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金融与民间根源_金融论文

草根金融与民间根源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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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金融植根于民间,以民间融资为主要特点。所谓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湖北银监局局长李怀珍是这样定义民间融资的:“一般来讲,民间融资是指县域以下游离于正规金融机构以外的,由资金需求主体和资金供给主体按照市场机制以一定形式的契约约定金额、期限和利率的资金融通行为。”那么,民间融资有哪些主要形式?它能经久不衰的原因何在?它究竟是企业融资渠道的有益补充,还是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洪水猛兽?政府是应该是堵还是疏?等等,诸如此类问题,我们将有关专家的观点作如下综述。

一、民间融资的主要形式

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相对于监管框架之中的正规金融,另一种力量由来已久,并在现存经济秩序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就是广受关注的民间金融。从江浙、广东、福建的抬会、钱庄,到东北的“对缝”业务,随着经济的快速成长,民间隐性金融也蓬勃发展,并逐渐以各具特色的样式与当地经济体结成血肉联系。应该承认的是,尽管备受歧视,民间金融已经成为当前经济循环重要的一部分。那它以哪些主要形式出现的呢?毛金明在《金融研究》上发表文章认为,民间融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民间融资的传统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此种形式借贷的规模较小,在农村比较常见,但涉及面较大,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上万元,融资主体主要为自然人或农户,借贷双方关系较为密切,一般是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借用,主要是应付短期生活急需,有一定的预期还款来源,这种借贷多为口头协议,不计付利息或利息低微,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二是“高利借贷”,这是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主要是用于个体、民营等企业的生产周转需要。借贷期限有长有短,利率一般参考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及地区、季节、资金供求状况而定。在煤、铁、焦生产集中和养殖业、种植业、商品集散较为发达的地区比较突出。

2.价证券融资。近几年民间融资除民间借贷外,又增加了存单、债券甚至房地产等不动产内容。这些存单、债券等,主要是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贷款,部分借贷人之间还要收取一定的差额利息或手续费。如晋城市一位私营业主向关系人借款5万元,该关系人不是直接将5万元现金借出,而是向私营业主借出8万元存单,在农村信用社办理质押贷款,从中收取8%的差额利息。这种行为是当前较为流行的一种方式,在当前的民间借贷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3.据贴现融资。由于银行汇票风险系数较低,加之银行办理贴现需要增值税票、购销合同等,要求严格,手续繁琐,时效性差,一些银行对小面额银行承兑汇票不予办理贴现,使小面额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多为民营企业)的票据无法变现,影响资金周转,所以持票人宁愿持票到经营规模较大的民营商贸行融资,既不需要税票,也不需要购销合同,仅凭中间人的介绍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书,持票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处拿到现金。利率一般为面议,期限越长,利率越低,反之越高,利率的高低受金融机构贴现利率的直接影响。期限受票据期限的影响,一般在4个月左右。办理民间贴现的尤其以商业企业普遍,因商业企业收入较稳定,一些小型煤、焦企业或中间商急需资金付贷款或运费,就向这些商业企业办理票据贴现。

4.业内部集资。由于多方面原因,企业从银行、信用社难以获得贷款支持,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向职工集资,有的以“保证金”为名向职工集资,这种集资方式利率一般相当或略高于同期贷款利率。据忻州市反映,几乎各县中小型企业都存在这种情况。

二、民间金融能够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

民间金融何以经久不衰且生命旺盛?李怀珍这样分析原因:由于近几年来银行业实行集约化经营,风险控制意识明显增强,加之有的撤销县域机构,有的上收和集中信贷审批权限,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信条件很难满足正规金融机构的授信要求而无法获得融资支持,县域经济金融发展失衡的问题十分严重。而民间融资及时对正规金融顾及不到之处进行了补位,大大地缓解了县域和民营经济快速发展中资金供需的矛盾。从此次调查的情况看,95%的民间融资利率在5%至12%之间,略高于银行和农信社贷款利率,在人们可以承受的限度以内。

市场规律最简单的定理就是有买有卖,有行有市。县域民间融资活跃的根本就在于市场的供求长期保持一种自发的调节过程和均衡态势。特别是近年来,居民储蓄存款一直保持高速增长,居民闲置资金增多,在股市低迷、存款利率连续调低、储蓄存款加征20%利息税的情况下,民间融资便有了较为充裕的资金来源。而正规金融机构的授信管理、风险控制的市场化程度和水平相对太低,无法满足民间的灵活性、多样性和快节奏的需求,这客观上为民间融资的生存和发展腾出了理想的空间。

有了空间,有了温度、湿度皆宜的土壤,民间融资自然就一茬又一茬开花结果了。李怀珍如此表述民间融资的几大“先天优势”:一是主体明确,权责一体。民间融资的主体都是自然人,是非常明确的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被调查的融资关系人都认为用自己的钱和用银行的钱、借私人的钱和借银行的钱感觉完全不一样;二是信息对称,了解充分。经济规律告诉我们,没有对称的信息,就没有完整的市场。由于借贷双方或中介人一般生活在县域范围,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身份、资信、品格、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以及借款所从事的项目都了如指掌,避免和减少了交易信息不对称可能造成的纠纷和风险;三是讲求效率,程序简明。调查表明,直接的民间融资程序简单,一张借条甚至君子协定便能“搞定”,钱来得快,用得快,转得快,见效快;四是诚实守信,到期履约。这也是李怀珍最为感慨的:民间融资经久不衰,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诚信原则贯穿始终。毛金明指出,民间融资有以下特点:

1.贷手续灵活、简便,备受急需资金者青睐。据调查,民间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本土或亲朋好友,当借方需要资金时,或通过中介人或按自己意向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能力及日期、利息,以口头或协议形式取得资金。因此,一般不需要手续,有手续的也是简单载明借贷双方、日期、还款金额或利息的简要凭据。民间借贷中一半以上是私下达成的交易,对借方来说,手续简便,在急需资金时办理非常方便,备受急需资金者青睐。

2.率高、弹性大,城镇乡村有差别。一般而言,民间融资城镇利率高,乡村利率低。城镇借出利率年息一般在15—30%之间,乡村借贷利率年息一般在10—20%之间,年利率相差5%—10%;城镇民间融资金额大,乡村民间融资金额小。城镇借贷以高利贷为主,乡村借贷互助性质居多。调查反映,朔州市城镇借贷80%以高利贷为主,乡村民间借贷只有18%需支付利息;城镇借贷较为规范化,乡村借贷一般口头化。目前城镇借贷趋向书面化,大多数需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人(中介人)、借款额、利率、归还期、违约金,数额较大的还需要以房屋等实物作抵押等,而乡村因借贷互助性质居多,且多为亲戚、熟人朋友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

3.间融资增长快、规模大,融资主体多元化。在融资规模增长的同时,融资主体也呈现多元化的特点,不仅有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融资,且出资人有工人、干部、工商个体户、企业等,甚至有反映称,参与民间融资的还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涉及面较广。

4.间融资由“地下”“浮出水面”,逐步呈现出专业化趋势。由于民间融资的种种便利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普遍发挥的现实作用,这一行为已在社会公众的思想观念上获得了广泛的认同,使得其逐渐由“地下”“浮出水面”。特别是一些商业银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推出和宏观调控措施实施后中小企业资金严重紧张,客观上促进了民间融资流动更加活跃,使得由过去遮遮掩掩的“地下金融活动”,逐渐转向半公开或公开。

三、政府对民间融资应有的态度

李怀珍认为,民间融资之所以延续至今,没有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问题,其基本经验就是,老百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在不违法的前提下,用好用活自己的钱,用出效益,天经地义。政府不管不干预,实属明智之举——“无为而治”是上策。

当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对民间融资进行规范、引导甚至管理,李怀珍称这样的观点值得商榷和研究。民间融资是融入了亲情、民情和中国传统文化的乡土信用和“草根金融”,是民间按照市场机制调节资金余缺的经济活动。政府的管理与市场机制的运作相差太远,“看得见的手”不能强行替代“看不见的手”。政府曾经对类似民间融资性质的活动进行过管理,但教训有些惨烈,农村合作基金会就是前车之鉴。因此,对民间融资应实行“无为而治”,任其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自生自长。

当然,李怀珍也认为,民间融资不同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民间融资的资金供给方是直接让渡自身积累资金的使用权给借款方,而非法融资是吸收公众的钱进行再投资,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在允许和放手支持民间融资发展的同时,应打击乱办金融机构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金融活动,取缔为洗钱、逃汇、赌博、贩毒、吸毒等提供支持的地下钱庄,惩治涉足高利贷的黑恶势力,为发挥好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创造环境和条件。

王自力在《南方周末》上发表文章认为,政府应正确引导、规范和利用民间金融。一是降低门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正式金融。市场经济效率之所以比计划经济高,原因即在于前者实行“优胜劣汰”。而“优胜劣汰”的前提,则是产权的多元化和独立。因此,无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还是城市商业银行,目前都应降低国有股权比重,大力引进包括民间资本、跨国资本在内的战略投资者,提升银行改革的内部压力,从而向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商业银行转变。与此同时,要建立及时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对那些净值下滑接近于零的机构,必须坚决责令其关门退出,否则无法解决传统体制留存下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当然,强化市场退出的关键,是如何保护和补偿中小存款人的利益问题,因此,当务之急,必须尽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进有退是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则。在关闭差的金融机构的同时,应允许设立新的金融组织,特别是应允许设立新的真正的自愿性、互助合作性金融组织。从体制上为民间资本“合法”进入金融业开辟一条道路,给那些想合法经营的人一个正当的出口。

二是制定和完善《民间融资法》、《合同法》等法规体系,将民间金融合法化、规范化。在《民间融资法》未出台以前,目前可先制定并试行《民间融资管理暂行办法》,为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以规范、约束和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其中,尤其对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应有所界定,促进正当的民间金融活动摆脱灰色金融的身份,充分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同时,将一些不属于违法范畴的灰色金融规范化。如对多数民间企业进行的内部集资可以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将集资转化为股金,使集资活动由暗变明,从“地下”走到地上,这既有利于企业自身的规范化管理,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加大对恶意欺诈行为和恶意高利贷行为的打击力度。事实上,美国、日本也正是通过这种“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方式来规范民间金融的,而非只是简单地采取打击和取缔的办法。

当然,有人会问,对所谓合法化了的民间金融组织,怎样强化对它们的监管?其实,这里有个监管当局如何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的问题。实际上,同样作为经营货币的金融组织,由于它们在规模大些业务范围、市场定位、财务状况和资质高低等方面档次不同,存在巨大差异,因而,金融监管应确立合适的标准将它们划分成不同的类别,然后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监管。就是说对不同级次、类别的金融组织,监管当局的监管力度应有所区别。对于规模大、业务广的银行当然应实施更严格的监管,但对那些位处偏僻、不上档次,仅从事些许小额贷款业务的民间金融组织,则完全可以通过相应的民事法规来约束。这里特别需要提请注意的是,金融监管绝不仅仅是一个金融行政监管层面的事。实际上,对于民间金融,最可行的监管方式是司法监管和自律监管,有关各方通过解决纠纷的过程,以更务实的态度对民间金融纠纷进行理性约束,并积累若干非理性案例,从而进一步强化民间金融的规则与制度。

四、草根金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山东济宁市工商银行的王莉丽、杨富云撰文说,山西省平遥获得批准的日升隆和晋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民间借贷将以合法的身份走向融资的前台,随着这种草根金融在陕西、四川、贵州等省的试水,民间融资将走向规范化健康发展的轨道。

过去,我国的民间融资一直存在着诸多困扰。首先,没有合法的经营地位。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这些本该属于民间信用的机构,因为政府的监管、人事安排、对其经营的干预及经常的整顿,已经变异为官方金融的形式;其次,通常被扣上破坏金融秩序的大帽子;其三,增加经济纠纷。如果借贷人一旦丧失诚信,赖账不还,极易引发经济纠纷,甚至亲戚、朋友反目成仇,最终对簿公堂;其四,增加不稳定因素。

然而,草根金融的合法设立,不仅排除了以上的诸多困扰,也给民间融资带来新的活力。它的成立和发展,有着扎实的社会基础和广泛的经济活动需求。利用市场资源,开发市场规模,规范合理运作,是草根金融发展的必然和正确的选择。

根据草根金融的性质定位,专家指出,草根金融具有多项优势。在制度方面,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有时会受到行政力量等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贷款基准利率也是管制利率,而草根金融中的借贷行为和利率都是市场化的,即是有不高于基准贷款利率4倍的限制,这个空间也是相当大的,不会影响草根金融的市场化运作。在信息方面,草根金融的借贷当事人彼此之间比较了解,与融资相关的信息极易获得且高度透明。在成本方面,在草根金融间的融资过程中,融资前的信息搜寻成本和融资后的管理成本很低,一般也不需要对融资方“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因而融资交易成本较之正规金融明显偏低。在效率方面,草根金融融资无烦琐的交易手续,交易过程快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筹到所需资金。在风险控制方面,根据业内人士的调查,民间金融活动中的违约风险要大大小于正规金融。草根金融的这些独特优势,将是发展壮大的重要保证。

草根金融已经打破传统的民间融资模式,它告诉人们,民间融资已不再是地下行为,资金这一特殊商品将在草根金融中自由往来,受到法律的保护,惠顾一方百姓,给多元化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综上所述,尽管草根金融尚存在一些消极影响,但它确实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目前我国金融制度尚不完善,融资渠道不甚畅通的情况下,草根金融将有其生存的空间和存在的价值,民间融资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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