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公共研发机构专利技术转移研究_技术转移论文

丹麦公共研发机构专利技术转移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丹麦论文,专利技术论文,机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共研发机构具有优秀的科技人才、完善的科技设施和充足的科研经费,是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际组织、国家政府以及产业界等对公共研发部门的资金支持和项目投入逐年递增。但是,公共研发机构产生的科研成果本身并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只有将科研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才能增强国家竞争力,提高综合国力[1]。

丹麦作为一个只有530余万人口的北欧小国,却在2009-2010年世界经济论坛年度报告中位列全球竞争力的前5位[2]。究其原因,丹麦公共研发机构活跃的技术转移活动是一个重要因素。根据泛欧技术转移协会(Proton Europe)的调研,丹麦是欧盟国家中公共研发机构开展技术转移活动最好的几个国家之一[3]。鉴于此,本文在介绍了丹麦公共研发机构的背景基础上,分析了丹麦公共研发机构的技术转移中心情况,继而研究了专利申请和专利许可情况,以期为我国大学和科研机构的专利技术转移活动提供借鉴。

1 背景介绍

为了加速公共科研机构科研成果的转化,丹麦政府于1999年6月颁布了第347号法令,这是一项关于促进公共科研机构和产业界合作的法律[4]。该法律规定:对于就职于丹麦公共研发机构的研发人员的发明,公共研发机构有权利决定发明的所有权;研发人员必须将发明披露给所属机构的技术转移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必须在两个月以内决定是否获取该项发明的所有权,并积极实现发明的技术转化;研发人员有义务对技术转移过程提供积极主动的帮助;研发人员、学校和院系均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获得科研成果转化的收益等。

目前,丹麦全国的公共研发机构体系主要由3种不同类型的组织构成[5]:第一类是7所具有理工、医药等学科的大学,包括了哥本哈根大学、丹麦科技大学、奥尔堡大学、奥胡斯大学、罗斯基勒大学、南丹麦大学、哥本哈根信息技术大学;第二类是政府的两所科研院所,包括国家血清研究院和丹麦以及丹属格陵兰岛地质研究院;第三类是研究型医院,包括了Nordjyland、Syddanmark、Hovedstaden、Midtjylland地区的4所研究型医院。

为了进行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活动,丹麦各个研发机构均成立了技术转移中心。在国家层面上,丹麦国家科学技术部(Ministeriet for Videnskab Teknologi og Udvikling)于2004年设立了丹麦国家技术转移协会对丹麦全国范围内的技术转移中心加以管理[6]。该协会的主要活动包括了培训课程、研讨会和年度大会等,可以帮助丹麦全国的公共研发机构实现在技术转移方面的知识和经验的共享。同时协会积极联系产业界,促进公共研发机构和产业界之间的联系,实现科研成果产业化。

2 丹麦公共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情况分析

公共研发机构设立的技术转移中心是有效地实现技术转移活动的一类重要中介机构。欧盟专家组在2009年的研究报告中指出,技术转移中心的全职工作人员数量、人员的知识背景对技术转移绩效有较大的影响[7]。丹麦国家科学技术部下属的科技创新处(Forsknings-og Innovationsstyrelsen),近年来一直对丹麦公共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活动的这两个相关指标进行跟踪[8]。

2.1 全职工作人员数量

目前,丹麦各个公共研发机构均成立了各自的技术转移中心,而各技术转移中心的全职工作人员数量是技术转移中心发展情况的一个重要指标。据统计,从2005年到2008年,丹麦公共研发机构的全职工作人员一直以来维持在50人左右(如表1)。值得指出的是,2007年丹麦的部分国家科研院所和相邻的大学进行了合并,各自的技术转移中心也进行了合并。因此,该年度国家科研院所技术转移中心的全职工作人员数量明显下降,同时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的全职工作人员数量明显增加。2007年的机构合并还导致了丹麦技术转移中心的平均人数明显上升。

通过表2可以发现,2007年丹麦公共研发机构合并以后,出现了2个全职人员较多的技术转移中心,工作人员的数量达到10人以上。这2个机构是丹麦科技大学和Hovedstaden研究型医院。但是,依旧有4个技术转移中心的全职工作人员数量少于1人,即没有专职从事技术转移活动的人员存在。这4个公共研发机构的技术转移活动均由兼职工作人员来完成。

2.2 工作人员的知识背景情况

每个工作人员均具备技术转移的相关知识背景,并且全体工作人员之间能实现有效的知识互补是技术转移的重要成功因素之一。就丹麦公共研发机构而言,技术转移中心的工作人员一直以来以拥有法律背景的居多。但是随着技术转移中心商业化活动的不断开展,具备商业和科技背景的工作人员逐渐增加,与此同时,法律背景的人员逐年减少,如表3所示。以2008年为例,31.8%的工作人员是律师,24.9%的工作人员是经济管理专业毕业,还有28.0%的工作人员具备工程专业背景,形成了有效的员工知识结构体系。

3 丹麦公共研发机构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情况分析

3.1 专利申请

在很大程度上,专利申请量反映了公共研发机构技术创新能力和发展后劲。从2000年起,丹麦公共研发机构的专利申请数量基本呈增长的态势。其中,大学是丹麦公共研发机构中专利申请数量最多的一类机构,也是增长最迅速的机构,如表4所示。以2008年为例,丹麦全国的公共研发机构一共申请了128份专利,相比2000年的55份专利申请翻了一番多。其中来自大学的专利申请为99件,占总数的77.3%。

但是,专利申请的机构分布很不均衡。以国家科研院所和大学合并后的2007年和2008年为例,一方面,有4个公共研发机构的申请量占了这两年全国总申请量的80%左右。这4个公共研发机构包括丹麦科技大学、哥本哈根大学、奥胡斯大学和Hovedstaden研究型医院;另一方面,2007年和2008年,分别有2所和3所公共研发机构并没有申请专利。

3.2 专利授权

相比起近年来较多的专利申请量,丹麦公共研发机构的专利授权数量较少,除了2005年。在2002年到2008年之间一直只有十余项专利授权,如表5所示。但是,根据丹麦科技和创新处的调研报告,该现象的原因之一在于丹麦公共研发机构在获得专利授权之前,就将相当一部分比例的实验室技术转让给了产业界,出现了较多的专利申请来自于公共研发机构,而专利授权时却将专利授权给产业界的情况。

2007年部分国家科研院所合并进入大学后,获得授权专利最多的公共科研机构就从科研院所变成了大学。以2007为例,丹麦公共研发机构共获得了13项专利授权。其中,大学、国家科研院所和研究型医院的数量分别是8、4、1项,而2007年之前一直是科研院所获得了最多的授权专利。

同时,授权专利向少数几个机构集中。丹麦科技大学和国家血清研究院这两个机构获得了大部分的专利授权:以2007年和2008年为例,丹麦科技大学就以2年共12项授权专利占了全国公共科研机构授权专利数量的一半;而国家血清研究院也以6项授权专利占了总数的25%。

3.3 有效专利数量

由于部分国家科研院所和大学在2007年合并,丹麦科研院所的有效专利数量在该年度大幅度减少,而大学的有效专利数量大幅度增加,如表6所示。并且由于丹麦科技大学和国家血清研究院这两个机构一直以来获得了较多的专利授权,截至2008年末,在丹麦公共研发机构的80项有效授权专利中,丹麦科技大学和国家血清研究院的有效专利数量分别为35和22项,超过了全部数量的70%。

4 丹麦公共研发机构专利技术转移协议情况分析

4.1 专利许可协议数量

通过表7可以发现,近3年来丹麦公共研发机构的专利许可协议数量保持基本平稳,并且大学是签订专利许可协议最多的公共研发机构,其次分别是研究型医院和科研院所。进一步分析报告数据发现,在7所大学中,哥本哈根大学签订专利许可协议最多,3年的协议数量达到了29项,占3年来丹麦全部公共研发机构专利许可协议总数的41.4%。

4.2 有效的专利许可协议数量

据统计,大学拥有的有效专利许可数量是丹麦3种公共研发机构类型中最多的,如表8所示。截至2008年底,丹麦公共研发机构的全部有效专利许可数量是106项。其中,有3个机构拥有多于10个的有效许可协议,而有4个丹麦公共研发机构没有任何有效专利许可协议。哥本哈根大学拥有43项有效专利技术转化协议,占全部有效专利许可数量的40.6%。

进一步研究发现,在2008年的106项有效专利许可协议中,有41项专利许可协议能为所属机构创造一定的收入。其中,哥本哈根大学、奥胡斯大学和国家血清研究院分别拥有15、9和8项盈利型的专利许可协议,占全部盈利型许可专利协议的78.0%。

4.3 专利技术转移的收入

从2006年到2008年,丹麦公共研发机构的专利技术转移收入呈现出持续上升的态势。特别是2008年,丹麦公共研发机构的专利技术转移收入是2007年的2.6倍,其总额接近6千3百万丹麦克朗。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科研院所的专利技术转移收入大幅增加,仅国家血清研究院就获得了接近5千万丹麦克朗的收入,占了全部丹麦公共研发机构专利技术转移收入的78.3%。

另外,根据丹麦科技和创新处的年度报告,从2006年起丹麦公共研发机构从事技术转移活动的收入开始大于费用支出[9]。特别是在2008年,丹麦全国的公共研发机构的技术转移活动的费用支出为3 900万丹麦克朗,而这些机构通过专利技术转移就获得了近6 300万丹麦克朗,仅通过专利技术转移就实现了盈利。但是,如果仔细分析丹麦各个公共研发机构的情况,可以发现目前仅有国家血清研究院和丹麦科技大学可以通过专利许可实现盈利,其余的11家丹麦公共研发机构对技术转移活动的投入还是大于收益。

5 对中国的启示

5.1 法律法规的建立

科研成果转化离不开法律法规的引导和支持。丹麦政府于1999年6月颁布的第347号法令对科研成果转化进行了较好的引导和支持,这是一项针对公共研发部门向产业界进行技术转移的专项立法:一方面,明确了技术转移中心的重要作用,规定了科研人员和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的义务,通过法律手段要求科研人员和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必须积极参与到技术转移活动中去;另一方面,制订激励政策,保障科研人员和所属机构通过技术转移活动获得相应的收益,鼓励科研人员和公共研发机构进行技术转移活动。而我国科技立法却主要集中于科技体制改革方面,没有专门针对公共研发机构提出技术转移的相关法案,也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使得大学充分意识到科技成果是学校的资产,科研人员和技术转移中心必须履行技术转移的义务,必须服务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因此,缺乏针对性的法律保障是我国公共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活动的制度瓶颈,有必要建立针对性的法规来规定公共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和技术转移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5.2 公共研发机构的技术转移中心和国家技术转移协会的建立

从丹麦全国公共研发机构均设立了技术转移中心,并高度重视其作用的例子可以发现:作为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技术转移中心建立起了通畅的公共研发机构和产业界的信息渠道,为技术的供求双方提供专业化平台,弥补双方沟通过程中信息的不通畅和不对称,提高了科技成果转化率。参照这一案例,我国处于沿海省份等经济发达地区的研究型大学和科研院所应尽快成立技术转移中心,并逐步向全国扩散,形成有效的全国公共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体系。同时,参考丹麦国家技术转移协会的建立情况,还应考虑建立中国国家技术转移协会。协会可以根据发展情况的总体信息,针对性地组织一些关于技术转移理论与实践的研讨会,传授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推广新技术,如何深化与产业界的联系等解决实际问题的经验。从而可以从宏观的、更为专业化的角度,为分布在中国各地的公共研发机构的技术转移中心提供重要指导。

5.3 少而精且知识背景有效互补的技术转移人才体系

人力资源在公共研发机构—产业界之间的技术转移活动中具备相当重要的地位。通过分析丹麦全国公共研发机构的技术转移中心,发现丹麦是以平均4余人的全职工作人员数量完成了高效率的技术转移工作。由此得出,技术转移中心人力资源的重要性并不是体现在人员数量上,而是体现在人员的质量上。高质量的专业人才是丹麦各个技术转移中心最宝贵的财富,另外,知识背景的有效互补也是丹麦技术转移人才体系的一个显著特色。在技术转移中心的初期阶段,技术转移中心较多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合同等内容,所以律师在全职员工中的比例比较大,经管和工程背景的专业人才相对较少。但是随着上述工作的程序化、制度化,技术转移中心对经管和工程背景的专业人才的需求增加,而对律师的需求开始下降,因而丹麦目前形成了法律、经管和工程知识背景的专业人才各占约30%左右的合理结构。我国公共研发机构工作人员的数量比较多,职业化程度比较低,知识背景也没有形成良好的互补。因此应加大对公共研发机构技术转移工作人员的培训,积极鼓励工作人员进修与技术转移相关的课程,形成少而精且知识背景有效互补的技术转移人才体系。

5.4 强烈的商业意识,有效的专利管理体系

首先,丹麦公共研发机构的科研人员具备很强的商业意识,专利申请数量上升的势头明显。其次,技术转移中心也具备强烈的商业意识,在专利申请前对发明披露进行了严格的把关,仅挑选出那些商业潜力好,同时又适合专利保护的发明进入专利申请的程序。对比丹麦和中国2006年和2007年两年的数据,丹麦公共研发机构的专利许可数量占当年专利授权数量的百分比高达157.1%,而中国高校同期的百分比仅为5.6%[8,10]。巨大的差异在于丹麦技术转移中心对科技成果商业化前景可以做出高精准性的判断,并且丹麦技术转移中心在发明披露时具有是否进行专利申请的决定能力。另外,即便是在进入专利申请程序后,丹麦技术转移中心也一直努力通过技术转让等方式,将其科技成果迅速转化成生产力,避免了由于专利申请所需的时间较长和专利的维持费用较高等不利因素,实现了有效的商业化管理。进一步分析专利授权数量和有效专利数量的相关数据,可以发现丹麦专利终止的现象很少发生,技术转移中心和科研人员对专利商业化前景很有信心,愿意支付专利维持费用。而我国目前大学专利申请基本属于教师自行决定状态,专利的申请、维持、转化和终止完全由科研人员负责,因此出现了许多技术上完全符合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权条件,但没有商业或产业应用前景的专利。所以,我国公共研发机构的授权专利转化率相对较低,专利的平均维持期短。

5.5 依托重点研发机构和重点专利技术,实现全面突破

根据丹麦各个公共研发机构专利技术转移活动的具体表现,不难发现丹麦科技大学和国家血清研究院是在专利技术转移方面最为出色的公共研发机构。另外,哥本哈根大学和奥尔堡大学的专利技术转移也优于其它的机构。这首先归因于知名研发机构拥有一流的科技人才,研究成果具备很强的前沿性。其次在于知名研发机构往往形成了浓厚的技术转移文化,有利于技术转移活动的发生。最后,知名研发机构和产业界的接触更为广泛和深入,发生技术转移的可能性也就大大增加。同时,通过丹麦的经验可知,重点专利技术往往也是决定专利技术转移绩效的关键。新颖性强、市场化前景好、潜力大的技术往往可以带动一个新企业的产生,甚至一个新行业的兴起,从而为企业、公共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创造出源源不断的价值。因此,我国应该对具备一流水平的重点研究型大学和科研机构以及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要战略意义的专利技术予以相当的支持和重视。通过以点带面就可以实现全局性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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