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情理之浅谈论文_次仁卓玛

法律与情理之浅谈论文_次仁卓玛

次仁卓玛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000)

摘要:不平等的法律就是不公平的维护者!维护不公平的都是作恶者!

当不公成为法律;反抗便会成为义务;

人心的公平亦或是法律的公平?

关键字:量刑; 量罪标准;法律与情理

1、法律的公平抑或是人心的公平,如何量罪

1.1法律与人心的相视

不平等的法律就是不公平的维护者,维护不公平的都是作恶者。对待作恶者反抗便成为主要的义务,人心的不公平并不会推翻法律的公平,但却足以证明法律的不足。量刑时应该多照照人心的镜面,它是作为道德情理的的照妖镜;也是法律权威的拥护者。

1.2法律与情理强拆的后果

英国历史学家托·富勒说过人们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法律与情理之间的冲突,是当下社会需要主要面临的难题。两者冲突的起源、表现、解决方式都需要深究并加以解决,不仅仅是为了司法实践,而且也是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都能起到关键性的重要作用。法官在使用法律的过程中难免会陷入法律和道德之间的一种矛盾的泥潭,而这时法官的取舍在法律的天平上将成为重要砝码;无论是直接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决,还是顺从民意呢?

在实际生活中,但凡发生纠纷,在互相调解未达成一致时解决的途径就是寻求诉讼程序来解决,受害人都是带着委屈来的。人们在进入诉讼程序后,最后最关心的当然是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自己的委屈得到相应的安慰。在每个人心中,每一个通过诉讼寻求帮助的人来说他们最终希望法官对案件的判决要在情理上说的过去,符合情理的正义观、道德伦理观。只有当法律与情理配合的恰当时,人们才会自觉地接受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指导,自然也会积极地履行法律上要求的义务。相反,如果法官只一味追求合法的目的,漠视是否合情合理,就会受到来自于社会舆论的压力,而且极有可能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转化为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矛盾。司法需要经得起社会情理的推敲,且不应拒绝外界的评判和受害人的满意度,法官总是在牵涉到法理与情理冲突的尴尬界限难以全身而退。每个法官都有这种深切的经历与感受:有些判决在法律上就像踮着脚站在平衡木上,经不起外界的动摇与民众的疑惑,最后显得摇摇欲坠、不堪一击的狼狈模样。在法理与情理的战争中,想要如何合理地平息战火,做二者之间不偏袒的和事佬,已经成为考验法官判案的一个重要环节。

1.3量罪标准

量罪是如何定罪、定怎样的罪的前提。但是如何量罪也是一个需要严肃对待的问题,是以什么量罪的、又是以什么作为标准的、量的罪是否具有公开性足以让大众信服。在罪犯受到法律的制裁时总有不少人对于这个结果是不满足的,有部分人希望罪犯以死了事,应该说以牙还牙的使罪犯受到受害方受到的相等的伤害才对,但是这种与法律相对的感性是不该有的,太过感性及私自化不是法律;但是以受害方的立场去看待一切问题时难免会认同这类偏激的想法,这时总免不了怀疑法律的声音,法律在他们眼里仅仅担当了是否犯罪的参照物。

有学者认为决定刑罚轻重的不应是客观的社会治安状况的好坏,应该是行为人主观上对社会治安状况的感受和认识。被害人的个人情况对量刑的影响程度及其理由,不能说被害人的身份或其为决定社会危害性大小从而影响量刑。真正影响量刑的是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身份或行为的认识,这种认识及其后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使其受到更为严重的谴责。所以,决定刑罚量的只应该是责任,其他因素只有在影响责任的因素时,对量刑才是有意义的。在量刑阶段,简单化地讨论社会危害性、社会形势与被害人情况等,要么是无的放矢,要么是不得要领。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量刑标准即应是受谴责性意义上的责任大小,而不是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较为空泛的概念。理由是有一些因素虽然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无直接影响,但与行为人应受谴责性的大小直接相关,基于责任,对此应当在量刑时加以考虑。如由于责任能力的程度不同导致谴责能力的可能性程度有差异,所以对因精神障碍使其辨别行为是非的能力或由于辨别控制自己行动的能力严重减退的限制性行为能力人应当减轻刑罚。具体分析被告的具体情况才是量刑首要考虑的。如果将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硬性揉合在一起作为量刑标准无非是量刑合理化、客观化实现的一大阻碍。

2、失去情理的法律的负面影响

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中,记载了这么一个故事:余某者,老于幕府,司刑名四十馀年。后卧病濒危,灯前月下,恍惚似有鬼为厉者。余某慨然曰:“吾存心忠厚,誓不敢妄杀一人,此鬼胡为乎来耶?”夜梦数人浴血立,曰:“君知刻酷之积怨,不知忠厚亦能积怨也。夫茕茕孱弱,惨被人戕,就死之时,楚毒万状;孤魂饮泣,衔恨九泉,惟望强暴就诛,一申积愤。而君但见生者之可悯,不见死者之可悲,刀笔舞文,曲相开脱。遂使凶残漏网,白骨沉冤。君试设身处地:如君无罪无辜,受人屠割,魂魄有知,旁观谳是狱者改重伤为轻,改多伤为少,改理曲为理直,改有心为无心,使君切齿之仇,纵容脱械,仍纵横于人世,君感乎怨乎?不是之思,而诩诩以纵恶为阴功。彼枉死者,不仇君而仇谁乎?”余某惶怖而寤,以所梦备告其子,回手自挝曰:“吾所见左矣!吾所见左矣!”就枕未安而殁。

但见生者之可悯,不见死者之可悲,刀笔舞文,曲相开脱。遂使凶残漏网,白骨沉冤。而诩诩以纵恶为阴功。

法律对罪犯的纵容,慈悲心肠的英雄拯救不了世界。在如此罪恶盛行的社会中恰恰又不少人抱着这般的侥幸心态站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喧嚣着他们的暴力,此时法律的咆哮显得太过微弱。法律真该如此困于所谓的理智之网,只猎捕范围之中的侵略者吗?法律和公平本是凑合在一起的,何必要硬拆,法律的坚持表面上维护了自身的权威但在没有情理这一保护膜的状态下要不了多久就会腐烂生锈;在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的压迫下法律只作为了一个明哲保身的中介,明明只选择盲目地搬硬律条还不忘高声呼喊公平,公平是考虑情理上是否得到慰藉而并不是只要适用法律就会同在的关系。

3、量罪记

莎士比亚戏剧《量罪记》中的如救世主般的公爵治理维也纳城,对民众宽容无边,造成群众轻视法律、藐视政策,逾越规矩。社会上伤风败俗的景象没日没夜的上演。为了及时地制止这种局面的继续,公爵决定微服私访,派安哲鲁代他执政。少年绅士克劳狄奥与女友发生关系导致女友未婚先孕,安哲鲁为了杀鸡儆猴,便把克劳狄奥关进了监狱,准备判处死刑。克劳狄奥托人叫他姐姐依莎贝拉去向安哲鲁求情希望他能网开一面。在面对美貌贤淑的依莎贝拉,安哲鲁露出残酷伪善的丑恶嘴脸……系莎士比亚创作的一部具有社会公案性质的悲喜剧。在剧中,“贞洁”与“罪恶”、律法和慈悲此消彼长。

4.结语

著名政论家埃德蒙·伯克有这样一句名言:“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这里法律的基础不该被解读为法律所适用基础。如果换个说法,就是刑法虽然是以伸张正义为己任、并且以公平公正为秉持的原则,但是,一旦规定的法不能实现公平又或是无法体现实用性,则该不公平的适法,将会带来新的不公。

法律与情理是需要相辅相佐的,总是硬钻牛角尖一味纠结于选择情理与法律当中的哪一个是不妥且不成熟的。

法律不是大快人心也不是冥顽不灵。

参考文献:

[1]莎士比亚《量罪记》

[2]周光权者《法定刑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版

[3]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作者简介:次仁卓玛(1994.03—),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 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次仁卓玛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7年10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5

标签:;  ;  ;  ;  ;  ;  ;  ;  

法律与情理之浅谈论文_次仁卓玛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