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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知情同意权作为民法自治原则在医疗领域中得到充分的体现。我国《侵权责任法》最初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在医疗知情同意权中,毫无疑问对患者利益的保护有极大的帮助。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最大价值是实现患者利益最大化,针对特殊的情况要给与一定的限制,比如设计到患者自杀或其他非理性的想法会危机生命的决定上,患者家属有权做出保护患者生命健康的决定,医方也可以通过保护性措施对患者知情同意权进行限制。
关键词:医疗;知情同意权;民法;法律
一、医疗知情同意的伦理学基础
患者知情同意理论和相关法律制度都与医学伦理有紧密的联系。西方医学理论学中指出医疗知情同意是让患者有权知道真实的病情,患者与医务人员可以共同协商医疗对策,其伦理是以医患双方共同信任、理解和尊重的基础上,患者形式自主医疗知情权,医方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此伦理充分尊重了患者的个人意愿。由此可见,知情同意在医疗中具有义务性、意向性和自愿性伦理特点。社会在不断的发展和进步,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医学知识的普及,患者也积极参与到医疗中。从上世纪开始,医学伦理学的发展就从临床研究疾病、健康转向社会角度的患者自主权的伦理学上,因此也被称作是医学伦理学中重要的转折。
二、医疗知情同意权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没有对患者近亲属代为行使的知情同意作出任何限制
患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昏迷状态没有自主行使知情同意权的能力,法律就规定由近亲亲属代患者形式医疗知情权。法律只对特殊情况下的患者做了知情同意权规定,因为法律相信近亲属作出的决定是对患者最有利的。就“李丽云案件”可知,患者的亲属作出的决定也不是全都对患者医疗有利的,有的时候亲属作出的决定也会影响患者的生命健康或利益。基于这样的情况,患者近亲属如果作出了对患者医疗不利的决定并危害患者的生命和利益,医方是不是可以不采纳近亲属的医疗决定?医方是不是有权利采用保护患者生命健康和利益的医疗决定?从当前法律规定中可见,法律不允许医方带患者家属做医疗决定。在实际医疗中,医方是没有权利干涉近亲家属医疗决定的。
(二)民事责任构成的判定标准不明确
从法律关系上可知,医患双方具有医疗服务合同的关系,医生具有告知患者病情的义务,医疗知情同意权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制定的,对患者知情同意权造成侵害的应该以违约责任处理。在2010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就明确指出了患者有医疗知情同意权,并对侵害医疗知情同意权的行为做了明确的民事赔偿规定。从权利的属性来看,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要根据侵权责任来认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侵权责任法中的55条和56条虽然扩大了知情同意权的范围,并且权利内容也更加清晰,从整体上来看权利的范围是非常狭窄的,并不能满足患者的需求。对于医疗费用、治疗情况、医生技术、医生医德可以不纳入到患者知情权中,不需要做相关民事责任的规定,在医务人员告知内容和方式上不需要做明确的规定。第二,在损害结果的认定上,所有损害都可以被纳入到争议的范围。
三、完善患者医疗知情同意权的建议
(一)拓宽患者近亲属代为行使的知情同意的限制范围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紧急情况下的告知义务,对医疗知情同意权做了特殊的规定,规定指出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在没有家属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治疗。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但从规定的字面上理解限制的范围很狭窄,包括受客观因素的影响不能获得患者和近亲属意见的、且患者处于昏迷状态、生命健康受到威胁、不能联系到近亲属的情况。本文则认为,在《侵权责任法》的56条中对医疗知情权做了扩展解释,包括因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的紧急情况,不能获得患者和近亲属意见的情形:第一,患者本人没有同意的能力,且近亲属不在场;第二,患者本人无同意能力,患者近亲属虽然在场,但是做的医疗决定损害患者本人的身体健康或利益;第三,患者本人有同意能力,但是表现出拒绝治疗的情况,医疗知情权影响其他人的利益;第四,患者病情严重,不宜得知病情,所以不能告知患者真实病情。
除此之外,患者指定代理人,也就是患者有医疗知情同意能力,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指定知情同意代理人。本文认为,因为代理的决定也关系到患者的根本利益和生命健康,所以不同的代理制度,在选择代理人时不能超过监护人的范围,不但符合患者应用知情同意权,又保护了患者的利益。
(二)明确民事责任构成的判定标准
1.确立违反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
从司法实践可知,医务人员有权利告知患者病情,根据行业标准要求和职业伦理标准,凡是影响患者医疗决定的信息都要明确告知,如果医务人员在知情同意过程中不能准确的预见医疗信息,也没有及时告知患者的,可以免除医务人员的责任。告知义务标准的制定有效的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除非医生在不可预知病情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故意不告知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这样就激发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患者损害事实的认定
损害医疗知情同意权会对患者造成身体健康或利益的损害,也就是因为医务人员没有及时履行告知医务而造成患者生命健康权、身体完整权和精神利益损害的。财产损失如果因为没有及时告知而造成损害的,超出知情同意范围以外的所有损失和医疗费用等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是因为没有经过患者知情同意造成的精神伤害,比如,某案件,医务人员没有告知患者知情同意,而擅自决定摘除患者的子宫,患者术后知情以后因为打击严重而造成精神疾病,这类案件就严重侵害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并造成精神伤害。患者需要举证受到精神损害的证明,司法机构才能判定医疗机构知情同意损害责任。
结语
在处理医患关系的过程中,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权力化和制度化对维护患者合法利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民事权利也不是绝对的,知情同意权是民事权利中的一种,知情同意权有自己的界定范围,界定范围受外部和内部因素的影响。就我国目前法律中的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范围来看,其边界尚不明确,因此就出现权利滥用的情况。那么,要充分尊重患者医疗自主权,基于特殊情况来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这样就可以最大程度的保护患者的医疗知情同意权,维护医患双方的利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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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冯明伟
论文发表刊物:《工程管理前沿》2019年第0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23
标签:患者论文; 医疗论文; 医务人员论文; 医方论文; 利益论文; 近亲属论文; 法律论文; 《工程管理前沿》2019年第09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