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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是一个重要的、日益国际化的行业。目前,不但承保人的会计实务千差万别,而且保险业的会计实务与其它行业的差别也非常明显。所有这些都造成了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很难对不同国家的承保人公布的财务报告进行比较,或对同一国家承保人公布的财务报告与非承保人公布的财务报告进行比较。为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一份《保险会计问题报告》,作为保险会计项目第一段的成果。该报告的目的在于确定保险会计的重要问题,评价用于解决这些问题的各种备选方法的优缺点。
保险会计指导委员会对保险会计问题的初步意见可归纳如下:1、 保险会计项目(下称“本项目”)主要般决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组)会计问题,而不涉及保险企业的所有会计问题。比如保险企业所持有的投资的会计处理。
2、保险合同是一种合约,根据该合约, 如果发生了一项载明的未来不确定事项(而不是指定利率的变动、证券价格的变动、商品价格的变动、外汇汇率的变动、价格或利率指数的变动、信用评级或信用指数的变动、或类似变量的变动),一方(承保人)同意在另一方(投保人)支付款项的条件下承担保险风险。
3、 本项目的目的是计量由保险合同所产生的资产和负债(资产—负债计量法),而不是为了配比而递延收益与费用(递延—配比法)。
4、 保险负债(包括普通保险和人寿保险所产生的保险负债)应该折现。
5、 保险负债应根据现有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本期估计值来计量。对于续保产生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如果现有保险合同规定了承保人对续保的定价,则应包括在内;如果承保人能够自行决定改变保险定价,则应排除在外。
6、大多数指导委员会委员认为,根据IASC 《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不应将灾难准备金和补偿准备金作为保险负债。对于发生频率低、后果严重的风险需要专门加以披露,比如,在权益中单列项目披露。
7、保险负债的计量应能够反映风险程度, 这一风险应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交易的价格所反映的风险。这意味着长期保险合同的销售在某些情况下会立即确认收益。指导委员会承认有些人对以这种方式改变现行会计实务持保留意见。
8、保险合同的购置成本不应作为一项资产予以递延。
9、所有保险负债账面金额的变动均应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 为解决保险负债账面金额的变动中哪些应单独列报、哪些应单独披露这一问题,指导委员会将密切关注金融工具联合工作小组的工作进展。
10、指导委员会是假定在保险会计项目结束前,《IAS39 —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将会被一项新国际会计准则所取代,且新国际会计准则将会要求几乎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均采用完全公允价值会计这一前提下开展工作的。
11、在关于未来投资保证金所造成的影响方面,指导委员会分为势均力敌的两派。一些委员认为未来投资保证金在确定保险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予以考虑,而另一些委员则认为不应考虑。
12、对参与和分享利润保单:
(1)在承保人不能控制盈余分配的情况下, 应将未分配盈余归类为负债;
(2)在承保人能够控制盈余分配的情况下, 应将未分配盈余归类为权益(但是不包括承保人有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向投保人分配部分盈余的情况)。
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承保人控制了盈余的分配,未分配盈余一般应归类为负债。
13、对与投资相关联的保险合同,取得的保费应划分为风险部分(保险收入)和投资部分(保证金)。
14、再承保人的再保险应采用与直接承保人的直接保险相同的会计处理。
15、应收再承保人的款项不应抵销相应的保险负债。
16、绝大部分《IAS32—金融工具:披露与列报》和《IAS37—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披露要求都可能与保险合同相关。 《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有些披露内容对公允价值而言是不需要的。其它可能要求披露的项目包括规定的偿付保证金、主要业绩指标(例如寿险总额、赔付率)、风险调整信息、风险估计信息和敏感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