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公有制与私有制的界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私有制论文,公有制论文,界限论文,正确认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坚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改革,必须明确区分公有制与私有制的界限。然而,正确认识这一问题要涉及比较艰深的政治经济学基础理论,并不是人们凭借直观感觉的认识所能够解决的。正因如此,在目前理论的研究相对滞后和理论的社会关注度相对淡漠的情况下,以政治经济学的洞察力审慎地解答这一问题,就更具有迫切性和重要性。
一、现阶段公有制的不完全性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以公有制为基础。因而,当人们讲到我国现今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质上也就是说我国现实的公有制处于初始的不完全状态。
现阶段的公有制的不完全性首先体现在公有制结构上。非单一全社会性的公有制结构表明现实的公有制的存在水平是较低的,初始地建立公有制只能是比较轻地触动社会原有经济运行关系,以基本体现公有制经济要求为宗旨。在我国,这种结构一开始就表现为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的并存。而且,在集体所有制中,又分为不同集体化程度的经济组织形式。将集体所有制纳入公有制范畴是无可非议的,但是,不能否认这种形式的公有制的存在意义只是相对于很落后的私有制经济而言的,对于发达的私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事实上是没有存在的必要性的。而同时,我们还要看到,我国的全民所有制的公有化程度也是较低的,它甚至不得不以国家所有制的形式代为表现。并且,直到目前,我国还没有确立全民所有制这种相对集体所有制来说较高级的公有制形式的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适宜的实现形式。在传统理论中,公有制被描述成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公有化的程度提高被论述为社会主义优越性的直接展现。而在改革后的现实中,人们如果不从本质上去把握,是很难从表象上看出农村集体经济的实际状态与私有制下的个体农民经济的区别,也是很难区分拥有自主经营权的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在表象上与私有制的企业有何不同。因而,我们似乎可以说,这种从表象上难以具体判断的情况,也是现阶段公有制不完全性的表现特征。
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形式,现阶段的全民所有制的不完全性主要决定于5个方面:(1)生产力的总体不能达到当代社会发展的最先进水平,经济实力不足以支撑全社会的需要。(2)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但只有全民中的一部分劳动者能够同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结合。这实际是权益不统一的现实,即权和益相分离的状态。(3)全民所有制既有整体利益的存在,也有局部利益的存在,在不妨碍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必须尊重并维护局部利益。这种局部利益的突出表现是企业经营要求相对独立自主。(4)全民所有制只能采用国家所有制的替代形式,只能以国家为全民社会的范围,并且要在经营层次上采用一些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经营相同的市场机制。(5)全民所有制中的劳动者个人利益并不以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利益得取为限。在具有完全性的全民所有制经济中,劳动者个人的经济利益相加正等于全民所有制经济创造的总价值。但现实的不完全性表现在全民所有制的劳动者于本身所有制之外还有经济收益,而且还可能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资本收益。
集体所有制的存在本身就体现公有制的发展水平低,尽管现实是需要这种低水平的公有制形式的。相比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不完全性在现阶段也有5个方面:(1)生产力发展水平高低不平,低水平状况大量存在;经济实力有强有弱,强者不多。(2)对生产资料的收益只限于本集体劳动者,在集体范围中,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3)集体的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有时比较大,个人对集体的维护和集体对个人的维护都是受相关利益限制的。(4)同全民所有制一样,在经营层次上存在运用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经营相同的市场机制。(5)个人可以脱离集体另找劳动条件,但集体的生产资料并不能转走,集体对于劳动者没有根本性的约束。
二、界定公有制的核心标准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超越,现实的超越是不完全的超越。然而,界定完全的公有制与不完全的公有制的原则标准是同样的,不完全的公有制并不因不完全性而改变公有制基本性质。但是,由于有不完全性存在,由于运行上公有制与私有制目前仍处于基本同一的市场机制下具体经营,所以,在已有的界定的基础上,还需进一步作核心把握。
并不是像某些人理解的那样,只要提起私有制,就是存在剥削。事实上,私有制的存在,不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前资本主义时期,都是既存在有剥削的私有制,又存在无剥削的私有制,从来没有过只存在有剥削的私有制的历史。也就是说,历史的和现实的私有制都是分为两大类的,一类私有制有剥削性质,一类私有制无剥削性质。有剥削的私有制是指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者可能不与其所有的生产资料作劳动结合,也可能是不全与其所有的生产资料作劳动结合,在两种可能下都要有非所有者的劳动者与其所有的生产资料作劳动结合。而无剥削的私有制是指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者直接与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作劳动结合。明确区分两类私有制的界定,不是简单地讲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的概括,而是要进一步接触到生产资料是否与所有者劳动结合的问题及是否完全地结合。在私人所有者的劳动没有与其所有的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部分,私人所有者是凭借其所有权而向与这部分生产资料结合的劳动者索取收益的,这就是剥削的存在。而私人所有者的劳动只要有一部分是结合在其所有的生产资料上,那么就是说在有剥削存在的私有制中,其剥削的存在也不是完全的。再进一步说,虽然私有制之中并不必然有剥削,但是剥削却是直接与私有制相连的,即只要有剥削就必然有私有制。在近代及现代经济中,私人所有生产资料的形式有了大的发展,出现了聚合的私人所有,即股份制的出现,这使许许多多私人所有的生产资料能够借助股份形式聚合在一起。这种聚合从形式上就是一些人的共同所有,但其实质都是有私人剥削性质的,因为这种形式恰恰是以只凭借所有生产资料并不作劳动结合就取得收益的,这是以有剥削的私有制的基本存在原则为建立前提的。
在确认现实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区分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基础上,再深化的认识才能触及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界定核心,这就是要确认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从原则上排斥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收益权的,即排斥剥削,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根本区别。如果说生产资料是否归全社会或部分劳动者所有还只是公有制的表现形式,那么排斥资产收益权,排斥剥削则是公有制的本质规定。这也就是说,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不单单是为了使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或部分劳动者所有,这种所有不是根本的要求,根本的要求是取消剥削。若在形式上也表现为部分劳动者共同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但是他们都一边自己劳动,一边又利用生产资料去共同地剥削别人,那么这就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而仍然是私有制的性质。所以,排斥资本收益权是最主要的或是说最重要的,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同于私有制的核心标准。当人们一方面讲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生产资料归全民或集体所有,另一方面又讲全民或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也存在天经地义的收益权,这其实就是一种很矛盾的表述,是没有把握住公有制核心的表现,或是说这对公有制的认识是很肤浅很混乱的。
需要提出的是,排斥剥削、排斥资产收益权,以致取消资产收益,是公有制与私有制的根本区别,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核心标志,但这只是从原则上界定公有制与私有制的界限,我们不能由此忽略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不完全性。在现阶段,资产因素作用在主流上仍处于支配地位,因此在主流上资产收益权被排斥被取消的时代尚未到来。不仅如此,不完全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一定程度上也要允许资产收益在经营中存在并依此在市场上与其他经济形式往来。我们需要把握住的是,不能因原则的核心明确而否认现阶段公有制的不完全性,也不能因不完全性决定的经营上的与资产收益权相通的市场机制存在而抹煞现阶段公有制的排斥剥削取消剥削的基本原则要求,必须做到两项都实事求是地对待并给予统一的承认。我们应按照这种把握科学地区分现实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存在的多种经济成份中的公有制与私有制。
三、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与政府所有制的公营经济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全民所有制国有经济,尽管处于不完全形态,但仍是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经济基础。在非社会主义国家是不存在全民所有制国有经济的。因此,关于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界定,在社会主义国家是清楚的,而要套用在非社会主义国家则是不行的,硬性地套用和使用相同的名称,只能引起严重的混乱。这就是说,目前经济学界既讲我国存在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又讲西方国家及其他各个国家都存在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是不符合我国对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特性界定的,也不符合世界上其他国家本身对自己的经济形式或经济成份的确定,实际上是将两种不同所有制的经济混同为一了。现在应该明确的是,在非社会主义国家,不存在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只存在政府经济和政府企业,即政府所有制的公营经济或公营企业。欧洲共同体在1980年的法规指南中明确地对各个国家都存在的公营企业,即政府企业,界定为:政府当局可以凭借它对企业的所有权、控股权或管理条例,对其施加直接或间接支配性影响的企业,而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①]
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不同于政府所有制的公营经济,从公有制界定的角度区分,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而政府所有制的公营经济至多是一种中性的经济,而且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这种中性的经济实际运用的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营机制。首先,政府所有制的公营经济,其所有权与全民所有、集体所有都不同,这种所有是归为公众服务的政府,是政府投资形成的一种经济形式。政府不仅同全民概念有区别,一个是公众本体,一个是为公众服务的管理机构,即政府只能代表公众作事,为公众作事,却不能等同于公众;而且同全民所有制目前表现为国家所有制的国家概念有区别,政府可以代表国家,正如国家可以代表全民一样,但是政府决不等同国家,政府是国家的办事机构,政府可以被人民弹劾,可以解散重组,而国家则是本国人民凝聚力的象征和政治屏障,不受外来侵略,不会被消灭或改变。因此,政府所有既不同于全民所有也不同于国家所有,它是政府机构为完成自身的经济职能而作出的经济活动,是通过公营企业的开办实现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目的。所以,公营企业一般限于公共产业与基础产业经营,或是说,它局限于非竞争性的经济领域。更直观可区分的是,政府分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与国家概念有别,地方政府与国有概念就更有别了,因而中央政府经营的公营企业即中央政府企业不同于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经营的公营企业即地方政府企业更不同于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国有经济与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定的称谓,这是不能泛用的。作为公有制经济,全民所有制是排斥资产收益权的,是排斥乃至消灭剥削的;而公营经济,即政府所有制的经济是不排斥资产收益权的,因此也是与不排斥不消灭剥削的私有制原则相一致的,只不过它的所有是归代表公众利益的政府所有,所以从形式上不属于私有制,于是才能属于中性的经济。不排斥资产收益权这一点是决不符合公有制界定的核心标准的,所以,决不能将政府所有制的公营经济定为公有制经济,决不能将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与政府所有制的公营经济混同。
在我国,同样是存在政府所有制的公营经济,只不过长期以来一直将这种经济成份混在国有经济中不分。这实质是用共性经济替代特性经济,是产权或是说所有权界定不清的最典型表现。在改革前,我们是只讲全民企业即国有企业,不讲政府企业,更不讲地方政府企业;而改革后,原则上讲的是按国有企业性质改革,实际上做的是按政府企业模式改革,这样一来,造成了严重的混乱,从根本上拖延了改革。一个明显的误差是,政府企业一般局限于非竞争性领域,在国民经济中只占20%左右,最多不超过25%;而国有企业多数是分布在竞争性领域,所以如果按政府企业改革的模式套,国有企业就得改没有了才符合要求,这也就是一些人一直鼓吹要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的理由。因此,混同国有企业与政府企业的后果是严重的,这将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改革从根本上改变方向,不是自我完善,而是自我否定,自行改变性质或取消存在。
在明确国有企业与政府企业不同的前提下,即在明确国有资产与政府资产的区别之后,国有企业改革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将政府企业统统分流出去,还它们的本来面目。这是建立规范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所必需做的,也是目前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突破口。对国有企业,我们要按照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革的要求创造性地搞下去,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经营。对政府企业,我们还要区分中央政府企业和地方政府企业,但可以按照别的国家既有模式搞下去,不必自己搞创造,因这种企业是中性的,不是公有制性质的,是可以直接套用国际上惯用作法的。至于国有资产与政府资产到底怎样区分,政府资产中的中央政府资产与地方政府资产怎样区分,那是需要另行研究的。
四、公有制与股份制
所有制的划分,归根结底要追溯到现实的生产资料即现实资产的所有权属于谁拥有。全民或集体拥有现实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是公有制,此外都是非公有制。虚拟的股权是不能用作划分所有制的。股份制不是一种经济形式,即不属于独立的经济成份,而只是一种经营形式或经营方式。所以,严格地讲,不能将股份制作为中性的经济成份,不能有这种划分,否则,不合逻辑的划分必将导致改革的结果难以解释,成为一种自相矛盾的误区。如果所有制归属是中性的,那么它就既不可为公有制所用,也不可为私有制所用,因为用了就不是中性的了,是中性的就必须坚持本身的中性立场,决不能去随特性而变,也不能让特性的变成中性的。产生股份制是中性的说法,实质是不懂经济成份的划分只能依现实的资产所有权而定,虚拟股权不能作为界定所有制的依据。而进一步说,在现阶段,股份制的运营基础是资本主义私有制,股份制实质上是私有制的经营形式或经营方式。以是否排斥资产收益为衡量标准,股份制与公有制是截然对立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中,股份制能为公有制所用,成为公有制经济也容纳的经营形式或经营方式,不是说股份制的基本性质符合公有制的基本原则要求,而是因现阶段的公有制存在一定的不完全性。
除虚拟股权不能作经济成份划分之外,对股份制企业来说,它具有现实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但是也同样不能将其视为公有制性质,因为企业的法人所有实质上代表的是一种私人所有,而且是以承认它的现实的生产资料与劳动结合之后的产出要支付资产收益为基本前提的,它的现实资产所有权不过是聚合的资产在股份的权变下的经营权的表现形式,资产收益这一私有制的核心要求在这种形态下表现得更为直接更为明显。所以,单从许多人共同所有的角度是无法确定公有制的,只要不排斥资产收益权,那么肯定就要被排斥在公有制之外,要归属于非公有制之中。明确这一点,就能突出地说明确认公有制界定的核心标准的重要性。这对于改革实践是不可缺少的理论规范,是避免改革陷入盲目性的必要的理论前提。
国有企业改革不是不能动用股份制,但是必须明确,我国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决不能用股份制形式取代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改革必须要创造出符合自身所有制性质要求的实现形式,只能是在自身创造的企业实现形式之下运用股份制形式搞活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经营。就股份制的运用而言,坚持公有制与私有制划分的核心标准,同确认现阶段公有制具有不完全性,都是十分重要的。这对于我们既坚持社会主义,又要走市场经济道路,是一种客观的理论基础。所以,在今后的国有企业改革中,一定要从理论上明确,股份制只能用在国有企业的经济层次,即国有企业可以在经营中参与或控制一定的股份制企业。将股份制直接用作国有企业的改革形式,是对公有制原则性质与公有制不完全性的混淆,是对公有制界定的核心标准的模糊,是对国有企业顺利改革的严重阻碍。
五、结语
上述讨论,我们已经阐释了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区别以及公有制在现阶段的不完全性表现。下面,拟就我们的基本认识,再作几点扼要的归纳。
1.承认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具有不完全性,是改革与发展的基本立场和条件。这既是社会主义原则的坚持,又是实事求是的具体要求。
2.确认社会主义公有制排斥资产收益权是十分重要的界定标准,这是认识的核心。过去长期以来只讲生产资料的归属来确定所有制成份,是正确的,但没有明确揭示公有制的核心要求。
3.不能在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名称上搞混同,将明明是共性的政府经济和政府企业在翻译后改为与我国社会主义特性的经济组织同一名称。这种混同,缺乏理论上最基本的严谨性。
4.必须承认在我国也存在与其他国家同样的政府经济和政府企业,而且也要将这些企业划分为中央政府企业和地方政府企业。当前迫切需要将我国的政府企业从国有企业中分流出来,单独走具有共性的改革道路。政府企业一般只设立于非竞争性领域,它们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大约20%左右。
5.国有企业特指全民所有制企业,既不能与政府企业混同,也不能用股份制形式取代。但公有制企业可以参股或控股股份制企业。这体现的是公有制原则与公有制不完全性的统一。
6.用下图表示我们阐述的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基本存在关系:
其中虚线的连接表示两者性质不同仅有经济机制上的相通之处。
[①] 参见王开国主编:《国有资产管理实务全书》,宇航出版社1995年版,第5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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