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平的正义对功利的正义的道德合理性批判与颠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正义论文,合理性论文,功利论文,公平论文,道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章编号:1674-8107(2012)03-0039-08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4-8107.2012.03.007
欧美社会尽管深受基督教文化的影响,但近代以来占支配作用的思想并非宗教而是功利主义。作为古典功利主义的突出代表,穆勒首次提出功利主义概念并作系统阐述,在此基础上建构了古典功利的正义观,然而这种正义观的理据及其缺陷被关切得不够,罗尔斯强化了这一点并用公平的正义予以超越。探究这种超越,理论上对于理清功利的正义的困难、把握公平的正义的精华,实践上对于促进我国社会公平正义建设等都具有积极的启示。
一、批判的前提:对正义问题的共同关切
穆勒与罗尔斯对正义涉及的基本问题都进行了卓有成效地探讨,这为公平的正义颠覆功利的正义提供了可能与前提。
(一)二者对正义情感的认识
针对正义情感,穆勒指出:“正义感的两种基本成分:渴望惩罚犯了恶行之人,以及清楚或相信有明确的单个或多个个体受到了伤害。”[1](P83)一个善人或正常人受到了恶人的侵犯,惩罚罪犯的强烈愿望就是正义情感。正义情感源于动物的本能,由于“每一种动物都会试图去伤害那些已经伤害或它认为正准备伤害自己或后代的动物”[1](P84),所以对那些试图伤害自己或自己后代的动物,对那些已经伤害自己或自己后代的动物,已受伤害或即将受到伤害的动物都有一种本能的自卫冲动。穆勒认为,人类的正义情感就来自这种任何动物都有的本能心理。所不同的是,动物的“正义冲动”缺乏理性的指导,具有狭隘性,而人的正义情感则接受理性的关切,甚至扩展为对全体人类的情感。
针对正义情感,罗尔斯说:“一种正义感至少以两种方式表现出来。首先,它引导我们接受适用于我们的、我们和我们的伙伴们已经从中得益的那些公正制度……其次,正义感产生出一种为建立公正的制度(或至少是不反对),以及当正义要求时为改革现存制度而工作的愿望。”[2](P476-477)与穆勒相似,罗尔斯也将正义情感分为两个方面;不同的是,这两个方面是热爱正义制度的情感和建立正义制度的愿望:当正义制度建立起来时,我们热爱这个正义制度;当正义制度没有建立起来或不完善时,我们具有建立、完善正义制度的倾向。换言之,正义情感就是对正义制度的信仰。与穆勒相似,罗尔斯的正义情感也来源于动物的本能,经过社会化后最终形成高级情感即正义情感。罗尔斯将人的情感分为三个阶段:权威情感、社团情感和原则情感,分别对应于权威道德、社团道德和原则道德。权威情感是父母爱孩子、孩子反过来爱父母并信任父母的情感,类似动物的本能。社团情感是权威情感的发展:当孩子的伙伴们带着明显的意图实践着他们的义务和责任时,他就会产生对同伴们的友好感情、信任情感。原则情感就是正义情感:“一旦产生了和前面两条心理学法则相应的爱与信任、友好情感和相互信任这些道德态度,我们和我们所关心的那些人们都是一种牢固而持久的公正制度的受益者这样一种认识,就会在我们身上产生出一种相应的正义感。”[2](P476)在社团、社会中,由于每个人都是正义制度的受益者,因而都必然产生对正义制度的热爱和信任,这就是正义情感。
罗尔斯和穆勒的共同点在于,正义情感都源于动物的本能但又高于动物的本能。不同点在于,在正义情感与正义制度(原则)的关系上,穆勒强调先有正义情感,后有正义制度,因为先有惩恶扬善的愿望,然后才建立了正义制度或原则;罗尔斯更加强调正义制度(原则)对正义情感的影响,正义情感是人们过正义社会生活、接受正义原则指导、享受正义制度利益后的心理体验。
(二)二者对正义原则的探索
合理分配社会权利和义务是正义理念的根本任务,在这一点上,穆勒与罗尔斯概莫能外,由此形成了古典功利的正义原则和罗尔斯公平的正义原则。在分配合作权利即分配合作利益时,穆勒反对“只要尽力了都应当受到同等的对待”的观点,即反对平等主义原则;也反对劳动者“对社会的贡献越大,就意味着社会给他的回报也越多”的观点,即反对多劳多得的原则。原因在于,这两种观点都强调个人得到什么才为正义或社会给予什么才为正义。穆勒认为,从每一方自身立场看,双方的观点都是无可辩驳的,然而,如果基于正义对两者进行选择,那么必然有失偏颇,于是指出“唯一能够决定优先选择哪一种立场的只能是社会功利”[1](P95)。社会功利即社会幸福快乐。在分配社会义务时,以税收的分配为例,比例税制要求上缴国家的税额应与个人经济收入成比例,收入越多,交税应该越多;累进税制要求向有更多资金节余的人征收更高比例的税;人头税制要求向所有人征收绝对一样金额的税等等。穆勒认为,“面对这些令人眼花缭乱的观点,唯一能引领我们找到答案的便是功利主义”[1](P96)。也就是说,在分配社会权利和义务时,其他所有观点都是片面的,唯有功利主义是正确的。功利主义原则是:“接受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为道德之根本,就需要坚持旨在促进幸福的行为即为‘是’、与幸福背道而驰的行为即为‘非’这一信条。”[1](P11)而且“功利主义的标准不是指行为者自身的最大幸福,而是指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1](P18)。功利的正义原则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具有利他主义倾向。
在分配社会权利上,罗尔斯认为,社会利益是所有社会成员合作的成果,因而应该公平分配,公平分配不是平均分配,而是这样一种分配:强弱差距、贫富差距可以存在,否则社会可能失去效率和活力,但是该差距一定要尽可能地缩小,并以不伤害弱者、贫者的人格和尊严为底线。在分配社会义务上,罗尔斯强调,强者、富者利用了更多的社会资源,因而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弱者、贫者利用了较少的社会资源,应该承受更少的社会义务。于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2](P302)关切所有的人尤其“最少受惠者”成为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的根本诉求。因此具有一种公平、平等的倾向。
(三)二者对正义基础的揭示
穆勒整个正义理论都在试图证明“正义的指导原则与作为普遍原理一部分的功利原理其实是一致的”,这根源于其功利主义体系,表现在其功利的正义体系。在功利主义体系中,穆勒认为正义是功利道德理论的唯一难题,因为在一般人看来,在人们日常最基本的道德规范、法律制度中,正义似乎比功利更为基本,正义原则似乎比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更为重要。实质上,这只是假象。穆勒认为“事实上正义从未脱离于功利(这也是得到普遍承认的)”[1](P69)。“正义则仍然是某些社会功利的代名词。”[1](P104)也就是说,正义的本质是功利,正义的功利只不过比其他功利更紧迫而已,正义原则必须符合并反映功利原则。于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既是幸福快乐的价值尺度,又是正义原则。总之,以幸福快乐为内容的功利是正义的基础。
罗尔斯反对把功利看做正义的基础,认为正义的一般观念是:“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2](P303)主张社会基本善即自由、机会、收入、财富、自尊而非幸福快乐才是正义的基础,尺度是公平、平等而非最大多数,通过两个正义原则表现出来,于是就出现了公平自由原则、公平机会原则、公平分配原则(即差别原则)。罗尔斯认为,社会基本善是人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同时也是人们合作的产物,正确合理地分配社会基本善是社会正义的核心,是人类价值的反映。既然每个人对社会合作都做出了贡献,为了维护平等的人格尊严,那么对合作产物的基本善的分配就应该公平分配。因此,社会基本善是正义的基础,公平原则或两个正义原则是社会基本善的尺度。总之,功利的正义的基础是幸福快乐,公平的正义的基础是社会基本善。应该肯定,在正义基础的探寻上,罗尔斯和穆勒都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二、批判的原因:功利的正义的缺陷
由于功利的正义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所以,罗尔斯发起了对它的深刻批判,为建构合理的正义观——公平的正义奠定理论基础。
(一)幸福作为正义基础的不确定性
在穆勒那里,“追求快乐、摆脱痛苦是人唯一渴望达到的目的。”[1](P11)“关于‘目的’的问题,就是关于什么东西值得渴望的问题。对于功利主义原理来说,幸福是值得渴望的,也是唯一作为目的值得渴望的东西;其他任何东西如果说值得渴望那也仅仅是作为实现幸福这一目的的手段。”[1](P57)穆勒认为,幸福就是快乐的代名词,不幸福就是痛苦的代名词,幸福快乐是人、社会唯一追求的目的,其他一切都是实现幸福快乐的手段,自然而然,正义也是实现幸福快乐的手段,幸福快乐是正义的基础、核心或目的。
罗尔斯认为,把幸福快乐作为正义的基础,至少有两个困难:第一,幸福快乐的主观性。不同的人对不同的事物的感受是不一样的,即使同一事物,有的人感到快乐,有的人感到痛苦,至少不一定同时感到快乐。因此,幸福快乐就意味着任性。如果正义的基础是随意的,那么正义也就不存在了。第二,幸福快乐的无法衡量性。罗尔斯认为,即使存在每个人都认可的幸福快乐,那么,对其衡量也存在巨大困难。罗尔斯说:“也需要指出下述事实:存在着不同种类的其自身就不可比的愉快感,以及不同种类的量度、强度与持久性。当它们冲突时我们如何权衡它们?我们应当选择一种情感的短暂而强烈的体验而不选择另一种情感的微弱而持久的体验吗?”[2](P560)在幸福快乐发生冲突时,选择短暂而强烈的幸福快乐还是选择微弱而持久的幸福快乐?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可能有不同的选择,不同的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选择也可能不一样,甚至一个人面对此情此景有时根本无法选择。幸福快乐的任性以及主体在幸福快乐冲突面前的盲目性,决定了幸福快乐作为人乃至社会唯一追求的不合理性。将不合理性的幸福快乐作为正义的基础,正义也就失去了价值合理性。
(二)最大幸福原则的不公平性
最大幸福原则作为指导社会与个人行为的基本道德原则,逻辑起点于人的趋利避害的冲动。这种冲动不存在道德与否问题,而控制冲动才能有道德上的评价。穆勒遵循这一思路认为,既然个人都有一种趋乐避苦的本能,那么,社会也应该促进人的避乐避苦的本能,最大程度地增加幸福快乐,尽可能地减少不幸痛苦,这一思想凝聚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该原则源于人的本能,又反过来克服了人的本能;既是对社会的要求,也是对个人的要求:“功利主义理论唯一赞同的自我牺牲就是完全为了他人的幸福或为了获得实现幸福的手段而作出的牺牲——这里的‘他人’,既可以是人类这一整体,也可以是符合人类整体利益这一条件限制下的个人”[1](P27)因此,功利主义原则在个人道德行为上就是利他主义原则,在社会道德行为上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完全超越了人的本能,尽管起源于人的本能。
罗尔斯认为,最大幸福原则的缺陷是不公平性,没有把所有的人都当作目的,至少表现在社会和个人道德原则两个方面。就功利主义原则作为社会道德原则而言,既然社会、集体依据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既然只看幸福快乐的多少和人的数字,而不看人的性质,那么一个社会、集体就可能为了大部分人的幸福快乐而牺牲小部分人的幸福快乐;更有可能:大部分人已经是社会强势群体,小部分人是弱势群体,功利主义原则允许为了大多数有利者的最大利益而牺牲少数不利者的较少利益;甚至可能为了个别人的、少数人的幸福快乐而牺牲其他大多数人的幸福快乐,因为个别人、少数人认为自己是社会、集体的代表。这样可能导致社会极端的不公平。罗尔斯说:最大幸福原则“原则上就没有理由否认可用一些人的较大得益补偿另一些人的较少损失,或更严重些,可以为了使很多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2](P26)。由此可见功利的正义的不公平性。就功利正义原则作为个人道德原则而言,既然个人为了他人作出牺牲是合理的,既然个人为了集体、社会作出牺牲是合理的,那么,功利主义道德原则有一种鼓励自我仇恨的倾向。功利主义原则不能把自我与他人同等看待,为了他人、为了集体社会而否定自己,因而具有不公平性。总之,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否定了人人都是目的,肯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别、不平等,因而不具有价值合理性。
(三)善与正当关系的颠倒性
善与正当是伦理学的两个基本理念,伦理学体系的不同主要在于对二者关系定位的不同,目的论首先把善定义为独立于正当的东西,然后把正当定义为增加善的东西。功利的正义把善看作目的,正当看作手段,幸福快乐是善,最大可能地增加幸福快乐就是正当,因而属于目的论。罗尔斯说:“一种目的论理论是把善定义为独立于正当的。这意味着两点,第一,目的论把我们考虑的有关何物为善的判断(价值判断)作为一种分离的可以为常识直觉地加以辨别的判断来解释,然后,又提出正当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已经指定的善的东西。第二,目的论使一个人无需参照何谓正当来判断事物的善。”[2](P24)这段话至少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功利主义作为一种目的论,把善看作自明的合理的,即幸福快乐是人与社会的共同追求,具有自在的合理性,人们的直觉就可以把握,不需要理论证明。第二,善是正当的内容、核心、目标,正当是实现善的手段,决非相反。这里就出现一个悖论:善即幸福快乐本身有着不确定性,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又有不可衡量性,也就是说,幸福快乐作为功利主义的善是任性,正当又为善辩护或正当是善的实现手段,那么,正当也就走向了歧途。正当变成了不正当,正义成为非正义。
罗尔斯反对功利主义目的论,在正当与善的关系上,认为正当具有先在的合理性,先有正当及其规则,然后才有善的核心及其尺度。罗尔斯说:“如果对各种善的分配也被看作是一种善,也许还是较高层次的善,这一理论就指示我们去创造最大的善(包括在他人中分配的善),它就不再是一种古典意义上的目的论观点了。”[2](P24)认为公平合理地分配善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善,而公平合理地分配善就是正当,正当超越其他善,是其他善的合理性依据:凡是符合正当原则的就是善的,凡是违反正当原则的就是恶的。所以,正义理论中,正当优先于善,而非善优先于正当,矫正了功利的正义中正当与善的颠倒关系。整个正义理论体系中,罗尔斯都在试图构建一种正当原则即正义原则,使其成为判断个人与社会行为的价值合理性依据。
三、批判的依据:公平的正义的合理性
罗尔斯揭示功利主义的困难,目的是证明公平的正义的合理性,该合理性的表现也就是公平的正义超越功利的正义的价值依据。
(一)基本善作为正义基础的确定性
功利主义以幸福快乐作为正义理论的客观基础,具有很大的主观性、不确定性。罗尔斯说:“为了社会正义的问题,我们应当试图发现一些人们能够承认和同意的有关这些比较的客观基础。现在看来,功利主义观点对这些困难并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回答。”[2](P91)公平的正义认为这个客观基础应该是五个基本善:自由、机会、收入、财富和自尊。
社会基本善的价值合理性尤其在于它的确定性,这种确定性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第一,社会基本善不仅与主体感受一致,而且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社会基本善对所有主体来说都是必需的、基础性的,其中,自由是机会的本质,机会是自由的外化;收入是财富的本质,财富是收入的外化;自由、机会的多寡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收入与财富的多寡;自由、机会、收入、财富的满足也就实现了人的自尊。因此,通过五个社会基本善中的任何一个都可管中窥豹,了知其他社会基本善。第二,理论上,通过社会基本善确定社会最不利者。社会最不利者也就意味着在社会自由、机会、收入、财富和自尊方面,他们拥有的是最少的,这往往通过每一个人的直觉和经验就可以把握,尽管这里用到了人的直觉能力,但是在理论基础的确定过程中不可避免,只要在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少用或不用就可以了。[2](P94)第三,实践上,通过社会基本善,规范社会最有利者。罗尔斯说:“人们按照这样一种原则来分享基本的善:一些人可以拥有较多的善,如果这些善是通过改善那些拥有较少的善的人的境况的方式而获得的。一旦整个的安排被建立和运转起来,就没有什么有关满足或完善的总额问题了。”[2](P95)罗尔斯试图表明两层含义:首先,社会基本善确立了社会有利者的行为规范。对于社会有利者来说,其对社会基本善的获取只有改善社会不利者的处境,才是合理的。如果有利者在获得社会基本善时,没有增加不利者的基本善或者没有把不利者的基本善增加到最大程度,甚至降低了不利者的基本善的水平,都是没有价值的,都不应该被允许。其次,社会基本善的使命还在于建立程序正义。一旦社会最大限度地增加了不利者的基本善,一旦程序正义被建立起来,个体行为、社会行为的其他规范都具有合理性,是否追求至善,是否追求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总额等都不作要求,完全由主体自己决定。因此,社会基本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的基础,无论就其内容还是形式要求,都具有确定性,至少比幸福快乐更具有确定性。
(二)正义原则及其原初状态的公平性
功利正义的不公平性直接反映在原则中,而公平正义的公平性不仅反映在原则中,而且反映在原初状态中,并由原初状态的公平性先在决定着。
原初状态是一种公平的程序,该程序产生的任何原则都是公平的,这主要由无知之幕与个人利益最大化两个限制条件决定的。基本逻辑是:渴望追求最多数量和种类社会基本善的理性人进入原初状态,在无知之幕的制约下选择、制定的原则一定是公平的正义原则。具体地说,每个理性人都希望自己获得尽可能多的社会合作成果即五种社会基本善,如果不采取措施,制定政策的人了解了自己的特殊情况,就可能把原则剪裁得仅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他人,至少不同等程度地有利于所有的人。然而,他们一旦进入原初状态,受无知之幕的遮蔽,情况就不同了。罗尔斯:“我们假定各方不知道某些特殊事实。首先,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他的阶级出身,他也不知道他的天生资质和自然能力的程度,不知道他的理智和力量等情形。其次,也没有人知道他的善的观念,他的合理生活计划的特殊性,甚至不知道他的心理特征:像讨厌冒险、乐观或悲观的气质。再次,我假定各方不知道这一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或者它能达到的文明和文化水平。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也没有任何有关他们属于什么世代的信息。”[2](P136)诚然,当一个追求最多基本善的人不知道本人能力的大小、体质的强弱、家庭背景的贫富,那么他一定会制定选择有利于所有的人的政策,无论这些人能力是大还是小,体质是强还是弱,家庭是富还是贫,因为只有这样,对他来说才是最保险的;当一个追求最多基本善的人不知道他属于什么世代、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个人的生活打算,那么他一定会把政策制定的有利于所有世代的人、所有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人、所有生活计划的人,因为只有有利于所有时代、所有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所有生活目标的政策,对他而言才是最保险的;等等。总而言之,在无知之幕约束下进入原初状态选择、制定政策的人都必然选择、制定有利于所有的人的政策,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最大可能地实现他的基本善,获得尽可能多的社会合作成果。政策制定人一旦揭开无知之幕,走出原初状态,了解了自己的特殊情况,他也不会抱怨政策是不合理的,因为政策是他本人在最大利益的权衡下产生的,是自己选择的结果。罗尔斯认为,任何成年人都可以随时随地进入原初状态中,受无知之幕的限制,制定、评价社会政策,他们选择的原则是一样的,得出的结论也是一样的。这个共同的原则、结论就是公平的正义原则。因为在无知之幕的背后,当事人不知道各种选择对象将如何影响他们自己的特殊情况,他们不得不仅仅在最一般考虑的基础上对原则进行评价,不得不选择有利于所有的人(也包括他本人)的原则,这时的原则是最公平合理的。由于无知之幕约束下的原初状态是公平合理的程序,因此,在该程序限制下产生的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原初状态的公平性决定了公平的正义的公平性,这与功利的正义仅利他不利己、仅利集体不利个人的不公平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三)善与正当关系的矫正
功利的正义颠倒了善与正当的关系,认为善优先于正当,善是目的,正当是实现善的手段。针对这种认识,公平的正义矫正了善与正当的关系,强调正当的合理性决定了正当优先于善,这种合理性表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正当的一般性超越了善的狭隘性。正当的一般性“即必须能够不使用那些明显的专有名称或通过拼装特定描述的方法来概括原则”[2](P131)。表现为正义原则不是由地方的局部性决定的,而是所有地方都认同的,具有普世性。如果正当在一个地方适用,在另一个地方不适用,那么正当就失去了合理性。相反,善具有狭隘的地域性,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民族性格,也就有不同的善观念。恩格斯说:“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更得这样厉害,以致它们常常是互相直接矛盾的。”[3](P433-434)善的地域性缺陷需要正当的普世性克服、超越。第二,正当的普遍性超越善观念的特殊性。正当的普遍性即正当观念对每一个人都有效,相反,善观念是幸福快乐的切身感受,往往只对特定的人有效,是特定人的合理生活计划的实施,具有特殊性。正当的普遍性在正义原则中表现为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既然原则是普遍合理的,那么,任何人或集体在原则面前都不能搞特殊,都必须按照原则的要求去行为。相反,善观念具有特殊性,表现为不同的人往往有不同的善观念或价值观念,这些善观念在不违背正义原则的情况下都具有合理性。第三,正当的公开性超越善的封闭性。正当的公开性即“对这些原则,每个人都知道若接受它们是一项契约的结果他所能知道的一切”[2](P132-133)。所有的人都知道,按照正义原则去做,就会产生一种每一个人都可欲的效果,并维持了社会合作的稳定性。相反,善观念是个体合理生活计划的实施或幸福快乐的体验,存在于主体内心,因而具有封闭性。第四,正当的次序性超越善观念的无序性。正当的次序性指“一种正当观必须对各种冲突的要求赋予一种次序”[2](P133)。正当的主要功能之一是解决主体之间的行为冲突,最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合作的秩序,表现在正义原则中就是,正义原则必须内含优先次序的属性,在遇到冲突时,当事人根据原则的先后排列,调节冲突。因此,正当的次序性决定了公平的正义原则解决社会问题的有效性。相反,善观念是多种多样的,相互之间容易发生冲突,而且在冲突面前束手无策。第五,正当的终极性超越善观念的相对性。正当的终极性要求所有的人应把正义原则看作实践推理的最后上诉法庭。因为在设计这一正当观念时各方都在尽可能好地考虑他们的利益,在无知之幕的遮蔽下,现有社会安排和自我利益的要求都被适当考虑了,防止了人们在揭开无知之幕后因为不喜欢这个结果而重新考量。正义原则是最终的合理性依据。相反,善观念是相对的,没有最好的善,只有较好的善;如果有最好的善,那么这个善只能是正当及其原则。正当是善的终极目标。
总之,罗尔斯指出:“一种正当观念是一系列这样的原则:它们在形式上是一般性质的;在应用上是普遍适用的;它们要被公开地作为排列道德人的冲突要求之次序的最后结论来接受。”[2](P135)正当观念规定了正义理念的界限,并通过正义原则及实践表现出来,公平的正义就是这样的正当观念,反映在两个正义原则的实践中。正当观念的合理性超越了善观念的合理性,应该支配善观念。
四、批判的价值:道德契约论的张扬
罗尔斯以公平的正义的价值合理性颠覆了古典功利的正义的不合理性,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抽象道德契约论的理论创新
罗尔斯说:“我一直试图做的就是要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正是这种契约论的观点最接近于我们所考虑的正义判断,并构成一个民主社会的最恰当的道德基础。”[2](序P2)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在颠覆功利的正义的同时也扬弃了传统的社会契约论,形成了抽象道德契约论。罗尔斯的抽象契约论是道德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形式上是道德的。抽象道德契约论以普遍历史性超越了传统社会契约论的特殊历史性。在传统社会契约论中,原始状态在历史某个阶段可能确实存在过,比如英国清教徒受迫害,乘“五月花”号船到美洲,在登陆前,船上41名成年男性代表签订了登陆后的生活原则。霍布斯、卢梭、洛克的原始状态与此类似。在抽象道德契约论中,原初状态对应于原始状态,所不同的是,原初状态完全是想象中的、思维中的,历史上根本就没有存在过,完全是当事人头脑中的一种假想。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既具有普遍历史性又具有现实可能性。历史上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成年人都可以在思维中、想象中进入这种状态,去选择、制定规导社会生活的道德行为原则,结果所有的人的选择都是一样的,都是公平的道德正义原则。这主要归功于原初状态中的无知之幕的限制条件。
第二,在内容上也是道德的。道德契约论达成的主要是道德原则,传统社会契约论达成的是政治原则或社会原则。尽管道德原则具有政治原则、社会原则的性质,但是道德原则与它们也有根本的不同。道德原则依赖人的自觉性、主动性,政治原则、社会原则依赖强制性、被动性。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就表明,公平的正义符合康德式解释。“原初状态可以被看成是对康德的自律和绝对命令观念的一个程序性解释。调节目的王国的原则也就是将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原则,而且,对原初状态的描述使我们能够解释这样一种意义:即按照这些原则去行动表现了我们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人的本质。”[2](P256)在罗尔斯看来,原初状态揭示了理性人的独立性,正义原则对应着康德的绝对命令,理性人按照绝对命令行动就能实现目的王国,同样,此岸的人按照正义原则行动就能实现人人都是目的公平社会。罗尔斯多次强调,公平的正义本质是康德式的道德理论,抽象契约论本质上是道德式的。当然,公平的正义原则即基本道德原则也可以成为政治合理性、社会合理性的基本价值依据,是最核心的政治原则和社会原则,但首先是社会基本道德原则。
(二)人与人之间公平的实践推进
功利的正义观起源于包括人在内的动物的趋乐避苦的本能,经过了理性人的利益权衡,凝聚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并广泛地应用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领域,所以,成为社会不证自明的价值合理性。在社会生活中,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正义原则要求人们为了他人的利益和幸福,为了集体、社会的利益和幸福,牺牲自我利益和幸福;在政治生活中,该正义原则要求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整体;在经济生活中,该正义原则要求为了提高社会生产效率,为了激发社会经济活力,允许牺牲少数人的合理利益;在文化生活中,该原则鼓励自我牺牲、自我仇恨,把自我放在相当渺小的、微不足道的地位。而功利的正义中的少数人很可能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但功利的正义只考虑数量,而不问主体、对象的性质。即便少数人是有利群体,功利的正义也没有给其应有的尊重。总之,功利的正义没有把所有人当作公平的一员看待,违反了人人都是目的的公平原则,尽管它的易操作性使其在社会许多领域占据支配地位,但其不合理性是根深蒂固的,必须予以颠覆。用公平合理的原则指导现实生活,这个任务由公平的正义推进了。
公平的正义认为,自由、机会、收入、财富和自尊都是社会合作的成果,既然每个人都是社会契约的平等签约人,那么,合作的成果也应当公平分配,依据就是公平的正义原则:公平自由原则、公平机会原则和公平分配原则(差别原则),而且应该依据词典式次序排列,解决合作成果分配的冲突。这些原则都是所有当事人在原初状态中受无知之幕的限制、结合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心理达成的,具有公平、公正性。在公平的正义原则中,最不利者的利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罗尔斯强调,任何一个社会中,没有最不利者的合作,任何人包括有利者都不能过上满意的生活,鉴于此,有利者获利只有给不利者带来较大或最大利益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没有增加甚至减少不利者的利益的行为决不能被允许;在社会政策制定中,只有赢得不利者同意的政策才具有合理性。当然,对不利者的尊重也可以得到原初状态的证明。公平的正义原则及其对社会不利者的尊重,充分反映了人人是目的的公平社会,尽管这样的社会正义原则受各种条件的制约还不能立即变为现实,但可以作为现实各种制度、道德准则的理想目标,并指引现实社会向其无限靠近。总之,与功利的正义相比,公平的正义更能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更能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标签:功利主义论文; 社会公平正义论文; 社会公平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政治论文; 正当程序论文; 社会观念论文; 道德批判论文;