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硕
中国航空国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 100088
摘要:在建筑工程项目采购管理中,“低价中标”作为一种在通用的常规采购评审方式,近年却在国内、业内负面评价甚多。文章以从业者角度结合建筑工程管理、市场现状客观、理性对其定义、内容、应用特点及存在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关键词:采购管理;低价中标;评标方式;恶性竞争
引言:近年来,“低价中标”相关的负面消息在工程建设行业不绝于耳,矛头直指“低价”,甚至业内人士都到了谈“低价”色变的地步。此种现象虽然从客观上反映了此种方式在现阶段所产生的一些的弊端及负面影响,但不应忽略招标方式“价格竞争”本质和“满足需求”的前提,应通过冷静、理性、辩证的视角,深入合理的分析才有可能发现问题的根本,促进建筑工程行业甚至整个产业链的良性发展。
一、何谓“低价中标”
所谓“低价中标”,只是社会上对一类评审方式的模糊统称,即“投标价格最低者中标”,而之所以这种评标方式会引起如此广泛讨论,关键在于有些人将“低价中标”等同于“只要低价,就能中标”,而忽略的“低价”的前提和基础,是错误的,是有意或无意的忽略、歪曲,是不负责任的。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方方法包括“综合评审”为主(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价法等)和倾向“低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等)两类。从“低价类”评标办法的正式表述和解释中可以看出,“经评审”、“评标价(以投标价为基础,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响应情况折算调整后的价格)”、“合理”等词汇均对“最低价”作出了客观的、合理的限制。所以,正式的招标活动中并不存在“只要低价,就能中标”的评标方式。
几种方式中,“最低评标价法”实质更接近与“综合评审”的方法,只是将技术、商务的响应情况量化为“价格增减量”并在投标报价基础上调整得出“评标价”,而“合理低价”中的“合理”也有较大的评审空间,都与“低价中标”相去甚远。所以,本篇文章以“低价类”中最接近“错误说法”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以技术、商务条件评审合格为基础-不影响排序,选择投标报价最低者中标)为基础和标杆讨论“低价中标”问题。
二、“低价中标”之祸,非“低价”之过
在目前的工程建设行业的市场坏境下,表面上看“低价中标”一定程度上确实造成了“恶意竞标”、“低质低价”、“假冒伪劣”、“劣胜优汰”等局面。但作为工程采购方,以最“便宜”的价格买到“需要”的东西又是最简单、最正确的道理和逻辑,,无可厚非。其间矛盾,即尖锐、又普遍。究其原因,确非“低价”之过,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项目采购方管理能力及准备不足
作为项目采购主体,采购方在采购各阶段对于自身“需求”的明确、对于“合适”的把握能及对“低价”的控制能力在采购工作中至关重要。尤其是选用“低价类”评审方式时,首先应确保自身对于项目需求、条件清晰且能在招标文件中准确表达,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报价文件客观、仔细分析。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否则,在条件不具备或招标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只考虑低价,极易造成“非恶意”中标价、内容、实际需求以及市场行情互相不匹配而无法确保完整履约的情况出现,造成双方均无意下的“不合理低价”,对于招投标双方都是极大风险。
2.建筑行业供方企业生存环境不佳、专业度不足
作为供方,现今市场竞争异常激烈残酷,绝大部分企业都有着较大的生存压力。面对生死抉择,有些企业选择了以“低价策略”抢占市场的方式。显然,这种策略无法满足“企业”盈利的基本需求,无非是靠集体吃糠咽菜,亦或是干脆牺牲质量、安全、进度弥补损失。无论哪种方式,无疑都会造成恶意的结果、形成恶性循环,
同时,由于目前国内建筑行业门槛较低的现状,供应商对于项目情况了解及专业度不够,部分企业对于自身综合能力、履约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成本控制能力认识不足,超越自身能力、低于实际成本承揽项目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待合同执行阶段才发现自身履约能力、成本管理能力不能匹配招标和合同要求。这种情况造成的双方损失往往远大于预期的利润或收益,得不偿失。
3.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不成熟,市场监管不到位,企业自律性不强
履约的保证是以诚信为基础的,与价格高低并无绝对的联系,很多诚信企业考虑整体策略、市场战略、经营现状等原因,低于甚至远低于市场一般价格的情况下良好履约,为自己赢得了长期的合作和良好的声誉。国际上,以低于一般成本中标后,通过高水平管理及合理合法索赔获取增量利润以整体上实现正常盈利的方法,也是通行做法。
但在国内,部分问题项目原因正是处在“诚信”二字上。故意投标低价中标后,并不完全履行投标期间承诺及合同约定,“低价就只能低质”、“低价施工质量好不了”、“钱少了进度跟不上,服务无法到位”等理由说的理直气壮,确又是否记得投标承诺时盖着红章、拍着胸脯的言之凿凿。同时,有合格证的产品不合格、有安全许可证的商品不安全、经过官方机构检测的实物不满足指标、各阶段严格验收的项目频繁爆出质量问题等等,更是这些问题均更是与“低价”无关,企业的良心责任、政府的质量监督和市场监管、专业机构的专业性和责任心、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严格奖惩等等才是更深层次要解决的问题。同时,政府监管机构和采购方在各阶段检验、验收执行的不严格、不专业也给了个别企业浑水摸鱼的机会。
4.合约签署及执行严肃性不强,违约成本偏低,纠纷解决成本偏高
合约是双方合作的基础和保障,但由于合约专业性差及我国长久以来的人情社会的特点,导致在招投标和合同签署阶段和执行阶段合约观念和严肃性不强,如履约过程发现小问题,甲方站在项目整体的高度上很大可能回更多的退让,以求以较小的代价换取项目的顺利推进。同时,保函、保证金等担保机制不健全,执行难度大,一旦产生难以调和的纠纷,进而发生仲裁或诉讼,甲方的损失往往更大。加上因合同执行力度不强导致的证据链缺失或不足更会增加挽回损失的难度,结果无论胜败,均得不偿失。
三、优化市场、消除恶意、提升能力、
政府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作为第三方,应切实履行管理、调解、监督等责任,督促诚信和担保体系建立,完善检验、检测和验收机制,加大失信供应商惩处力度,提高违法违约及失信成本,从根本上逐步消除“恶意”的可能。
作为工程项目采购方,既要利用好“低价中标”这柄利器,同时也不能盲目迷信某种方法,应结合自身能力、市场特点、各方现状等情况客观、理性选择评审方式,有意识的对市场做出正确的引导。而供应方应对自身能力不断提升、管理不断加强、策略不断清晰,把眼光放长远,以诚信为本谋求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及时对市场变化做出正确的反应。
四、结语
建筑工程项目采购中,评审方式的选择是实现采购目标,合理、适当选择供应商的基础保障和重要工具,是采购业务专业性的核心体现。应根据标的的特点、规模、现有商务技术条件、市场情况、供应商资源情况及意愿、采购方各项能力、相关法律规定等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并无某种方式的绝对优劣之分。目前,对于“低价中标”的认识和理解是存在偏差的,对于“低价中标”的单项抨击有失公允,把“低价中标”放在“质量”和“公平”的对立面是片面的,开出来的“取消低价中标”的药方更是本末倒置。解决所谓“低价中标”问题是系统性的,需要相关主体统一认识、统一思路,为推动整体工程建设行业环境、市场、企业及个人向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论文作者:李硕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9年1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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