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价值观:自由主义的证明还是否定?_自由主义论文

多元价值观:自由主义的证明还是否定?_自由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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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多元主义(value pluralism)①可以被解释为这样一系列观念:人类所追求的价值是多种多样的,它们不能用单一的标准进行评价与衡量;而且,价值之间往往存在冲突,人们必须进行选择和放弃,没有一个完美的方案;所以,人们关于价值问题和生活方式会有不同的思考与选择。②现在,价值多元主义已经成为获得最广泛接受的观念之一,它与自由主义(作为西方社会主流政治意识)的关系也成为当代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重要话题。在这里,思想家们的看法大相径庭。一种代表性观点认为,自由主义推崇的自由选择似乎天然地与价值多元相契合,价值多元的事实可以证成自由选择的重要性;另一种代表性观点却指出,价值多元否认任何一种价值(包括自由)的优越地位,从而否定了自由主义。自由主义与价值多元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它们相容还是互斥?本文力图梳理对该问题的各种讨论,并提出一种解决之道。

伯林:价值多元与消极自由

作为20世纪公认的自由主义大师,伯林对于价值多元论与自由主义的思考为整个问题的讨论奠定了基础。身为一名俄国犹太人,伯林深深地为纳粹主义和斯大林主义的暴行所震惊,通过对思想史的深入研究,他发现了隐藏在历史上种种暴政之后的思想根源——理性主义一元论。伯林将这一思想传统归结为三大支柱性命题:“首先,所有的真问题都能得到解答,如果一个问题无法解答,它必定不是一个问题。我们可能不知道问题的答案,但总有人知道……真理是能够被掌握的”;“第二个命题是所有的答案都是可知的,有些人可以通过学习和传授的方式获知这些答案”;“第三个命题是所有答案必须是兼容性的……明确地说,一个问题的正确答案不会与另一个问题的正确答案相冲突;逻辑上,正确的观点之间是不会互相矛盾的”。③这三大命题构成了理性主义对这个世界的乐观想象,它们不仅被应用在自然世界中,更被应用在伦理价值领域。苏格拉底的“德性即知识”就是一个典型——关于伦理价值的问题是存在正确答案的,答案是可以通过理性的方式探寻到的,而最终所有的价值将构成一个完善的体系。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们也继承了这一理想,认为理性的方法可以发现关于社会生活和人类历史的完整真理。

在伯林看来,这是一种危险的乌托邦思想。像牛顿为自然世界立法一样在价值领域建立包罗万象的体系,这种努力是必定会失败的。其原因在于,人类的目的是多种多样的,它们无法被化归为单一的价值,或者以某种单一的标准进行排序,它们是不可公度的,甚至常常是互相冲突的。这种不可公度性与冲突,不是善与恶的对立,而是善与善的分歧;不是人类理性不够发达时的暂时现象,而是价值世界根深蒂固的特质。“我们在日常经验中所遭遇的世界,是一个我们要在同等终极的目的、同等绝对的要求之间作出选择,且某些目的之实现必然无可避免地导致其他目的之牺牲的世界。”④有太多的例子可以说明这点。回想一下萨特所面对的问题:一位青年必须在抵抗侵略者与为母亲尽孝之间作出选择,他希望萨特能给出一个答案,但是萨特只告诉他“你自己决定”。无论他做出何种选择,必然会面临牺牲,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有完美的解答。一元论在这里犯了决定性的错误:“假定所有的价值能够用一个尺度来衡量,以稍加检视便可决定何者为最高,在我看来是违背了我们的人是自由主体的知识,把道德的决定看作是原则上是计算尺就可以完成的事情。”⑤用一元论体系统括价值世界,只会导致对多元价值的忽视和抹杀。

在反对一元论的立场上,我们才能够感受到伯林区分两种自由的意义所在。作为自律和自我决定的积极自由与作为免除他人干预的消极自由之间,原本没有巨大的鸿沟。积极自由也并不必然为极权主义辩护⑥。但这正是伯林忧虑的重心,积极自由概念与理性一元论的结合——人们要努力运用理性,达到“真正的”自我,而理性的人们必将会对一切问题得出相同的答案——会导致对不同意见的无情压制。一个充分理性的人能够获得对问题的正确答案,如果你不同意他的答案,那么只能是因为你不够理性,没有能够看到那个答案。他可以“以自由的名义强迫你”,因为通过让你服从于那个正确答案,你反而更加接近于你的“真实自我”,这在积极的意义上促进了你的自由。伯林将这一理论视为“可怕的大倒错”,它的结果就是人类历史上的几幕悲剧——如雅各宾派的恐怖统治。

于是,消极自由的重要性得到了凸显。它不带有任何价值的设定,而只是划定一个我们在其中可以自由选择、任意行动的范围。伯林将消极自由所讨论的问题概括为:“主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⑦虽然因为人们和平共处的需要,这个领域不可能无限大,而在不同的时代和地区,这一范围也往往变动不居,但消极自由的核心意义不会改变——确立人们自由行动,不受强迫的空间。而伯林认为,价值多元论天然地要求人们拥有自由选择、自由行动的空间:“如果正如我所认为的,人的目的是多样性的,而且从原则上说它们并不是完全相容的,那么,无论在个人生活还是社会生活中,冲突与悲剧的可能性便不可能完全消除。于是,在各种绝对的要求之间作出选择,便构成人类状况的一个无法逃脱的特征。这就赋予了自由以价值。”⑧正是因为价值世界不存在确定的答案,人们才需要进行选择。就这样,伯林由价值多元推导出选择的必要性,从而证成自由的意义,为自由主义与价值多元主义的结合作出了最初的贡献。

中立性原则与“政治的”自由主义

在伯林之后,多元主义获得了更加广泛的认同,至少,现代社会中人们在价值问题上多有分歧这一事实已被广泛接受。为了与多元主义相适应,自由主义强调“中立性”(neutrality)概念,这一概念实际上具有很长的传统,在密尔、康德乃至洛克等自由主义者的著作中都可以隐约看见,但其正式表述要到1974年才产生⑨,这无疑有多元主义兴起的影响。中立性原则的含义是:政府应当公平地对待各种生活方式和价值理念,在它们中间保持中立。威廉·盖尔斯敦说:“自由主义国家之所以令人想望,不是因为它促进了一种特殊的生活方式,而恰恰是因为唯有它没有这样做。自由主义国家在不同的生活方式上是中立的。它和善地管理着这些生活方式,干涉它们只是为了调整冲突和阻止任何特殊生活方式压制其他生活方式。”⑩中立性原则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中立性保护了多元价值,防止对某些理念的偏袒或压制;另一方面,中立性使自由主义可以被具有不同善理念的人共同接受。当代政治哲学中,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里的论述无疑是中立性原则的最佳范例。

罗尔斯最著名的作品《正义论》出版于1971年,而当他于1993年出版《政治自由主义》一书时,他认为自己并没有放弃《正义论》中提出的公平正义原则(justice as fairness)——一种自由主义的正义原则。但是,当他在《正义论》中论述人们为什么会接受公平正义原则时,他依据了一种对人类本性及善的特殊看法——康德式的个人概念。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将理性分歧(reasonable disagreement)确认为民主社会的首要特征:“在现代民主社会里发现的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的多样性,不是一种可以很快消失的纯历史状态,它是民主社会公共文化的一个永久特征。”(11)罗尔斯列举了六种判断的负担(burdens of judgment)——例如概念的模糊性、人类经验的不同等——并认为由于这些负担的存在,即使充分理性的个人之间也不可能认肯相同的宗教、哲学或道德学说。所以,政治自由主义要解决的问题是:“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他们因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化——所组成的公正而稳定的社会如何可能长治久安?”(12)

在公民对这些问题存在深刻分歧的情况下,将正义理论奠基在某一特定学说上是非常危险且不公平的。罗尔斯的解决办法是,提倡一种“政治的”(political)而非“完备的”(comprehensive)正义观念,以此确立社会的基本结构。完备性理论指一种包括了整个人生价值、理想、品德和各种社会关系的完整学说,它力图对整个人类生活甚至整个世界进行描述。而政治正义观念最重要的特征在于,它只关注并且只应用于最基本的政治领域——人们共同生活所需要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此外,它是一种独立的(freestanding)观点,它既不是某种完备性理论的一部分,也不是从某种完备性理论中推导出来的。自由主义的正义观念必须放弃曾经的道德和形而上学基础,这使正义观念处于一种中立地位,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和可接受性。而且,罗尔斯认为,政治的正义观念虽然不以任何一种特殊理论为基础,但却能够获得各种完备性学说的普遍支持,因为它可以是各种学说之“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13)。简要来说,重叠共识就是指人们基于不同的理由而共同认可的观念。例如,对于一个佛教徒和一个基督徒来说,他们可能都支持人人平等,但他们的理由可能并不相同。罗尔斯说:“所有认肯该政治观念的人都从他们自己的完备性观点出发,并基于其完备性观点所提供的宗教根据、哲学根据和道德根据来引出自己的结论。”(14)

与此同时,罗尔斯还将对特殊的完备性理论的考量从政治辩论中清除出去。他主张当我们在进行基本政治问题的讨论时,不可以借助于某些特殊的完备性理论,而只能够诉诸公共理性——理性的人们可以共同接受的观念。比如,如果把堕胎视为一个基本问题,那么一个基督徒不可以凭借《圣经》的教义反对堕胎,他只能说“堕胎等同于杀人,而杀人是我们不能允许的”。在诉诸公共理性的基础上,政治决策才能够被普遍接受并获得合法性。

可见,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是中立性原则的完美体现。在严格中立性的审视下,传统的(康德或密尔的)自由主义都显得不够中立。罗尔斯要求自由主义的政治不仅不能区别对待(促进或压制)某种特定的生活方式,更不能以某种特定的价值理念作为思想基础。政治自由主义在公共政治领域将完备性观念彻底清除出去,使得自由主义能够被各种理论所支持,并兼容于各种理论。罗尔斯认为,在经历了从“完备的”到“政治的”这一修正后,自由主义就可以很好地与多元主义相契合。

多元主义者对自由主义的批评

现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中,伯林认为价值多元的事实会自然地证明自由的重要性,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政治自由主义强调中立性原则,对自由主义理念进行了完善。就基本态度而言,他们都在进行自由主义与多元主义的结合。但是,以约翰·格雷和约翰·凯克斯为代表的多元主义者开始反思多元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关系。他们发现了二者之间的不相容性,提出了“多元主义反对自由主义”的思想,并对伯林、罗尔斯的理论提出了批评。

对于政治自由主义来说,它似乎恪守中立性原则,但实际上是失败的。首先,自由主义不可能做到完全中立,它不可能完全脱离特定的善理念。社会的正义原则(它决定社会基本权利和基本善的分配)不可能无涉道德观。对于什么样的权利是重要的、是否应当平等分配社会财富等正义问题,人们有不同的观点,这种分歧的根源是人们不同的道德观。任何一种正义理论必然会走到一个怀疑停止之点——譬如霍布斯坚信人的本性在于自我保存,罗尔斯主张人们都有两种道德能力并需要发展它们。格雷说:“当晚近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们宣称自由主义是一种严格的政治学说时,他们的意思是说,它并不依赖于任何无所不包的善的概念。他们似乎忽略了一个事实:对于善的不同观点支持着不同的正义观。”(15)正义原则如果不含有某种特殊的善的考量,它必然空洞无物,什么也说不出来。

其次,认为完备性理念之间会产生对自由主义正义原则的共识,这是对多元分歧的选择性忽视。桑德尔发出疑问:为什么“理性多元”的事实只出现在宗教、哲学和道德领域,而不出现在政治正义领域?正如我们每一个人都能观察到的,人们对于正义问题也存在着深刻的分歧,为什么假定在正义问题上可以达成共识?(16)罗尔斯辩解说,他的正义观念“源于一定的政治文化传统”,是“隐含在这一公共政治文化中的理念”。显然,这种政治文化传统就是指美国社会。这种说法有两个问题。首先,它把正义理论限制在美国传统中,使其丧失了普遍性,变成了一种“碰巧获得普遍承认的东西”。更大的问题是,即使在美国社会,自由主义观念也不能够获得完全的认同。格雷发现,美国有许多人实际持有的是一种非自由主义的信念,他们只不过在策略性地使用自由主义话语,并非真的具有对自由主义的共识。现代社会的人们或许会具有相似的观念,但这种相似性只是“家族相似性”——每个人都可能与另一个人具有许多相同的观念,但并不存在为所有人共同接受的观念。总而言之,政治自由主义既不是在逻辑上完全中立的,也不是在事实上被普遍接受的观念,它是自由主义特殊善理念的产物。

所以,自由主义的中立性只是一种假象,它无论如何都会把某些价值(如个人自主)置于特殊的地位,而这正是自由主义与多元主义不相容的关键所在。一个信奉多元主义的社会不能够让任何单一价值占据首要地位,而必须依据不同情况对价值间的冲突进行具体的处理。这从根本上否定了自由的优先性,因而否定了自由主义。伯林认为价值多元与消极自由具有天然的契合性,但是格雷指出,如果坚持价值多元主义,那么消极自由也不过是多元价值中的一元:“如果存在着不可还原的许多种价值,而且他们无法以任何尺度来加以评定或权衡,那么消极自由——伯林视之为核心的自由主义价值观念——就只能是许多善中的一种。”(17)既然多元主义反对任何单一价值的统治,那么就不可能从价值多元主义推导出消极自由相对于其他善的优先性。凯克斯说:“自由主义是与多元主义不一致的,因为多元主义认识到这些冲突的无所不在并拒绝假定它们在目前的情境中或者在任何其他的情境中应当以有利于自由主义价值的方式得以解决,而自由主义必须假定这一点,否则它就没有了实质性内容。”(18)在一些情况(如战争、严重的自然灾害)下,我们必须把其他的价值(如和平与安全)置于自由之先。一个自由主义者如果承认这一点,他就不再是一个自由主义者,而如果他否认,那么他就违背了多元主义。

因此,凯克斯认为多元主义是对自由主义的反对。一种真正多元的社会需要具有这样的特征:“对于过一种良善生活是重要的所有价值的要求都能在这种制度中得到考虑和权衡。在任何特殊的情境中都必须在相冲突的重要价值之间作出决定,而这些决定将会导致一种价值胜过另一种价值,这当然是正确的。但这并不会使那种占优势的价值成为压倒性的。”(19)这种特殊主义——主张一切价值问题都应该依据具体情境来判断——从根本上拒斥了任何“主义”,因为它否认任何价值的特殊地位。一个多元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自由主义”社会。

反思多元主义者的批评

伯林将价值多元主义引入政治哲学,是把它当作自由的意义所在,但最终,我们是否要面临二者根本互斥的结果?我认为,凯克斯等人的批评并不意味着二者结合的失败。我们可以发现,在这些批评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实际上,自由主义并不要求绝对的优先性,对价值多元的尊重也不可能得到完全的实现。如果我们以一种更现实的眼光看待两者的关系,我们会承认自由主义是对多元价值最好的保护方式。首先我要指出,凯克斯的批判犯了一个根本的错误——他把自由主义理解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要求自由的优先性”。凯克斯主张,即使是面对战争、严重的自然灾害、犯罪猖獗等特殊情况,自由主义者都不能放弃对自由优先性的坚持,否则他就失去了作为自由主义者的资格。这种要求显然是不现实的。自由主义只要求自由权利在一般情况下的优先性。我相信,说一个制度是自由主义的,并不妨碍它在特殊情况下限制自由的优先性。没有人会因为罗马共和国在紧急时刻需要独裁官,就否认它是一个共和政体。如果按照凯克斯的判断标准,当今的美国也不能被称为自由主义国家,因为在某些情境下自由也会受到限制——最明显的例子是,在军队中,服从命令显然高于个人自由。显然,凯克斯对自由主义的理解有狭隘之处。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果我们给予一个(或一套)价值在一般情况下(而非所有情况下)的优先权,这是否与多元主义相容?在理论的严格意义上,多元主义仍然会受到损害。但是,我们需要更深入地思考这个问题:一种制度是否能够做到完全中立,不给予某些价值任何特殊地位?在对政治自由主义的批评中,格雷、桑德尔等人已经证明,社会的正义原则必然基于某种关于善的理念,他们不仅证明了自由主义中立性之虚妄,也同时提醒我们:并没有纯粹中立的社会制度,一定的社会制度必定会设定某些具有优先性的价值。正如克劳德所言:“人类价值的范围和多样性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于并不是所有的一般价值都能在同样的社会空间中被实现,任何政治秩序就都包含一些有优先地位的善。”(20)

与此同时,人的联合又必然需要一种相对稳定的政治秩序。至少社会最基本的架构和组织原则应该保持稳定。如果缺乏共同的政治框架,多元主义本身也无法得到保护,无限制的冲突带来的只能是价值的灭绝。克劳德就指出,在没有限制的情况下,不可能期待百花齐放,而只会是冲突与毁灭。所以,完全的多元主义是不现实的,人们必然生活在一个有限的社会之中。

当然,这不意味着“一切都行”,不意味着各种制度不存在差别。压抑与开放毕竟是不同的,多元价值应当尽量得到尊重与保护。于是,问题最终变成:自由主义是不是调和与包容多元价值的最佳制度?格雷对此的回答是否定的(在这个意义上他才是一个反自由主义者)。他认为:“对任何政权来说,检验合法性的标准就是在它调停冲突——包括各种对立的正义理想之间的冲突——上所取得的成功。”(21)格雷主张多种不同的政体都能够实现这一目标,自由主义只是多种可取的社会框架中的一种,但他并没能清楚地解释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问:什么叫做调停的成功?一种理念完全压制甚至毁灭另一种理念,这决不能说是成功,而在一种非自由的制度中,我们必须要担忧权力的滥用带来的压迫。格雷所钟爱的“权宜之计”并不是一种稳定的制度,权力关系的变化会导致对不同价值理念的尊崇或打压,难道格雷能够接受这样的情况吗?

自由主义的一大核心就在于对权力的限制。自由主义是一种特殊的制度,它虽然也要求社会具有某种基本程度的一致性(像其他任何制度一样),但这种一致性本身就是为保护多样性服务的,因为自由主义给各种生活方式设立的界限就是“不能够破坏其他的生活方式”。这正是密尔所提出的,为后世自由主义奉为经典的“伤害原则”:“这个原则(自由主义)还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要求有自由订定自己的生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性格;要求有自由照自己所喜欢的去做,当然也不规避会随来的后果。这种自由,只要我们所作所为并无害于我的同胞,就不应遭到他们的妨碍,即使他们认为我们的行为是愚蠢、背谬、或错误的。”(22)在不妨碍他人生活方式的前提下,我可以按照自己希望的方式生活,并且也不用担心遭到他人的妨碍或压制。盖尔斯敦说,自由主义制度“会最大可能地创造条件,使个人或群体能够按照他们自己对有意义有目的的生活的理解去生活。另外,它还会极力维护个人从他们不再认可的生活方式中退出的能力”。(23)自由主义在社会统合与价值多元之间获得了最佳的平衡。相较而言,无政府主义与怀疑论显得太过混乱,缺乏最基本的秩序;共和主义(主要是现代共和主义中强调共同善的部分)与至善论又显得太集中,对公民的价值观念作出了更多的要求。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自由主义是维护多元的最佳制度。

自由主义与价值多元主义,虽然严格来说有冲突之处,但是如果仔细分析,我们就能够明白:不应该对自由主义求全责备,为了维护多元主义,自由主义实为最佳的选择。其实,讨论这个问题或许不需要太过复杂的理论分析。迈克尔·沃尔泽的一段话很能说明问题:“我无法想象有人信仰价值多元主义但却不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为了理解一种伯林式的价值多元论,你不得不以一种善于接受和宽容的方式来看待这个世界……即使理解、宽容和怀疑本身不是自由主义的价值,那它们也是使人倾向于接受自由主义价值的品质。”(24)伯林、盖尔斯敦等自由主义者热情地欢迎多元主义,但他们并没有进行十分缜密的论证,而是以一种气质和精神上的直觉确认了二者的契合。诸如理解、宽容这样的精神品质,无疑是自由主义与多元主义重要的,也是最原初的契合之处。我始终认为,在探讨自由主义与多元主义关系的时候,我们固然需要缜密的理论辨析,但在此之外,也不应该忘记去感受它们这种相通的气质。或许,这正是伯林在政治哲学中提出多元主义的原因之所在。

注释:

①本文只讨论价值多元主义,而不涉及政治多元主义(它讨论社会多元领域中的权力作用)。文中出现的“多元主义”皆指价值多元主义。

②严格意义上说,价值多元论仅包括前面两条,最后一条一般被称为“理性分歧”。它们的区别在于前两条对客观价值世界作了一种断言,本身可以被看作一种形而上学或是伦理学的观点,而最后一条只是在描述社会现实。部分学者(如罗尔斯和拉莫尔)只承认“理性分歧”的事实而不作“价值多元”的断言,但在这里我不对两者作详细区分,而把它们看作是贯通的。

③以赛亚·伯林:《浪漫主义的根源》,吕梁等译,译林出版社,2008年,第28-29页。

④⑤⑦⑧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241、245、189、242页。

⑥对于这个问题,亚当·斯威夫特作了比较清楚的分析。积极自由并非由其自身而转变为极权主义,这种转变只是在积极自由与其他一些观念相结合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只要我们自觉拒斥那些观念,我们就能够在谈论积极自由时避免滑向极权主义。见亚当·斯威夫特《政治哲学导论》,佘江涛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71-80页。

⑨⑩应奇编:《自由主义中立性及其批评者》,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84-85、130页。

(11)(12)(14)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33、3、136页。

(13)重叠共识概念虽然在《正义论》中已有提及,但直到罗尔斯80年代的一些论文以及1993年的《政治自由主义》中才成为一个核心概念,因此本文谈论的主要是《政治自由主义》中的重叠共识概念。

(15)(17)(21)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顾爱彬、李瑞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6、34、138页。

(16)见迈克尔·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247-253页。

(18)(19)约翰·凯克斯:《反对自由主义》,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10、216页。

(20)乔治·克劳德:《自由主义与价值多元论》,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62-163页。

(22)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14页。

(23)威廉·盖尔斯敦:《自由多元主义》,佟德志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70页。

(24)Michael Walzer,“Are there limits to liberalism?”,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1995(19 October):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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