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制化建设是国家依法实施社会保障的需要,是衡量社会保险制度成熟的标志,也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表现。本文阐述了中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并提出社会保险法制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关键词:中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
社会保险制度是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重要制度,到2020年我国需建立全面的覆盖城乡范围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法制建设历程中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与可持续方针,将适应流动性性、增强公平性与可持续性为重点,不断推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制化建设,从而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成熟化的定型提供基础制度保障。
一、中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在当今社会已经不再是一个新话题,事关每一个人的生活,如疾病、失业、年老等社会问题,都需要有一种普遍性的社会救助制度,以分担生活中不可期预的社会风险。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改革,是在摸索中形成的,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局限性,再加上中国日益强大的国力和迅猛增长的经济态势与时代的局限性,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着保障水平有限、行业区别对待、保险范围窄等问题,是法律体系建设中,社会保险法明显存在滞后性,逐渐发展成为法律部门的短板,因此,建立一整套公平、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成为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重点问题。
1、现行保险法律条文与全面深化改革相悖
法律的作用并非体现在禁止与惩罚中,还需突出其引导作用。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法》中维护了公民参与社会保险的合法权利,同时对基本养老、医疗、工伤、事业、生育等保险制度做出了一整套规范性统筹,在实际实施中,发挥着积极的保障性作用。但是现行法律中依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①法律中关于社保基金的存入专户规定,与现阶段保险基金投资的改革计划相背离;同时也与预算法中要求的“减少财政专户、统归属国库”的宗旨相背离[1];与国家倡导的城乡一体化发展相背离;法律条文中关于养老金领取需连续缴满15年的规定与针对延迟退休年龄的规定相背离;法律中退休人员不缴医疗保险的制度与退休人员同样需缴纳医疗保险的政策相背离;法律中对于养老金待遇的分时段计算,同养老关系转接需在退休地发放的政策相背离。
②社会保险法律中注重强调失业与工伤保险的补偿性功能,但是却忽视了制度本身所具备的预防性功能,使得制度的完整性效用受到限制,与当今社会所倡导的预防性政策取向相背离[2],现行保险法律与我国深化改革的规定、取向存在的不一致,使得制度改革存在较大的障碍。
2、现行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明显滞后于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现实
现阶段所施行的《社会保险法》是基于立法时城乡分隔的发展情况,对农村养老和城镇居民养老、农村医疗与城镇基本医疗分别规定,在党的十八大中,明确规定需“整合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与基本医疗保险”,两项制度的发展开始朝着融合方向发展,并基本整合成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制度。而农村医疗与城镇医疗制度,也开始逐渐发展成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而现行的保险法中规定的是:公务员养老保险具体规则由国务院规定,也明显的滞后于我国的改革显示,需要适当做出修改[3]。
现行的保险法的修订,需要克服立法的局限性,需将保险制度发展的政策取向与措施纳入到法律条文中,从而为保障制度发展提供坚实基础,解决社会中存在的突出行社会问题,以充分体现法律权威性与公正性。
3、授权条款过多
在《社会保险法》中,授权性条文所占比例约为25%,授权对象包括:国务院、各部位、省市级人民政府、保险与卫生行政部门、经办机构等,具体授予的权力涉及到待遇的享受与征缴标准。法律通过授权将部分问题的决定权力给了行政和执行部门,而具体执行的优劣,往往会导致新的矛盾产生,使得法律权威性与严肃性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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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1、树立社会保险权
社会保险法律的基本性功能是维护我国人民的切身利益,以人民为根本,注重保障人民的应有权利,因此,我国人民应当树立一种社会保险“权利意识”,将保险的权利落在实处,在保障公民权利为先的理念指导下,开展社会保险法制建设工作。理念的树立应当坚持正义、共享与公平[4]:①其中共享作为第一位要素,是公平与正义的基本,同时也代表了社会保险法的发展水平,共享程度时刻代表着我国正义与公平的水平。共享的本意为共同享受,即人人皆有社会保险,这是国家发展的一项基本性原则,也是保险法制建设的重要理念。②公平,强调税保险义务的承担与享受权益两者的平衡,公平主要体现在保险权利中。③正义,与社会理想相适应,是保障公民愿望与利益的基本理念,人人享有保障,是我国宪法赋予人的基本人权,同样是社会发展的本质要求。
2、完善立法
社会保险法的法制化建设离不开立法支持与法律监督,国家需加快《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完善,结合当前的社会现状和政策取向,完善保险法律体系,将保险制度的基本性原则、项目和范围明确化。加快各项保障性制度的法制化建设,同时配备监督保障机构,不断完善机构的智能,从而发挥出保障国家公民合法权益的功能。
另外,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长期协调性保障理念,将事后保障转变为一种积极的的、突出过程管理的制度,与实仓经济发展规律相适应,解决保障体系的效率低下问题。另外,还需保障保险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如医疗、经济与劳动等相关法律的配套,以形成一种合力。
3、与社会环境、政策取向相适应
在保险制度的法制化建设中,应当充分考虑到现阶段的社会环境以及社会的突出问题,在充分适应国情的基础上完善法制建设,当前我国仍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如果保障的水平过高,则以导致国名经济发展首先,而保障水平过低,又会影响到低收入者和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质量。近些年来社会的发展,我国在政策上有了一定的革新,这与之前的保险法存在不相容支出,因此在法制化建设中必须要与环境、政策相适应。
4、出台与《社会保险法》相配套的条例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所包含配套性法律条例种类较多,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根据整部法律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条例与办法等;根据某一具体的条文制定专门授权与具体办法;规定法律施行的原则,但并未明确执行准则,同时包含机关在实施过程中的原则要求。
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基本性法律框架已经成型,那么就需要对现有行政法规、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做好梳理,及时废除那些同保险法不相适应的部分,针对部分不够明确的制度加以补充与完善。根据现阶段我国时代发展需求,需要更加细化保险监督与经办方面的条文,而非简单的一带而过,将保险法律中有关费用的并征收规定,如缴费年限、具体比例划定等,同时需完善保险的资金管理、投资等方面的规范建设。
5、在实践中完善法律
社会保险法与经济发展水平联系较为紧密,并体现了我国政策的变化,需作出适当修改,综合德国、英国等国家的保险法立法进程可得出,两国保险法有着超过百年的历史,并且有着较为丰富的应用和实践经验,但是仍需不断地修改法律。而我国的《社会保险法》仅施行6年,在具体应用中不可不避免的会存在一定弊端,需要我们不断地修改与完善法律,使得法律通过经济水平相适应、相协调。如:补充保险种类的具体缴费比例规定,并提供更加细化的待遇计算方式;将法律中的各项概念如公民、职工、个人等明确化,将社会保险法的参与方、受益方的指向明确化,以提升法律的实际操作性。
结束语:
中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是一项复杂且艰巨的工程,需要立法者在充分了解国情基础上完善制度,但这一过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断完善,从而形成一整套的法制化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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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曹艳林.健康中国法制保障探讨[J].中国医院,2017,21(01):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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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于海燕.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思考[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6,15(09):117-118.
[5]张春和.我国社会保险法体系建设的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7,20(19):226-227.
论文作者:金波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3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4
标签:保险法论文; 社会论文; 法律论文; 社会保险论文; 我国论文; 保险制度论文; 法制建设论文; 《基层建设》2017年第3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