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当前贫富差距-也是从一个流行的观点_贫富差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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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经济生活中伴生了较大程度的贫富差距。怎样看待和评判这一社会现象,成了大家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目前,比较流行的一种观点认为:贫富差距拉大不等于两极分化。不可否认这种观点有其合理之处,但也存在很大缺陷。这种观点隐含着这样一种思路,即用“两极分化”作为依据来衡量和评判当前出现的贫富差距的合理性。如果以此推论岂非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们反对和防止产生两极分化,但只要贫富差距不极度扩大到两极分化,我们就承认其合理性,并允许其无限发展。显然大家都不会接受这种推论。

诚然,从经济意义的角度看,存在贫富差距并不等于两极分化,它有利于解决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问题,能激发人的生产劳动积极性,符合我们提倡的“效率优先”原则。但是,从社会意义的角度看,贫富差距的存在始终伴随着潜在的社会不安定的危险和社会不公平的基因,这就宏观要求贫富差距保持适度。因为,当差距扩大到超出一定的区间时,长期累积起来的潜在危险就会发生质变,爆发出来,其最终结果是整个社会经济效率和改革成果的丧失。因此,上述流行的分析方法,易在理论上产生偏差,进而导致决策和实践的消极后果。

所以,我们有必要务实地审视贫富差距,并及早采取措施,以体现“兼顾公平”的原则,避免贫富差距过分悬殊,影响社会稳定,影响改革进程。本文拟对此作点粗浅探讨。

一、客观、辩证地分析当前的贫富差距现象

我国目前存在的“贫富差距”,包含着“收入差距”和“财富差距”这两个不同程度的问题。“收入差距”是对社会成员之间年收入的比较;“财富差距”是对社会成员之间物质资产和金融资产的比较。目前,我国的贫富差距主要表现为前者。

对于目前收入差距拉大的问题,可以从两方面看。一方面,在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以后,人们的收入拉开档次,这是市场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根据是:(1)我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劳动在分配过程中的决定作用被大大限制了,效率高、竞争力强、生产适销对路产品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会获得更多的收入,财富越积越多;反之,则会因竞争失败而破产。这种优胜劣汰的过程本身就包含了贫富差距拉大的必然。(2 )市场配置资源的功效在于许许多多不同的资源要素的占有者和运作者都以谋利致富为驱动,全力以赴地追求最好最优的投入产出效率,并在接受市场对资源要素占有行为和使用行为的评价后,争取最大可能的个人收入。这样,使得劳动力要素以外的其它各种形式的资源要素,也通过市场过程成为个人货币收入的重要源泉,从而不可避免地形成收入上的悬殊。(3 )市场经济体制正处于急速发育阶段。市场结构的严重缺位、市场组织和管理的不健全、市场交易规则的混乱,以及转轨时期的体制摩擦和政策实施方面出现的缺陷、漏洞,造成市场活动的投机空间过大和权力资本化现象的存在,这势必深刻影响市场分配过程的实现,加剧贫富差距拉大的趋势。

另一方面,收入差距迅速拉开,贫富差距已十分突出。据国家统计局对10万住户抽样调查计算,以20%的高收入户和20%的低收入户人均收入比较,城镇居民的贫富收入差距从1978年的1.8倍扩大为1993 年的2.9倍;同期农民的收入差距由2.9倍扩大为6.6倍。1993 年城乡加权平均的贫富差距约为5.6倍(此数与世界银行计算的6.5倍大致相同)。若从全社会范围计算,以1993年城市中平均3900元的20%高收入户与农民纯收入300多元的20%低收入户相比较,贫富差距约为13倍。 以上是按社会平均数计算的,反映了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贫富收入差距情况,但同时平均数也掩盖了最高收入户和贫困户之间的悬殊差距。据有关部门估计,1993年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主中,年收入在5万元、 资产在百万元以上的有8587 户, 超亿元的有60 余户。 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1993年人均拥有存款3.7万元,比城镇居民人均存款高出10多倍。 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租赁承包者、股票及房地产炒作专业大户、影视体育明星、三资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学术界名流以及一些非法获取收入者构成的高收入阶层,据估计目前至少有500 多万人,其年收入均在数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以上。而同期我国贫困人口规模已达9000多万人(其中农村8000万,城市1200万)。虽然目前社会上的巨富者和赤贫者占总人口的比例不大,但其间差距已达几十倍,甚至上百倍,而且有继续扩大的趋势。(资料来源:《中国国情国力》1995年第1期)

我们若拿划入当前中国大陆经济收入最高的14类人员中的一类——出租汽车司机的年收入4 万元来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一些统计数字作比较,则其差距更明显。它是1993年中国大陆职工平均工资(3236元)的12.36倍,是同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2337元)的17.1倍, 是当年全国农村居民纯收入(921元)的43.43倍,更是全国8000万贫困农民纯年收入(300元)的133.33倍!这个差距不可谓不大矣! 难怪贫富差距问题成为街头巷尾老百姓议论最多的话题之一。

诚然,搞市场经济改革,贯彻实施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仍是我们考虑问题的基本出发点。但同时我们要清醒:“现在有人担心中国会不会变成资本主义。这个担心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我们不能拿空话而是要拿事实来解除他们的这个忧虑,并且回答那些希望我们变成资本主义的人。”(《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1页)

二、机械地用“两极分化”范畴对照说明我国目前存在的贫富差距,过于教条,也过于空洞,缺乏说服力

讨论说明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弄清“两极分化”这个概念的科学内涵。马克思在揭示和研究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时指出,随着资本积累的增进,必然产生资本主义社会的两极分化,即在资本主义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在无产阶级一极是贫困的积累。表现资本主义社会贫富悬殊的两极分化,在质上是由掌握生产资料的统治阶级对丧失生产资料的被统治阶级的剥削造成的,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结果;在量上是相当惊人的,用数字来说明其差距已失去意义。

两极分化和共同富裕是两个对立的概念,分别表示社会经济发展中人们贫富程度的两种对立趋势,它们并不试图给出趋势的数量边界。两极分化是资本主义社会资本积累的结果,其存在条件是资产阶级占统治地位,实行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我国强调防止两极分化问题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的。因为我们搞市场经济的改革,允许私有经济在政策范围内发展。正是基于这一点,邓小平同志才再三强调改革与两极分化的问题。“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上了邪路了。”(同上书,第111页)也许“个别资产阶级分子可能会出现, 但不会形成一个资产阶级。”(同上书,第139页)等等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有关论述, 我们对改革是否导致了两极分化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和把握:一是贫富差距过分拉大;二是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其实质就是贫富差距拉大基础上的阶级分化。

两极分化或共同富裕,是由社会的所有制性质及其分配制度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两极分化不可能成为现实,因为我们的制度本身具有防止两极分化的功能。第一,公有制为主体是我们始终坚持的。在公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在全社会或一定范围为劳动者共同所有,人们对生产资料占有关系处于平等地位,财产占有状况便不再成为决定社会消费基金分配的因素。第二,与公有制主体地位相适应,我们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由于劳动者之间能力差别的有限性,决定了其收入差距不会过分拉大,更不会造成两极分化。另外,强有力的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国家机器,是避免出现两极分化的政治后盾。虽然我们允许私有经济有较快的发展,允许劳动力以外的资源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但“一旦发现偏离社会主义方向的情况,国家机器就会出现干预,把它纠正过来”(同上书,第139页)。

正是有了上述三道屏障,决定了社会主义与两极分化的不相容。社会主义的发展趋势必然是共同富裕。当前,我国虽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贫富差距,但由于社会主义与两极分化的不相容性,决定了我国出现贫富差距不可能发展到两极分化。

诚然,撇开其他因素,仅从发展趋势看,贫富差距扩大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就会发生质变,形成两极分化。但是,贫富差距与两极分化是虽有联系,但本质不同的两个概念。贫富差距可以在财富占有的多寡以及作为其成因的创造、获取财富的能力的强弱这样两重意义上定位;两极分化则不然,它所表述的,不是多与少、强与弱的差距,而是当数量特征界临有与无、正与负时的根本不同,它对贫困与富裕这对反义概念作了相反相成的概括,突出了贫富之间不可弥合的反差与对立。当然,两极分化是贫富差距扩大极度化的结果,使差距的原先数量含义发生变化;多与少的巨大差距,使少相对于多已无实际比较价值可言。因此,用它来说明当前的贫富差距的程度,因缺少量化的参照标准而无法判断和把握,因而也就失去了现实意义。

况且,用“两极分化”作为依据无法说明贫富差距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社会学和组织行为学的研究表明,由于社会财富分配结果所产生的个人收入差异扩大到一定程度时,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容易产生对立情绪,并增加低收入者的社会不公平感,进而影响人心稳定和社会稳定,引起各种社会危机,其最终结果是整个社会经济效率的丧失。因此,个人收入差距要适度,使人们在心理上能承受和接受,成为刺激社会发展的“加速器”,而非迟滞社会发展的“制动器”。

当前,对于我们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来说,比较务实的态度和做法是:既正视贫富差距存在的必然性及其现状,又努力把差距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

三、研究分析贫富差距的成因,深化改革,完善分配政策,理顺分配关系,使收入分配在体现“效率优先”原则的同时,又反映“兼顾公平”的原则,把收入分配的差距永远控制在社会可容忍的限度内

首先,以法律为准绳划清分配过程中的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非法收入又称黑色收入,是指那种违反国家的政策法规,依靠钻政策空子,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哄抬物价、价格欺诈、偷税漏税、走私贩私、贩毒贩黄,或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搞权钱交易、化公为私等不法手段获取的个人收入。这种不义之财的存在,意味着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侵吞,意味着对别人劳动成果的剥削,意味着对生产力的破坏,意味着对公平原则的肆意践踏。它是人们最无法容忍的,必须依法取缔。在近期内,防止个人收入相差悬殊,重点应放在依法取缔和杜绝这类收入上。在具体工作上,要进一步完善市场体制,消除漏洞;要继续健全和完善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要进一步保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而加强执法力度,执法必严又将是近期重点的重点,这也是消除人们对贫富差距拉大的不满情绪的最关键环节。

其次,对大量的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而获得高收入者,政府要逐步实行有关的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对于这类原因造成的收入差距,只要在适度范围内,在经济上所反映出来的结果将是效率的增长、生产力的发展、人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也正是我们实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政策的初衷和意义所在。但是,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考察其差距,如果过大,却会导致社会的不安定,甚至整个社会效率的丧失。因此,我们必须提早预防。为此,政府必须从两方面对个人收入分配关系发挥调节作用:一方面,完善和加强税收杠杆作用,以调节高收入。政府可以对居民收入采用累进税制,即按照收入量划分几个等级,随着收入量的增大,增加个人收入调节税。同时还要开征遗产税、赠予税。这样可以避免少数人由于收入畸高形成收入差距的过分悬殊,保证其不偏离适度差别的区间。另一方面,要继续执行扶贫政策、地区倾斜政策、产业倾斜政策等,以及运用法律手段(如最低工资法等),使低收入者的收入保证在一定的水平。因为由于自然历史条件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城乡差别、地区差别、所有制差别等,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成员之间的机会不均等和收入不公平,它需要政府采取一系列的政策加以协调解决。通过努力,缓和因个人收入差距而产生的社会对立情绪和不公平感。

再次,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安全带”或“减震器”。通过各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在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中,对那些低收入者采取适当的资助,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身体素质和文化素质随着经济的增长得到相应提高。事实证明,只要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存、发展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整个社会对相对分配差别的承受能力将大大提高,收入分配上的对立情绪会大大减弱。

总之,要把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控制在适度范围内,既体现“效率优先”原则,又不违背“兼顾公平”原则,是一项时间长、涉及面广的大工程。不过,我们应当坚信,只要政策调整得好,措施得力,完全可以实现全国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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