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林
深圳市福田区卫生监督所五级执法员 518040
【摘 要】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在行政处罚实践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及时、迅速制止违法行为发展与扩大化,同时,也能迅速恢复被扰乱和破坏的行政管理秩序,大大提高行政执法和管理效率。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价值作一深刻理解,可以使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更准确、适当的运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做到控权和正义、效率兼顾,更好的维护行政秩序,也能够更好地体现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真正价值。尽管如此,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也存在一些弊端,如当事人违法情绪跨界而被处理过轻的情况。特别是在视听监督缺失时最容易出现问题,这种简便的行政处罚程序,普遍被行政执法人员釆用,被行政相对人接纳,是一个“双向”选择都比较满意的制度。这为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提供了一个重要服务平台。
【关键词】试论行政简易程序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0867(2016)11-246-02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尤其是规定程序性事项的法律制度,具备程序所应当具备的正义性价值和效率性价值。同时,从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设立的目的主要是提高行政效率,以及程序设计上一些独特的,不同于其他程序的角度考虑,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价值取向必然有别于其它法律制度,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正义性价值
对于所有程序都具备的正义性价值,也是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所应当具备的内在价值之一。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提出的并被认为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创的一个著名的正义定义,其表述如下,“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①
那么如何通过制度的设立而更好的实现正义的价值,其正义的标准是什么?罗尔斯认为: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在纯粹的程序正义情形下,当人们对结果的公正性缺乏一个独立的认识标准时,结果的公正性来源于产生它的过程的公正,只要遵循公正的程序,由此产生的结果也是公正的、合理的,也就是说结果的公正性取决于程序的公正性。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正义性价值正是通过程序公正体现出来的。由于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设立更注重追求行政效率,因此在步骤和环节上较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简单。但是对于保障行政相对方权利的程序设计并未因此省略。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有履行告知的义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见,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并没有省略保护行政相对方权利的条款,人们之所以认可并遵守这种制度设计正是因为人们相信,只要程序是公正的,其所带来的结果也会是公正的。就如韦德所说的那样:“随着政府权力持续地急剧增长,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权力才可能变得让人能容忍。”②
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效率和效益价值
效率,即以价值得以最大化的方式被分配和使用资源。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效率价值,包括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实体效率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速度效率。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速度效率要服从于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实体效率。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制度设计已经最大限度的考虑了速度效率,如果行政执法人员在追求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效率价值时,违反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实体规范,过分追求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速度效率,则会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设立初衷。因此,行政机关只能在追求更好的实体效率的前提下去追求相应的程序速度效率,没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实体效率,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速度效率就无任何实际意义。
效益,是指减去投入后的有效产出,表现为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①行政程序的效益,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程序的各方参与人在行政过程中要运用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时间的耗费来达到行政目的。它的实质在于,在保证程序正义的前提下,行政程序各个主体应努力以最少的成本投入获取最大的程序效益产出,从而实现行政资源优化配置。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作为行政处罚过程客观规律的法律化,能够保障行政效益,节省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时间、金钱、人力和物力,减少行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复或多余的环节,把环节简化到了最低限度。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效率与效益价值在某种情况下,有着相互包容之处。从某种意义上说,高效率意味着高效益。但是效率与效益又是两个独立的、各有其不同内涵的概念。效率是对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在速度上的要求,而效益是对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结果的要求,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中的效率与效益价值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价值体系中的地位是相对独立且平等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由于行政主体一方地位的特殊性,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权具有优先性、强制性等特点,导致行政执法人员,偏重行政效率而无视行政效益,并将法律中的程序性规范视为影响效率实现的障碍。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政府管理模式的转换,人们的行政法治观念逐渐加强,随之而来的行政纠纷整体数量也越来越多。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要认真审视效率与效益两大价值目标,正确的运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解决行政违法问题,使这一制度得到最大、最好的利用,服务于中国的行政程序制度建设。
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中正义、效率与效益价值之间的关系及其协调
一个正义的社会,必须是有效率、有效益的社会。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中正义、效率、效益价值并不完全对立,而是具有统一性的。效率、效益并不是必然排斥正义。正义和效率始终是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们在一定范围内是统一的,超过这个范围则是矛盾。这个范围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相应的社会关系决定,并且,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正义的标准在不断的变化。因此,不能片面的说正义和效率就是相对立的,并不是追求正义就一定会牺牲效率。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追求效率,并没有牺牲正义。一个毫无效率的行政过程绝不能说是正义的,因为它意味着有限的社会资源的浪费,更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推进。有效率的程序对保障个体的权利有着积极的意义,可以促进程序公正。同样,效益的实现并不会阻碍正义的实现。
在现实生活中,公正、效率与效益在某种层面上的确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冲突;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效率和效益价值目标,要求行政过程应当是一个灵活、简便、经济的过程,尽可能减少行政过程的成本消耗;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公正价值,要求做到形式上的正义,这种正义是需要成本投入的,甚至可能是一种高成本的正义。程序还给行为主体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带来负担,而且并非所有程序在任何时候都具有实质性的、积极的意义。某种情况下,为了程序的公正很有可能会降低办事效率。因此,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制度设计中省略高成本、低效率的步骤和环节,就很好的实现了正义、效率和效益三者的结合。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在行政处罚实践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及时、迅速制止违法行为,能迅速恢复被扰乱和破坏的行政管理秩序,大大提高行政执法和管理效率。作为相对简便的行政处罚程序,普遍被行政执法人员釆用,被行政相对人接纳。当然,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在实践操作中也存在一些弊端,如违法情绪跨界而处理过轻的情况,特别是在视听监督缺失时最容易出现问题。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价值作一深刻理解,就可以更准确、适当的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做到控权和正义、效率兼顾,从而更好的维护行政秩序,更好地为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 [英]韦德著,徐炳译:《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2]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修订版。
[3]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
注释:
①Dig.Ⅰ.1.10. 转载于[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修订版,第277页。
②[英]韦德:《行政法》,徐炳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93页。
①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5页。
论文作者:张玉林
论文发表刊物:《系统医学》2016年1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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