体系,反而阻碍了林业产业发展。因此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则有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延长林业产业链,发展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林业。

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涉及的问题

1.1“均山到户”政策未得到贯彻落实

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均山到户是指每家每户只要符合条件就能够分到相应数量的山,农民的任务就是将山有效经营,实现经济效益。而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多数农民注重山林的转让,而不是自主经营,最后的结果就是山林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农民只保留了自留山。至此,均山到户政策的效果适得其反,没能将广大农民的劳动积极性调动起来,集约经营的规模效应未能充分发挥,这将直接影响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1.2配套制度改革进展缓慢

由于重点工作都放在确权发证上,造成工作不平衡,配套改革进展相对缓慢。主要表现为林权管理中心完备步伐缓慢,林权抵押贷款数量较少,对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组建力度不够等。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主要为两个方面:首先,缺乏更专业的专门机构。林地的转让价格不合理,没有设置特殊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所以,没有统一的标准,可能会导致大量的集体无形资产的损失。第二,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尚未建立,自我保护服务机构依旧是一片空白,导致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的根本利益受到损害。

1.3山林管理矛盾重重

这方面的矛盾主要来自农民之间的山林经营管理权之争。农民在进行山林转化时,没有经过正规的手续和程序,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完善的机制管理合同的签订与押金收放,最后往往导致出现山林经营权。管理权方面的法律纠纷,破坏农村经济的和谐发展。某些地方的林改工作组没有认真执行政府政策,划界时经常产生界限不明、名实不符的现象,这些都为今后发生法律纠纷埋下了隐患。

1.4林权档案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改进

第一,各县、旗区林权档案收集整理不完善,而且质量参差不齐急需补充。第二,林权档案的下步移交保管工作难度大,各地综合档案馆都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经费困难、场所有限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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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涉及问题的解决对策

2.1认真贯彻执行“均山到户”政策

林业部门及其相关工作组织应当对当地山林进行实地调查,先了解山林的具体位置、数量、资源的寡薄,再结合当地的农户资料,合理分配林业资源,鼓励农民自主经营林业经济,制定相关奖励机制,调动农民的林业生产积极性,对于想要转让山林的农民,林改小组应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严格实施和规范转让手续,加强法规规章制度的建设,并加以宣传,让农民意识到法律程序的重要性。

2.2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深化变革,还需要完备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的促进林改向更深的层次发展,推进全面目标林权制度改革。加大对林业科技的实验和成果示范,拓展多样化的服务,重视林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拓宽服务内容,提供林业科技综合服务,鼓励利用森林新技术,继续完备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林改后,人们很关心如何砍“树”,这是实施“处置权”的关键。精简审批程序和步骤,为林农提供方便快捷的人性化服务。

2.3积极探索公益林新型补偿和管理机制

为从根源上减少乱砍滥伐的现象,激发林农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在商品林上提供补偿费,被认为是简单可行的办法。除此之外,在合理范围内,应当重点考虑提高森林生态补偿标准。在实施林改时,对公益林的补偿制度进行完善和改进,有助于林农对林改的理解与支持,使林改工作的质量得到保证。

2.4加强林业金融保险制度

建设森林保险有助于农民减小林业投资风险的可能,作为一个重要机制来抵御林业风险。第一,开展森林保险有关知识的讲座及其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让森林保险家喻户晓。第二,创设完备的林业保险补偿机制,保证合理的保险费及时到户。第三,林业部门要增加便利的服务和技术支撑力度,简化森林保险的办理和索赔程序,减少森林保险的维护费用。

2.5建立健全利益分配制度

为了尽量避免出现山林产权、经营管理权的法律纠纷,政府应建立健全相关利益分配制度。首先,本着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的利益原则,在集体林权改革中注重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对于那些在林改中没有得到实际利益的农民给予适当安抚。在合同到期或者山林转让时,着重考虑分给无山、少山的农民,积极推动农村山林合作股份制的实行,农民以山林入股,分享红利,可以解决产权分散、集约程度不高的问题。利益分配的均衡化,既能够消除农民因利益受损而产生的负面情绪,减少农民盗伐、滥伐的行为,又能够最大程度调动农民林权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促进林业产业良性发展。

2.6抓好林改档案建设管理

各级林业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必须依照规定,在林改期间认真开展和落实林改资料的审查、收集、调查等工作。依照规定整理和归纳各类材料,对各类材料进行严格的审定,达到标准的资料可转为规范档案。在收集和整理过程中防止遗漏重要文件,归档要做到科学、合理。一些资料未达到归档要求,应该将它们单独放置在一边,切实加强林改工作的电子档案建设工作,实现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时建成。

3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的集体林权改革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虽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很多,过程很坎坷,但我国及各地方政府已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纷纷开始着手解决。在这些问题得到解决、相关政策得以推进、法律体系得以完善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生态环境会得到大幅改善,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也势必会尽快实现。在集体林权改革中,要创新体制,选择不同区域、不同特点的地区作为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验点,具有试点效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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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京辉,李晓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权纠纷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7,(07):270.

[5]黄小林,张琳.我国集体林权的改革模式研究[J].中外企业家,2017,(04):164-165.

论文作者:黄彩虹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科技》2017年第1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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