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社区型金融机构为载体构建中国普惠制金融框架:从微观到宏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微观论文,金融机构论文,中国论文,框架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普惠制金融——从覆盖所有人到覆盖所有存款人
一段时间以来,普惠制金融在覆盖面上等同于农村金融或小企业融资,在操作上等同于小额信贷似乎是理论界的通识。如较早在国内政策界提出普惠制金融概念的杜晓山(2006)根据Helms(2006)关于普惠制金融“覆盖所有人”的原始定义出发,提出了普惠性金融体系框架——只有将包括以穷人和低收入阶层为对象的金融服务有机地溶于微观(金融机构)、中观(金融基础设施)和宏观(法律和政策框架)三个层面的金融体系,才能使过去被排斥于金融服务之外的大规模客户群体获益。且这种包容性的金融体系能够对发展中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包括过去难以到达的更贫困和更偏远地区的客户开放金融市场。同时,普惠制金融的表现形式一般为小额贷款。黄良谋、黄革和向志荣(2008)对普惠制金融的理论综述和运用范畴亦集中于扶贫或贫困地区的农户融资领域。
与此类似,焦瑾璞和杨骏(2005)从三方面界定了普惠制金融的含义:一是服务对象的特定性。普惠制金融体系以价格相对合理的产品为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农户等低收入群体对象提供服务。二是金融服务产品和功能的全面性。普惠制金融不仅为客户提供贷款服务,还为其提供存款和保险、汇款、养老金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三是金融机构的多样性,体系的多层次性和保持适度竞争。上述分析型定义侧重普惠制与放松金融管制的关系,允许社会各种性质的资本在贫困地区设立为中低收入经济群体服务的多种类型的金融机构,使普惠制金融体系包括从专门的小额信贷机构到银行金融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由此出发,从事普惠制金融操作的机构坚持商业性经营原则,促使整个体系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基础。
上述对普惠制金融的概念界定毫无疑问代表了全球普惠金融发展理论和政策的基本公式,但问题在于没有解决或者绕过了普惠制金融的两大核心问题:第一,为什么某些社会阶层或经济主体被一般金融体系排除于外?财务可持续与普惠制之间是否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或者说,从金融制度角度出发,普惠制金融更多地侧重于某些低端融资需求,但从供给者角度看,是否具有商业价值?第二,在中国,普惠制金融的操作主体和操作步骤应该如何?是构建新型金融机构体系,抑或依托现有金融组织办理普惠制金融业务?正因为我们没有澄清对上述问题的认识,很容易造成普惠制金融演变为财政支出的金融化与商业性金融机构承担政策性义务两大结果——最终普惠制金融仍然无法取得财务可持续性。
基于上述问题,本文提出如下分析框架:第一,大量具有盈利前景但被正规金融组织排除在外的经济主体,或者说是对金融资源供给有贡献的存款人应成为普惠制金融的主要惠及对象,普惠制金融能有效满足这些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而反过来,这些主体自身的商业价值也是普惠制金融得以持续生存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普惠金融并不等同于扶贫;第二,当前普惠制金融的需求主体,并不局限于欠发达地区农户,亦应该涵盖于城市中低收入居民,还应该包括遍布城乡的中小企业(含法人企业和自然人企业)。上述主体提供了存款,在信贷上有需求却无法得到其所需要的信贷数量,这就把小额信贷从普惠制金融概念加以区分——小额信贷仅仅是普惠制金融的一种形式而非全部。第三,本文所界定的普惠制金融强调“信贷可得性”,而非广义的信贷、保险、证券等多样化金融服务,因此,普惠制金融体系的构建必须解决一个根本问题:信贷资源配置中的集中还是分散问题,由此得出的结论是,社区金融组织能在根本上实现金融资源取之于某一群体并运用于同一群体的根本目标。
显然,我们首先对金融和财政的边界进行区分是有意义的。一方面,财政天然具有扶贫和转移支付职能,而一旦理论界和政策人士过度强调金融在扶贫上的作用,实际上会导致财政转移支付职能的弱化,同时赋予了金融某种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另一方面,当我们把分析结构集中于所有存款人,就可以发现当前的金融体系仍然存在较大问题:绝大多数存款人并未获得相应的信贷服务,或者面临融资价格过高问题,或者面临融资额度无法得到满足问题。事实上,上述被忽视的问题一直是把普惠制金融等同于小额贷款,并强调由正规金融部门承办此类业务的根本症结所在,即相对弱势的融资主体不得不承担更高的融资成本——此之谓“风险定价”。我们的分析框架和解决方案立足于如何降低本应该获得低成本融资者的利率,并进而提高其融资可得性。
转型期普惠制金融的需求结构
本文认为,当前的普惠制金融应该主要面向四类人:有经营前景的农户、城市中低收入人群、中小企业和农民工,相应的金融机构和服务体系建设亦应围绕四类人群展开。
(一)有经营前景的农户
以广东省为例,该省2009年农村人均家庭经营现金收入2577.39元,人均生产费用现金支出为1221.12元(见表1),以四口之家计算,年度平均家庭经营现金收入10310元,而家庭生产费用支出4884元。农副业生产一般具有较强的年度内经营性质,即除去极少数固定资产性投资外,基本属于“春种秋收”型流动资金投入,通过上述数据的简单比较可以发现,至少农户自身在生产经营型投入产出上是可以实现财务可持续的——产出-投入比为2.11倍,即1元生产性投入可以带来2.11元现金回报。当然,这仅仅是简单类比,因为农户除现金收入外,农产品产出的一部分用于劳动力自身的再生产,而劳动力是最为重要的投入要素。
可以设想,面向农村地区的普惠制金融制度首先应该向具有家庭收入和支出流、家庭经营性现金收入流高于生产性现金支出的农户,即所谓“有经营前景的农户”。从表1还可以看到,农户人均现金收入7543元,现金支出5934元,收入-支出差额为1609元,按照2009年广东省农村人口3528万人计算,形成的年度现金净储蓄增加额为570亿元。如果所有现金收入都转化为储蓄存款,则可以形成2661亿元居民户储蓄存款流量。
以下是我们按照“资本化”(年度现金净收入可以推动的信贷本金)进行的测算步骤:第一步,如果570亿元现金结余用于信贷利息支付,则即使按照10%的较高年利率计算,可以撬动5700亿元农户贷款。第二步,5700亿元投入相当于人均增加16160元年度现金投入,按2.11倍投入-产出系数计算,在理论上可以形成34100元年度生产性人均现金收入。第三步,即使不按照5700亿元信贷投入测算,假设广东省农户每年净增加的570亿元现金收入完全作为涉农生产性信贷投入,则可以形成人均3410元的新增现金收入。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测算虽然简单,甚至抽象掉现实金融操作中的重要信息(如客户甄别),但至少说明了一点——在当前中国的现实背景下,普惠制金融能确保农户已经形成的现金净收入投入于自身,将是其迈出的可喜一步。
(二)城市中低收入居民
我们将以2009-2010年的住房价格飞涨和房地产信贷为例说明城市中低收入居民普惠制金融制度安排的核心意义。2009年,广东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574.72元,恩格尔系数为36.9%。这意味着扣除“吃”这一最基本生存需求外,还剩余13610元。如果居民按剩余收入的50%购买房产,则年度可投入资金为6805元,以三口之家计算则为20400元。如图1所示,2009年1~9月,广东省商品房销售均价为6447元/平方米,一套90平方米住宅平均总价58万元,相当于三口之家2009年可投入资金的28倍。于是,住房信贷市场的操作逻辑是,根据家庭年收入决定其是否可以进入按揭购房者行列,年均收入6万元的中低收入家庭(三口之家)几乎没有可能在一个动辄总价超过60万元的房地产信贷市场上获得融资——假设首付20%,根据当前利率,20年期贷款月供会超过4000元,年度还本付息额接近5万元,远超过广东省中等收入水平家庭负担能力。结果是,这些家庭实际上向全社会贡献了存款资源,而信贷杠杆则被具有更高收入的家庭所利用。
这里的普惠制金融概念显然不言而喻:如果能够组建社区型住房储蓄银行,且能够向社区型房屋开发机构提供土地使用权购买和开发贷款,并有效实现房屋单价和总价的降低,则此类居民的金融资源可以被用于自身需求。不妨作一个测算,以广东省6110万城市人口为例,假设其中60%的居民属于中低收入人群,以三口之家计算则有1222万个家庭,家庭年收入6万元,按照50%的储蓄率计算可以形成约3670亿元年度新增存款,如果楼面价格下降到4000元/平方米,则可以开发90平方米住宅102万套,即每年可以满足其中十分之一的家庭获得新居。值得说明的是,1200万个家庭不可能同时具有房屋消费需求,每年满足十分之一基本可以满足自住型房产消费需求。显然,这是一种有效的普惠制金融安排——社区型住房储蓄银行可以通过合作购地建房等方式,实现中低收入居民在房产消费信贷上的互助合作。
当然,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普惠制金融需求远远不止房屋贷款。刚毕业大学生的就业贷款、创业贷款都属于普惠制金融范畴,可惜的是,中国在流动性过剩背景下应有相应的制度设计——可以借鉴的做法是,1980年前后,街道企业为满足返城知识青年就业需求,同时构建城市信用社,实行了向街道企业融资的产业——金融制度安排。
(三)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由来已久,始终缺乏有效解决途径的老问题。尽管各家全国性商业银行无一例外地组建面向中小企业的融资部门,但从根本上看,现代银行信贷技术与中小企业融资不完全相容。一个近期较好的相关总结是Degryse和Ongena(2005)所分析的结论:地理距离和关系导致大型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融资存在天然隔阂。一方面,中小企业无法完全依靠商业银行以历史判断未来的内部评级体系加以评价,而更多地依赖客户经理对中小企业现实运行的评判;另一方面,银行信贷审批或风险管理机构集中于中心城市与中小企业的广泛地理分布之间存在信息沟通上的矛盾。因此,在近10年前,中国最成功的中小企业信贷机构既不是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也不是民间资本占主体的少数股份制商业银行,而是从城市或农村信用社演变而来的信贷机构——典型的如浙江泰隆城市商业银行以及江浙两省的农村商业银行(或合作银行)。
这里引发我们思考的问题在于:怎样的机制可以确保中小企业在获得融资的同时又维持信贷机构的安全性和效益性?显然,正确做法是全部或部分地赋予融资者信贷机构所有权,并限制信贷机构在一定范围内获取存款,来自社区的压力会降低融资者的道德风险,如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早年开发的“乡绅式”协贷员制度、中小企业的自报公议制度,山东省一些地方金融机构开发的中小企业联保制度,都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并最终实现普惠制金融操作的有益探索。
(四)农民工
中国“世界工厂”地位的形成,巨额外汇储备和世界第一大债权国地位的形成都与2.1亿农民工大军息息相关;然而,正规金融至今更多停留在农民工的汇款安排(如农民工卡),而所谓的普惠制金融应相应更多地立足于中国农村人口中的“留鸟”,而非农民工群体所形成的“候鸟”大军。
图1 2009年1-9月广东省城镇商品房销售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资料来源:广东省统计局,2010年。
第一,根据广东省统计局对分布在21个市600家企业(其中:珠三角9市各40家,合计占60%;粤东西北12市各20家,合计占40%。制造业、服务业各300家,各占50%;服务业中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所占比重较大,分别占12.3%、16.5%、5.7%、5.8%和3.3%)的用工调查显示,2009年上述企业新增的7.34万员工中,农民工占比为64.8%;在裁减的4.91万员工中,农民工占比为82.3%(见表2)。这说明农民工在中国产业工人队伍中已成主体。
第二,回顾表1,在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中,工资性收入达到4089元,家庭经营性收入只有2577元,与此相对应,人均生活型现金支出达到4441元。这说明,仅靠传统农副业经营不足以养活农民自身,只有通过工资性收入才能获得相对较高的生活质量。
根据以上两点,普惠制金融制度首先应立足于农民工金融需求,无论是劳动力出发地还是劳动力目的地,都应该建立相应的信贷机构。因此,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应有所转型——从面向“留鸟”的农副业经营贷款重点转向吸收农民工汇款性存款,并向拟出发(出发地信贷机构)、已到达(目的地信贷机构)的农民工提供助业融资、技能培训融资、安家落户融资等多元化金融产品。信贷质量保障机制依赖于乡规民约和农民工工资代发机制。
挤出效应:从融资额度到价格
尽管我们分析了中国经济社会结构转型期普惠制金融需求主体的分布情况,但上述四类人群,即普惠制金融的主要惠及对象“具有可持续现金收入和信贷还款能力”的经济主体,在当前的中国融资体制下仍然处于持续被边缘化的状态。特别是经历了2009年国有及国有控股部门的天量投资和巨额融资,形成了对普惠制金融需求主体的挤出效应。
图2:2009年1月-2010年2月各期限贷款增加额占全部贷款增加额比重 单位:%
资料来源:CEIC,BLOOMBERG,华泰联合证券研究所
图3:投资领域的挤出效应
资料来源:CEIC,华泰联合证券研究所
(一)信贷投向和放贷主体所形成的挤出效应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收支统计和《2009年第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2009年末人民币中长期贷款余额为22.24万亿元,比2008年末增加6.74万亿元,占全部信贷增加额9.59万亿元的70%。主要金融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投向基础设施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房地产业、制造业等四大行业的本外币中长期贷款分别为2.5万亿元、6404亿元、6013亿元和5025亿元,占全部产业新增中长期贷款的比重分别为50.0%、13.1%、12.3%和10.2%。到2010年第一季度,上述情况没有发生根本改观。人民银行统计指标反映:居民户贷款增加9202亿元,同比多增4979亿元,其中中长期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增加6461亿元;非金融企业及其他部门贷款增加1.68万亿元,同比少增2.48万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5032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1.78万亿元,票据融资减少6243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额超过全部贷款增量(见图2)。需要注意的是,在大项目上马形成对金融资源的“黑洞型”吸收的同时,票据融资与中小企业的关联度十分密切,从2009年中开始的票据融资持续负增长直接说明了中小企业融资面临偏紧的外部环境。
信贷向大型项目集中,贷款期限长期化造成实体经济中的普惠制金融应惠及的四大群体面临融资不足的矛盾。中小企业和农户经营资金相对无法得到有效满足;房价因可获得中长期贷款的居民需求旺盛而被进一步推高,形成了对中低收入阶层放贷的挤出效应。
从表3可以看出,2009年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贷新增额超过或接近2008年全年放贷额;而农村信用社信贷新增额虽亦水涨船高,但远远低于2008年信贷增加额。这说明一个基本事实——全社会金融资源向强势融资主体集中,形成了较强的挤出效应。图3还显示,国有控股部门投资增长率在2009年一改以往年份持续低于非国有部门投资增速的状态,出现急速攀升,这显然与中长期贷款和国有金融机构贷款增长存在某种必然关联。
(二)弱势群体融资价格偏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2010)在2010年第一季度所作的调研,小企业融资成本偏高,民间融资利率持续上扬。如中山50%的被调查企业反映,银行贷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其中,短期贷款利率最低为5.2%,最高为8.4%。东莞被调查的企业和担保公司都反映,审批通过但没有额度发放的贷款,如果企业愿意上浮利率可优先放贷。由于原材料价格、用工成本不断上涨,人民币汇率升值预期不断增强,小企业尤其是本土制造业利润空间不断收缩,贷款利率上浮已经超出企业承受范围。随着2010年信贷投放逐渐收紧,小企业贷款成本将会进一步提高,严重限制其融资规模以及生产扩张。据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民间借贷监测结果,2010年第一季度,东莞市民间借贷利率水平较2009年末显著上升,2010年第一季度东莞民间借贷加权平均利率为21.3%,环比上升2.6个百分点。在调查中,东莞部分企业反映,民间借贷利率已经达到了月息3%~4%的高位(即年利率36%~48%的惊人水平);中山地区民间借贷成本偏高,贷款平均利率为10.54%,其中3~6个月的贷款利率最高为20%,较基准利率高出3倍;珠海被调查的企业反映,当前珠海民间借贷利率处于高位运行,民间借贷的月利率一般能达到3%~5%,远超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加大了企业的财务负担,因此一般仅被用于应付临时性、紧急性的资金需求,故借贷期限以短期为主,主要在一年以下。
结论性评价:普惠制金融的兴起依赖金融增量改革
无论是一般意义上的普惠制金融框架范围分析,还是基于2009-2010年宏观金融运行探讨,我们都可以得出普惠制金融体系建设必须立足于金融增量改革的政策结论。
第一,在现有金融体制格局下,由于农户、城市中低收入阶层、小企业和农民工在信贷评价标准上无法与大型企业、大项目和富裕阶层相抗衡,结果是前四个群体在事实上贡献了巨额金融资源,但通过正规金融体系反而向强势融资主体集中。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改造原有金融机构,而在于构建与弱势群体融资相适应的新型金融组织,实现“社区再投资”标准——如70%以上的上述四大群体金融资源留用于群体本身。
第二,普惠制金融体系是在商业性和政策性之间的新型金融服务体系,针对不同群体应该有不同的设计模式。针对有经营前景的农户融资问题,有必要壮大现有的农村商业银行或合作银行,推动其与拥有基层网点的大型银行竞争存款资源,以立法形式要求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留用于农户;针对城市中低收入阶层,有必要建立正规金融机构和中低收入者合作投资的社区金融机构,主要向低价房建筑商提供住房开发贷款和中低收入者的住房抵押贷款;针对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应考虑恢复城市信用社或组建小型城市商业银行,通过联保、公议等方式实现金融工具创新,满足小企业融资需求并降低融资成本;针对农民工技能培训、助业和创业型融资需求,可构建以家庭为单位的融资方式,把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经营理念扭转过来,除面向企业,同时应面向农民工。上述四种金融形式在本质上均属于新兴的社区金融机构,如此操作的好处是,至少通过社区型金融组织可以实现现有弱势融资主体的金融资源尽可能地运用于本群体内部,而由此设立的普惠制金融机构相应地成为弱势群体的代言人,由此可能形成的制度创新是:由融资者仰求金融机构转变为融资者作为某个阶层或群体拥有某种主要服务于自身的金融机构,融资者实际上集金融机构的投资者、储蓄提供者、资金投放对象于一身。
第三,必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是普惠制金融发展的外部保障。信贷机构可以通过内部评级向强势融资群体实施风险定价,而弱势融资群体更多地依赖于具有公共品性质的征信体系。央行应逐步建立包括金融和非金融交易在内的广义征信系统,动态跟踪具有流动性的农民工和大学毕业生群体,以此向金融机构融资决策提供依据。
根据现实,由于当前中国的普惠制金融发展还非常不够成熟与完善,远远达不到动员其他群体的金融资源完成对弱势群体的覆盖,如果能实现弱势群体所提供的金融资源被有效运用于自身,就必将是中国普惠制金融体系建设的首个辉煌成就。
标签:金融论文; 普惠制论文; 中小企业融资论文; 金融机构论文; 中小企业贷款论文; 银行信贷论文; 信贷规模论文; 信贷业务论文; 国内宏观论文; 中国资源论文; 金融体系论文; 社区功能论文; 融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