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早婚情况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北京市论文,情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早婚问题是政府和社会各界都十分关心的问题。这一问题关系到保护妇女权益与维护婚姻法的实施,同时由于早婚与早育有密切的关联,这一问题也关系到计划生育工作。北京近年来吸引了大量迁入流入人口。有关研究揭示出,1982~1990年北京市人口增长中自然增长和迁移增长约各占一半(查瑞传、段成荣,1993)。流迁人口对北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一直是人们关心的问题(侯建章,1993;林富德、张铁军,1997;顾兖州,1993)。本文研究的重点是澄清北京市迁入流入人口与早婚现象之间的关系和早婚人口的特征。另外,早婚是婚姻的一种情况,它不仅可以从人口(以个人为分析单位)角度研究,而且可以用婚姻作为分析单位进行研究。笔者在北京市1995年1 %人口抽样调查原始数据基础上,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并得到了许多有参考价值的发现。
平均初婚年龄虽然是一个很常用的统计指标,但其在研究早婚问题时却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平均初婚年龄的变化是由各种初婚年龄及其对应结婚人数所占的比例综合决定的,因此即使平均初婚年龄有所提高也并不排除存在着早婚者。为了克服这种模糊性,下面将直接按照不同初婚年龄类型所占的比例进行分析。现行法定最低结婚年龄,男性为22岁,女性为20岁。同时,北京市关于晚婚的要求是,男性为25岁,女性为23岁。现参照上述两种标准对在一定时期中初婚的人按其婚龄分性别地分成三类:
第一类,实际初婚年龄低于法定最低结婚年龄的人。
第二类,实际初婚年龄高于法定最低结婚年龄而低于北京市晚婚年龄标准的人。
第三类,实际初婚年龄高于北京市晚婚要求的人。
为了更细致地反映迁入和流入人口的影响,将未发生迁移、流动的人口也作为迁移、流动性质的一种类型看待,那么在北京市1995年1 %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基础上,北京市人口的迁移流动可以分成下列六种类型:
第一类,1990年10月1日以后由外省市迁入北京市者。
第二类,1990年10月1日以后由外省市流入北京市者。
第三类,1990年10月1日以前迁入者。
第四类,1990年10月1日以前流入者。
第五类,1990年10月1日以后在北京市区县之间迁移流动者。
第六类,出生后一直在北京各区县居住者。
上述第一类和第二类是根据流动迁移之前原居住地信息所判别出的外省市来京者。第三类和第四类虽然可以确定其流迁时间在特定时点之前,然而由于北京市1995年1%人口抽样调查中对1990年10月1日前来本区县居住者不要求回答从何地而来等问题,所以无法进一步区别他们是由外省市来的,还是北京市内跨区县的流动或迁移。因此,这两类的属性不是很明确。第五类是1990年10月1 日以后北京市各区县之间的迁移流动人口,第六类则包括所有在北京市各区县出生后一直居住同一区县者。划分迁入和流入是以调查对象的户口状况作为标准,凡调查时户口在本地者作为迁入者,而户口不在本地者作为流入者。
由于真正能够明确外地迁入、流入北京者身份的只是那些1990年10月1日以后来京的人(注:由于此次调查中只要求1990年10月1日以后来本区县居住的人回答从何地而来的问题,因此对于在此日期之前的迁入流入人口不能区别其属于外地来京还是市内区县间流迁两种情况。),因此1990年中只能分析最后3个月迁入、流入者来京后初婚的情况。 所以我们将1990年排除出外,只分析1991年至1995年10月1 日之间的初婚情况。其中,如果是迁入、流入人口,则只选择那些初婚发生于迁移流动之后的人,以尽量保证其初婚发生于来北京之后。通过对案例进行条件选择,原始数据中共有18746个人属于这一范围。
1.1991~1995年在京初婚人口的早婚比例
表1提供了北京市1991~1995年在京初婚者婚龄类型分布情况。 从表1可以看出,在男性中1990 年以后流入人口在法定最低婚龄前初婚的比例最大,为19.73%, 所占比例在数值上超出其他类别的幅度也十分显著;男性早婚比例排在第二位的是北京市出生未流迁类别,其所占比例为13.73%;第三位是1990年前流入人口,其所占比例为8.58%, 前三位中的早婚比例都比较高;第四位是1990年后外地迁入人口,其比例也在3%以上。
与男性相同,女性早婚比例排在第一位的也是1990年以后的流入人口,为7.17%;排在第二位和第三位的分别是1990年后迁入人口和北京市出生未流迁的人口,分别为3.98%和3.94%;第四位为1990年后的流入人口,其比例也在3%以上。
这些早婚比例较高的类型显然应该作为涉及婚姻管理的民政、计划生育、法律、妇联等部门的工作重点。其中,应该注意的是,除了流迁人口中有较多早婚者以外,从未流迁过的北京市人口也有较高的早婚比例。
由于北京市出生从未流迁的人口在两性中都占一半以上(男性为58%,女性为51%),对于控制早婚的意义比较重大。 男性这一类别的早婚频数占总数的81%(表1中以列计算的比例), 女性相应比例也达到65%。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早婚者中男性人数占3/4,而女性只占1/4,可见在这一问题上男性要比女性严重得多。
表1 1991~1995年在京初婚者的流迁类型、婚龄类型、性别分布
性别 流迁类型指标 婚龄类型
男<22 男22~24 男≥25
女<20 女20~23 女≥23
男性 1990年后外地迁入频数 456
54
行% 3.51 49.1247.37
1990年后外地流入频数88
196 162
行% 19.73 43.9536.32
1990年前迁入频数17
332 1551
行% 0.89 17.4781.63
1990年前流入频数49
156 366
行% 8.58 27.3264.10
1990年后市内流迁频数16
160 604
行% 2.05 20.5177.44
北京市出生未流迁频数
741 2425 2232
行% 13.73244.9241.35
合计频数
915 3325 4969
行% 9.94 36.1153.96
女性 1990年后外地迁入频数20
199 283
行% 3.98 39.6456.37
1990年后外地流入频数33
179 248
行% 7.17 38.9153.91
1990年前迁入频数17
247 1371
行% 1.04 15.1183.85
1990年前流入频数18
106 388
行% 3.52 20.7075.78
1990年后市内流迁频数16
272 1267
行% 1.03 17.4981.48
北京市出生未流迁频数
192 1784 2897
行% 3.94 36.6159.45
合计频数
296 2787 6454
行% 3.10 29.2267.67
性别 流迁类型 合计
男性 1990年后外地迁入114
100.0
1990年后外地流入446
100.0
1990年前迁入
1900
100.0
1990年前流入571
100.0
1990年后市内流迁780
100.0
北京市出生未流迁
5398
100.0
合计
9209
100.0
女性 1990年后外地迁入502
100.0
1990年后外地流入460
100.0
1990年前迁入
1635
100.0
1990年前流入512
100.0
1990年后市内流迁
1555
100.0
北京市出生未流迁
4873
合计
9537
100.0
总之,在北京市早婚问题上,尽管流迁来京人口存在很多问题,但不能忽视从未流迁的北京市人口;尽管女性中存在很多早婚现象,但是男性中早婚的现象更为严重(注:顾兖州在其早婚研究中对1990年人口普查北京市朝阳区的数据进行了分析,也发现一现象。)。
2.各种流迁类型人口对实际早婚比例的影响
为了比较各种流迁类型人口对北京市早婚比例的影响,笔者采用缺项统计法,即计算在排除某一类人口的条件下其余各类案例合计的早婚比例(见表2)。为了方便比较,表2中在男女各部分的下面同时列出了实际婚龄分布比例。以男性北京市出生未流迁的一类为例,如果排除这一类,北京市1991~1995年间男性早婚比例将会从实际比例9.94%下降到缺项比例4.57%。缺项比例4.57%即对于所有流迁人口计算的早婚比例。换句话说,北京市出生未流迁这一类人口实际上使全市早婚比例提高了5.37个百分点(定义:变化幅度=实际比例-缺项比例;这一结果在表2最后一列中提供)。可见,在北京,相比男性其他流迁类别, 本地出生人口在法定婚龄前结婚的影响是最严重的。对于类型定义十分明确的1990年后进入北京的流迁人口而言,男性迁入者实际上存在着减少早婚的微弱影响,而男性流入者尽管只占男性人口的4.8%, 却使早婚比例提高了0.5个百分点。
以同样的方法可以得出,女性各类流迁类型的缺项早婚比例之间差别要小得多。百分点变化幅度最大的是北京市从未流迁过的人口,她们中的早婚使统计比例提高了0.87个百分点。至于1990年后的流入和迁入的女性人口,都起着增加早婚比例的作用,其中流入人口的影响比迁入人口大,但这两种类型人口的影响远远低于从未流迁的北京市人口的影响。
表2 用流迁类型缺项法计算的北京市1991~1995 年婚龄类型比例分布
性别 缺项类别指标 婚龄类型
男〈22男22~24男≥25
女〈20女20~23女≥23
男性 1990年后外地迁入行%
10.02 35.94
54.04
1990年后外地流入行%
9.44
35.71
54.86
1990年前迁入行%
12.29 40.95
46.76
1990年前流入行%
10.03 36.69
53.29
1990年后市内流迁行%
10.67 37.55
51.79
北京市出生未流迁行%
4.57
23.62
71.82
实际所有类别行%
9.94
36.11
53.96
女性 1990年后外地迁入
行%
3.05
28.64
68.30
1990年后外地流入
行%
2.90
28.73
68.37
1990年前迁入
行%
3.53
32.14
64.33
1990年前流入
行%
3.08
29.71
67.21
1990年后市内流迁
行%
3.51
31.51
64.98
北京市出生未流迁行%
2.23
21.51
7627
实际所有类别行%
3.10
29.22
67.67
性别 缺项类别合计 百分点变化幅度
男〈22 女〈20
男性 1990年后外地迁入100.0 -0.08
1990年后外地流入100.0
0.50
1990年前迁入100.0 -2.35
1990年前流入100.0 -0.09
1990年后市内流迁100.0 -0.73
北京市出生未流迁 100.0
5.37
实际所有类别 100.0
女性 1990年后外地迁入100.0
0.05
1990年后外地流入100.0
0.21
1990年前迁入100.0 -0.43
1990年前流入100.0
0.02
1990年后市内流迁100.0 -0.40
北京市出生未流迁 100.0
0.87
实际所有类别 100.0
绝大多数人口普查或人口抽样资料在研究分析各年份早婚情况时经常直接引用所有调查对象的汇总数字,这就忽视了迁入流入人口结婚与流迁的时序影响。也就是说,根本没有考虑早婚到底发生在何处。而这一问题的影响对于迁入流入人口规模很大的北京市而言,就更为重要。笔者采用对1990年后外地迁入和流入人口中初婚年月与来京年月比较的手段,判断初婚是否发生于北京。一种是先初婚再流迁入京者,将其作为初婚发生于外地对待。另一种是先流迁入京后初婚者,将其作为初婚发生于北京对待。因数据资料所限,这一办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仍不完善,但能够得到一个基本的近似测量。
进一步分析表明(因篇幅所限未提供表格),无论男女,先初婚再入京的频数都十分显著,在研究中不能忽略。对迁入人口而言,5 年合计中,男性先婚后至者占22.9%,女性先婚后至者占25.0%。对于流入人口而言,5年合计的情况是,男性先婚后至者占55.4%, 而女性先婚后至者占46.6%。
还可以具体针对早婚情况来做类似的分析,这对于实际工作可能更有意义。无论在男性和女性中,都是迁入人口的早婚显著少于流入人口。男性迁入人口的早婚频数极少(5例),而男性流入人口早婚很多, 其中先早婚再入京的(149例)占62.9%。 女性迁入人口早婚多于男性相应类别,并且多是在来京后再结婚的,所占比例为69.0%。女性流入人口中早婚者显著多于迁入人口,但却是先结婚再来京的所占比例较大(48例,占59.2%)。由此可见,在研究迁入流入人口的早婚问题时,应注意区分结婚与流迁的时序。
3.早婚人口的教育、职业、居住地类型的特征
表1说明调查数据中有915例男性和296例女性是1991~1995 年在北京早婚的,而表3提供了这些早婚者的教育程度分布情况。我们发现, 在男性中初中水平者占了绝大多数,然后按所占比例排序为小学及以下水平者、高中,最低的是大专及以上水平者。女性早婚比例排序情况与男性完全相同,但在比例值上有较大差异。在这里,早婚者中初中比例高于小学及以下的比例,但并不说明教育程度高反而倾向早婚,这可能是由于多年来推行义务教育,分析对象总体中小学及以下的人数较少所致。如果要研究不同教育程度中的早婚倾向,则应该在控制年龄的条件下将早婚人数与未婚人数相比才行。这里,只反映出已经早婚者的教育程度分布。
表3 1991~1995年在京早婚案例的教育程度分布
性别 指标 教育分类
合计
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 大专及以上
男性 频数87 743 78 7915
行% 9.5181.20
8.52
0.77 100.00
女性 频数73 207 14 2296
行% 24.66
69.934.73
0.68 100.00
表4 提供了这些早婚者的职业分布情况(不在业也作为其中一种类型)。早婚男性中生产工人所占比例最高,其次是农林劳动者。这两类合计占了男性早婚案例的75%以上。然后的排序为商业人员、服务人员和不在业者,所占比例比较接近,都在5%~7%之间。其余各类所占比例很小,均在3%以下。 而女性早婚者各类比例情况则显示出很大差别。首先,不在业者所占的比例最高,达到36%以上。第二位的是农林劳动者,而生产工人则排在第三位了。这三类共占早婚女性的85%。
表4 1991~1995年在京早婚案例的职业分布
性别
指标 职业分类
不在业专业单位办事商业服务
人员负责人 人员人员人员
男性
频数 50 27
14 12 63 57
行% 5.462.95 1.531.31
6.89 6.23
女性
频数 107 11
-
1 21 10
行% 36.15
3.72-
0.347.093.38
性别
指标职业分类 总计
农林 生产
劳动者工人
男性
频数247
445 915
行% 26.99 48.63 100.00
女性
频数 8858 296
行% 29.73 19.59 100.00
表5提供了1991~1995年在京早婚案例所在地区类型的分布情况。从中可以看出,男性早婚和女性早婚的地区类型分布十分类似。早婚主要发生于县中,都达到了70%以上。而市区所占比例也较高,在27%以上。应该再次重申,这里市、镇、县各自所占比例的高低并不表示各自地区人口早婚倾向性,只是就已经发生的早婚案例而言。
表5 1991~1995年在京早婚案例的所在地区类型分布
指标所在地区类型 合计
市 镇 县
男性
频数 251 17 647 915
行% 27.43
1.8670.71100.00
女性
频数 81 2
213 296
行% 27.36
0.6871.96100.00
4.对早婚婚姻单元的分析
关于早婚研究,除了要考虑个人因素以外,还应该考虑以婚姻为单位进行的分析。任何婚姻实际上都是两性之间的关系问题,所以同时从婚姻双方的情况入手分析是十分必要的。为此,我们通过对数据样本中各家庭户内每个有配偶者与户主的关系、性别、初婚年月等信息对户内的婚姻单元进行了匹配(注:家庭户中婚姻匹配的操作步骤简要介绍如下:第一步,直接应用调查中所包含的户主婚姻状况及本户是否有人申报为户主的配偶判定户主夫妇。第二步,在户内其他初婚有配偶者之间根据其与户主的相对关系、性别、初婚年、月四项信息判别。第三步,将未匹配上的初婚有配偶者与本户再婚有配偶者根据与户主关系和性别两项信息判别。第四步,将第三步未匹配上的所有再婚有配偶者之间按与户主关系和性别进行匹配。上述四步匹配中,匹配错误的可能性随优先级别下降而增大。但因为有配偶但不在本户的情况很少,再婚有配偶的情况很少,因此匹配的可靠性是很大的。家庭户中男性有配偶人口的匹配率为94.3%,女性有配偶人口的匹配率为88.1%。)。匹配婚姻的数据可以从婚姻双方的角度揭示早婚婚姻的某些特征。
4.1 早婚夫妇结婚时的年龄差
按照上述分析目的, 将所有匹配婚姻中只要有一方属于1991 ~1995年早婚的婚姻选择出来,共计860个案例。 注意这里的分析口径并不仅仅是在京早婚的情况,而是包括了部分先在外地结婚然后才流迁到北京的夫妇。下面我们来看一看分婚姻类型的夫妇结婚年龄交互表(见表6)。表6中列出的年龄不一定是初婚年龄。也就是说,只有对于初婚者而言,此次婚姻缔结时的年龄才是初婚年龄。而对于再婚者而言,这里列出的年龄只是此次婚姻缔结时的年龄。在婚姻中只有一方为再婚时,另一方的初婚年月仍然可以表示此次婚姻的时间,并就此推算出再婚一方在缔结此次婚姻时的年龄。
表6揭示出,绝大部分早婚婚姻都是双方均为初婚类型, 但也有少数案例涉及到再婚。我们发现所有早婚婚姻案例中的丈夫全部都是早婚,而妻子则有的属于早婚,有的不属于早婚。比如,在双方均为初婚的那部分,以妻子结婚时年龄为20岁划界,在此之前为早婚。夫妇双方均为早婚的案例共有134个,占本类婚姻的15.67%;丈夫早婚而妻子并没有早婚的案例共有721个,占本类婚姻的84.33%。而在其他两类涉及再婚的类型中,则全部都是丈夫一方早婚。由此看来,这些早婚婚姻中大多数是女方大于男方,女方已经达到最低法定结婚年龄,而男方没有达到。
从表6中还可以看到,在这些早婚婚姻中,共有197例女方甚至已经超过晚婚年龄,这样的早婚婚姻占所有匹配早婚婚姻的22.9%。显然,这种情况给我们的实际工作提出了新的问题。
表1中1991~1995年在京的男性早婚共有915人, 女性早婚共有296人,而表6 中匹配的早婚案例尽管还包括了部分先在外地结婚然后才流迁到北京的婚姻,也只有860位早婚的男性,还少于表1中男性早婚人数。这种不一致情况的产生原因:一是在以婚姻为分析单位时,只有一方为再婚时,可以根据另一方的初婚年月来推导再婚一方本次婚姻的时间及年龄,而双方均为再婚有配偶者便不能判断本次婚姻的结婚时间。因此,不能包括双方均为再婚的婚姻导致一部分案例的损失。二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分析口径中包括了集体户的有配偶人口,而这些人是不能根据与户主的关系来进行婚姻匹配的,因此并不包括在以婚姻为单位的分析范围之内。三是即使在家庭户中的有配偶人口,也有匹配不上的,因而不能包括在早婚婚姻的分析之中。四是在就个人研究早婚时,以初婚年月信息为依据,研究的是结婚事件本身,根本不管其婚姻是否继续存在,而实际上有一些人已经离婚、丧偶或又再婚了。而以婚姻为单位的分析口径却是1995年调查时仍然存在的婚姻,并以它缔结时是否有一方在法定最低婚龄以下作为选择标准。如果上述的那些人又再婚了,并且另一方为初婚,推算其再婚时年龄仍在法定最低婚龄以下,其再婚婚姻属于这里分析的对象。如果再婚时已经超过法定婚龄,便不属于这里的分析对象。因此,这也成为样本缩小的原因。以上这些原因,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减少这里分析的早婚案例数量。所以,我们应当明确,前面的分析是对于初婚事件中早婚的分析,而这里是对现存婚姻是否属于早婚的分析,因此两者数量上不一致是自然而然的事。
表6 1991~1995年分类型的早婚夫妇结婚年龄交互表
早婚妻子结丈夫结婚年龄 合计
类型婚年龄 15
16
17
18
19 20 21
双方 15 1 1
均为 16
1 21
15
初婚 17
1
3 23
5
2
16
18
1 5
10 13 11
40
19
1 2
17 13 39
72
20
1 2
19 49 85 156
21
1 4
11 41 150 207
22
1
1 4
11 38 111 166
23 13 16 100 120
24 1 1 1
7 37
47
25 3 14
17
26 44
27 22
28 11
30 11
合计1 4
8 23 76 186 557 855
男初婚22
1
12
女再婚27
11
331
1
合计
2 24
女初婚
2411
男再婚
合计 11
如上所述,表6中包括一些在外地结婚后才流迁到北京的夫妇。 下面,我们要排除这些案例,对1991~1995年在京早婚且婚姻在调查时仍然继续的案例做一分析(见表7)。结果显示出, 在京的早婚婚姻共有614例,这说明共有246个案例属于先结婚后来京的情况, 被排除出表7的分析。这一数量占了表6中总频数860的28.6%。可见,在以婚姻为分析单位研究在京发生的早婚时,区别先婚后至和先至后婚也是十分重要的。
表7 1991~1995 年分婚因类型的早婚夫妇结婚年龄交互表(排除在外地结婚后至京
早婚妻子结丈夫结婚年龄 合计
类型婚年龄 15
16
17
18
19 20 21
双方 16
1 1
1
3
均为 17
1
1 22
5
2
13
初婚 18
1 36 10
8
28
19
1 1
11
4 31
48
20 18 35 62 106
21
1 39 29 113 155
22
1
1 26 24 81 115
23 2 13 80
95
24 1 1 6 25
33
25 2
68
26 44
27 11
28 11
30 11
合计1 4
5 12 45 129 415 611
男初婚22
11
女再婚271
331
1
合计
1 12
女初婚
2411
男再婚
合计 11
*排除在外地结婚后至京情况。
尽管排除了很多案例,表7 所显示的夫妇此次结婚时的年龄交互状况却与表6十分类似,早婚婚姻中大多数都是由于女方大于男方。 在双方均为初婚的部分,夫妇双方均为早婚的有92对,占本类婚姻的15.06%;而丈夫早婚但妻子并没有早婚的案例有519对,占本类婚姻的84.94%。其他两类涉及再婚的类型中,则全部都是丈夫一方早婚。
4.2 早婚夫妇双方流迁类型的交互分析
表8列出了1991~1995 年在京缔结的早婚婚姻中丈夫与妻子流迁类型的交互分析结果。我们看到这些在京的早婚婚姻中大多数是北京市未流迁人口之间的联姻,所占比例为76.38%。 加上市内流迁与未流迁人口之间的联姻,得到北京市原有人口之间的婚姻总和,所占比例为80.46%(1.47%、2.61%、76.38%之和)。1990 年以前迁入和流入人口与北京市原有人口之间的联姻占总数的10.91%(7.17%、1.79%、0.33%、0.16%、0.81%、0.65%之和),其中约2/3是1990年前迁入女性嫁给了北京市从未流迁的男性。1990年以前迁入和流入人口之间的联姻所占比例很少,只有3.75%(0.49%、0.33%、2.93%之和)。在京早婚婚姻中,并没有1990年后的外地流入人口与其他类型联姻的案例,完全是在同类之间的联姻,在总数中的所占比例为4.89%。此外,这些早婚婚姻完全不涉及1990 年后的迁入人口(注:在以人为分析单位的表1中,此类有男性4人、女性20人为在京早婚。)。
表8 1991~1995年在京早婚婚姻的夫妇流迁类型交互表
妻子流迁类型 指标 丈夫流迁类型
1990年后1990年1990年
外地流入前迁入前流入
1990年后外地流入 频数 30
总%
4.89
1990年前迁入 频数 3
总% 0.49
1990年前流入 频数 2 18
总% 0.33
2.93
1990年后市内流迁 频数 2 1
总% 0.33
0.16
北京市出生未流迁 频数 5 4
总% 0.81
0.65
合计 频数 3012 23
总%
4.89
1.95
3.75
妻子流迁类型 指标 丈夫流迁类型 合计
1990年后 北京市出
市内流迁 生未流迁
1990年后外地流入 频数 30
总%
4.89
1990年前迁入 频数 44 47
总%
7.177.65
1990年前流入 频数 11 31
总%
1.79
5.05
1990年后市内流迁 频数
9 16 28
总%1.47
2.61
4.56
北京市出生未流迁 频数 469478
总% 76.38 77.85
合计 频数
9 540614
总%1.47 87.95 100.00
作为对比,同时也是为了看一看那些在表8 中被排除出去的先结婚后来京的早婚婚姻到底在夫妇流迁类型交互状况有什么特征,表9 提供了这些案例的汇总情况。我们发现其中对数最多的是1990年后外地迁入女性与北京市未流迁的男性组成的婚姻,占总数的39.84%。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早婚的小妻子是在迁入之前便缔结了婚姻,也许婚姻本身便是迁入的通行证。所占比例排在第二位的是1990年后流入人口之间的婚姻,为25.20%。排第三位的是1990 年后流入的女性与北京市未流迁的男性形成的婚姻,为19.11%。前三位合计占这些案例的84.15%,其他交互情况中只有1990年后外地流入男性与北京市未流迁的女性形成的婚姻所占比例相对较高(8.13%)外,其余所占比例都很小。
于是,我们大体上掌握了1990年后先结婚后来京的流迁人口与北京市人口结婚的早婚情况。显然,这段时间中流迁来京的女性与北京市未流迁的男性之间的婚姻在前三位交互单元中占了两个, 合计比例接近60%,表现出影响显著。 这段时间中流入男性与北京市未流迁女性之间的婚姻所占比例稍微显著,但远不能与流入女性与北京市男性联姻情况相比。而迁入男性与北京市女性早婚的情况更少。
表9 1991~1995年先婚后至京的夫妇流迁类型交互表
妻子流迁类型
指标 丈夫流迁类型
1990年后1990年后1990年 1990年
外地迁入外地流入前迁入 前流入
1990年后
频数 1
1
外地迁入
总% 0.410.41
1990年后
频数 1 6226
外地流入
总% 0.41 25.20 0.81 2.44
1990年后
频数3
市内流迁
总% 1.22
北京市出
频数 2 20
生未流迁
总% 0.818.13
合计
频数 4 853
6
总% 1.63
34.55 1.222.44
妻子流迁类型
指标 丈夫流迁类型合计
1990年后
北京市出
市内流迁
生未流迁
1990年后
频数 2 98 102
外地流入
总% 0.81 39.84
41.46
1990年后
频数 1 47 119
外地流入
总% 0.41 19.11
48.37
1990年后
频数3
市内流迁
总% 1.22
北京市出
频数22
生未流迁
总% 8.94
合计
频数
3 145 246
总% 1.2258.94 100.00
我们发现在以婚姻为单位研究早婚时,由于同时涉及了夫妇双方,因而更反映了婚姻的社会性。上述由于结婚早于流迁而被排除出北京早婚的案例实际上是与北京密切相关的。尽管结婚早于当事人来到北京的时间,因此结婚登记地点不在北京(注:实际上这只是一种研究假设,并不排除当事人曾来北京办结婚手续。),好像这一早婚与北京无关,其实这只是就登记在哪里的统计口径问题。正如表9所反映的, 大部分被排除的婚姻事实上直接涉及北京原有人口,与北京存在着密切关系。正因为婚姻在前流迁在后,因而婚姻有可能成为流迁的动因,并且影响流迁的具体目的地。
下面,我们简要总结1991~1995年的早婚婚姻(即将上述被排除的案例重新归入分析范围)夫妇流迁类型与其调查时居住地类型之间的关系。分析表明,在市、镇、县三种类型中都是北京市出生未流迁者之间的早婚占第一位,其中县和镇的所占比例还相当高。市的流迁女性嫁北京市男性的比例合计为21.71%, 流迁男性娶北京市女性的比例只有1.71%。由于在镇的早婚案例很少, 所以根本没有流迁女性嫁北京市男性的案例,而流迁男性娶北京市女性的案例也仅有一个。县的这两个比例分别为15.92%和0.33%。总的来看, 流迁男性娶北京市女性的情况很少(注:尽管媒体上有人携文说:“时移世易”,“据说现在北京女孩时兴嫁外地老公”,从1995年的统计数字看这种情况并不多。参见:一丙:《嫁不嫁外地男》,《北京青年报》,1999年1月17日,第9版。),而流迁女性嫁北京市男性的比例却是不可忽视的(镇除外)。其中,市的这一比例还高于县,这是因为市的未流迁人口之间的早婚较少,因而早婚总数相对较少,于是突出了这一情况的地位。
5. 小结
本文对1991~1995年在京初婚人口的早婚比例分析表明,尽管男性和女性都是1990年以后外地流入人口早婚比例最高,然而由于这部分人口所占比重较小,并不是影响北京早婚比例的主要因素。缺项分析说明,影响早婚比例最主要的因素仍然是北京市出生且从未流迁的人口。
在北京市的早婚现象中,男性早婚无论在频数还是在比例上都大大超过女性。
流迁入京人口的早婚对北京早婚比例存在一定的影响,在统计外地流迁人口早婚频数或比例时,如果不区分结婚发生于来京之前还是来京之后,就容易夸大实际上在北京发生的早婚情况,更容易夸大来京人口在京早婚的情况。
在研究早婚时,以婚姻为分析单位可以揭示早婚的一些特征。比如,北京男性早婚大大多于女性是因为绝大多数(80%以上)早婚婚姻是女方比男方年龄大,结果是男方属于早婚而女方并不是早婚,有一部分(约20%)早婚婚姻中女方甚至已经超过了晚婚年龄。并且,在以婚姻为分析单位研究早婚时,区别迁入流入早婚中先婚后至和先至后婚也是十分重要的。
早婚夫妇双方流迁类型的交互分析揭示出,在早婚婚姻中大多数是北京市未流迁人口之间的联姻(约占76%);1990年后外地流入人口之内通婚的比例只占5%,并且没有与其他类型之间的联姻。
1990年后先早婚后来京的流迁人口虽然婚姻登记地不在北京,然而与北京市人口联姻的情况较多,特别表现在这段时间中流入、迁入北京的女性与北京市未流迁的男性之间的婚姻上,两者合计占先结婚后来京的早婚婚姻的比例接近60%。这种早婚显然成为早婚妻子流迁入京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