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存款准备金率制度改革_存款准备金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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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唐才旭 硕士 中国人民银行 万存知 博士)

尽管早在80年代初期,我国就有人提出借鉴美国货币管理方法,建立存款

准备金制度,作为信贷与现金计划的补充手段(洪文金,1981),但是由于

当时时机尚未成熟,因而存款准备金制度根本无法建立起来。1984年中央银

行体制建立以后,存款准备金制度也随之建立起来了。在此以后,很多学者就我

国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必要性及其职能作用的发挥,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有

关技术性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的办法,作了比较充分的探讨,提出了见仁

见智的看法。现在金融理论界与实际部门已就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一些方面达成了

共识,但还有些方面存在分歧与模糊认识,需要对这些问题作进一步的讨论,以

推动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改革。因此,本文写作的目的也主要是对有关分歧与

认识作进一步的探讨,并从存款准备金制度整个技术操作环节的分析中系统地提

出我们自己的看法,以供决策参考。

一、关于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功能作用

关于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功能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我国存款准备金从国家财力分配、社会资金运动以及货币流通三个方面来看,它

实际上起着一种国家准备金的作用(秦池江,1984)。由于我国的法定准备

金不能用于资金清算,也就是说金融机构自己不能动用这部分准备金,它完全由

中央银行统一掌握与运用,因此从这点看来,存款准备金确实起着一种平衡基金

与调节基金的作用;而从备付金用于清算的目的来看,也可以认为准备金起着一

种清偿基金的作用。第二种观点认为上缴存款准备金的性质是中央银行参与专业

银行的存款分配,因而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实际上起着一种存款分成的作用(

曾康霖,1986)。当然也有人反对这种存款分成的说法,认为把我国存款准

备金的缴存看成是存款分成是不太正确的(侯合心,1988;黄金老,199

6,等)。我们认为,由于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不是由专业银行的库存现金与在

中央银行的存款组成,而是由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的直接扣除,因此法定准

备金率只反映了非银行部门持有的专业银行负债在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之间的比

例分成,却没有对专业银行持有的中央银行负债与非银行部门持有的专业银行负

债之间的比例关系进行界定,由此看来法定存款准备金也起到了一种类似存款分

成的作用。第三种观点认为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一开始就着眼于资金结构调整功

能,它具有资金结构调整与支付准备这两种功能(周正庆,1992)。很显然

,由于法定存款准备金不能用于资金清算,法定准备金率反映的只是非银行部门

持有的专业银行负债在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之间的分配,因此可认为法定存款准

备金起着资金结构调整的功能,而一般存款帐户用作清算备付金就起着支付准备

功能。第四种观点认为我国存款准备金政策应该具备总量控制功能,但由于受到

信贷计划的约束,因而这一功能尚未充分表现出来(胡海鸥、盛松成,1996

)。从国外准备金政策的实践来看,准备金确实起着一种总量控制功能。就我国

而言,虽然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指导思想就是通过控制银行信贷控制货币供应

量,实际上由于各种原因这种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但是我们认为并不完全是

由于信贷计划的约束这一功能才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而恰恰相反,在存款准备金

制度不完善阶段,中央银行要实现货币总量控制还必须有信贷计划或信贷规模的

约束,否则金融机构的派生存款能力就得不到制约,货币总量也就无法控制。第

五种观点认为在专业银行仍然是大量依靠中央银行贷款维持资金正常周转的情况

下,中央银行不可能通过变更存款准备金率来实现中央银行的职能作用(武捷思

,1983)。事实上,我国1987年10月与1988年9月两次提高法定

存款准备金率都取得了收缩银行信贷与控制货币投放的作用。当然由于法定存款

准备金率变动的剧烈冲击作用,一般是不对它进行经常调整的,因此1988年

以后我国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就未加调整了。其实,就是不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

率,决定存款准备金率也仍旧起着调整货币信贷的作用,因为准备金率自动地调

节着金融机构的派生存款能力。当然,由于专业银行大量依靠中央银行再贷款以

维持资金正常周转,因而准备金制度的职能作用是没有得到正常发挥的。

以上分析表明,由于观察与分析问题的角度不同,所得出的结论也就会有所

不同。我们认为,由于法定准备金政策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因此主

要应当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实施与货币政策目标实现角度来分析存款准备金制度

的功能作用,即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否能起到控制与调节货币供应量的作用。历史

地看,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对约束银行信贷规模,控制货币供给量确实起了一定

的作用,而控制银行信贷规模,并进而控制货币供给量正是我国建立存款准备金

制度的基本指导思想。但是,由于没有严格地执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由于其他政

策与因素的影响,因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功能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而且这

种制度本身的一些不合理的技术性规定也可能或事实上已成为其功能作用进一步

发挥的桎梏,因为这些技术性规定已显然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体制下新的银行运行

机制的要求,因此必须加以改革与完善。

二、关于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结构框架

我们认为,一个合理的制度结构框架可以促进这一制度的功能作用的充分发

挥,因此构造一个合理的准备金制度框架是我们进一步讨论准备金制度有关技术

细节的基础。我国现行的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结构框架是: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

机构在人民银行开立两个帐户,一个是准备金存款帐户,一个是一般存款(备付

金)帐户。准备金存款帐户按旬调整,不能用于资金清算;一般存款帐户才是真

正的清算准备金,两种存款均由中央银行付息,利率较高(周正庆,1992)

。现行的这种制度框架与国际上通行的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结构框架相去较远,已

不利于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功能作用的发挥,因此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加以改造。

由于美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历史悠久,影响广泛,很有代表性,而且我国法定准

备金制度中的不少现象与问题,在美国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历史上也都存在过

(盛松成,1993),因此我们认为可以借鉴美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结构框架

。美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包括三个组成部分。美国规定存款机构的交易存款(基

本上是生息与非生息支票帐户)均要上缴法定准备金,它以库存现金与在联储帐

户上的法定准备余额形式持有。存款机构不仅可以用联储的这一帐户满足准备金

要求,也可以用于清算其金融性交易。这就是美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第一个构成

部分。它的第二个构成部分是超额储备,它存在联储以便对储备不足或透支时提

供额外保护。它还可能有第三个构成部分,即法定准备余额帐户不足的存款机构

可开立一个补充帐户用于满足清算余额要求,与前两个构成部分不同的是,联储

对这一部分的储备是支付利息的(Fed,1994)。因此参照美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

结构框架,对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结构框架进行改造的基本思路如下:第一种

思路是将现有存款准备金帐户转化为中央银行法定准备金余额帐户,这一帐户可

以用于满足法定准备金要求,也可以用于存款机构的资金清算,同时将现有一般

存款帐户改造为超额准备金帐户,另外也可根据需要开立清算余额帐户,并对此

帐户支付一定的利息。这样改造后的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结构框架为:一为法

定准备金(包括存款机构库存现金及其在中央银行的法定准备金余额帐户,二者

保持一定比例,不支付利息),二为超额准备金(存在中央银行,不支付利息)

。第二种思路是集合现有关于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的思路进行改造,即将现

有准备金帐户与一般存款帐户合二为一变成法定存款准备金帐户,并取消其利息

支付(王大用,1995),同时建立法定二级准备金制度,其中二级准备金可

由中央银行存款及其融资券,短期国债,短期政策性金融券构成(黄金老,19

96)。我们认为,是否应当将我国现有的准备金帐户合二为一应当结合中央银

行的实际操作以及准备金帐户的实际功能加以考虑。按照第一种思路,法定准备

余额帐户可以用于法定准备要求,也可以用于资金清算,因此一个准备金帐户就

可以起到现有两个准备金帐户的功能,而超额准备金帐户将真正由金融机构所自

行决定,这样我国的准备金制度就真正可以成为国际式的存款准备金制度,而且

从国外的实际效果来看这种模式将有利于平缓超额储备的大幅波动从而改善中央

银行的货币控制。第二种思路则是将现有两个准备金帐户合二为一成为法定准备

余额帐户,缺少一个超额储备帐户,这样在金融机构储备不足与发生透支时就得

不到额外保护;可能有人就会提出加一个超额储备帐户不就可以了,那么我们要

问何必多此一举呢?而建立法定二级准备金制度其实是金融机构实行资产负债比

例管理的必然结果,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讲这不包括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制度

内,中央银行只要按照流动性管理的要求进行监管就行了。比较以上两种思路,

我们认为第一种思路更加可取。

三、关于存款准备金的计提范围、计提基数、计提方法及其缴存规定

我们认为,存款准备金的计提范围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应当包括:(1)

国内所有存款机构的存款,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批准在一定时期内也可对存款

机构的其他种类负债提出法定准备金要求;(2)国外金融机构设在中国的存款

机构的净债务也应当缴存法定准备金。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初期,国外金融机构

在我国的存款机构很少,因此准备金的计提范围只涉及到国内金融机构的存款,

但是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发展十

分迅猛。据有关资料统计1993年6月底以前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的机构个数为

315个,到了1995年12月底已达到了603个,一年半里增加近一倍。

因此必须把外资金融机构纳入准备金的计提范围,重视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备金计

提,这既是保持外资金融机构流动性的需要,也是金融业公平竞争的需要,还是

保持国内货币供求均衡的需要。

至于存款准备金的计提基数一般认为应当是存款余额扣除应收未收款项后的

净额(胡海鸥,1986),在这方面意见已经统一。

关于存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主要应包括以下两点:一是由时差准备金计算

制度过渡到无时差准备金计算制度。美国在1968年9月到1984年2月期

间实行的是时差准备金计算制度,其后为了加强存款机构所持准备金与货币供给

的联系,以改善货币政策的执行,提高联储对货币存量的控制能力,美国实行了

无时差准备金计算制度。我国也可以借鉴美国的这一做法,使准备金的计算期与

保持期在时间长度上尽可能保持一致,而且尽可能缩短两者的间隔期间(盛松成

,1993)。这一变革是有其统计学上的根据的,因为只有准备金的计算期与

保持期尽可能保持一致,这样我们对准备金的监测才会具有可比性,才会收到预

期的效果。二是要根据计算期内的日平均存款余额加以计算,同时还必须规定一

个适当的每日准备金余额上下限,如果突破上下限则给予不同的处罚。这一点也

可以用统计学的基本理论加以解析。我们知道,统计学上平均值代表性的高低取

决于样本值之间的差异程度,样本值之间差异大的其平均值代表性就低,反之样

本值之间差异小的其平均值代表性就高。因此只有辅之以每日准备金余额上下限

规定而根据日平均存款余额求出的准备金才能比较真实地反映出(或代表)每日

的水平,从而才会正确地发挥准备金政策的作用,实现对货币供给的控制。

关于存款准备金的缴存规定,我们认为也应当规范化,最好是要求所有金融

机构均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以便加强其管理,而不是象现在这样,农村

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农业银行,而城市信用社的法定准备金既可以缴存

人民银行,又可以缴存工商银行,从而加大了人民银行对准备金监测的难度。城

市合作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的建立将进一步要求规范存款准备金的缴存,并会推

动这一项改革的进行。

四、关于存款准备金率的确定及其利息支付

存款准备金率的确定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存款准备金率的高低问题,二

是存款准备金率的差别问题。我们先来讨论一下存款准备金率的差别问题。对此

问题,学术界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简化准备金率的层次,统一准备金

率(侯涌泉,1984;钱小安,1996);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不同情

况实行差别准备金率(秦池江,1984;胡海鸥、盛松成,1996;黄金老

,1996)。我们认为,从理论上讲,由于存款类型、存款规模与存款流动性

的不同,缴存的准备金也应当有所差别。结合我国实际,我们认为从中央银行货

币控制角度来看,应当对活期存款与准货币实行差别准备金率,同时为了促进小

金融机构的发展也可以按存款规模实行差别准备金率。事实上,美国实行的也正

是这样一种差别准备金率制度。例如,美国1994年规定,小的存款机构缴存

的准备金相对较少;就存款规模而言,400万美元以下的存款准备金率为0,

519万美元以下的存款准备金率为3%,超过519万美元的存款准备金率为

10%;按到期日的不同,对非个人存款的准备金率为0—9%,交易存款的准

备金率为8—14%(Fed,1994)。

关于存款准备金率的高低问题亦有两种基本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应当实行较

高的存款准备金率(李德宣,1984;胡海鸥、盛松成,1996),另一种

看法则建议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应当实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虞关涛,198

4;侯涌泉,1984;钱小安,1996)。我们认为存款准备金率的高低必

须结合中央银行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功能作用来考虑,即必须考虑不同准备金

率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与中央银行的货币控制问题。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

要金融机构缴存大量存款准备金,然后中央银行又不得不对金融机构提供大量再

贷款,那么还不如干脆就降低存款准备金并同时减少再贷款。我们认为这种思想

是极其错误的,在实践中是相当有害的。从理论上讲,金融机构缴存款准备金是

金融机构的义务,而中央银行再贷款是中央银行行使的权力,在这里金融机构的

义务与中央银行的权力不是平等对称的,因而也是无法交换的。事实上,正因为

既规定了金融机构的义务而不是权力,又赋予了中央银行再贷款的权力,才使中

央银行在货币控制方面掌握了主动权,尽管这种主动权在现实经济中受到“倒逼

机制”的干扰。尤其是在中国现行的这种体制下,如果中央银行不具备这种权力

,其调控货币的能力也就无从谈起。还有一种观点,主张把法定准备金率降低到

10%左右。我们认为这一观点论证是不充分的,是值得商榷的。其一,准备金

率由目前的总准备金率(法定准备金率加备付金率)20%下调到10%即下调

10%左右,假定其他条件不变,按照1995年有关资料测算,这相当于M[

,1]增加6300亿左右,M[,2]增加16000亿元左右,如果考虑到

其他因素的变动可能增加的货币量还要大得多。如果3年内完成这一目标,则每

年至少需消化M[,1]为2100亿元,M[,2]为5300亿元,由此可

见中央银行虽然有贷款限额这一工具可用,但中央银行调控货币的难度是可想而

知的,因为这些派生存款能力更多地取决于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的谈判,只要中

央银行有所妥协,中央银行稳定币值的目标就可能难以实现。如果用5—10年

才完成,虽然实现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但长期使用信贷限额这一工具与中央银行

转向间接货币控制是否就存在矛盾了?其二,在金融机构资产单一化格局未得到

根本改变之前,金融机构的二级准备金未达到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之前,备

付金的剧烈波动将不可避免,这种情况一旦出现货币控制将十分困难,因此在金

融机构二级准备金尚未建立之前,也不宜大幅度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其三,10

%由某个人根据经验判断得出尚无可非议,但如果这一数值被当作目标值加以固

定下来,这一主观数值对决策的影响将是深远的,因此不能人云亦云,必须加以

客观分析。总之,我们认为,从我国的实践经验来看,现行准备金率偏高作为一

个基本判断是成立的,因而适当降低存款准备金率也是必要的。但是具体操作必

须谨慎,必须结合中央银行的货币控制能力量力而行,逐步下调到一个既有利于

中央银行货币控制又使金融机构负担合理的水平之上,假如说15%就可以达到

这一目的那么我们为何又非抱着10%不放呢?应当提出的是,我国下调存款准

备金率与美国近年来下调准备金率的目的是不一样的。1990年10月美联储

把非个人存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3%削减到了0,1992年4月又把交易

存款的准备金率由12%下调到10%,其目的是为了使商业银行扩张信贷(Fe

d,1994),而我国主要是为了减轻金融机构的负担,加强中央银行的货币控制能

关于是否对存款准备金支付利息也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派坚持对准备金存款

支付利息,其目的是为了调动专业银行吸收存款的积极性,调剂专业银行间的利

益(谢建华,1984;李德宣,1984;黄金老,1996);另一派反对

对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建议逐步取消准备金存款的利息支付(虞关涛,198

4;钱小安,1996)。目前我国存款准备金的利率较高,具体情况如下表所

1988年以来我国存款准备金的利率(单位:年利率%)

资料来源:陈元主编:1994,1995,1996年《中国金融展望》

,中国金融出版社

我们认为,是否对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应当与准备金率的高低联系起来,

应当按照准备金存款的构成差别区别对待。较高的存款准备金率应当以一定的利

息对存款机构予以补偿,否则金融机构无法承受,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则无需

对存款机构予以利息补偿;另一方面与其实行较高的存款准备金率而对存款机构

予以利息补偿,倒不如实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而不对存款机构予以利息补偿更

为经济与方便。试设想一下,我国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初期,规定工、农、中行

企业存款准备金率为20%,储蓄存款准备金率为40%,农村存款准备金率为

25%,在如此之高的准备金率条件下,如果不对银行予以利息补偿银行如何能

够生存下去?就是到了1995年,我国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仍为13%,外加

5—11%的备付金率,全部准备金率已高达18—24%,试问这样高的准备

金率如果不对银行予以利息补偿银行如何承受得了?因此,正如我们前面所说,

我们主张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因为在新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框架中只有降低准备金

率才能取消对法定准备金余额帐户和超额帐户的利息支付(除非存款机构开立了

补充帐户中央银行才予以计息)。

五、关于存款准备金的缴存监管及其处罚规定

一个制度除了其自身的合理性之外,还必须配有外部的监管保证体系才能发

挥其正常作用。关于存款准备金的缴存监管,我们认为除了具体可行的法令条文

以外,还必须加以经常性的检查与监督管理。存款准备金的缴存监管的主要内容

包括:存款准备金的计提范围、计提基数以及计提方法的正确性,缴存的及时性

,以及是否突破每日准备金要求的上下限,等等。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视其情

节予以经济上行政上乃至法律上的处罚;对于突破每日准备金上下限的存款机构

应施行惩罚性的再贴现率以示处罚,即对超出法定准备金上下限部分除适用一般

的再贴现率外再加征一定的利率以示处罚。

参考文献(以下未标出刊物名称的均出自《金融研究》):

洪文金,“对美国货币管理方法的认识与借鉴”,1981.11

武捷思,“谈存款准备率在不同制度下的作用”,1983.10

谢建华,“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准备金制度”,1984.1

秦池江,“试论我国的存款准备金”,1984.3

虞关涛,“逐步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准备金制度”,1984.3

李德宣,“建立中国式的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1984.6

侯涌泉,“加强我国银行存款准备金的作用”,1984.10

曾康霖,“试论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性质”,1986.6

胡海鸥,“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存在的问题”,1986.8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与西方的差别”,1987.11

胡海鸥、盛松成,“论准备金政策取代信贷计划的可能与条件”,1996

林志远,“也论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症结”,1989.8

魏莜智 余力,“超额储备”研究,1987.11

余力,“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理论研究中的误区”,1990.9

侯合心,“也论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1988.5

邓富根,“论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症结”,1988.12

施玉兰,“对存款准备金、备付金计算方法的改进意见”,1990.8

周正庆,“关于中国金融宏观调控的几个问题”,1992.11

王大用,“货币政策转向间接调控前,必须改变现行准备金制度”,199

黄金老,“对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分析与思考”,1996.3

钱小安,“论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改革”,《中国金融》,1996.3

盛松成著,《现代货币供给理论与实践》,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

陈元主编,1994,1995与1996年《中国金融展望》,中国金融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 Purposes & Functions"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 Washington.D.C.pp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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