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互联网环境下的隐私权论文_宋敏

浅议互联网环境下的隐私权论文_宋敏

宋敏 遂宁广播电视大学 629000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在带给人民行使监督权、扩充知识等便利的同时,它自身的特性,也让人们隐私权的屏障失去了本来的意义,增加了隐私权被侵权几率,互联网环境下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己经成为一个新的社会问题。本文的写作意图就是运用所学法律相关知识来讨论在当前互联网环境下的隐私权。

【关键词】互联网 隐私权 保障

中图分类号:G6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ISSN1672-2051(2019)09-089-01

一、隐私权的概述

(一)隐私

关于对于隐私的定义,国内外学者并未就此达成过相同意见。不过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我们可以知道隐私是指“不愿意告诉别人的或不肯揭露的个人的事”,这也是对于隐私的最广义的一个界定。

(二)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隐私权在相关法律文献上的注解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二、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特征

1.个性化。互联网这一新媒体的本质特点就是,信息的接受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来个性化的进行选择自己所需要的相关信息。从而改变曾经那种大众获得信息无差别化的状况。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媒体能够做到不断满足各个社会阶层的需要。互联网信息的传播者也可以利用这一新媒体个性化的对信息传播、交流进行选择。

2.海量性。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使得信息的传播和交流门槛逐步降低。尤其是当前各种交互软件的流行,为每一个人都成为了信息的传播者都制造了无线可能。正是居于这样的一个趋势为互联网信息的海量性奠定了厚实的基础。

3.交互性。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传统媒体曾经“一对多”的单一传播模式,实现了“多对多”的信息交互,让信息的传播者和接受者之间的界限打破,信息在双方之间平等交互。

4.及时性。互联网传播的及时性由其自身的技术特性决定,互联网的传播打破了曾经信息传播在时间上的限制。让传播者可以随时发出信息也可以让其他的人能够随时接收信息。

三、互联网环境下对隐私权的侵害

1.偷录偷拍行径。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偷录偷拍行径是最近社会上各种“门”事件出现的主因。而这类行为都是猎奇心理作用下的结果,同时随着数码技术的飞跃,摄像功能的手机也逐渐普及。许多普通人的生活百态通过手机清晰地被人拍下并上传到网上。打以各种夸张显目的标题,引起网民注意博取众人眼球。

2.黑客攻击。黑客攻击一般都是具有个人猎奇心理和经济利益的共同目的。侵权行为人利用其掌握计算机网络技术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非法侵入他人的计算机网络,窃取窃取个人信息资料等隐私信息或者是侵入他人系统进行攻击使其系统瘫痪出现数据丢失的侵权行为。此类侵权行为是对他人网络空间安宁权或者是网络事务自主处理权的严重侵犯。

四、互联网环境下隐私权的保障

1.提高隐私权的法律地位。从宪法和法律上明确肯定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这对隐私权乃至互联网环境下的隐私权提供充分和合理的保障尤为关键与重要。《宪法》是保护我国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律,只有确立隐私权在宪法当中的地位,隐私权才才可以得到高度有效的保障。

2.细化互联网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建议在目前已有法律条款基础之上,进一步细化专门针对互联网隐私权的规定,使隐私权的主体资格可以有明晰、准确的定位。互联网隐私权侵犯的补救措施等可以在严格规范的法律轨道上运行。尤为重要的是互联网隐私权侵权的赔偿责任必须准确化,

3.制定针对公共权力机构侵犯隐私权的保护法律。公共权力机构作为最大的、与公民接触最直接的机构,《行政法》以及《行政诉讼法》是最应该针对对隐私权予以法律保护的,因为公共权力机构作为社会管理机构,作为调整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是无能为力的,只有运用行政法规的的相关规定,所以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应增加保护隐私权的条款,这样有利于规范行政行为,树立公共权力机构行政过程中的人权价值观,同时在行政诉讼当中也应在隐私权遭受侵害时的救助机制,以便受害人能够及时、顺利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推动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保障运用。法律条文固然具有神圣的权威,但是相较于飞速发展的互联网世界显得落后了很多,在互联网条件下对隐私权的保障还仍然只留在法律法规的建设阶段已经很难满足当代网民的需求,让我国的司法机构灵活、熟练、准确掌握适用法律,积累实践经验,在法律原则的指导之下,以公平公正司法理念,在充分参考国外相关经验做出的典型案例判决的基础上,为我国公民提供及时、全面、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权利保障。

互联网世界的虚拟性打破了空间和地域的界限,现目前前我国社会为了促进社会经济进一步的发展,因而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持有比较宽容的态度,尚未在法律和行业准上作出明确的规定。然而,互联网隐私侵权与日俱增的现实却使得互联网隐私权保护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加强对互联网个人数据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已成为社会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我们所采用的保障措施必须与我国的体制国情各个方面相符合,不能够盲目照搬别国的模式。真正建立一个适应我国国情的互联网隐私权保障体系,达到既维护网民隐私权利,又能促进行业发展的双重目标。

参考文献

[1]董永森、陈际红主编《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前沿》,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张新宝著《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3]周汉华主编《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4]齐爱民、刘颖主编《网络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论文作者:宋敏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教师》2019年9月刊

论文发表时间:2019/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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