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售出不合格商品须追回,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起论文,不合格论文,商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经工商执法部门监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被监测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对已经销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追回。
根据该办法,工商执法部门可对各类商品交易场所、提供商品的各类服务消费场所及商品物流服务场所进行监测,重点监测5类商品,即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监测的其他商品。
执法部门将及时汇总监测数据,动态分析监测信息,并适时发布消费提示,指导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