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与伦理的内在结合_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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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经济与伦理之间的关系问题已成为新兴的边缘性交叉学科经济伦理学所关注的重点问题。然而迄今为止,虽然人们已经习惯于“经济伦理”这一提法,但是诸如“经济伦理是什么”这些经济伦理学的元理论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答,以至于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无法厘清经济与伦理之关系。鉴于此,本文试图廓清经济与伦理的逻辑联系,阐明两者的相互依存关系,即:在经济领域中不存在无伦理的经济,也没有无经济的伦理。

一、问题的缘由及其意义

上个世纪70年代后期,经济伦理学作为一门新型的学科首先在美国诞生。随后不久,该学科在80年代的欧洲与90年代的中国落地生根。(参见De George,2005,pp.263-267; 王小锡、朱金瑞、汪洁,第2-9页)虽然上述地区因各自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商业组织形式及其政治条件而发展着不同的经济伦理模式与经济伦理学道路,然而,经济伦理问题的出现却呈现出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特征,即在许多学者看来,把经济与伦理结合起来考虑乃至于经济伦理学的诞生,与其说是一个学术事件,不如说是经济社会与知识界在上个世纪后半叶经历了商业活动的种种“丑闻”之后,所反映出的一种新的学术心态和理论构想。

然而,尽管经济伦理运动在全球范围内广泛而持续地进行着,经济伦理学也在跨学科的知识对话中快速地发展,但是迄今为止,经济与伦理之内在结合依然缺乏一个明确的价值主旨和系统的理论框架为其提供合法性的知识根据。对经济伦理学诸元理论问题的规避延缓了经济伦理学一般理论的形成,也阻碍了经济伦理学的学科建设。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当今国外经济伦理学界十分推崇和倡导一种“面向问题与行动”的经济伦理学。正如欧洲经济伦理网络(EBEN)主席乔治·恩德勒所言:“我的提议并不是关于经济伦理学的一般理论,我认为提出这种理论的时机还未成熟。毋宁说我所提出的只是对经济伦理学的一种概念理解,它通过把几个基本特征整合起来而提倡一种‘自上而下’的方法。这一方法关注的重点是‘面向问题与行动’的事业。”(恩德勒,第53页)美国著名经济伦理学家里查德·狄乔治也在文章中说到,经济伦理学旨在提供一种围绕问题的系统化的行动框架以整合各门学科知识,改变各个层面上经济行为的伦理质量。(参见De George,2006,pp.381-389)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具有整合功能的框架至今仍未形成。

经济伦理学一般理论研究所呈现出的这一状况是事出有因的。其关键在于学科间的知识交叉不足,而其根源则出自学科间深层次的知识隔阂。2000年,美国《经济伦理学季刊》(Business Ethics Quarterly)编委,明尼苏达大学战略管理学、哲学教授诺曼·布维(Norman E.Bowie)在应邀为该刊创刊10周年所撰写的《经济伦理学,哲学和下一个25年》一文中认为,没有一种学科知识能够像道德哲学这样给经济伦理学提供一个系统的知识框架和有力的理论根据。然而美国的道德哲学家们似乎很不情愿委身于经济伦理学研究,而管理学的教授们由于对伦理学知识的缺乏往往无法解决一些深层次的理论问题。道德哲学家们在研究经济伦理问题的时候,所持的依然是功利主义、道义论和美德伦理学等传统的伦理学主流知识,且只是把经济伦理现象作为这些传统知识的理论外化与经验素材。(参见Bowie,pp.7-20)而这样做往往会使许多经济伦理问题最终流变为传统的伦理学知识系统内的问题。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我们无法找到经济与伦理内在结合的知识依据,从而促进经济伦理学一般理论的形成,那么经济伦理学学科知识的合法性就将受到质疑,经济伦理学就将被别的学科理论所指使而丧失其独立性。其直接后果是,许多产生于不同经济领域中的专门性问题在发生两难选择的时候往往找不到理论的支撑及其知识根据,而倘以某些宏观宽泛的理论叙述来对待这些专门性问题又显得不够实用,难以奏效。因此,“面向问题”这种形式上看似合理的行动框架,如果在理论体系上缺乏必要的基础,那么其实践路径就可能流化为不同行动方案轮流坐庄的策略性格局,而最终使统一的行动框架无法实现。事实上,经济伦理学的行动框架至今仍未形成的关键原因,就在于其缺乏一般理论。不过,经济伦理实践与一般理论所存在的这种紧张关系,其根源在于经济伦理学所涉及的各门学科知识间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突出地表现为各学科间的逻辑思维方式以及知识立场之间存在着隔阂。正如阿马蒂亚·森在《伦理学与经济学》中所认为的,“经济理论对深层规范分析的回避,以及在对人类行为的实际描述中对伦理考虑的忽视”,使“现代经济学已经出现了严重的贫困化现象”(森,第13页)。这一隔阂同时也发生在20世纪末我国经济学界出现的所谓“经济学讲不讲道德”的争论中。

二、经济的内在道德性及其结构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道德发生学,人类社会的道德现象是无法脱离相应的经济生活条件而获得独立自足的解释的。因此,相应地,任何一种经济体系都会内生出一定的道德要求。经济的这种内生性道德突出地表现为对一定经济体的规范维系和价值支撑作用。对于认识经济的内生性道德,我以为下列四点是关键:

1.关系共存狄乔治曾经区分过两种意义上的经济伦理学,以分别看待不同的经济伦理问题:一种是商业道德意义上的,另一种是学术研究意义上的。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以一般性的道德原则或规范来影响经济生活,诸如不应说谎、不许偷窃、不能欺骗等;在这个意义上,道德是外在于经济生活的,道德原则或道德规范应用于经济领域与运用于其他社会领域并无二致。后者即学术研究意义上的经济伦理学,则试图把一种伦理学的行为方式通过某种经济学与伦理学共享的框架植入经济活动中,以改良各个行为层次上的伦理质量,改善经济生活。(参见De George,1987,pp.201-211)在我看来,狄乔治的这种学科知识的划分方法,实际上恰恰是现代社会看待经济伦理问题的两个不同视角:前者是以道德旁观经济,后者则是两者互动。一般而言,社会结构可以被看作是按照一定的规则建立的社会关系体系。社会经济结构表现为以经济关系为主体所建立的人们从事共同经济活动的行为方式。然而,每一种经济关系并不唯一的只是经济属性的体现;在社会关系的意义上,它还包含着各种关系的协调原则(道德价值的协调原则是其中之一)、集体意识、人格角色等共有基础,这是伦理关系在经济关系中存在的前提。在经济关系中,以道德价值为协调原则的伦理关系客观地存在于经济关系中。相应地,在经济结构中同样也存在着由这种伦理关系所决定的道德结构体系。现代经济伦理学正是对这种互存性结构(也可以称之为经济有机体)的自觉与实践。

2.机制共建虽然社会经济结构当中所包含的道德结构体系是作为必要条件客观存在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必然会被社会主体意识所意向。这一点突出地表现为在经济学中把道德结构体系作为固定值或保持不变的假设条件而悬置起来的现象。从经济与道德的现实关系上讲,这是一种“经济联系从社会与文化准则中脱离出来的过程,这个过程有利于一种更强大的经济自身规律”(科斯洛夫斯基,第4页)。依此,道德只能是一种被选择或提供价值选择理论的学说,它必须梳洗干净以等待“经济王权”按照自己的标准进行挑选。不过,经济的这种独立化过程却在现实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中出现了问题。市场的负外部性以及公共产品的生产、分配等问题,使市场具有不可避免的失灵现象。政治干预也同样具有局限性(政府失灵)。事实表明,即使是充分的制度设计及安排也不能消除市场机制本身所固有的缺陷。更何况在市场中,市场机制内所悬置的那些外在条件也开始逐渐发生变化。社会的结构性变动或微调会改变原有机制的运作理路。而机制在重组的过程中需要各方的共建力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道德不仅仅是在利益关系发生冲突情况下的调停人,而且要参与到那些固定值和假设条件的修改方案中去。市场机制需要采纳道德的建议,并把它们容纳到自身的运行机制当中。所以,道德不应仅仅作为限制条件而出现在机制当中,而应构成运行机制的共建部分。

3.实践共行所谓“实践共行”,实际上关乎经济生活中道德行为的可能性问题。在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所描绘的时代以前,经济实践上的成功从个体或社会的成就评价上说,是次于道德评价的,这意味着道德价值是自足的。韦伯在书中所描绘的时代,是一个在社会成就评价的意义上使经济行为和道德行为相统一的时代。赚钱是一种符合上帝意志的天职。它不仅仅是正当的,更为关键的是它在道德评价上获得了正面意义。于是经济行为开始成为向善德行的一部分。然而在后韦伯时代,人们对个人或社会的经济成就评价开始优于道德评价。经济行为由不雅到正当,再到具有正面意义,逐渐获得了在社会成就评价上的价值优先地位。虽然这并不意味着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成就具有个人或社会成就意义上价值评价的绝对优先权,然而道德评价在现代社会中确实已经失宠。由此,现代意义上经济与道德在实践层面上的再度融合将是不同于以往时代的:它不但在行为的动机层面更加强调多元化和祛经济中心化,更为重要的是,经济行为的动机将被看作是一种复杂的结构而不是简单的层级关系;同时在行为的效果上,道德评价虽然承认了经济行为的正当性和善意义,但同时也保持了它对经济行为的牵制力和在更高价值层级上的独立性和优先性。

4.价值共享现代西方经济学中流行以非道德主义为标识的经济理性主义。它首先区分出事实与价值两个领域,并把经济行为确定为事实,把道德行为确定为价值,并根据事实和价值的不可通约性而排斥道德价值。然而,在美国著名的逻辑学教授普特南看来,事实和价值的区分只是形而上学中的一个论题,而在现实领域中,我们很难把某事物划归为纯粹的事实,或划归为纯粹的价值。他用“纠缠(entanglement)”来形容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并强调,一些道德价值甚至是某些科学实践(包括经济学)的基础。(参见Putnam,p.396)实际上,并不像许多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样,经济现象是事实,道德现象是价值。两者的正确关系应是:经济现象不仅仅是“事实”,也含有“价值”;道德现象也不仅仅是“价值”,还含有“事实”。因此,在知识社会学的意义上,说经济是“价值无涉”或“价值中立”是站不住脚的。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在下述意义上说经济具有“价值”意蕴,即:由于经济学不作价值选择和价值判断,因而也构成了一种价值立场。事实上,经济学中的许多假设条件和知识前提往往是以道德价值为基础的。经济学必须说明它在有助于社会发展以及涉及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问题上所做的选择和所作出的贡献。这样,道德与经济在价值领域就不单纯是一种价值和事实的关系;它们需要澄明各自的立场,并在对话和共识的基础上共享某些事实与价值。一如普特南所言:“把涉及人类繁荣(主要指经济繁荣——引注)和涉及规范(主要指道德规范——引注)的生活部分,看作是不能相融的观念是错误的。应该在一种有回应的和有责任的伦理共识的基础上,把它们看作是在更大范围的复杂关系系统中相互依赖的部分。”(Putnam,p.412)

以上四个特点是对经济与伦理内在结合的结构性描述。现代经济与伦理之间关系的深层次结合不是上述某一个方面的单向度展开,而是四个方面的共有互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道德是内在于经济当中并具有一定存在结构的;从社会存在到社会意识,它渐进地表现为结构——机制——行为——价值四个层级与环节。它们是使经济能够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所必要的维系规范与价值支撑。不过,对经济的内在道德性及其结构的认识依赖于个人或社会的伦理自觉,个人或社会的自觉与否往往直接关系到道德在经济领域中的在场或不在场。这种在场或不在场的特性是道德以自在状态或自为状态存在于经济当中的条件。

三、经济之外在道德

如果道德是内生于经济的,一切经济活动中都客观必然地包含着某种道德价值属性,那么,道德作为经济存在之维系规范与价值支撑无疑会对经济产生相当的依附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市场经济中以“趋利”为动机的所谓经济理性行为就必然会孕育或滋生出利己主义的道德价值意识。然而问题是,通常对经济理性行为和市场经济制度所持之道德批判的价值根源从何而来?这一诘问意味着由一定经济体所内生出的道德价值是否能够形成或演变为一种“异己”的道德自省力量?事实上,这关乎经济与伦理之结合的相容程度问题。换句话说,经济的内在道德是否存在着合理性限度?内生性道德是否具有对一定经济体进行全面评价的资格?

尽管“经济帝国主义”受到来自各方的批判,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经济帝国”确实以强势的社会控制力和庞大的知识意识形态左右着我们这个时代。一如著名的经济社会学家博兰尼所写的:“假如不废绝社会之人性的本质及自然的本质,像这样的一种制度将无法在任何时期存在,它会摧毁人类并把他的环境变成荒野。而无可避免的,社会将采取手段来保护它自己,但不论社会采取哪一种手段都会损伤到市场的自律,扰乱到工业生活,进而以另一种方式危害到社会。正是这种进退两难的困境使得市场制度发展成一种一定的模式,并且终于瓦解了建立在其上的社会组织。”(博兰尼,第59-60页)如果博兰尼的刻画能被接受,那么这意味着社会是被镶嵌在市场中的,由此市场就构成了社会的价值基础而不是相反。市场领域中所推崇的价值需要将会凌驾于总体社会的价值需要之上。与市场的这种实际控制力相投合的是,现代经济学源于此并基于此而构造了相应的知识意识形态及其霸权话语。在森的《伦理学与经济学》中,他指出:“一般来说,在主流经济学中,定义理性行为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个方法是把理性视为选择的内部一致性;第二个方法是把理性等同于自利最大化。”(森,第18页)与此同时,经济学把这种被定义了的理性行为等同于人类的实际行为。由此,人类的实际行为就由自利最大化的内部一致性而扩展至外部一致性,并以此来解释人类的全部行为。(参见同上,第16-26页)这样,自利最大化的理性行为就成为解释其他行为诸如政治行为、道德行为、法律行为等的根据。

然而,人类行为在事实上的复杂多样性表明,尽管其他各种形式的人类行为在归根到底的意义上可能受制于经济行为,但是这些行为本身却存在着自己的价值底线。从经济与伦理的关系来看,至少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诠释:其一,政治系统内的道德价值与经济系统内的道德价值之相容程度是有限的。政治领域内的自由和平等概念所包含的价值内容要比经济领域中的自由和平等概念丰富得多。经济对自由与平等的价值理解如果仅仅以遵守市场经济规则为标准,那么源于起点不平等的结果不平等在经济领域中就是合理的。而政治正义则是试图对这种经济自由加以限制,以确保政治民主的实施“惠及少数的最不利者”(万俊人,第25页)。其二,这一限度性解释同样发生在经济系统内的价值与历史文化的价值之间的冲突中。制度经济学认为,每一个社会的制度体系都可以以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两种形式来划分。而那些先进的经济制度(正式制度)之所以移植到某个社会而无法产生预期效果,其原因在于它和该社会的非正式制度之间发生了冲突。非正式制度通常指历史文化传统,尤其是社会道德传统习俗,它包含着一定文化共同体中对某些基本价值的理解及其所持立场。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任何经济体实际上都无法脱离一定社会所提供的文化价值、传统基础以及必要的政治条件。而这些市场经济的环境条件所持之价值立场,在事实上往往并不符合经济思维逻辑与价值立场,这就使得市场经济在扩张其行为方式与价值意识时,不可避免地将与其他社会子系统发生价值冲突。这突出地表现在经济之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的矛盾关系中。简单地说,当由经济系统内所产生的内在道德与以整体社会为价值立场的经济之外在道德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外在道德就会对内在道德提出重组和调整的要求,以寻求一种新的社会价值结构与序列。

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之外在道德与内在道德是有所区别的。所谓经济的内在道德是指一切经济活动所具有的道德属性;经济的内在道德客观地存在于一切经济行为当中,对经济存在着依附性。而经济的外在道德是对经济内在道德的一种调整和超越。这种调整首先以“将道德视为社会意识形式和社会规范形式”作为价值立场,剥离了道德对经济的绝对依附性,不再单纯地以经济领域中所产生的道德价值为唯一标识。在我看来,对经济之外在道德的这种价值理解及其立场,才是对一定经济体所持之道德批判的价值根源。那么,经济之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是两种不同的道德吗?两者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在我看来,任何一种起源于物质经济基础的社会意识形式都会具有一种社会普遍意义的价值调节与规整机制。从经济与伦理的关系来看,这一机制也就是经济之外在道德与内在道德相互作用的关系实质。道德、法律、宗教等具有社会普遍规范价值的社会意识形式,一旦被赋予了整体社会的效用和立场,就会综合其他社会子系统之价值而形成对整体社会而言具有普适性的价值立场及其规范形式。而这正好说明,经济与伦理的相容的一面是经济之内在道德的体现,而其相冲突的一面则是经济之外在道德的体现。换句话说,如果经济能够在以社会整体价值立场为依据的外在道德的基础上重新调整自己内在的道德价值结构,那么经济之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之结合就是可能的。

四、道德的经济意义及其价值实现

讨论经济与伦理之内在结合的关键在于,我们可以在科学地认识经济与伦理之内在关系的基础上,运用已有的道德资源,提炼并设计出伦理与经济的特殊结合方式,重新认识道德对经济的功用。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引入作为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价值动力的“道德生产力”概念与作为价值投资资源的“道德资本”两个概念。

所谓“道德生产力”,是“道德是精神生产力”的简称。它是这样一种精神性的生产力,即作为社会劳动生产力的精神方面,它是物质生产力的精神内涵与价值要素,往往表现为社会劳动生产力中成型的道德意识结构、道德价值共识以及共同的道德行为方式。道德生产力作为精神生产力的一种,与物质生产力互为依据,相辅相成。以往学界有人在看待“道德生产力”的时候,常常把它归结为一种“道德万能论”在生产力概念上的泛化,并在哲学范畴中通过对物质与精神的一般性区分来批驳作为精神生产力的道德形式。其实精神生产力是马克思所提出的概念。那么在马克思那里,我们是否能通过精神生产力的概念内涵而推出道德生产力的结论呢?

马克思恩格斯曾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论述了“原初的历史的关系的四个因素”,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的物质生产资料的生产;“需要的再生产”;“生命的生产”;“一定的共同活动方式”的社会关系的生产。经典作家在这里说的是生产力历史状况的物质方面,只是由于“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因此才“始终必须把‘人类的历史’同工业和交换的历史联系起来研究和探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3-34页)。可以看出,经典作家虽然强调生产力总和的物质方面的决定性作用,但实际上并没有用“物质生产”的实体概念来代替生产力总和的物质方面。而在其文本的语境中,马克思把历史生产的每一种具体的形式,总是放在社会历史情境中加以考察的。即使是有关“意识”的生产,也是放在历史的社会状况中来把握的。这意味着,马克思在谈到分工使不同的生产相分离的时候,指的是一种由“不同个人的共同活动所产生的一种社会力量,即扩大了的生产力”的社会生产。在这个意义上,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单纯独立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实体性的社会劳动形式。因此,在马克思看来,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只不过是同一种生产即社会生产的两个不同的分工门类,反映的是社会生产的物质和精神两个不同方面。而且必须注意的是,经典作家认为,正是资本主义使这种分工造成“社会活动的固定化”和“异化”,因而需要扬弃之。

事实上,社会生产力作为不同类型生产状况的能力表达方式,是生产的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作为物的生产力的物如果不渗透进精神的因素就不能使其成为社会劳动生产力,只是一种物的存在而已”(王小锡,第130页)。正如上个世纪80年代初一些苏联学者所认为的,“精神生产可以确定为:由专门分出来在自己内部组织起来的一群人即社会的意识形态阶层进行的特殊社会形式的意识生产”(托尔斯特赫等,第148页)。换句话说,作为精神生产力的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的知识阶层与政治阶层所进行的特殊的“意识生产”。这种由特定的意识形态阶层所进行的“意识生产”,是社会生产体系之外在道德要求的体现。它是基于社会整体发展的价值立场对社会生产力内部的道德结构所进行的规划与调整,其目的在于积极地引导社会生产朝着符合人的发展需要与社会发展需要的方向健康地前行。

然而,如何把具有精神生产力性质的道德要素与社会生产结合起来以实现经济效益呢?这需要我们把道德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的价值资源进行投资。在经济学中,投资是以一定的利润回报为前提的。因此,投资物一般被看作是可以产生价值增值的资本。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需要把道德作为一种可进行价值投资的资本,从而引入“道德资本”概念。

所谓道德资本是这样一种资本形态,它是道德投入生产并增进社会财富的能力,是能带来利润和效益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行为。道德资本与其它资本不同,它不仅促进经济价值的保值、增值,而且作为一种社会理性精神,其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参见王小锡等,第2-9页)道德资本的经济功效可作如下说明:

1.道德资本首先必须是一种被意识到了的价值投资。“被意识到了的价值投资”意味着,行为主体对经济活动的道德条件以及可以利用的道德资源有着清晰的认识,并有能力自觉地运用和操作这些道德资源投入到生产的各个环节中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资本突出地表现为企业共同体自身的文化建设。其重点在于产生具有普遍约束力与规范导向性的行为模式。道德资本在社会效益上的价值实现将优化企业的社会形象,增加消费者对企业文化的认同感,提高企业的声誉。在企业内部,特别是在人力资源上,道德资本的价值实现将表现为企业职工个人道德素质的提高、企业职工间人际关系的和谐、企业整体凝聚力的增强、企业员工责任感的提升等。道德资本也能从精神层面提高企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而提高研发速度与生产的合理化进程,从而促进企业专利权、专营权的科学运用。

2.道德资本是克服市场失灵的有效方法。在经济外部性问题(这里主要指外部负效应)上,道德资本的价值实现能够弥补经济调节的部分缺陷。外部负效应可以通过经济手段予以解决,即让企业的外部性问题内部化,使企业自己承担外部的负效应成本。不过,此种经济解决方式虽然不失为一种可实现的途径,但它往往使企业把对外部性的价值评价仅仅转变为一种内部的收益分析过程,这是一种把社会责任量化为经济标准的简单做法。如果企业的某些责任是不能被量化的,或者某些责任具有比经济任务更加重要的价值优先性,那么这种内化经济外部性的方式就应该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相反,道德资本是从动机决策上预先考虑外部性问题。不同的经济方案依据不同的价值标准被同样地加以考虑。这样,成本被事先考虑进收益分析,达到了社会成本的内部化效果;同时,企业在决策过程中,能够事先依据不同的行动方案来考虑责任的价值优先性问题。所以,这是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外部性问题的良方。

在公共产品问题上,道德资本还可以在一定意义上规避“搭便车”行为的出现,从而保证公共产品的生产和社会供给问题。森曾指出,解决公共产品问题可以通过三种方案来实施:一是建立公有企业;二是出台经济政策和制度安排;三是企业主把公共产品的生产作为决策动机加以考虑。森认为前两种方法需要耗费大量的社会成本,而这种成本反过来又会落到公众身上,成为一种额外的社会负担。因此最好的办法莫过于第三种,即企业在决策动机中就对公共产品的生产发生兴趣,从而在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Sen,p.51)不过,对于企业来说,如果提供公共产品无利可图,甚至是负成本经营,那么绝大多数企业将不会如此行事。所以,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企业开始经营道德资本,它其实是可以从表面上看无利可图的公共产品的实物资产形态中获得精神层面的利益的,因为这是企业树立信誉、提高知名度、促使企业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同时增值的一种优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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