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循环经济促进法》法律制度的梳理论文

对《循环经济促进法》法律制度的梳理论文

对《循环经济促进法》法律制度的梳理

李懋宁

(中国海洋大学,山东青岛266100)

摘 要 :除去专门针对《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的基本法律制度的阐述性的法律解读之外,对《循环经济促进法》法律制度的研究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对《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基本法律制度的整体研究,二是对《循环经济促进法》中的单项法律制度展开的研究,三是对地方《循环经济促进法》法律制度的研究。本文对这三个方面进行了粗浅的梳理,并提出了修改建议。

关键词 :循环经济促进法;法律制度;研究现状

1 对《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基本法律制度的整体研究

观点主要来自以下几位学者。如钟泉泉学者认为完善循环经促进法的制度应当建立相关的责任制度体系,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明确“可持续消费”制度、完善垃圾处理制度、确立风险预防制度。[1]李丹学者在对《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的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制度进行概括介绍之后指出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存在的诸多困难和问题。她针对性的提出当前形势下推进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实施的若干建议:理顺保障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实施的体制机制;加快出台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激励政策。[2]缪宁学者对《循环经济促进法》中的循环经济规划制度,等基本制度进行分析,提出《循环经济促进法》还应构建水电气阶梯收费制度并完善公众参与制度。[3]李玉基学者提出《循环经济促进法》在制度具体设计方面尚有很多不足,其中主要表现是缺乏可操作性;语言含糊,强制性不够;制度设计中对个人责任的忽略是最大的缺陷。提出完善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基本法律制度应当把推动循环型社会的建设作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制度加以确立。[4]

以上总结了笔者在三个译本中发现的一词多译现象并分析了其成因。有些一词多译仅仅是形式或表达的变化,是可取的译文,但须注意译文的通用性并避免造成译文歧义,而有些概念偏差的一词多译是不可取的。随着全球化进程不断加深,不同法系交流日益频繁,如何跨越语言、文化和法律制度三重障碍寻求最佳法律翻译路径早已成为法律翻译学者们亟待解决的问题。下文将从法律文本功能和法律翻译策略着手,归纳若干法律术语英译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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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循环经济促进法》中的单项法律制度展开的研究

曹平等学者针对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存在的法律责任主体缺失、责任追究力度不足、信息公开缺失等问题,提出应通过立法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中的合理定位,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信息责任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并建立环境抑金制度和生产者责任组织,以完善循环经济促进法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促进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实施,促进经济的循环发展。[5]

3 对地方《循环经济促进法》法律制度的研究

杨晓玲学者对广西循环经济实施概况进行分析后指出广西的循环经济在农业、工业和社会生活方面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在立法方面存在着不足,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存在障碍。其他相应配套制度也不完善,为更好地推动循环经济在广西的发展步伐,必须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层面着手完善广西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6]邓相花学针对武汉市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则提出:科学合理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可以优化社会的资源配置,有效降低武汉市循环经济的运行成本。在遵循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公众参与、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原则的基础上,针对武汉市的实际需要,法律制度设计要在“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三原则之中找出一个平衡点促进武汉市经济的发展。[7]

4 我国地方循环经济法的研究现状

循环经济促进法律体系要实现其综合性、多层次的要求,就必须注重地方循环经济立法的发展,因此部分学者对我国地方循环经济法的立法、实施现状和制度完善等内容进行了研究。如王秋生、丁城英学者提出“发展循环经济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完善立法是保障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发展循环经济的制度保障”要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循环经济。[8]张辉在对安徽省循环经济立法的现状进行分析后发现“安徽省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与全省循环经济的实践具有不适应性”主要体现在“缺乏一部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文件”。[9]安徽循环经济立法定位应明确界定相关主体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权限,健全循环经济法律责任制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5 修订《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专家建议

早在2009年,继德国、日本之后,中国推出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这部法律推动了中国循环经济建设,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形成了“源头资源节约,中间生产减排,后端垃圾资源化”的绿色循环体系。但随着中国经济建设不断多元化,涌现出的更多问题,自2016年开始法律界、环保界的专家学者,开始讨论应当如何修订这部法律。

如郭延军学者认为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无法为推进循环经济起到实效。为“循环经济”立法与我国宪定经济体制不兼容,是我国立法机关对立法权的误用。[10]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司长任树本学者提出:规定的基本制度、政策措施、法律责任都是基于当时的发展基础,比较侧重于鼓励性的措施,约束力不强,对于主要法律的归置也不够清晰,亟待在法律修订中予以完善,增强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11]彭峰学者认为,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逻辑错位,从对其具体法律条文的梳理可以发现,该法资源、废物、产业推动的规范并存,造成法律调整对象不明确,难以有效实施。[12]

不可否认,这些建议对于完善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有着有力的推动作用,在未来的法律制度修订时为法律的制定者提供科学的依据。

参考文献

[1]钟泉泉:《对完善循环经济制度的几点思考》,载《生态文明与环境资源法——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9.8.36·昆明)论文集》.

[2]李丹:《推进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实施的若干问题研究》,载《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2009年07期.

[3]缪宁:《<循环经济促进法>主要制度解析及完善》,载《企业经济》,2010年01期.

[4]李玉基:《论我国循环经济基本法律制度的完善》,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03期.

[5]曹平、尤海林:《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载《广西社会科学》2013年10期.

[6]杨晓玲、彭绍征:《试论广西现行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载《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年03期.

[7]邓相花:《武汉市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建设》,载《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年05期.

[8]王秋生:《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保障初探》,载《老区建设》,2010年08期.

[9]张辉:《安徽省循环经济立法初探》,载《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03期.

[10]郭延军:《立法是促进循环经济还是规范物质资源综合利用——以修订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为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08期.

[11]任树本:《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应立足解决问题》,载《环境经济》2017年03期.

[12]彭峰:《资源、废物抑或产业推动——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路径反思》,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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