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务会计新技术方法的构建_会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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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务会计最早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它的出现主要与当时的内部股票舞弊案及储蓄信贷行业的丑闻有关。而这些经济丑闻大都是通过会计造假来实现的,为了区分真实及虚假的会计行为和遏制丑闻的再度发生,就需要对一些经济事项进行调查,由此法务会计应运而生。

美国会计学家G.贝洛各尼与洛贝特·林德奎斯特认为,法务会计是指“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为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这些法庭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李若山教授则认为,法务会计是指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笔者认为,法务会计主要是指接受委托或授权的特定主体综合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及其他调查技术,通过对经济业务运行过程中所涉及的会计纠纷、法律诉讼等证据的收集、专业判断和专业鉴定,据此形成可以在法庭上进行陈述的意见,从而解决有关经济事务中的法律问题的一门容会计学、法学、审计学、证据学和犯罪学等为一体的新兴学科。其中,特定主体是指具有会计、审计、法学等知识的专业人员,也称法务会计人员或法务会计师;法务会计工作是指以会计知识为基础,以审计工作方法为依托,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以综合运用会计、审计、法律知识为手段进行的、旨在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支持和其他法律服务的工作。法务会计与传统的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不同,它不是单一的会计,而是更广泛意义上的会计。法务会计关注的焦点是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它主要存在于以下三大领域: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司法机关以及国家审计部门。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要做好法务会计工作必须要掌握一定的技术方法,惟如此,才能为复杂的经济问题提供法律支持。

法务会计工作的技术方法是指法务会计人员为完成当事人的委托,利用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知识,旨在查明涉案业务所涉及的法务会计资料、其他相关资料和补充资料而运用的一整套专业技术方法。法务会计工作的技术方法通常包括法务会计基本技术方法和法务会计辅助技术方法。

1.法务会计工作的基本技术方法。在法务会计实践中,法务会计工作的基本技术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系统分析法、抽样分析法、顺(逆)序分析法、资料分析法、计算分析法、指标对比分析法、资产计价法和实物勘察法。其中,系统分析法是指法务会计人员根据所掌握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包括被审查单位保存的某一时期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资料等)对涉案业务进行全面而系统的审查和分析的方法。抽样分析法是指法务会计人员从所掌握的财务会计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中抽出一部分进行重点检查,以审查和判断所掌握资料的真实性及可靠性的一种方法。顺序分析法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在分析财务会计资料时,一般是根据企业会计记账程序的顺序,即从原始凭证的填制开始审查,然后以原始凭证为依据逐笔审查核对记账凭证,再根据记账凭证详细审查核对企业的日记账、明细账和总分类账,最后以会计账簿来核对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次进行调查分析的一种方法。逆序分析法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在分析财务会计资料时,一般是按照会计记账程序的相反程序,从审查分析财务会计报告开始,以财务会计报告来核对会计账簿,然后根据会计账簿核对并审查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的一种方法。资料分析法包括资料审阅法和资料核对法,两者都是通过对现有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审查、归纳和分析,从而取得法律证据或提出法务会计报告的一种方法,但二者也有很大区别:资料审阅法主要是指法务会计人员通过仔细阅读和审核所掌握的各种财务会计资料、其他资料及卷宗材料等,以判断其是否真实、完整、合法和正确;而资料核对法则是指法务会计人员不仅要对所掌握的财务会计资料、其他资料及卷宗材料进行审核阅读,还要将一些具有平衡、钩稽关系的财务会计材料进行相互审核,如核对财务会计资料中的会计凭证与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核对会计账簿与财务会计报告等,以判断被审查单位会计核算的正确性和客观性。计算分析法是指法务会计人员通过对所掌握的被审查单位有关财务会计资料的数据进行计算并根据计算结果分析或确定被审查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正确的一种方法。指标对比分析法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将所掌握的财务会计资料、其他资料等与这些资料中所反映出的各种财务会计指标进行对比、分析的审查方法。资产计价法是指法务会计人员根据业务委托的需要,依据所掌握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对被审查单位的资产进行重新计价,以审查有关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是否真实的一种方法,资产计价法是一种主要的实物资产审查方法。实物勘察法是指法务会计人员通过对实物的实地勘察以了解被审查单位实物数量和资金实有数额的一种审查方法,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对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和存货类等实物资产的审查。

2.法务会计辅助技术方法。在法务会计的实际工作中,为了顺利实施上述基本技术方法,法务会计人员还可以运用以下一些辅助方法,譬如座谈询问法、搜查法、鉴定法、专项审查法、实地观察法、判断推理法等。座谈询问法是指法务会计人员采用询问、座谈的方式,以了解有关情况并验证相关资料的可靠性或者获取新的信息。搜查法是指法务会计人员根据法务会计工作的性质和所涉及的实际问题,在取得有关法律机关的配合和审批后,对被审查单位的有关人员的身体、物品、住所和办公地点等场所进行搜查,以收集有关证据的一种特殊的会计工作方法。鉴定法是指通过对一些书面资料、文字或经济活动的辨认或解决以获取相关证据,这项活动应由法务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专项审查法是指法务会计人员依据所掌握的财务会计资料、其他资料和卷宗材料,对其中一些问题突出、问题集中的项目专门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实地观察法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在被审查单位或有关人员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进入被审查单位实地进行观察核实,以了解被审查单位的经济业务及经济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所采用的一种审查方法。判断推理法是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对所掌握的会计核算资料进行判断分析,以推测在什么情况下、可能出现什么样结果的一种特殊的法务会计方法。

通过对现有法务会计工作基本技术方法和辅助技术方法的分析,笔者认为,为了全面掌握对经济事件有重大意义的财务事项,在法务会计工作实践中还应不断构建新的技术方法,譬如专项系统分析法、座谈抽样推理法等,如此,法务会计人员才能利用自己的发现在法庭上提供有权威的证据。

1.专项系统分析法。一般来说,运用系统分析法,法务会计人员能够比较全面地了解该项业务所涉及的财务情况,也可以减少法务会计工作可能出现的漏洞,但是这种方法工作量较大,同时也会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如果我们在法务会计工作中把系统分析法与专项审查法结合使用,不仅能够使两者取长补短,也能够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一般来说,在实际工作中,法务会计人员可以对被审查单位采用系统分析方法,在分析过程中,若发现某些财务事项问题突出、问题集中或者疑点较多则应立即采用专项审查法,若采用专项审查法未发现有何异常可再转入系统分析;若发现被审查单位存在舞弊情况,则应以该舞弊为切入点调整系统审查的角度继续进行系统分析;若没有再发现舞弊情形,法务会计人员可以就此提交法务会计报告;若发现其他舞弊情况,法务会计人员既可以此提出法务会计报告,以结束委托,也可以采用系统分析法继续审查,直至全面审查完毕。

2.座谈抽样推理法。这是将抽样分析与座谈询问、判断推理相结合的一种综合性方法。运用这种方法可以遵循以下几个步骤:其一,在抽样审查前召开座谈会,通过座谈的形式收集和掌握相关财务信息和资料,以为抽样分析作准备;其二,在所掌握的相关财务信息和其他资料中抽出一部分进行重点检查;其三,再开座谈会并根据会议情况和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扩大审查范围;其四,对收集的信息和抽样审查的结果进行逻辑判断和推理,以得出结论并形成法务会计报告。

3.专项顺(逆)序分析法。顺(逆)序分析法可以使法务会计人员了解和掌握被审查单位会计核算的全过程,出现漏洞的可能性很小。但是这种方法费时费力,且工作目标分散,有时可能会影响法务会计工作的深入进行,并可能影响法务会计工作的实际成效。这就需要专项审查的介入。采用专项顺(逆)序分析法有助于法务会计人员对那些会计核算混乱、财务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的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重点审查。该方法的运用既能提高工作效率,又能查清被审查单位财务的真实情况,从而使法务会计工作取得更好效果。

4.资料鉴定分析法。资料分析法一般是通过对现有会计资料的审查、归纳和分析,从而取得会计学证据并为法庭提供证据支持的。但有些财务会计资料是需要鉴定才能确定它的法律效力的,所以,在法务会计实践中应将资料分析法与鉴定分析法结合使用,如此才能提出适当的、令人信服的并能被法庭认可的法务会计报告。

5.算必推理分析法。无论是计算分析,还是指标对比分析,都是法务会计人员通过某种运算规则或计算方法,依据被审查单位现有的相关会计资料和数据,通过运算和计算得出结果的。尽管这种分析看起来很复杂也很精确,但它只是对事物表象的分析。要分析事物的本质还需要法务会计人员具有很强的理性思维和逻辑推理能力。因为通过理性思考和逻辑判断得出的会计学证据或法务会计工作报告更具有现实意义。所以在应用计算分析法时还必须认真考量被审查单位的实际情况。

6.实地资产计价法。资产计价法要求法务会计人员首先要查清被审查单位所拥有的实物资产的数量,然后再根据业务委托的性质和需要,采取科学合理的计价方法对被审查单位的资产进行估价以发现会计造假、财务舞弊和其他经济犯罪的疑点。资产计价法能够为法务会计人员提供可靠的、有关实物资产方面的证据,但是不够全面,因而需要实地观察法来补充。实地资产计价法的运用不仅能够使法务会计人员通过实地观察准确掌握被审查单位对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贯彻执行及执行情况等,它也能使法务会计人员直观地了解被审查单位的全部经济过程,了解该单位人员分工、授权审批、操作规程管理等各环节工作是否合乎规范,从而对被审查单位的实物资产进行更公平、更合理的估价,最终确定出其资产的实际价值。

7.实物调查法。法务会计人员实施实物勘察法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审查和核实被审查单位的实物数量和资金实有数额。但被审查单位一旦存在隐蔽、转移和私吞财物的情况,特别是濒临破产的企业或个人最容易发生上述情况,采用实物勘察法并不能审查出被审单位的真实情况。而采用实物调查法,即法务会计人员在取得有关法律机关的配合和审批后,通过对被审查单位或有关人员进行搜查、收集和寻找证据,不仅能够使法务会计人员获得有利的证据,也能够保证所出具的法务会计工作报告真实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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