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个人所得税论文,所得论文,政策论文,限售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一项重大调整。确认限售股转让所得应征的个人所得税,需要掌握限售股的认定、转让方式、征收管理以及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的计算等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相关规定的对比分析帮助读者了解对于限售股转让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限售股的界定
(一)《通知》对限售股的界定
《通知》所称限售股,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这两部分限售股构成了限售股的主体,其共同点是都产生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但是《通知》对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形成的股份没有进一步分类,也没有考虑到在限售期内还有限售股的协议转让等问题,这就给主管税务机关征税的具体操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所以,《补充通知》的相关规定也就应运而生。
(二)《补充通知》对限售股的界定
《补充通知》在《通知》的基础上,对限售股的界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
1.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这主要是指在限售期内,个人以协议转让等方式,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处受让上市公司尚在限售期内的股票,如张三从李四处协议受让李四持有的尚在限售期内的A公司股票。
2.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这主要是指继承人(如子女)从被继承人(如父母)处通过依法继承而取得的限售股。或由于离婚等原因,家庭成员(如夫妻)对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而取得的限售股。
3.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也称三板市场,是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主要为非上市股份公司和退市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个人在股份公司上市前,通过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受让的股份公司股票,在股份公司上市后(包括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形成了股改限售股或新股限售股。
4.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如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的过程中,B公司的股东张三放弃了所持B公司的限售股,取得了A公司的股权。如果张三取得的A公司股权有一定的限售期,就形成了新的限售股。
5.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如主板的A公司分立出B公司到创业板上市,张三原拥有A公司的限售股,在分立出B公司后,其放弃了A公司股权,拥有了B公司股权。如果张三拥有的B公司股权有一定的限售期,就形成了新的限售股。
6.其他限售股。指未包括在以上几类限售股之内的其他限售股。其他限售股的界定,有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进一步明确。
二、限售股转让所得的征免税规定
(一)《通知》生效前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征免税规定
《通知》生效前,即2010年1月1日前,上市公司个人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取得的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既包括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取得股份的个人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即限售股转让所得),也包括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时以及公开发行股票后自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购买股票的个人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即二级市场股票买卖所得)。
(二)《通知》生效后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征免税规定
2010年1月1日以后(《通知》生效后),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这个阶段,对股份公司个人股东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人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和《补充通知》还规定,对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限售股转让行为的认定
个人哪些形式的限售股转让行为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补充通知》的规定,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限售股转让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是指证券交易所正常进行场内交易所使用的系统。投资人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投资行为,大部分是通过集中交易系统进行的。大宗交易系统,是指证券买卖在规定数量或规定金额以上,如上交所规定,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可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大宗交易系统是交易所独立于集中交易系统的另一个交易系统。个人不论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系统还是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都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基金)份额。ETF基金,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交易手续与股票完全相同。ETF基金的认购是指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间、尚未成立时购买基金份额。ETF基金可以用现金认购,也可以用股票认购。ETF基金的申购是指投资者在基金成立后,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购买基金份额。申购ETF基金,是以组合证券(一揽子股票)与基金份额互换。如果个人以其持有的限售股认购或申购ETF基金,相当于以限售股换取开放式基金,用以换取开放式基金的限售股,应当视同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是收购上市公司的一种形式,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买卖交易,使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后(《证券法》规定的比例为30%),若继续增持股份,必须依法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如果收购者发出全面收购要约后,目标公司的个人股东将其拥有的限售股出售给收购者,其取得的所得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现金选择权,是指当上市公司拟实施资产重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时,相关股东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给第三方的权利。如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A公司可以给B公司的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B公司股东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转让给A公司。如果B公司股东选择行使现金选择权,将其持有的B公司限售股转让给A公司,其取得的所得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是指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以协议的方式转让给其他投资人。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6.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是指上市公司个人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由于诉讼纠纷等事由,被司法机关依法扣划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限售股如果被司法扣划,限售股的所有权发生转移,限售股原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7.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前者是指被继承人(如父母)将其拥有的限售股让渡给继承人(如子女)。后者是指由于离婚等原因,家庭成员(如夫妻)对家庭财产分割而让渡限售股所有权。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而让渡限售股所有权的行为,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8.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上市公司的原非流通股股东为取得原非流通股的流通权,需要以送股等方式给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如果个人股东应给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由大股东代为支付,则个人股东给大股东归还的对价股份,应当视同转让股份,征收个人所得税。
9.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是指个人股东除以上几种情形外实质转让了限售股的行为。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应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具体规定。
四、限售股转让所得的计算
(一)《通知》关于计算限售股转让所得的规定
按照《通知》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补充通知》关于计算限售股转让所得的规定
1.《补充通知》关于确认限售股转让收入的规定。《补充通知》对于纳税人以不同方式转让的限售股,如何确认限售股转让收入做出了具体规定。但在确认限售股转让收入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纳税人以不同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限售股的,股权转让所得均是按照股权的实际转让收入计算。但股权的转让方式不同,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的方法也会有所不同。需要关注的是,证券公司扣缴税款时,佣金支出不是按照纳税人实际支付的佣金计算,而是按照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业最高佣金费率计算。
第二,纳税人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限售股的,股权转让所得不一定是按照股权的实际转让收入计算。如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股权转让收入是以转让方取得该股权时支付的成本计算。由于收入和成本相等,所以,该种方式下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当于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补充通知》关于确认限售股转让成本的规定。《补充通知》对于纳税人转让限售股时限售股原值的确认做出了具体规定,但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个人转让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成本按照该限售股前一持有人取得该股时的实际成本及税费计算。如张三以10元/股的价格购得A公司股票,其子以继承方式继承该部分股票后,以15元/股的价格转让,其子计算限售股转让所得时,可以扣除的限售股原值为张三购得A公司股票时的价格(10元/股)。
第二,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限售股,自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发生送、转、缩股的,应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如张某持有A公司股票100万股,成本为5元/股,持有期间A公司每10股送红股3股。张某取得红股后,股票数量增加到130万股(100+30=130),单位成本降低为3.85元/股(100×5/130=3.85)。
五、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通知》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通知》规定,限售股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同时,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规定了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但是《通知》关于征收方式的规定,是以纳税人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限售股为前提,没有考虑到纳税人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限售股的征收管理问题。
(二)《补充通知》关于个人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限售股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补充通知》对于个人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但须一次办结相关涉税事宜,不再执行有关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