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权之争——西方企业理论精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精要论文,之争论文,剩余论文,理论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献编号]1008-6323(2002)02-0076-05
自奈特(Frank Knight,1921)以来, 把不确定性(uncertainty)作为企业控制权非对称性安排的原因,可以说是西方企业理论的传统。在哈特(Oliver Hart,1995)给出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untrol)的定义之前,与剩余控制权同等的概念是指挥权、权威等用法。剩余控制权又叫剩余权。哈特认为剩余权是资产所有者“可以按任何不与先前的合同,习惯或法律相违背的方式决定资产所有用法的权利。”其实,剩余控制权概念是对格罗斯曼和哈特早期(Grossman and Hart,1986)关于企业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理论的补充。因为在他们看来由于合同不完全性(“总有漏洞、遗漏的条款或摸棱两可之处”)的存在,要保证合同在遇到新情况时能够继续执行或避免钻合同条款空子的利己行为发生,必须有对合同的“不完全性”实施控制的权利安排,否则剩余索取权也将落空。所以,有效的企业制度一定是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对应(matching),即由同一主体拥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
西方的企业理论学派林立。许多理论从各自的视角出发,论述了企业经济活动中信息(或合约)的不完全性与企业制度的关系。一个颇有意见的现象是,尽管这些理论在某些观点上彼此争论颇为激烈,但它们关于企业的控制权安排几乎(也许巴泽尔是个例外——Youram Barzel,1995)众口一词;只有将企业的剩余控制权交给资本家的合约才是有效率的。我国学者张维迎(1995)从企业家能力显示的信息成本这个新角度,也论证了“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制度的有效性。虽然这些理论存在某些不足,如,有的理论未能对不确定性(或合约的不完全性)的承担与不确定性的减少进行区分,又如有的理论过多地强调了剩余权安排对克服不确定性(或合约不完备性)的字面意义,忽视了权利(力)安排与社会认同此消彼涨的互动(博弈)的事实,等等;但西方企业理论关于剩余权的研究所取得的成绩是不容置疑的。学习西方企业理论的成果,不仅有助于我们深化对一定条件下某些经济活动“规律”的认识,而且对我们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实践中,建立高效的企业制度也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把企业剩余权与不确定性(或合同的不完全性)联系起来企业理论主要有三个派别,即交易费用理论、代理理论和企业家理论。
一、交易费用理论
“交易费用”理论由科斯(1937)开创,后来张五常(1983)、杨小凯和黄有光(1995)又对其作出了发展。该理论的基本观点是,由于存在“发现相对价格”成本,即交易费用,那么在企业的合约范围内用一个权威(企业家)的指挥来完成资源的导向,就避免了直接利用价格机制可能发生的许多交易活动,从而达到交易费用的节约。由于该理论把企业作为替代市场定价的装置,所以该理论又叫“间接定价”的理论。
科斯(1937)在他的经典性论文《企业的性质》中指出,由于非人格化的市场存在交易费用,用人格化装置——企业权威(authority)绕过市场定价过程来完成对资源的配置,可以达到对交易费用的节约。所以,在科斯看来,企业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物”。当然,伴随对市场的替代扩大,企业内部官僚成本将上升。替代市场的界线是企业内成本与交易费用在边际上相等。虽然科斯对不确定性本身没有给出多少论述,而更多地着墨于交易费用。但交易费用实际上是(价格、合约等)不确定性的不同语言表述。所以,科斯同意奈特的观点,认为如果没有不确定性企业的出现“似乎是不可思议的”。另外,科斯强调了企业内部权威的存在。他指出,在契约限定的范围内,生产要素为获得一定(固定或浮动)的收入,将同意服从企业家的指挥。在科斯的理论中,交易费是企业权威的指挥权产生的起因。
张五常(1983)对科斯的企业理论做了重要的修正。他指出并不是企业的管理成本替代市场的交易费用,而是劳动要素市场替代了产品市场;也不是企业“看得见的手”替代了市场“看不见的手”,“确切地说,是一种合约替代了另一种合约。”在对要素市场替代产品市场原因的解释上,张五常给出的理由与科斯是完全一致的:某些中间产品交易费用高于劳动要素交易费用,所以企业家通过购买劳动、自行生产中间产品,就绕过了对中间产品的“直接定价”,从而节约了可能因购买中间产品而发生的交易费用。在张五常看来,企业是对中间产品进行“间接定价”的装置。象科斯一样,张五常更多地关心了发生在企业内部的“间接定价”成本(即监督者、指挥者或经理的代理成本)与所节省的交易成本在边际上的替代关系。所以,他虽然提出了劳动市场替代产品市场的洞见,但他并没有进一步追究作为决策或管理的劳动的定价问题,也没有对企业的权力制度安排作出说明。这一工作是由杨小凯和黄有光完成的。
杨小凯和黄有光(1993)在一个全新的分析框架内,将科斯交易费用范式中的企业理论进一步“精细化”了。他们用“间接定价”理论对企业的剩余权安排所给出的解释就是突出的表现。他们认为企业不仅是中间产品的“间接定价”装置,而且是管理或决策劳动的“间接定价”装置。他们认为,象某些中间产品的定价成本可能很高,因而“交易效率”很低一样,管理或决策劳动更是不可触摸,因而无法对其数量和质量进行测度和定价的产品。所以这些的劳动产品无法在市场上买卖。然而,分工的高效率意味着将管理、决策乃至某些专业技能纳入生产可能是有利可图的。把这些“不可触摸的知识财产”“卷入分工”的方法就是对它们实行“间接定价”。即让这些资产的所有者领取“分工经济”的剩余。话说到这里,企业管理者的(剩余)控制权就已经与其剩余索取权对应(matching)起来了。结论是:交易效率低的知识财产的所有者应该成为企业的老板。杨小凯和黄有光关于知识财产的“间接定价”理论,回答了科斯(1937)提出的为何企业家不是通过市场“出卖建议和知识”,而是“直接介入到生产活动中指挥这些行为的完成”,这一极富挑战性的问题。他们对交易费用范围的拓展增强了“间接定价”理论的解释力。
交易费用理论,讨论的是在企业成本与市场交易成本的权衡中,如何节约交易费用的问题。在“双边垄断”的情形中,企业与市场的关系在外延上实际已缩小到了两个企业之间。威廉姆森(1979、1980)、克莱因(1978)、格罗斯曼(1986)和哈特(1995)等研究了合约不完全条件下,资产“专用性投资”(specific incfestment)可能面临机会主义行为——套牢(hold up)问题时, 他们的思路仍然沿袭节约交易成本理论,但由于他们论述是围绕着资产专用性问题展开的,所以他们的理论被称为“资产专用性”理论。
“资产专用性”理论认为,双边垄断两个企业间,如果交易的一方的资产中包含了专用性投资,则将面临套牢的威胁。原因是另一方可能利用合约的不完全性,寻找种种借口敲竹杠(如,要求调整价格、改变货物数量、推迟交货时间等),使自己在交易中处于有利的位置,以便将专用性投资的“准租金”攫为己有。如果事先考虑到这种威胁的存在,不仅专用性投资的不能达到最优,而且合约的谈判和执行也会变得更为困难。通过纵向一体化(vertical integration)收购实现了控制权力的集中,结果是企业垄断取代了企业间的现货交易。企业内部的统一指挥、监督(而不是企业间各执一词的谈判)克服了机会主义行为,避免了套牢问题发生,从而使资产专用性投资有效率。当然纵向一体化同样要考虑内部管理成本与交易费用的平衡。
格罗斯曼(1986)、哈特(1995)在威廉姆森“资产专用性”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由所有权派生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模型。他们将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直接等同于企业的所有权。因为“在合同不完全时,所有权是权力的来源。”纵向一体化收购中,一方的剩余权获得、激励机制的增强,是以另一方剩余权的丧失、激励机制的减弱为代价的。所以,格罗斯曼、哈特认为最优制的增强,是以另一方剩余权的丧失、激励机制的减弱为代价的。所以,格罗斯曼、哈特认为最优一体化应该是在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扭曲与被收购方激励机制减弱所导致的效率扭曲之间进行选择。至于谁该获得的控制权,他们的观点是控制权应该让渡给对投资行动更为重要的一方。
二、代理理论
与交易费用理论关注企业与市场的效率不同,代理理论把研究目光直接投向了企业内部的权利安排和企业内部成本的研究上。代理理论的基本观点是,从一般工人到管理人员都是受所有者授权的行动代理人。只要他们自己不是企业资产的完全所有者,那么代理人无论怎样努力,他们最多只能获得收益的很小一部分;而当他利用各种条件追求个人的好处时,却可以得到了好处的全部。所以代理人的工作积极性可能不高,却热衷于捞取更多的个人利益。所以,代理理论从解决企业内部激励问题出发,对企业的合约设计给出了自己的解释。代理理论中,有影响的观点有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的“团队生产”理论和由霍姆斯特姆(1979、1982)、格罗斯曼和哈特(1983)等人进一步发展的委托——代理理论(the principal-agent theory)。
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认为企业本质上是由若干成员使用若干投入,进行共同生产的团队(teem)。企业的任何产出都是团队生产(team production)的结果。 企业团队生产的性质使得对每个成员的实际劳动贡献进行精确地计量的成本很高,以至于无法按每个成员的真实边际贡献支付报酬。当收入与贡献不挂钩时,团队成员就有了偷懒(shirking)的激励。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减少成员偷懒行为的办法是安排某些专人对团队成员的具体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禁止他们偷懒。这就等于授予了监督者指挥其他成员的权利。但是,如果监督者不同时被授予剩余索取权和修改合约条款的权利,他们要么没有努力工作的激励,要么不能有效地履行监督的职责。所以解决监督者激励问题的方案是授予他们剩余索取权。这里我们再次看到了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对应。当然,监督者拥的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报酬”可能是不完全的。
那么,监督者或代理人(部分)享有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制度,是否就解决了激励问题?答案是否定的。詹森、麦克林(1976)的研究显示,部分的剩余权对代理人的激励作用可能有限。这是因为代理人要为他付出的努力承担全部的成本,在分享制下却只能获得其中的一小部分;而他如果追求个人额外的好处,却可以独得全部的额外好处,在分享制下却只为此承担很小的损失。所以代理人可能没有工作的积极性,却热衷追求在职的其他额外收入。所以,代理人管理下的企业价值将小于它属于一个完全所有者时的价值;两者之差就是所谓的“代理成本”。让代理人买断企业或许是一劳永逸的办法,但受财富的限制和出于对风险的考虑,代理人未必能够或愿意购买企业(斯蒂格利茨,1992)。在代理人财富既定和有限责任的条件下,举债可作为增加代理人积极性的选择方案,因为举债增加的收入属于代理人的剩余。但举债又会导致新的代理成本。所以从单纯的剩余收益所占比例来看,举债对增加代理人的积极性仍然有限。
霍姆斯特姆(Hommstrom,1982 )在《团队中的道德风险》这篇经典性文献中给出了一个增强代理人的激励的方案。他认为在代理关系中,个人理性(偷懒、追求个人在职消费行为)与集体理性(团队产出的帕累托最优)之间的矛盾来自“预算平衡约束”,即总产出在全体成员中完全分配。如果“预算平衡约束”被打破,纳什均衡与帕累托最优的冲突就能化解。打破预算平衡的方法有两种:一是由团队以外的“委托人”给团队指定一个帕累托产量,并规定如果达不到要求的产量团队成员将没有任何收入;二是让团队成员每人交纳一笔相当于将帕累托产品分摊到每人头上的保证金。规定达到这个产量,团队成员将获得略高于保证金的收入,否则这笔保证金将被团队以外的“委托人”没收。尽管霍姆斯特姆的“预算平衡”理论与阿尔钦、德姆塞茨的“团队生产理论”一样,都讨论了剩余权与剩余索取权对应的必要,但在减少“代理人”成本的制度安排中,强调“委托人”的剩余索取权对企业效率的作用是“预算平衡约束”理论的特点。
霍姆斯特姆(1979、1982)、格罗斯曼和哈特(1983)等人发展的委托——代理理论(the princiapl-agent theory),索性将资本和劳动作外生化处理。资本家是委托人,劳动者是代理人。委托人对产出没有直接贡献,也不拥有私人信息;代理人拥有私人信息,其选择的行为决定企业的产出。在满足代理人参与约束的条件下,委托人可设计一个风险分担的激励合约,诱使代理人的效用最大化,来实现委托人效用的最大化。所以,在委托——代理合约中,剩余权和剩余控制权视具体情况在合约界定范围由双方分担。
三、企业家理论
最早把不确定性(uncertainty )与企业权不对称安排相联系的是美国经济学家奈特(Frank Knight,1921)。奈特认为在分工高度发达的企业科层组织中,不确定性的存在使得“决定做什么和怎么做”成为企业活动“首要的功能”。由于决策的不确定性无法保险,所以企业家不得不承担决策后果。企业家承担了风险,“并保证犹豫不决者或怯懦者能得到一笔固定的收入”,作为交换条件和“出于人类的天性”,企业家将被赋予“支配他人工作的权力”,即企业的指挥(控制)权。所以,奈特的逻辑是:企业家因承担不确定性而获得了对劳动和资本的指挥(控制)权。
奈特将剩余权的制度归因于对不确定性的承担应该说抓住了问题的本质。因为不确定性无法计量、无法交易,所以剩余权和剩余索取权对不确定性的承担是事情发展的逻辑。但奈特的理论也存在两个明显的问题。第一,他并没有给出一个企业家承担不确定性的成本——收益分析框架,即没有说明为什么企业家承担不确定性是有效率的;第二,他没有区分企业家与资本家的职能。这个疏漏在古典企业中不太明显,但在现代公司制企业(corporate firm)中则是无法忽视的。正如熊彼特(Schumpeter,1934)批评的,不确定是由资本家而不是由企业家承担的,企业家若要能够承担不确定除非正好是资本家。奈特对此批评的回答极为机智:公司制企业最重要的决策是选择管理者,选择管理者的职能正好是资本家(股东)。
我国学者张维迎教授(1995)提出了一个企业家能力显示成本信号的模型。该理论对信息非对称性或不确定性导致的企业剩余权安排所给出的解释是:1.监督“经营成员”的成本比监督“生产成员”的成本高,故效率的考虑应该把企业剩余权安排给“经营成员”;2.充当企业家的优先权或选择经营者的权威赋予资本所有者是有效率的,因为资本(或财富)作为显示能力的信号,节约了企业家能力的鉴别成本。所以,资本雇佣劳动(即资本家享有剩余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制度安排较其它制度选择更优。
关于监督成本,在“间接定价”理论和代理理论中已有相似的论述;强调企业家能力也是企业家理论历来的传统。但对企业家的能力显示信号的关注的确是张维迎理论的特色。应当承认,与穷人相比,富人由于选择做企业家的机会成本要高很多,所以富人选择当企业家的行为在显示他对自己的能力的信心上比穷人来得为更真实。然而,财富在这里的作用只是作为其选择的约束条件出现的,反映的也只是这个富人对自己能力的信心。所以,别人充其量这样想,“他说的真心的话,但事实未必是那样”。另外,即便实证分析表明高能力的人在高财富的人群中分布的比例大于在整个人口中的平均数,但是,除非把财富作为承担风险的能力的信号功能与作为显示企业家能力信号功能区分开来,否则熊彼特对奈特的批评用来针对张维迎的理论就仍然有效。
结束语
中国的经济情况与西方相比存在很大的特殊性,但在市场经济的共同条件下,这些理论仍然能够给我们许多重要的启示,例如,我国国企改革中关于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的问题,讲的就是要保证企业家拥有剩余控制权。从本质上讲,企业是处理不确定性的人格化装置,剩余控制权是企业的核心。中国企业从计划经济时代政府计划的执行机构,到厂长经理“责任制”,再到现代企业制度,走的就是一条逐步完善企业剩余控制权的道路。在我国落实企业自主权的配套改革中,虽然一直在提政企分开,但因为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行政任命制度,使得厂长经理从企业发展的需要行使剩余控制权的激励大打折扣。又如,理论界一度曾为国有产权是否“明晰”,产权的主体是否“缺位”等问题进行激烈争论。其实这些问题都与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对应有关。任何合约都存在着不完全性,但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制度产生了一个最终承担者。所以,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对应的产权制度最终是明晰的。在国有产权的情况中,政府名义上是国有资产的委托人,是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拥有者。但政府本身只是一个机构而不是具体的行为人,它只能又委托某个行为人去行使选择代理人的权利。有行使委托权的政府官员,显然不是企业未来收益的剩余索取者,企业经营的好坏与该官员的利益没有直接关系。那么剩余索取者是谁呢?是政府还是全体人民?这种剩余索取权委托人的空缺,就是国有产权的主体缺位。在西方企业理论看来不与剩余索取权挂钩的委托权是“廉价选票”,他没有激励为企业的发展选举称职的代理人。国有产权的“不明晰”指的就是这种委托人的剩余权和剩余索取权分离的现象。再如,代理理论(詹森、麦克林(1975)的研究表明,剩余索取权作为剩余控制权的激励机制,与剩余控制权行使的积极性正相关。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企业剩余控制权的执行者,但他们如果没有被同时赋予承担经营的结果责任,他们将比分享制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有更少的工作积极性,却有更大的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激励。“内部人控制”、“穷庙富方丈”等现象正是国有企业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分离情况的反映。如此等等,西方企业理论对这些现象给出的解释是有说服力的。约束条件下各利益主体效用最大化是市场经济的共性,中国也不例外。当然,我们不能完全照搬西方企业理论,应该根据自己的特点和需要来吸取这些理论中有价值的东西。成功的学习能减少我们行动的盲目性,从而有利于把改革引向深入;简单的照搬只会带来灾难,俄罗斯就是身边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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