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社会现实”对情感社会学的新解读_社会学论文

“主观社会现实”对情感社会学的新解读_社会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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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7) 03—0095—06

社会学研究社会、研究人,必须重视情感的研究。那么,社会学如何界定情感?以往的研究者大都在情感的原初朴素涵义上使用情感一词,并且由于研究领域的不同往往赋予它不尽相同的内涵,较少从理论层面上进行系统反思和自觉的理论建构。这种研究状况与情感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重要作用以及情感的社会特质是极不相称的。本研究把情感界定为“主观社会现实”,试图对情感作出新的社会学阐释,并由此确定社会学研究情感的理论和实证视角。

一、关于情感的多角度阐释

从字面意义上看,“情”的汉字偏旁部首为“心”,“情”是由心底淌出的意识流。水之美者谓之“清”,日之美者谓之“晴”,人之美者谓之“倩”,心之美者谓之“情”。人之生存,正因为心灵有了苦和乐、悲和喜、爱和恨,才有了丰富多彩的意义。那么,问世间情为何物?

情感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涉及心理学、社会学、行为学、管理学、美学、伦理学等众多学科,对情感可以从不同的学理角度去解释:

1.生理的角度。美国心理学家德雷弗认为,情感或情绪是由身体各部分发生变化而带来的有机体的一种复杂状态,在精神上,它伴随着强烈的情感和按某种具体方式去行动的冲动;拉罗什福科认为“所有激情无非是血液炽热和冷凝的各种等级”[1]。詹姆士把情感看作是生理对各种刺激的反应而非内在自生。他认为,情感产生于生理的过程,由躯体变化所构成,而人的躯体变化则是直接对外界事物反射的结果。这样,生理过程先于情感状态,即所谓“先哭而后悲伤”,而不是“先悲伤而后哭”。社会学家谢弗、科林斯、霍赫希尔德、肖特和肯帕接受了詹姆士的思想,认为情感是由个人运用各种情感符号而限定的一些生理唤醒状态。这种观点承认外界刺激的作用,只不过认为情感是对外界的间接反应,因为中间经过了躯体变化,而且躯体的变化是先于情感反应的。

2.心理的角度。一些学者把情感视为一种不同于认知或意志的心理力量,认为情感与认识活动不同,具有独特的主观体现形式(如喜、怒、悲、惧等感性色彩),外部表现形式(如面部表情),以及独特的生理基础(如皮层下等部位的特定活动)。德国思想家盖格尔指出:“意志和求知都是直接针对外部世界的:人们通过知识领会世界,通过意志改造世界。但是,情感却处在内在的心理领域之中;虽然它针对客观对象作出反应,但是它却根本不领会客观对象。”[2] 这种观点完全把情感视为人内在心理的孤独体验,而把外界的作用排除在外。

3.无意识的角度。以弗洛伊德为代表,把情感归于人格结构中无意识的心理。情感是一种本能的欲望和冲动,而与作为具有反思性、理智性的人的意识相对立。弗洛伊德把人格分为本我、自我、超我三部分,情感就属于本我的人格情结。潜在性的情感比起明显的意识来,对人和社会的作用更大。人的情感主要是在孩提时代、在家庭中形成的,但这种情感会影响到人的一生,特别是人的精神状况。如果把情感看作一种本能活动,它就会形成本我冲动,与超我的社会秩序形成矛盾和冲突,调节这个矛盾和冲突就成为主要的任务。但是弗洛伊德认为人的情感不能压抑,只能通过释放,才能正常发展。梦的解析,催眠术、精神宣泄、自由联想等精神分析方法,是研究情感的基本方法。

4.意识的角度。马克思把情感作为意识形态的一部分来理解,认为情感具有社会性、阶级性和强烈的价值色彩,爱恨都有着深刻的根源。如果情感是一种有关价值的活动,它就会形成较高层次的认识或意志活动,对社会秩序有一定的指导和改造作用,对社会就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功能。情感作为价值现象,尽管也会与社会秩序发生冲突,但这种冲突的性质已与作为本能的情感冲突有了很大的不同,作为本能的情感现象往往是压抑性的,社会一般不允许其公开存在;而作为价值的情感现象往往是表现性的,现代社会会给予其表现的正常空间。萨特也把情感作为一种被体验的意识,但与马克思的理解完全不同。萨特之所以强调情感是一种意识体验,是因为他反对只在人的躯体中,或只在无意识的状态下研究情感。但是,在萨特看来,情感意识不是一种自我反思的意识形式,而带有自发性和莫名的灵性,例如在面临可怕的情境时,情感意识会魔术般地趋利避害,情感主体会发生昏厥,以此来躲避那可怕的事情。诺尔曼·丹森修正了萨特的观点,认为情感就是具有道德意识的人的“自我”感受。诺尔曼·丹森在情感与外界事物的刺激反应之间加上了人的主观意识,从而突出了人的意识在情感产生和体验过程中的能动作用。这种观点承认外界刺激的作用,只不过认为情感是对外界的间接反应,因为中间经过了意识的加工和改造,正因为如此,情感才显现出个性和主观性。

5.行为的角度。这种角度着重于情感的外在表现,认为情感从心理的角度是不可理解和难以认识的,内心的情感如同黑箱,看不见摸不着,唯有把情感作为表现出来的行为才能对其进行观察和研究。这方面激进观点的代表如霍曼斯,他认为情感之类的内在心理状态实际上是不存在的,至少不是独立于外部可观察的行为。霍曼斯认为,“感情和言辞一样并不是个人的内部状态。它们也不是根据明显的行为推断出来的:它们都是公开的行为,所以也是可以直接观察到的。因此它们只是一些活动,我们无需特别的命题去描述它们的效果。”[3] 霍曼斯承接了斯金纳的行为主义心理学,只把感情与目前的行为联系在一起,因此情感只成了对当下事物的反映和选择,于是,人的情感行为就类似于斯金纳实验中的鸽子反射行为,这抹杀了情感的人的特性,对此,亚历山大评价说,“鸽子也许只对目前的良机有所反应,具有情感的人当然不是这样的。”[4]

6.社会行动的角度。把情感视为“社会行动”在社会学中占有主导市场。帕森斯把行动(reaction)与行为(behaviour)作了区分,就是为了把人的社会行动与动物的反射行为区别开来。然而,情感作为一种社会行动,是什么样的社会行动?这在不同的思想家那里有不同的见解。如韦伯把情感行动看作区别于工具理性行为,是社会行动的理想类型之一;而在帕雷托那里,情感作为非逻辑行动是普遍存在和普遍起作用的;库利则把情感过程作为社会交往中的符号互动行动来研究;在涂尔干看来,集体情感是充满价值规范的社会行动,它们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团结的基础和纽带;舍勒则认定,爱和恨等情感是充满伦理价值色彩的社会行动,它们是考察现代社会的基本切入点。

7.人性的角度。该角度把情感看作人性的一部分。在中国古代思想家那里,无论是主张性善论(孟子)、性恶论(荀子)、性无善无恶论(告子、韩非)、性善恶混论(扬雄)、性分品位论(韩愈),都看到人情是人的本性具有的。荀子在《正名》中指出:“性者,天之就也;情也,性之质也;欲者,情之应也。”如果说,情是人性特质的表现,那么,欲则是情感的流露。西方社会学家中也不乏有人从人性的角度来定位情感,如孔德、西美尔。孔德认为,情感构成人性的重要部分,是人行为的直接动力。依西美尔所见,情感应该是人之所以成为人的内在的属性,但随着货币文化的盛行,个人情感世界愈来愈客观化,而丧失了本属于个人内心深处本质的情感。

二、社会学视情感为一种“主观社会现实”

上述对情感的种种看法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在综合理解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试图对情感概念作一个新的社会学界定。情感作为社会学的概念,是一种“主观社会现实”,我们把这一界定视为情感含义的实质内核,它是奠定整个情感社会学理论的基石。

在《当代汉英词典》(马休斯主编)中,“情”字下有两个条目:一个是“性情,感受,欲望”,可举出爱情、情欲、情绪和情操等词组;另一个是“情形,情况”,以情境、真理、理性、真实等词来说明。[5] 显然,“情”的两个条目恰恰分为主观与客观两个维度,一词两用,同词异义,我们的“情”主要指的是第一条目的含义,然而,它却离不开“情”的第二种意义:第一,人的情感总是在一定情境中生产和再生产的;第二,人的情感离不开真理、理性等理智因素的引导和制约;第三,人之最本色的情感应当是发自内心的真实情感;并且是客观存在的,不是虚幻的或凭空想象的。从绝对二元论的思维看来,“情”作为主观感情与客观实情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解释意义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但如果我们进行一种相关思考,认为情感是由实在引发并控制的,实在的范围广于并包括人的情感状态,情感状态也可以是广袤实在的一部分;情感只有与实存统一起来,才能是一种真实的存在,现实的存在;主观的“情”依赖和反作用于客观的“情”——这样来理解就可以超出“情”的两种意义的二元对立了。在现实的情感活动中,“情”的主客观方面也是不可分割、联为一体的。受此启发,我们给“情”作社会学的概念归属时,也试图连续地包容主观与客观的范畴,把“情”视为“主观社会现实”。

什么是社会学意义上的情感的主观社会现实呢?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情感既包含个人意义的主观体验,又包含社会力量的现实性。我们拟在两种理想类型上展开思维。在分析情感概念时,主要运用两种不同的社会学解释范式——韦伯的主观定义范式和涂尔干的社会事实范式。人们往往注意到这两种范式之间相悖的一面,却没有看到两者在解释同一概念时可以相互补充,使一个概念的解释较为周全。当然,我们在这里之所以排除了其他的社会学范式,一是因为对任何一种社会现象,都不可能做出所有的解释,另外更为重要的是,这两种范式能够被恰当地用来解释情感所具有的两个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特质:主观性和现实性。

主观性是赋予情感的一个基本特质。情感是个人生命中最有灵性、最有活力的部分;情感很难受世俗的时间和钱财的束缚,是从社会结构和物质力量的外在压力下解脱出来的一种相对自由的生活;情感是在感性的时间和空间释放的人的天性,能使个体带着价值的意义过一种有人生快乐的生活。这样,在韦伯的范式上,我们所讲的情感的主观性,不是指情感的形式主观性(大脑的反应、直观表象等),而是指情感的实质主观性。换言之,情感主观性的“实质”首先就在于:强调主体的情感价值观及其行动取向;强调情感是个体对人生意义的追求。人们如果在产生情感的过程中体味到人生的意义,就确认了人作为主体的存在,这实际上就是一种主观上的自觉和自在。其次,情感主观性是情感个人充分在场的结果,是个人情感行动的高度能动化。每个人的情感体验是不同的,情感带有个人的结构特征,这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每个人的情感总是基于自己过去的历史,是一种“库存性情感”;其二,每个人的情感总是源于个人所处的当下环境,是一种“场域性情感”。库存性(时间性)与场域性(空间性)是情感个人结构的两个重要的情境性特征。“库存情感”这一概念来自我们对舒茨“库存知识”概念的转换和应用。“库存知识”是行动者在过去的生活历史中所积累起来的主观体验,而这种生活历史被舒茨称为“生平情境”。以此类推,每个人的情感都来自人们过去的经验流,不同的生平情境会形成不同的“库存情感”,这决定了主体的情感价值观及其行动取向的差异,也决定了主体情感行动意义的差异,从而显示出情感的“主观性”来。“场域”这一概念来自布迪厄。布迪厄认为,在高度分化的社会里,存在大量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小世界,这些社会小世界是具有自身逻辑和必然性的客观关系的空间。[6]布迪厄的小世界也就是场域。场域作为情感的活动空间,可视为情感的“当下情境”。场域的分化为情感提供了游韧的和切换的空间。场域是充满变数的,它激活了个人情感的主观意义。个人情感的主观意义就是主体在场域的实践中被给定的。同一个人在不同的场域会有不同的情感体验,显现出不同的情感主观意义,从而具有不同的情感生成策略。场域为个体情感的主观能动性创造了条件。通过由库存性(时间性)和场域性(空间性)形成的个人情感结构变幻多端的动态性,展示了具有丰富多彩意义的个体情感的主观性。

社会现实性是赋予情感的另一个基本特质。如前所述,丰富多彩意义的个体情感的主观性构成了丰富多彩的情感世界。然而,何以众多不同的情感小世界能够被整合成一个有序且可预见的情感世界?个人化的情感如何达成一种集体化的情感力量?这样,情感的社会现实性意义就凸显出来。情感作为主观的体验,为何具有现实的风格呢?最根本的理由是情感存在于“现实的”社会关系中。布迪厄针对黑格尔的“现实的就是合理的”,将之改动为“现实的就是关系的”:在社会世界中存在各种各样马克思所讲的“独立于个人意识和个人意志”的客观关系。[7] 每一种情感都不是存在于真空中,而是存在于现实的关系中,体现在:(1 )情感虽然是主观的,但却是一种社会现象,是发生在社会层面上的,是涂尔干所讲的“社会事实”;(2)情感虽然存在于个体身上,但任何情感总是带有他人的意义, 是超越个体的,是韦伯所讲的“社会行动”;(3 )情感作为社会事实我们才可能对它们作客观的实证研究;(4)情感作为社会行动, 我们才可能对它们作理解的社会意义研究。

能够很好地把情感的主观性与现实性、个体性和社会性结合起来,不再停留在对情感主观状态的描述上,这是社会学对情感研究的独特视野。首先,从情感作为社会事实来看,社会事实的类型可分为物质的和非物质的、客观的和主观的。情感则属于一种非物质的、主观的社会事实,它同样地具备社会事实的一般特点。一是具有外在性。人的情感及其倾向不是出自人类的自然本性,而是受外在的社会条件制约的,是社会现象,例如,人类的宗教感情、两性之间的妒爱之情、家庭的慈孝之情在某些社会条件下根本就没有发生,在另一些社会条件下,这些感情虽然发生,但是情形不仅与别的社会有许多不同,而且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所呈现的状况也不尽相同。[8] 二是具有强制性。情感并不总是温柔的力量,情感在人们的社会互动过程中还具有一种“强制”作用,“对于父母的爱,对于国旗的敬重,对于上帝的信仰,以及对于孤独的恐惧,都可以作为强制的手段。”[9] 三是具有集体性。情感世界是具有层级的,第一层级可称之为个人情感世界,最基本的承受者和主体是个人。当个人的情感世界进一步扩大到社会情感世界的时候,情感世界便又多了一层结构,在这个领域中,人与人的情感世界相遇并互动,相互作用的结果总是表现出一种合纵连横的集体力量,即社会性情感。其次,从情感作为社会行动来看,情感带有感性的一面,同时也盖上了理性的烙印。早期社会人类情感是非理性的因素占主导地位,个体性的因素突出,现代人的情感被理性化了,受一定的价值观念、道德、法律的强烈制约,因此,在正常的情况下,人们的情感行为是可以预期的,是有规律可循的;情感虽然是个体的,但总是具有一定社会意义,有着共同的经验,共同的社会背景,这就是情感的社会现实性。只有在对情感社会意义的了解的前提下才能掌握个体情感的主观意义,正如我们在人的理性行动的主观意义中不能排除情感的因素一样,我们在人的情感行动的主观意义中也不能排除理性的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发现人的行为的共同本质和规律。我们可以比照韦伯关于“实质理性”和“形式理性”的区别,也把情感区分为“实质情感”和“形式情感”。形式情感是多种多样的,非常个体化的;实质情感是隐藏在形式情感背后的支配着多样化情感的集体情感,或者是个体情感的共性因素。我们把理性因素纳入情感行动的意义,注重个体情感行动的主观意义的社会来源,认为主观意义是受社会规范制约的,因此我们才能在相异的个体情感行为中找到共性,才能有可能把握情感社会行动的规律。正是这一点,才使得社会学研究情感得以可能。

总之,情感是一种复杂现象,它既存在于人类本性当中,又存在于社会本质当中。人类情感固有的主观性是不可简约的,而脱离现实性的单纯的情感主观性也是不存在的。作为“主观社会现实”范畴综合了“结构主义”和“建构主义”两种视角,提供了把握情感世界双重本质的分析方法:一方面,行动者的情感会随其在客观社会结构中所占的位置不同而发生变化,形成千差万别的情感倾向系统,赋予“情感世界”以主观意义;另一方面,行动者通过情感的体验,意义的赋予,对客观社会结构及其关系进行感受和评价,建构着社会现实和社会结构。在这里,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对情感概念的解释同样是奏效的。情感的主观社会现实性就是社会结构和主体情感行动相互作用的结果。将情感视为“主观社会现实”的范畴,是我们力图超越客观与主观、社会结构与能动作用二元对立的一种尝试。

三、情感的社会学三维意义

可从三种视角来阐释情感的社会学意义,它们构成情感的三个维度:

1.社会学本体论视角:情感处于人类存在的核心,是人的本性的基本要素。

社会学的本体是人,社会学从根本上是研究人存在的学说。情感是人性的组成部分,是人存在的基本规定,是与人类与生俱来的。正如理性是人的本质一样,情感也是人的本质:“我思想、我感受,因而我存在”。人和主体并不是完全等同的,并非每一个人都是现实的主体。主体的确定既取决于客体的性质,也取决于人的本质力量。情感也是人的本质力量。如果把人的主体性理解为能动性的话,那么,人的主体性在一定方面也包含了情感因素;具有积极能动情感的人才能真正成为主体,才能有意义地存在。相反,“情感的分裂会导致人格的破损,乃至自我毁灭。然而,这种自我毁灭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情感与人同在,情感规定着人们的存在。”[10] 情感的状态决定人的存在状态。情感具有巨大的能量,无论对幸福生活的极度欢乐还是对艰难时世的坚强忍受,都使人的存在变得真实而蓬勃;正是由于人的情感的跃动和支撑,才能使人在种种虚无乏味的世界中达到一种生存的境界。因此,人作为情感性的存在,个人与社会的情感关系及其人的情感的社会和历史的“生存方式”,成为社会学最关注的问题。人首先生存在客观世界和社会之中,并在生存过程中获得了情感经验。这样,人与人、人与社会在情感层面的联系具有本体的意义。将情感从主体论提升到本体论,把主体论和本体论结合起来,标示了社会学情感思潮的一个根本特色。

2.社会学认识论视角:情感具有社会现实性,是一种社会事实。

人的情感如果只是人的内在本性,那么归根到底是不能被认识的。但情感还是一种社会现象,情感作为一种主观现实,总是要表露于外,成为被认识的社会事实。涂尔干虽然强调认识只有摆脱情感的参与,才能求得认识的“真理”,但是他把情感作为认识的对象,因为情感是客观存在的主观社会事实。情感的社会性表现为客观的现实过程:(1)情感虽然是人的自我感受, 但情感是在社会互动关系中被体验到的;(2)情感是由社会情境决定的,它与受制于本能、 冲动的其他心理形式截然不同;(3)情感的培养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 情感是一种通过社会化而达到的内在化。在涂尔干看来,人的情感活动有个体形式,但主要是集体形式。涂尔干进而将这种心理的社会事实归结为客观的社会事实,强调前者是受后者制约的,“亲属关系的社会组织相应地决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情感。假如社会结构是不同的,那么这些情感也完全有可能是不同的。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在许多社会里根本不存在什么父母之爱(这种情况在母系家族社会里表现得很明显)。”[11] 涂尔干要想说明的是,心理社会事实不仅仅是客观社会事实的反映,实际上,绝大部分的心理社会事实是客观社会事实在个人意识里的延伸,这个因果关系不能颠倒。但另一方面涂尔干又认为集体情感作为主观的社会事实也是与客观的社会事实一样是“客观存在”,我们可以像把握客观的社会事实一样认识和把握情感社会现象。承认情感并不是纯粹个人的而作为主观的社会事实具有共同之处,这点有着重要的认识论意义,说明主体间性情感的相互沟通和相互作用是可能的。

3.社会学实践论视角:情感具有强烈的价值倾向,是一种社会行动。

情感是人在社会生活中对客体是否符合自己的需要而产生的态度或体验,这表现为一种对待人或事物的价值倾向,一种价值活动。感激、怀念、爱意、怨恨、同情、嫉妒等活动,都是有关价值的活动。马克思说:“‘价值’这个普遍概念是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2] 马克思在这里指出了价值产生的基础和前提,即客体功能和主体需要,价值是从这种“关系”中产生的;然而,客体功能和主体需要只是为价值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价值要得到真正实现,则要通过“对待”这种“关系”的社会活动。情感作为一种价值倾向,就是人们通过一定的外界对象满足自己需要的一种“对待”方式、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情感并非对某人或某事的感觉,毋宁说是一定的人或事物的价值通过感觉得到确认后的激活状态,激活的结果就是产生社会行动。例如,爱国主义是爱国之情、报国之志和效国之行的统一。要特别强调的是,情感作为一种社会行动,与理性社会行动的区别并不在于前者是盲目的,或不理性的;情感是与“非理性”相联系的,但非理性不等于“不理性”。因为情感行动也有理性的一面,正如理性行动也有情感的一面一样。在现实生活中,情感行动也是期望能够达到目标,取得成效的行动。情感行动区别于理性行动的地方,主要在于两者的动因和价值取向有所区别,正如亚历山大所指出的,理性主义的行动是对外界反应和选择的结果;而非理性的行动是为行为者内在力量所驱使。正因为如此,情感比之理性而言具有更为强烈的行动意向。情感社会学关注情感的实践价值,实践也具有不可否认的情感特征。人本身就是感性的存在,并感性地活动着,关于这点,马克思明确指出:“人作为对象性的、感性的存在物,是一个受动的存在物;因为它感到自己是受动的,所以是一个有激情的存在物。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13] 人的任何活动都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没有情感的参与,人就不可能参与认识社会、改造社会的活动。

情感处于人类存在的核心,是人性的基本要素;情感具有社会现实性,是一种社会事实;情感具有强烈的价值倾向,是一种社会行动;我们从这三个方面对情感的社会学意义做了规定。这三维意义构成了情感结构的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情感构成人性的要素,这时的情感还存在于人自身之内,带有本能的、自然的性质,正因为如此,它是充满活力的,具有强烈的主观性,处于一种混沌的未开发状态。这种人性固有的情感,虽存在于人性之内,但总要表现于外,它会跃出个人内心世界,进入到社会及其社会关系之中,然而社会不能完全顺应人性的自然情感。因为,人性有恶的一面,如果完全顺应这个自然,人们会因丑恶情欲膨胀而相互纷争,社会就会陷入无序的混乱状态。因此,社会必然通过制度规范来调控情感,情感就从人性的自然状态被社会化为社会事实。情感作为社会事实,才具有了现实性的力量,这是由于只有在现实社会和社会关系的交往中,情感的现实力量才会发挥出来。只要是人的活动,都会不同程度地打上情感的色彩,正如人的情感也都会不同程度地打上行动的色彩一样,这样情感才有可能转化为社会行动。情感发展为社会行动,则由被动转为主动,反过来作用于社会关系、社会结构。情感的三个层次是逐渐递进的:由自然性情感发展为社会性情感;由个体情感发展为社会情感、由内在情感性能发展为外在情感行动、由自发的情感存在发展为自觉的情感力量。这一递进过程勾勒出情感的动态的、复杂的概貌。

我们分析情感社会学意义的重要性在于,首先承认情感作为人性之质,有其存在的自然性、主观性,然而这种情感的存在是抽象的、静止的,情感只有嵌入社会中,才能有其实质内容;只有在人与人的互动过程中,情感才变得具有行动力量。通过道德、法律等社会规范对情感的调控,情感实质内容的重心落在了感情的社会意义上;通过将情感转化为社会行动,对人生、对社会具有了认识和改造作用,情感力量则具有了现实性。因此,情感的三维意义的相互补充,再次说明了情感主观社会现实性的根本特质,这是我们界定情感概念的社会学意义的关键点所在。

[基金项目]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情感的社会学理论探视与现实研究”(立项编号05BSH027)的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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